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
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8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
•【施行日期】2020.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
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委高度重视,印发了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请各地认真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

各地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在开展任何试验探索时,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意见》明确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4月18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医保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抓不懈纵深推进基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2020年在全国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提升医保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

一是覆盖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的通知(202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太白湖新区社发局、济宁经开区软环境发展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驻济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75号)有关要求,有效解决看病就医中“重复挂号、看病等候时间长、检查检验结果慢、医生问诊时间短”等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周全、更贴心、有温度的医疗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等有关工作通知:一、简化就诊流程,提升诊疗效率1.建立门诊“全程诊疗便民服务”制度。

患者就诊当天无法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由接诊医师为其进行复诊预约,保证复诊就医需求。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完善多学科联合门诊(MDT)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全科医疗作用,由多学科专家共同制定诊疗方案,提供用药指导,缩短诊疗时间,减少患者重复挂号。

到2021年底,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多学科门诊开设分别不少于20个和10个。

鼓励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门诊会诊转诊机制,对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同一院区、同一科室的,通过会诊转诊由医疗机构内部协助诊治,避免患者重复挂号。

2.提供网上预约精准服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整合打通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自助设备等各类服务终端,加快实现号源共享,精准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

其中三级医院预约时段要精确到20分钟,二级医院精确到30分钟。

同时大力推动各类检验,检查项目预约服务,避免因门诊二次预约导致重复排队的情况,缩短患者预约后在医院等候时间。

3.优先保障分级诊疗预约转诊。

优先向医联体、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集中解决“挂号难”问题。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

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XXX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整改管理办法》,我们对我院部分违规行为进行整改通知,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能够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

以下为具体整改内容:一、工作纪律和药品管理1. 严禁私自向患者推销药品或进行其他越权操作,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2. 药品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合理使用,严禁私自将医院的药品带离医院,违者将受到严重警告或者辞退等严厉处罚;3.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二、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规范1. 医生和护士在医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不得存在私自行动或者处方错误等违规行为,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2. 临床、检验、手术等各个科室必须执行相应的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擅自操作,造成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差错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 必须加强对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我们的服务态度,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三、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1. 所有医疗设备及器械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使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器械的无菌操作;2. 严禁私自调整医疗设备的设置参数,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财务赔偿等处理;3. 针对机械设备操作不当造成的医疗事故,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四、医学伦理和行为规范1. 医务人员应该恪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患者或其家属的财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2. 医生和护士应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对待患者客观公正,不得存在因私情因素而对待患者的情况;3. 强调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违者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五、投诉处理和工作监督1.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公正处理;2. 加强内部监督和督查力度,对医院内部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和纠正;3. 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和纠正措施。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随着医改逐步深化,根据新形势下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改革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工作目标: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一)优化诊室布局。

根据门急诊患者病种排序及其常规诊查流程,合理分布各专业诊室和医技检查室,分楼层设置挂号、缴费窗口,有效引导和分流患者。

(二)保持环境整洁。

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安全、舒适。

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

(三)设置醒目标识。

就诊区域设置建筑平面图、科室分布图,指示标识清晰、明了;为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

(四)提供便民设施。

完善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为患者提供饮水、应急电话、轮椅、纸、笔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放射检查时为患者提供更衣条件和符合规范的放射防护。

医院行风管理制度通知模板

医院行风管理制度通知模板

尊敬的全体医护人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现就医院行风管理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医院行风管理制度,推动医院行风持续向好。

二、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行风建设工作。

2. 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医疗安全。

4.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用药情况及住院费用等,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5. 规范药品(器械)购销行为:严格执行药品(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在购销中给予回扣等违法行为。

6. 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门诊、住院一日清单制度,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现象。

7. 强化监督检查:设立行风建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患者及家属对医院行风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医院行风管理制度的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对在行风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1. 全体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行风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3. 请各科室负责人加强对本科室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年月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为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本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现予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本医院制定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之一,是本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的的责任主体为医院领导班子,全体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医疗质量第五条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生命线,是医疗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经济效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院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医疗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章医疗安全第七条医疗安全是医院核心内容之一,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医疗安全,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消毒和防控感染病,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医疗服务第九条医疗服务是医院的主要业务,本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应当严格按照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章医疗药品第十二条医院应遵循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实行“四统一”原则,确保医疗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严格按照药物使用原则操作,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指南合理开药、用药。

第六章医疗费用第十四条医疗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合理,遵循社会公正原则和人文关怀理念。

第十五条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费用实行分类收费,不得乱开处方或滥用高价药品。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院进行制定和完善,并在内部公开宣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尊敬的医务人员: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以下几点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作为为民众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诊疗流程,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评价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规范,不得擅自开展无证医疗行为,不得随意更换治疗方案,不得滥用药品和检查项目。

医务人员要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违法违规。

三、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和调解工作。

对于患者的投诉和求助,要积极解决,及时做好沟通工作,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四、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管制度,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五、强化医疗队伍建设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团队化的医疗团队,提高医务人员的协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医生和护士的专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中,医务人员要牢记医者的使命,以患者为中心,尊重生命,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希望各位医务人员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医院管理部门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

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12月29日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规范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中医非药物疗法,以下简称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应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广大中医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控制指标(一)严格控制增长幅度。

各医疗机构要明确非药物疗法总费用的增长幅度、诊疗总人次的增长幅度、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的额度。

将非药物疗法诊疗人次占比、非药物疗法收入占比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严格控制使用频度。

各医疗机构要对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实施限治疗病种、限治疗疗程、限人次人头比、限治疗项目数的管理,明确非药物疗法临床使用的技术规范和限制指标。

二、开展对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分级监测(三)将非药物疗法应用纳入全市医改监测指标。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非药物疗法情况的监测,定期对非药物疗法数据按照“三控四限”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和向社会公布。

(四)医疗机构对非药物疗法实施动态评价和监测预警。

各医疗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对非药物疗法“三控四限”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开展评价分析,重点加强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项目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实施对非药物疗法的动态监测、超常预警、超常项目停用等措施。

三、完善医疗机构非药物疗法使用的内控内审(五)健全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质量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非药物疗法临床应用的授权制度,完善非药物疗法的患者病案检查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落实处方点评、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的措施,将非药物疗临床应用的评价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的诚信档案。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明医保〔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明医保〔2020〕43号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专科医院: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及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浅表部位后装治疗、腔内后装放疗、组织间插置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形调强放射治疗(IMRT)、旋转调强放疗等8个项目计价单位由每照射野(次)修订为Gy,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修订网织红细胞计数(Ret)等22个项目说明栏内容。

其中: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等6个项目收费不区分方法学,癌胚抗原测定(CEA)等10个项目的仪器法不再加收,吸入物变应原筛查等6个项目修订说明栏并调整收费标准,取消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非扩增定性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5)。

三、修订心房血栓清除术、心房折叠术、经皮肿瘤消融术、动静脉置管护理、鼻饲管置管、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栏内容。

其中,左心房血栓清除术项目名称修订为心房血栓清除术,左心房折叠术修订为心房折叠术,取消经皮肿瘤微波消融术和氩氦刀治疗项目,并入经皮肿瘤消融术。

明确心房血栓清除术、心房折叠术、心耳结扎术、胸骨内固定术、诊疗分析及手术规划3D智能医学影像辅助操作等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关于规范全省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通知》测试题

《关于规范全省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通知》测试题

《关于规范全省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行为的通知》测试题1. 要严格对违规行为认定和惩罚,对于所列的负面行为在定点医疗屡犯再犯,要综合运用协议、行政手段,对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2. 不得超过住院天数(计入不计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3. 开展重症监护或者特级护理时,需要另行收取专项护理费。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4. 开展静脉输液时,需要收取一次性输液器、导管固定装置、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等材料费。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5. 使用留置针开展静脉输液时,需要收取“静脉刺穿置管术”“动静脉置管护理”费用。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6. 静脉输液时,每瓶加收不得与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同时收取。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7. 开展复方氨基酸、脂溶性维生素等单独输注时,属于静脉高营养治疗,可以收取该项费用。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8. 开展吸痰护理时,需要同时收取“吸痰护理”与“机械辅助排痰”费用。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9. 护理费不含测量患者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测量不得收费。

(×)(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护理费含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和血压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脉搏和血压测量需要收费。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11. 开展“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可以同时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费用。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12. 开展“床旁B超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B超常规检查”费用。

[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13. 开展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需要按脏器个数、每根血管等计价收费。

[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14. 开展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需要按“部位计价收费”。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庆卫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蓝盾专项行动巩固工作的通知庆卫发〔2019〕26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结合3月18日黑龙江省新闻法制在线《营在龙江》节目组报道的“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医生长期不在岗,私自在家“开小诊所”非法行医,利用公职之便谋取私利,把患者引导到自己家里开展诊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绥化市内部分不具备静点资格的诊所开展静脉输液,被举报到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日常监管不到位。

绥化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开展静点治疗,推荐到私人诊所静点等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省医疗服务整体形象。

为深入巩固省、市对2018年“蓝盾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市卫健委要求各县(区)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持续严厉打击各种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医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单位,核查医生是否存在长期不在岗情况,医生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办诊所,非法行医行为;(二)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乱象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查处打着“中医养生保健”名义的机构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以及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宣传疾病治疗作用和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

关于开展打击超范围行医专项整治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击超范围行医专项整治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击超范围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超范围行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局决定于2014年4月起在全市开展打击超范围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超范围行医活动,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就医安全,探索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范围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整治内容(一)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二)医疗机构违反《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超范围手术;(三)医疗机构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经准入开展的相关医疗技术;(四)超出医疗机构级别和等级的整体超范围服务行为。

三、实施阶段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2014年5月10日前)各医疗单位要自查自纠,疏理出超出医院等级和未经审批准入的医疗服务项目,对超出医院等级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立即停止开展,对需准入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申报,获批准后才能开展,各医疗机构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5日前报辖区内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医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并于5月10日前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集中整治。

(2014年5月11至6月11日)市、县(区)卫生局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逐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录入一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洛市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洛市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

商洛市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
使用,商洛市人民医院决定发布以下通知: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管理,做到合理用药、精确定价,严禁违规开展项目。

二、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进行详细的病情分析和诊断,明确所需的
医疗服务项目,确保开具的医疗服务单据真实准确。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技术难度,按照规
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标准开具费用清单,并及时告知患者。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配套检查和治疗要求,确保合理用药、精确治疗。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诊疗项目的监管,严禁违规开展项目,比如
超出定价标准或没有符合条件的医学证明。

六、医疗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机制,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
项目和定价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七、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诊疗流程,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八、所开具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清单应详细明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九、对于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店,将
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商洛市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够真正受益于基本医疗保险,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希望患者能够积极参与,监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推动医疗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尊敬的各级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等有关机构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经医疗事故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中国卫生计生委批准,现发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通知》。

具体要求如下:一、诊断和治疗规范1.医疗机构应按照最新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制定并实施科学且适当的诊疗方案。

严禁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滥用检查和药物,滥开检查单和处方。

2.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时,必须亲自参与和责任到位。

医生不能简单托付给其他医护人员。

同时,医生要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原则和预后等相关信息,患者有权知情,并能理解和决策。

3.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

二、医疗机构管理和人员素质提升1.各级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医院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法查处,严厉制止医疗乱象。

2.医院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各类标准和规范。

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强化医院领导班子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3.医疗机构要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倡导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遵守医德医风,严禁不当行为,如医闹、暴力伤医等。

三、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1.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实行医疗事故报告的及时、公开、公正原则。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对于医疗事故,要进行严肃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店等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医疗事故处理的无缝连接。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为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医疗服务系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的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连续化管理。

二、守住底线,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经常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和自查整改工作。

医务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严格把握入院出院指征要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患者入、出院应由具备资格的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患方要求自动出院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方可离院,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坚决杜绝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从而形成两次住院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

(三)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要增强底线意识,严守法律红线,严禁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套用医保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严格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针对以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定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以及各种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定倾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为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医疗服务系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的思想认识
全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连续化管理。

二、守住底线,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意识,经常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和自查整改工作。

医务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严格把握入院出院指征
要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患者入、出院应由具备资格的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患方要求自动出院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方可离院,严禁以各种违背法律
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坚决杜绝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从而形成两次住院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

(三)严格规范各项诊疗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要增强底线意识,严守法律红线,严禁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套用医保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严格加强质量管理控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针对以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定的理由推诿病人、勒令出院、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以及各种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定倾向。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的监督管理,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