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环保治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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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

煤场环保管理制度篇一:煤矿环保管理制度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建设清洁、和谐矿区,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防止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矿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2、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的方针。
3、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原则: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矿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1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矿环保工作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矿长是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对分管环保工作负责。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公司各煤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组长:董事长副组长:公司总经理、公司机电副总成员:公司其他分管副总、机运部部长、机运部主管环保工作副部长、五亩冲煤矿矿长、机电副矿长、西峰仑煤矿矿长、机电副矿长、竹山塘煤矿矿长、机电副矿长、湘东矿矿长、机电副矿长、高陂矿矿长、机电副矿长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公司机运部,由机运部主管环保工作副部长负责日常工作,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三、环境监督管理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2、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2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一)直接关闭退出类。
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煤矿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实施方案

煤矿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实施方案一、综述煤矿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是保障煤矿环境安全、促进煤炭绿色开发利用的重要工作。
本方案旨在提出具体措施,有效实施煤矿地面环境整治和环保治理,达到资源利用高效、污染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整治目标1. 实现煤矿地面环境生态化、绿化化、净化化。
2. 降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 提高煤矿地面资源利用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绿化治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绿色矿山评价和认证,引导煤矿企业采取绿化措施,增加矿山植被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2. 土地复垦开展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受损土地,恢复原有生态功能,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 污染治理加强煤矿周边环境监测,对矿山颗粒物、废水、尾矿等污染源实施治理,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矿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弃矿山修复再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资源浪费。
5. 填洼平坡对矿山开采形成的坑塘、排土场进行填平整治,恢复地形,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保障地表平整和安全。
四、实施要求1.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监测体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煤矿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的效果,推动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3. 强化技术支持引入先进技术,提高煤矿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的技术水平,促进工作规范化、集约化。
4.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环境绩效考核机制,对环保治理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工作。
五、总结煤矿地面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治理是保障煤矿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对于推动煤炭行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本方案,积极出实际行动,共同努力,为打造生态矿山、绿色煤矿贡献力量,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煤矿环保建设实施方案

煤矿环保建设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煤矿环保建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煤矿环保建设实施方案。
一、加强环保意识,推动煤矿绿色发展。
煤矿企业要提高环保意识,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
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参与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变。
二、加强煤矿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区周边的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
煤矿企业要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治理,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化的生产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生态修复,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煤矿企业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恢复植被,修复水土流失,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要加强对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实现矿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
五、加强环保投入,推动环保设施建设。
煤矿企业要增加环保投入,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力度。
要加强对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加强环保监督,促进煤矿环保建设。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环保建设的监督检查,对环保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要加强环保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推动煤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煤矿环保建设的持续推进。
七、加强环保合作,共同推进煤矿环保事业。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煤矿环保事业。
要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共同研究解决环保难题,共同推动煤矿环保建设的深入开展。
总之,煤矿环保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环保意识,推行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监督,加强环保合作,才能推动煤矿环保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保护环境、促进煤矿绿色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鄂府办发电[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08〕3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矿区整体环境质量,打造国家一流的矿区生态与大气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矿区环境问题。
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区环境全面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工作要求。
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09年9月全面完成。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任务目标和整治时限等内容。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煤矿、道路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合理开发等多方面的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必须牵头主抓,煤炭、环保、土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强力推进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各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确实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煤矿关于印发《XX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准乌矿发〔2020〕46号)

XXX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一、总体要求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持续开展我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我矿生产、生活环境,持续改善我矿环境质量,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量,有效整治各类环境隐患,确保我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观。
二、基本原则标本兼治,注重长效。
加强源头管控,剖析问题根源,注重设施配套,建立完善功能,落实治本措施,全覆盖、无盲区、重实效推进我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以整治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结合实际,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三、具体方案及责任1.道路(1)要求:进出矿主干道,必须用砂石或水泥、沥青硬化,两侧设置标志标识、标线等设施,同时对路基、路面、路肩、护坡等进行整治,路面必须达到平整、湿润。
(2)要求: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各单位人员对各单位道路沿线垃圾堆、白色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并对白色垃圾常态化管理经常性组织清理。
拆除我矿道路沿线违章建筑物和废弃建筑物、构筑物,并重新进行平整。
(3)要求:进出矿主干道两侧可以绿化的地段要植树种草。
绿化重要运煤道路两侧。
2.工业广场和办公区、生活区矿具体要求:(1)工业广场全部硬化达到整洁干净,四周植树种草,绿化面积达到,违章建筑物及未达到 A 级阻燃标准的彩钢板房全部拆除。
(2)煤矿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工业广场、办公区、生活区等重点区域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
(3)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要求进行处置,外包基地必须污水处理必须做好防渗,必须及时把生活污水及时拉运到矿部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并做好拉运记录、台账。
(4)矿坑疏干水必先经沉淀池沉淀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洗煤厂生产及矿内绿化、洒水降尘,严禁外排。
(5)废弃机油不得随意倒掉或随意卖给他人,收集后统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3.储煤场矿具体要求:(1)储煤场要按环保要求全封闭,不能密闭的要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煤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方案

煤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及目标我国煤矿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技术标准低、设备老化等因素,很多煤矿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加强煤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
本方案旨在通过加强煤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实现以下目标:1. 推动煤矿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2. 切实减少煤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3. 促进煤矿和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持续健康。
二、工作措施1. 加强污染源治理。
加大对煤矿生产和生活区域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全面排查存在的污染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力争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
2.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体系,强化煤矿企业环保责任。
3. 推进煤炭资源绿色利用。
积极开展煤炭资源绿色开采和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鼓励煤炭企业开展清洁煤的研制、开采和使用,同时加快煤炭的深加工和高端利用,减少煤炭带来的环境负担。
4. 加强生态环境修复。
煤矿生产存在较大程度上的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需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推动生态修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环境资源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5.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助力煤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的推进。
三、工作重点1. 针对煤矿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加强监测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环保规定、标准和制度;2. 煤矿生态环境修复,通过科学、规范的技术手段修复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推动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
3. 煤炭资源绿色利用,推进清洁化煤炭开采和利用,鼓励企业开展煤的深加工和高端利用,降低煤炭的污染和对环境的负担。
4. 加强环保管理和监管,推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高效有序实施,落实企业环保责任,确保环保目标得到有效实现。
四、工作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煤炭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建设,鼓励企业加强环保技术研发和创新。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临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临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质量不断巩固、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暨“蓝天碧水”工程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紧紧围绕“负重转型、绿色崛起、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坚持“巩固、改善、提升”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大气污染、水污染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突破口,大力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各项环保工作,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面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2010年,临汾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稳定在330天以上,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1.8以下,其余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所有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
汾河流域地表水水质实现大幅改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V类标准,浍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V类标准,沁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Ⅲ类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土地复垦率、 植被恢复系数等须达到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指标要求 。 改扩建项 目 要按照“ 以新带老” 原则 , 对 历史形成 的采煤沉陷区和废弃物进行治理。 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煤矿项 目, 环保 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六 在水 资源短缺地 区 , 严格限制取
( ) 矿建 设项 目应 当符合 经 批准 的 二 煤
、
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一 各产煤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关部 有 门应 根据 国家大 型煤炭 基地 建设 规划 , 按照
“ 统一规划 、 合理布局、 有序开发 、 综合利用 、 保护环境” 的原则 , 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匠 总 体 规划 。在编制或修编过程 中 , 分考虑本地 要充 区煤 炭资源禀赋 、 容量 、 环境 生态状况 和经济
维普资讯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 矿区总 体
规划和煤矿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061 亏 20]2 9
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环境保 护 局 ( )新 疆 厅 , 生产建 设兵 团环 境保 护局 :
的 , 当重 新进 行环境 影 响评价 。 应 ( )规划 编制 机关 对涉及 公众 环境 权 四 益 的矿 区总体 规划 , 当在报批 前举 行论 证 应
许 可证 管理暂行办 法》 否现行有 效 的 复函 是
环 函 ̄06 4 2号 20 ]5
天津 市环保 局 :
证 或超 总量排 污 ” 。
你局 《 关于请确认 <水污染物排放许 可证管 理暂行 办法 >是否 现行有 效 的请 示》 津环保法 ̄06 2 3 ) ( 201 3 号 收悉 。 经研究 ,
源的整合、 改造相结合 。 关闭违法违规建设、 布局不合理 、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 的小 煤矿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 防 止和减缓地表沉陷 、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加强煤矿环境管理促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l 煤炭 生产和环境保护 的关 系
1 1 煤炭 生产 所带 来 的环境 问题 .
1 废水 。目前建有矿井水治理设施 1 、 ) 套 生 活污水治理设施 一套 、 泥水闭路循 环设 施 1 。 煤 套 现有洗煤厂 1 , 座 洗煤水全部达到一级闭路循环 , 洗 煤水 的复用率 为 10 , 0 % 矿井水采 用混凝 、 沉淀 、 过 滤 和消 毒 处 理 工 艺 , 理 后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或 优 于 处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 87 19 ) ( B 98— 96 中的一级标 准, 其中大部 分 回用于井下消 防洒水 、 区绿化 用 场 水、 选煤厂生产补充水等 , 去年公 司为解决深井水短 缺 问题 , 马 了矿井 水 深度处 理 工艺 , 上 矿井 水经 处理
续发展道路 , 促进煤矿发展 , 达到在治理污染保护环 境过程 中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 为企业带来一定
的效益 。
2 余吾煤业公 司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道
2 1 积极 开展 环境 综合 治理 。 力实现 污染 减排 . 努
余吾煤业公司从筹建至今先后投入 18 . 亿元用
于 环境 治理 。
中伴 随而来煤矸石、 矿井水 , 还有生产和煤炭利用过 程中排放 的瓦斯 、 烟尘等等 , 都是煤炭行业严重的环
境 问题 。
2 煤炭 开采 形成大面积采 空 区。采煤 沉 陷 ) 是一种典型的地质灾害 , 与开采规模成正比, 其灾害 特征为地面塌陷 、 地裂缝 、 地下水位下降等 , 造成 的 灾害 主要 有房 屋破 坏 、 地破 坏 、 资 源破 坏 、 路 土 水 道
苏 俏等 : 加强煤矿环境管理促 进煤 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2 0卷增刊 1
4 噪声。主要 高噪声设 备安设消音 降噪装 ) 置, 建设减震基础 , 采用可扰曲橡胶接头 , 对重点生 产场所和主要生产设备噪声源均采用隔音间、 安装 消音器 等措 施 , 境 噪 声 和厂 界 噪 声 均达 到 国家 标 环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相关活动。
1.3 煤矿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生产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煤矿企业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2.2 环保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环保计划,监督环保措施的实施,处理环保事故,开展环保教育和培训。
2.3 煤矿企业应建立环保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职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3.1 煤矿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
3.2 煤矿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3.3 对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环保管理机构。
第四章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4.1 煤矿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
4.2 煤矿企业应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
4.3 鼓励煤矿企业开展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和处置。
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5.1 煤矿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5.2 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
5.3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环保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6.1 煤矿企业应定期公开环保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6.2 鼓励公众参与煤矿环保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6.3 对公众提出的环保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应及时回应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七章奖惩机制7.1 对于在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煤矿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陕环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陕环发〔2016〕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8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企业逐步依法退出;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秦巴山区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根治。
煤矿环保制度(最终版)

煤矿环保制度(最终版)第一篇:煤矿环保制度(最终版)东沟煤矿环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矿的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我矿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职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除污染,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充分利用“4.22”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借助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环境,倡导文明新风”的活动。
第五条我矿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环保事项;环保科为本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每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须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环保设施必须达到“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人力、物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按 照职责 负责相关项 目的指导工作 。
司开设 “ 两金 ” 专户 财 务公 司负责 “ , 两金 ” 的存储
( ) 了监督 煤炭 开采企 业 足额 提取 、 储 和支付 。 三 为 存
“ 两金 ” ,各级税务 部 门在年终企 业所得税 汇算清
三 、 集 团 公 司 按 规 定 比 例 统 筹 使 用 所 属 企 业
金” 。其 中, 山环境恢复治理 保证金可按不 超过 矿
( 煤炭 开采 企业应 当在 矿井所在地县 级财 3 %的 比例 ,由集 团公 司统 筹用于集 团统一 组织 四)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了政报( 的法律地位。 山西政报》 公报) 在《 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对企业提取 和存储 矿 山环境 恢复治 的煤 炭开采企业 ,应 当建立健全 自设专 户管理制
度。
理 保 证 金 和 煤 矿 转 产 发 展 资 金 的监 交 力 度
( ) 一 煤炭 开采企业在 向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缴
( ) 五 煤炭 开采企 业应 当 自设 “ 矿 转产 发展 煤
省环保 部 门会 同省 发 展改革 部 门具体 组织 实施 。
( ) 团公 司应 当按 “ 、 、 相 统一 的原 到期未完成考 核指标 的 ,取消 其矿 山环境恢 复治 九 集 责 权 利”
缴时 , 未足额提取 “ 金 ” 对 两 的企 业 , 得 享 受 企 业 的 “ 金 ” 不 两
所得 税税前扣 除。
( ) 团公 司可 以根 据 “ 金 ” 定使 用 方 七 集 两 规
二 、加 强矿山环境恢 复治 理保证金和 煤矿转 向 , 按照规定 比例统筹使用其 所属企业提取 的“ 两 产 发展资金 的专户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的通知-环发[1998]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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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的通知(环发[1998]383号)近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对关井压产工作了部署。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煤炭行业共取缔和关闭2.58万处小煤矿,压减煤炭产量2.5亿吨左右,其中包括关闭一些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煤矿。
这项工作对减少煤炭资源的浪费、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十分重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中关于逐步限产或关停含硫份大于3%矿井要求的重要行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这项行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煤炭行业的压井限产工作与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紧密结合,在确定关井压产煤矿名单中,优先安排关闭各类违法开采、且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煤矿,并加强对其执法监督。
二、摸清本地区各类高硫煤矿开采底数,包括数量、产量、硫份、用户、效益、煤价等内容,掌握现有不同硫份煤矿的分布情况以及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对高硫煤矿实行限产或关停打下基础。
三、与地方政府计划、经济、煤炭、地矿、电力等部门配合,提出本地区到1999年底和2002年底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的实施方案(包括限产或关停煤矿的名单),并上报我局。
国家环保总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结束——。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环保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建设和谐矿区,造福矿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方针,搞好本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煤矿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
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矿区生活环境,使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煤矿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煤矿安全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尽量避免“谁污染、谁治理”的情况。
从一开始就做好周围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把“建设和矿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4、煤矿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节能减排工作当作硬任务,搞好清洁生产,做好三废排放综合治理,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综合回收利用资源。
5、煤矿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保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环保管理职责我矿成立管理部门机构、由科、班组成环保管理网,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1、根据《环境保护法》要求,矿设臵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煤矿生产场所周围的环境状况,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煤矿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网,由矿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设臵一名矿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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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环保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煤管办,各煤矿企业:
为促进我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我县大多数煤矿对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煤矿业主认识不到位,社会责任不到位,投入不到位,治理不彻底,没有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为切实加强我县煤矿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县煤矿一直采取粗放式开采,矿井废水任意直排,污染溪沟、河流、农田和饮用水源,煤矸石乱堆乱放,渗滤液不仅污染土壤、农田,遇到山洪暴发,还毁坏农田、抬高河床,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并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因煤矿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纠纷、上访、投诉和社会矛盾时有发生。
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加快煤矿污染治理,不仅仅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也是全县人民特别是矿区人民的强烈愿望,更是法律规定各煤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各煤矿务必要充分认识到治理污染是各煤矿法定的应尽之责,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煤矿污染治理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把煤矿污染治理工作作为化解群
众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落实。
二、治理标准
一是煤矿矿井废水的治理必须按照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实行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二是煤矸石的治理应实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堆置场地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和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三是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防渗处理、粉尘污染防治等设施,防止煤矸石和渗滤液流失,周边应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堆置场,避免渗滤液增加和滑坡。
对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的规范在煤矸石堆置场边设置醒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三、法律责任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在生产的煤矿,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矿井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的,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煤矿,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
煤矸石堆置场地未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建设活动。
四、措施要求
各煤矿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责任人,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迅速完善、落实、实施污染治理方案,选择最佳治理技术,通过修建沉淀池,安装过滤设备,添加净化剂等措施,使矿井废水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对矸石要采取采空区充填、铺路、销售至砖厂等多种措施进行治理,修建规范的煤矿废渣堆放场,做到防扬散、流失,防渗漏,防无限期储存,防发酵和自燃,防放射性污染的“五防”要求;停止乱砍滥伐,减轻水土流失,逐步植树种草,恢复矿区植被。
生产矿井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建设矿井要纳入三同时进行管理,详见附表四。
为切实加强煤矿环保治理工作,在经济发展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我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各煤矿绝不能因为没有显性经济效益而消极对待、等待观望,对环保治理工
作落实不力的煤矿,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我局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局、有关金融机构和工商等部门通报其环境违法信息,落实限批、限贷等措施。
希望各煤矿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工作,为建设和谐巫山、生态巫山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
4、巫山县煤矿企业煤矸石处置任务分解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