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去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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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1.19【实施日期】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服务省委“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1.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密切相关。

当前,面对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提供司法保障,既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要任务。

2.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和省委“止滑提速”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坚持、六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和“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法院工作的针对性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围绕省委“两个加快”的决策部署,全面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推动“八项民生工程”,全面推动“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3.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进一步认清人民法院在化解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6.21•【文号】法[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企业职工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趋于激烈,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会进一步增多。

值得重视的是,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类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上来。

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涉及企业的案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

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

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

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

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加快和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利益冲突趋于激烈,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的特点。

与此同时,非国有企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

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频繁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请审议。

民事案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传统民事案件,公司、金融、票据、破产等商事案件,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海事、环境资源、竞争等案件。

民事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民事权利、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事关经济行稳致远,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事关人民美好生活,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在2000年人民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民事审判与刑事、行政审判构成审判工作三大主干。

近年来,民事案件占到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总量的85%以上,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案件增长快。

民事一审新收案件从2013年的778.2万件增长到2019年的1385.2万件,年均增长10.1%,这既是我国经济活跃的反映,也是全球民商事案件的普遍趋势。

二是新型案件多。

伴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变迁、技术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些因素以各种形式反映到民事案件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宏伟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内涵,指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迫切愿望,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的总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加上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仍然突出,经济领域犯罪呈上升趋势,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市场资源配置的任务更加繁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相当的困难,也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京高法发〔2018〕626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18〕626号,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和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部署,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2.增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推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全市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

3.准确理解和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全市法院要将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坚持首善标准,以最严要求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实现最好审判效果。

4.找准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精简环节、费用和时间,增加透明度原则,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优化诉讼服务和加强司法公开为重要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发[2011]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7月1日法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法院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

认真学习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务。

为增强人民法院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各项要求在人民法院得到贯彻执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十二五”规划纲要深入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明确了我国下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政策导向,勾画了未来五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准确把握“十二五”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十-五”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了突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6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于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将人民法庭工作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把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五五”改革纲要,强化人民法庭顶层制度设计。

目前,全国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2018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1270万余件、审结1259万余件,占基层人民法院收案的四分之一。

2018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共入驻特邀调解组织3.9万个,聘请特邀调解员9.4万名,委派、委托调解纠纷214万余件,办理司法确认案件36万余件,有效地预防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

整体来看,各级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庭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区域布局,人民法庭办案质效不断提高,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物质装备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庭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稳步增强,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您的建议符合当前人民法庭的工作形势和工作需求,很有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切实解决人民法庭面临的各种困难,不断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刘宪海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1期刘宪海丰宁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

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5225件(其中旧存1263件),审结4570件,结案率87.4%,比2014年同期上升27 5个百分点。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丰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依法惩治犯罪,推进平安丰宁建设。

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以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为引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

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贩毒、抢劫、盗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加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最大限度满足受害人合理经济补偿。

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延伸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审判、社区矫正和法治宣传等工作,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 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4件,审结167件.结案率95.98%,判处人犯244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75%。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发挥审判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妥善、慎重、及时审结买卖、借贷、承揽合同纠纷772件,标的额1 08亿元,有效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认真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常见多发的各类案件。

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殊侵权案件648件,审结婚姻家庭纠纷552件,审结各类侵权纠纷957件。

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0件(其中旧存761件),审结3158件,结案率94.83%,标的额2 97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法发[2000年]6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0]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在世纪之交重要时刻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200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中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江泽民总书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扩大内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积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加快实施科教兴国等经济发展战略。

随着这些重大决策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将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出现,执法环境中会发生一些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必须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内设机构和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向改革要效率,以改革促公正,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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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迫切需要 。党 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 越来越 重视,十七大报告再次 强调 了这个 问题。当前 ,我 社 会管理 的内容、方式 、 手段等鄙发牛 了很大变化 ,特 别是新的行 业、 新的组织 、 新的群体小断涌现 , 社会管 理 面 临 营许 多 复杂 的 新情 况 、 问题 , 作 新 工 难度越来越大。 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 我们要 集中力量探索建立 与新形势新任务 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上作机制 , 对重点场所 、 出机房 屋、 特种行业要严格实行谁主管 、 谁 负责和谁经营 、准负责管理责任制 ;对交 通、 消防 、 危险物品要落实单位 负责制和有 关部门监管责任制 ;对各种新兴的社会组 织 , 文化 娱 乐 、网吧 、 旧物 品收 购等 行 对 废 业,要落实 “ 谁审批 、 谁管理 , 谁登记 、 谁 管理 ” 的制度 。 要进一步加强 民间组织 、 非 公有制 经济组织以及互联 网等新型社会组 织和行业的管理工作。要着重加强对流动 人 u、闲散青少年 、流浪儿童 、吸毒人员、 刑释解教人 员的教育、 管理和服务 , 努力减 少 和堵 塞 诱发 违 法 犯 罪的 漏 洞 ,提 高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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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路径

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路径

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路径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应该主动融入到辖区经济发展的大局之中,通过审判工作,发挥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南阳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更加美好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亟需优质的司法服务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处于大发展、大繁荣时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招商引资如火如荼,重点企业纷纷入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后劲强劲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历史已经证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又常常伴随着严重侵犯人身权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制假售假、诈骗等经济犯罪、利用权力寻租的贪污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等,破坏或者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甚至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市场不确定因素,致使经济运行成本高涨。

因此,各类市场主体期待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需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裁判。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利益经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而发生纠纷。

经济的繁荣必然会加剧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也必然造成矛盾纠纷的增多,并大量涌进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

各类经营主体基于自身诉讼成本、经营机会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期望人民法院能够公正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以恢复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需要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当前,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

因此,市场主体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专题发言情况论坛还就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进行了专题发言,由澳门特区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主持。

大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目前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全面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别是今年6月发布了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专门司法解释,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内地与港澳特区已经分别签署的3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推动了内地与港澳在一些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顺利地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轨道。

就人民法院涉台港澳司法交流而言,依托专业对口交流平台,高层交往日益频繁,业务交流不断加强。

他指出,两岸司法互助及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客观上要求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合作与联系也应更加紧密和频繁,为此,一要扩大往来,增进互信,促进司法交流取得新进展;二要稳中求进,求同化异,推动司法合作迈入新阶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介绍了福建法院立足“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优势、政策优势和实践优势,先行先试,探索和完善闽台司法交流合作的各项举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介绍了广东法院注重打好“港澳牌”,加强互访、会晤、学术等交流,深化取证、送达、执行等合作,建立健全粤港澳三地司法领域的交流合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了江苏法院有关深化人民法院与台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的若干举措。

台港澳方面,台湾中华法学会会员、台湾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厅厅长陈骏璧介绍,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特别是今年以来,两岸法院间的交流趋于密集与频繁,效果良好;展望未来,台方积极规划与大陆进行司法审判人员互访交流事务。

张举能介绍,内地与香港签署的3项民事司法协助安排业已在各自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地未来在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婚姻家事等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空间。

澳门特区中级法院法官谭晓华介绍,澳门特区非常重视并主动开展与内地和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司法合作,但由于两岸四地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且对司法协助各有侧重、各取所需,未来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努力解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浙高法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09〕1号2009年1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经济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省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审理好涉企业债务案件,防范和化解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1.坚持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原则。

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坚持尽量救活企业的司法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

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帮扶企业应对困难,维护我省民营经济大省的领先地位,增强企业家的创业、投资信心。

2.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涉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的重大案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下级法院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指定集中审理和执行,以支持当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促进矛盾纠纷的统筹化解。

行使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和执行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

上级法院适时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诉讼中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不要使企业停工停产,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7]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3.01【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意识,深刻认识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1.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最新-如何发挥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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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独特的、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要承担这一历史重任,就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是人民和历史的必然选择,并已明确地载入我国宪法。

在我国,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是我们最根本的政治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国家机器。

在所有任务中,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其首要任务,是带根本性的任务。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重大部署、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党的权威的统一,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公正高效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第1文秘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将长期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通过司法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要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都离不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尤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社会纷争依法通过诉讼方式来调节已成为普遍形式。

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价值追求就是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生活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因此,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实现社会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审判工作是实行依法执政的重要载体。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和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权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这客观上要求依法执政应当是党在新时期执政的基本形式。

其次,司法审判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证、正义能伸张的社会。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重庆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如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定好位置,明确使命,凝聚内力,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重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此,笔者从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重庆中所担负的使命、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适应时代要求提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任务,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近期目标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远期利益。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同时,和谐社会又是具备良好的利益救济机制,能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社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审判工作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

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重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构建和谐重庆,人民法院大有可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更为关注,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

法院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必须首先找准定位,注重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锻炼,不断增强和提高司法保障能力,真正为和谐社会的全面推进,做出新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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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14-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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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J],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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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去年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和我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中央和省委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和重大工作措施,确保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民生不断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最高法院近期召开的一系列会议精神,掌握省委及各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准确把握大局,从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化解矛盾的职能,更加注重办案效果。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严重,经济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旧的矛盾依然存在,新的纠纷会大量涌现,人民法院面临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任务会更加艰巨。

各级法院要更加主动地争取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更加讲究办案方法,更加改进工作作风,
无论是审判执行工作,还是处理来信来访,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无论是庭审,还是接待当事人,都要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辨法析理,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当事人与社会的矛盾。

要统筹兼顾办案效果,综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当前效果和长远效果、整体效果与局部效果,从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党的长期执政出发,实现最大的审判效果。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高度重视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民生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按照质量更高、效率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要求,及时收案、快速审理,强化调解,妥善裁判和执行。

要依法审判执行好金融纠纷和犯罪案件,保持金融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审判执行好各类涉农案件,保障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法审判执行好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或清算破产的案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判执行好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妥善调整劳企关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判执行好涉众案件,避免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把握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的布局和安排,了解当地企业的状况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

(四)实行系列案件集中管辖和协调制度,统一司法尺度。

各级法院要加强信息沟通,对于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全面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指导。

对于同一债权人以相同诉讼请求,起诉多个债务人,或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案件,其管辖权均在上级法院管辖范围的,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集中管辖,以便于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是集中管辖的相互关联的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案件审理的指导,尽量做到统一协调,统一判决,统一执行。

(五)依法灵活运用诉讼保全和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要慎重使用各类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提出保全和执行申请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出发,选择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

对于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尽可能说服当事人放弃申请,或采用活封、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或实现债权,以达到各方共赢,共度难关。

对于经营风险很大,已无恢复希望或投资者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以及恶意欠薪的企
业,要及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对可能逃匿的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依法采取边控等措施。

要避免因责任心不强、草率适用强制措施;严禁因办关系、人情案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强制措施。

对于草率适用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重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对于当事人申请破产的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重整企业的重整方案,严把立案关。

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尽可能确定其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

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

对于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可以引导当事人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债权。

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有希望挽救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保留企业,避免产生各种不稳定因素,并为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七)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和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于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判。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工作,力求把矛盾和纠纷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

要建立和完善派出法庭在各乡镇村办的工作站点,形成便民诉讼网络和指导人民调解网络。

具备条件的可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引导诉讼当事人先行调解。

要大力推广依靠工会、妇联、共青团、商会等组织调处纠纷的经验,支持和指导他们进行非诉调解,主动邀请他们参与诉讼调解,发挥其专业知识和专门工作经验的优势,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专门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把指导调解工作纳入经常化、正规化的轨道。

(八)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充分体谅当事人在金融危机影响下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焦躁心理,进一步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当事人之所难,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解惑,认真落实省法院推广的便民诉讼二十条措施,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彻底转变冷横硬烦的不良态度和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

要充分关注困难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当事人打的起
官司。

充分发挥我省法院司法救助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当事人的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救助。

要通过法官真诚的态度和优良的作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并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九)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法院要更加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的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置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自觉地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司法服务。

要更加主动地争取政府的支持,建立法院司法与政府工作的联动机制,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和因企业倒团、企业主逃匿而引发的农民工或职工群体性讨薪等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采取应急措施。

对审判工作中发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方面改进管理和工作,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要更加主动地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围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金融纠纷及犯罪案件,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合力。

(十)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法院要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认真排查审判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闹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做好预测和预防工作。

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反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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