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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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

签订合同 成立检测小组
检测单位接收委托 或通过招投标承接检测任务
二二[ 制定检测方案
并报送市检测中心
二二[ 市检测中心技术
委员会论证方案
现场检测
查阅资料 现场初步调查
检测结果分析 I 提出鉴定报告I
L里竺1兰竺 T {
市检溯中心技术委
二二工二 员会专家会议审查
提交报告给委托方 并报检测中心存档
图5.1.1优秀历史建筑房屋质量检测评定工程程序
第5蕈
特种工程新技术
改堵加固工程
5.1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
5.1.1优秀历史建筑的检测评定与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上海成陆已有六千年历史,自1843年开埠以来,建造了不少近代建筑,风格各异,代表着不 同时期的建筑风格和形式,反映出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文化底蕴。岁月流逝,建筑犹在,它无 疑已成为上海近代发展的历史见证。上海在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上海市 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已列入《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做好优 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检测结果表明,房屋各部分建造年代不同,结构类型不协调,除大楼东外立面和门厅有保护 意义外,内部结构和布局可根据置换使用单位需求改造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5.1.3.2结构分析与评定
需要对优秀历史建筑的可靠性作出充分论证。现以大世界游艺场为例说明。大世界游艺场 始建于1917年,最初为一座三层砖木结构,1925年改建为一座平面呈扇型的四层平屋顶钢筋混 凝土梁、柱、密肋板结构体系建筑,由三部分组成。最早建造的是右翼(沿延安路部分),再建左翼 (沿西藏路部分),最后建造的是有塔楼的中间部分。其中间大厅屋顶上矗立一座塔形建筑,平面 呈六角形,有八层,下部四层与四层主楼相连,上部四层突出屋面向上逐层面积缩小,由48根圆 柱斜交井式梁组成,第七层设有钢筋混凝土水箱。主楼上尖状塔楼是大世界游艺场建筑风格的 重要标志。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10.27施行日期1994.10.27文号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1994年10月27日)各有关单位:随着上海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本市文物保护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的开发和利用,与此同时,加强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为此市府1991年8号令颁发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列出了首批保护建筑名单,1994年又发布了第二批近代优秀保护建筑名单,共236项(见附表一(略))。

为了切实做好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府8号令精神,在开展工作时,凡涉及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及修缮、装饰工程应主动与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工作,使近代优秀建筑得到妥善有效的保护。

二、承接保护建筑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保护建筑的结构特点、传统建筑装饰工艺技术具有充分的了解,有进行加固修复的丰富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并应由市政府8号令规定的管理部门棗市房管局进行技术、质量、修缮标准的监督、认可,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市有关部门在决定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时,应邀请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的专家参加评估,选择承揽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为了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的创建工作,加强节能省地型示范项目的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一、目的为了推进上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以下简称“四高”优秀小区)推进工作,提高住宅的综合性能、科技含量,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5〕26号)和《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推进“四高”优秀小区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三、管理程序(一)项目储备。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住宅项目,列入“四高”优秀小区创建项目储备范围,并将创建要求告知开发企业,帮助其完善建设方案,引导其参与创建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五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途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申请纠纷处理的当事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一)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和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三)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程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五日内向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签署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房屋土地调查员应当向异议人解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依据。

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五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2.18施行日期1994.02.18文号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1994年2月18日)各区、县房管局,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第8号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现将贯彻落实8号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市府8号令,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1、提出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2、确定保护建筑的级别和具体保护要求;3、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标准》;4、对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等进行审批和执法检查;5、统一设置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标志;6、对违反市府8号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为促进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和有效利用,目前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范围、修缮标准、保护的具体适用尚待规范之前,已批准保护的优秀近代建筑的有关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置换和改变用途等事项,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房管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从事优秀近代建筑修缮、改建、扩建、迁移等的房屋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其资质须经市房管局认定,设计和施工等技术方案须送审,必要时由市房管局组织论证,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保护管理单位参与验收。

四、接通知后,尚未进行施工的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13•【字号】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施行日期】198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各区房产管理局发至各房管所、县房管所:为加强商品住宅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住宅的竣工质量,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沪府发〔1984〕27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将《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商品住宅(包括联建公助的住宅,下同)的质量和行政管理,特制定《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由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组织实施。

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必须落实专人掌握本区、县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竣工情况、统一负责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代办测绘工作。

二、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通报商品住宅建设情况,在商品住宅计划竣工前一周内,建设单位应正式向房管部门填交"商品住宅竣工验收申报单"预约验收日期,并按沪建城(80)第948号文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图档资料。

如属定型设计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说明,原定型设计部分的可不提供有关资料。

三、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办妥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后,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应在商品住宅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签发的正式交工通知书的十天内,依照双方商约的时间,按时派员参加验收工作。

四、商品住宅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上海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各房屋质量检测站: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经市政府颁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筑。

第三条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改变用途和变动建筑原有结构体系、平面布置和内外部装修等,均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业务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可靠性检测的必要内容包括:(一)考证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历史沿革、建筑风格、承重结构体系、维修、装饰、改扩建和使用情况等历史资料。

(二)建立和完善优秀近代建筑上部结构的建筑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和建筑构造、结构平面(包括基础平面)、结构构件的截面和保护部位特色建筑装饰的图纸档案及必要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三)检测房屋承重结构所用建筑材料的现有物理力学性能.(四)检测房屋的主要结构分部,主要构件的完损状况。

如开裂、变形、磨损、腐蚀、变质、蚁害的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

(五)检测建筑的变形、裂缝、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的现状情况。

(六)按照已确定的保护等级、保护范围和具体保护要求,检测优秀近代建筑保护部位的现状质量。

(七)对房屋现有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和对房屋抗震能力进行分析评估。

(八)提出优秀近代建筑的完损状况分析意见和结构加固措施的建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沪建权籍〔2016〕912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权籍〔2016〕9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现将《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根据《物权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各区(县)成果管理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人员的岗位职责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附件一)。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

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10.08•【字号】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1号•【施行日期】199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1号1994年10月8日)各区、县房管局,产权所有人和房屋使用单位:我局于1994年2月以沪房(94)总工字发第123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已有半年。

从执行情况看,大多数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单位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比较重视,认真执行《通知》各项要求。

但有部分单位不遵守保护建筑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建、破墙开店、变动结构、改变风格。

使保护建筑受到损伤,已引起各方的关注。

为贯彻黄菊市长1991年第8号令颁布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我局重申:一、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按《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保护。

应指定专职部门或人员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查勘修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现状和使用性质。

二、确因需要改变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的,属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文管委审批,其中公有房屋须事先报市房管局审批。

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房管局审批。

涉及城市规划范围的,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装饰或在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在立项之前,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文件规定,须向市房管局办理申报手续。

四、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装饰、置换或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修,在立项之前,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5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七月四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住建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11号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第四条(调查程序)房屋权属调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委托;(二)受理;(三)下载基础数据;(四)实施房屋调查;(五)上传成果数据;(六)出具成果报告。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以规范和指导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指引的内容和要点。

一、指引的制定背景1. 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

2. 保障市民利益: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开展对于保障市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检测范围:指引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

2. 检测标准:指引列举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参考。

3. 检测流程:指引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流程进行了规定,包括检测的准备工作、实施过程和报告编制等环节。

4. 检测责任:指引明确了各参与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5. 检测要求:指引提出了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要求,确保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三、指引的实施意义1. 规范行业做法:制定《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可以统一行业的检测标准和流程,规范业界的做法,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保障工程质量:指引的实施可以增加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控制力度,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避免质量问题带来的风险。

3. 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和规范的检测工作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建筑工程产品。

四、指引的质量保障措施《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指引》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检测项目管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修[2012]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检测单位:为及时掌握房屋检测项目信息,加强房屋检测项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现就做好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既有房屋检测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备案。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房屋检测项目备案分为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

三、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房屋检测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房屋检测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二)房屋检测委托书;(三)房屋检测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房屋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后的房屋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和房屋检测合同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五、房屋检测单位在向委托单位正式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前的5日内,应当将房屋检测报告和房屋检测报告备案表报送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六、对危险(包括局部危险)房屋或者判定房屋存在危险构件、危险点的,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告知委托单位、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解除危险。

七、凡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检测项目,房屋检测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报告有关情况。

八、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应当对房屋检测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房屋检测项目报送备案。

九、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屋检测单位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二)提供虚假房屋检测项目信息的;(三)房屋检测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四)出具虚假房屋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数据的;(五)其他违规行为。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沪房地资产[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产[2006]195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提升市民居住生活质量,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性能认定的目的和内涵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标准、方法和统一的认定程序,对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和确定,授予相应级别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

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科学、系统地显化和量化住宅的内在综合性能,是提高消费者购房知情权的需要,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引导提高住宅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住宅性能认定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创新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工作。

住宅性能认定依据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的具体要求,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对商品住宅进行较为全面的分级认定。

住宅性能共分A、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

A级住宅又按照得分由低至高分为1A、2A、3A三等。

二、住宅性能认定的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按照示范引路、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2006年,各区(县)应有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试点;2007年,以“四高优秀小区”、“生态型住宅小区”为载体,扩大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到2010年,争取本市40%左右的新建住宅项目实施住宅性能认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08•【字号】沪房地资物[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2002年2月8日)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和使用人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因特殊需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同意。

其中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需经市文管委、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同意。

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情况。

业主和使用人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沿街底层住宅;(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凡权属有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住宅以及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应当由房屋所有人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其中公有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房屋出租人或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暂住证》;(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公房租赁凭证或租赁合同;(五)户籍证明及同住人同意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六)所辖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意见;(七)相邻业主、使用人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八)房屋平面图;区、县房地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6.06施行日期1996.06.06文号沪房地籍[1996]459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1996年6月6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农场房屋土地管理处:房地产测绘工作是房屋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房地产权籍管理的技术保障和技术基础。

为进一步理顺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登记的工作关系,加强房地产测绘的系统性和可靠性,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快速运作的适应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勘测应使用地籍图。

为了使地籍图及时反映土地权属的变化,新的建设用地勘测时,应采用地籍图,面积计算应该用丘面积进行控制。

在未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地籍图上可保留原有房屋,丘界线用红色虚线表示(实线10mm,间隔10mm)。

勘测作业时,如发现地籍图上的误差超过规定或地籍图有误,应及时进行修测或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应抓紧做好房产平面图和地籍图的修测工作,保持图件的现势性。

修测组织多种力量和采用多种方法进行。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现势性图件,丘界线改为实线。

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图件修测方面的协作,避免重复劳动。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合一的,应逐步将房产平面图和地籍图合一,达到一图多用的目的。

三、及时做好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算、土地面积分摊和相应的发证附图配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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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
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2.10
【实施日期】199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各房屋质量检测站: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经市政府颁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筑。

第三条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改变用途和变动建筑原有结构体系、平面布置和内外部装修等,均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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