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光明: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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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0-08-28

S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0-08-2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10-028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06)嘉执字第185-5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诉南充羽绒制品厂4278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2006)南仲案字第05号裁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行南充分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情况刊登于2007年3月23日、9月4日、10月27日《证券日报》。

三、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仲裁委员会(2006)南仲案字第5号裁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位于涪江路117号的宗地面积为34406.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市(93)9705号),及地上的房屋(房产证号为67506、62283、62285、62287-62301、62309、62312、62314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毁损。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院最新判决: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被债权⼈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缴出资的⾏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持续,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斯曼特微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法民再366号】争议焦点:董事未履⾏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意见最⾼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的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或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决定的。

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者和事务管理者。

股东全⾯履⾏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规定的⽬的是赋予董事、⾼级管理⼈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保证股东全⾯履⾏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级管理⼈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方圆支承: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方圆支承: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二O一一年七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http:中国·上海·天目西路99号汇贡大厦9层邮编:200070 电话(Tel):86-21-63808800 传真(Fax):86-21-63818500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沪光律股法字[2011]第072号致: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支承”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并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118531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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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期前沿资讯责任编辑:王博文E-mail:*******************华尔街日报光明乳业:产品提价约5%12月17日,光明乳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自12月18日起适当上调部分新鲜牛奶、酸奶的价格,加权平均上调幅度约为5%。

而对于涨价的原因,光明乳业表示,主要是受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等成本原因。

而这次调价对2012年的业绩难形成影响,将对公司2013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ST 国商:遭二股东减持*ST 国商12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至12月17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21.06万股,减持均价为12.31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当晚还同时公布了董事长持股公司增持的公告。

据公告,公司董事长郑康豪控股的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至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78.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8%。

杭萧钢构:签4.3亿元合同杭萧钢构12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七彩第壹城8号地块一标段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价款暂定金额4.3亿元。

公告显示,该合同总额(暂定)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2.01%,合同履行期限800天,该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中际装备:与德国公司签电机装备合作协议中际装备12月19日晚间公告,12月18日,公司与德国ELMOTEC STATOMAT 公司在北京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基于双方在电机绕组制造装备领域均具备一定优势及业务的良好合作前景以及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后续工作推进的基础。

许继电气:许继电气拟揽入19亿资产包本周三,停牌达3个月之久的许继电气复牌,重组方案揭晓。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让人民币成为一种完全可兑换的、国际化的货币,这个话题在中国和全世界已经讨论了20多年。

SST光明:破产程序进展公告 2010-02-09

SST光明:破产程序进展公告 2010-02-09

股票简称: S*ST 光明 股票代码:000587 公告编号:2010-007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程序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 年11 月9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号及(2009)伊商破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9年12月14日在伊春市林业艺术剧院召开。

管理人汇报了近期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债权审查情况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会上,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伊春市华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补充债权申报登记及进行审查工作;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0年2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开法学专科网络核心课《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至五试题及答案

国开法学专科网络核心课《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至五试题及答案

国开法学专科网络核心课《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至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违反了辩论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甲的子女 9.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 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3.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民事裁判权 14.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人民调解原则 15.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 16.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管辖权转移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18.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9.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院长20.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回避 21.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除了程序公正外,还包括\\诉讼效率 2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最先立案的法院 23.下列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 24.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行使机关是\\法院 2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6.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 27.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违反了辩论原则 28.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29.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天悦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天悦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

上交所上市公司孙公司涉诉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孙公司涉诉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孙公司涉诉披露要求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孙公司涉诉披露要求,孙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其涉及的诉讼情况,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涉诉披露的重要性、披露要求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涉诉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孙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孙公司的诉讼风险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及时披露涉及的诉讼情况,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同时,披露信息对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的监管效能也具有积极作用,可以防范潜在的内幕交易和非法操作。

其次,上交所对于孙公司涉诉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重大利益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仲裁等情况。

披露内容应包括诉讼的基本信息、发生的时间、诉讼的标的金额、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等。

此外,上交所要求孙公司要遵守保密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孙公司涉诉披露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披露内容方面,一些孙公司对于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无法真正反映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此外,一些孙公司在披露的时效性上存在滞后的问题,未能及时将诉讼信息披露给投资者,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在披露方式上,一些孙公司过于依赖公司内部的系统,未能将涉诉信息向外界及时公开,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孙公司涉诉披露。

首先,孙公司应加强对于披露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诉讼风险意识和披露意识。

其次,上交所应加强对孙公司涉诉披露情况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对未按要求披露的孙公司进行处罚。

同时,在披露方式上,我们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以实现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

综上所述,上交所上市公司孙公司涉诉披露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2010民提字第87号-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10民提字第87号-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8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张远柱,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华,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振宇,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京华公司)、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经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2007)高民再终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3年11月至1994年4月,京华公司与高登公司签订八份贷款合同。

1993年11月4日签订第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美元300万元,利率为10.5%,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聚乙烯,按季付息,期限为一年,即1993年11月4日至1994年11月4日;逾期还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合同签订后,京华公司于同年11月5日将300万美元付给了高登公司。

1993年11月23日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美元100万元,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聚乙烯,期限为一年,即1993年11月23日至1994年11月23日;利率为9.5%,按季付息,逾期还贷加收30%罚息。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目录定义.................................................................................3 前言.................................................................................6 一、深泰集团基本情况.........................................................8 二、深泰集团主要子公司重整情况..........................................12 三、出资人组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4 四、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16 五、债权受偿方案...............................................................17 六、经营方案.....................................................................19 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21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22 九、重整计划提示和风险揭示................................................23 结语 (24)定义“法院”“破产法”指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泰集团”指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指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公司”指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指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西部公司”指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指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发展公司”指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指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德祥公司”指深圳市汇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中委公司”指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子公司”指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部“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09 年12 月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深泰集团股东“股份”或“股票”“流通股”指指深泰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0034,股票简称*ST 深泰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指截至重整计划提交时的深泰集团限售流通股股票“限售流通股股东”指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的一个、几个或全“希格玛公司” “宝投公司”“重庆润江” “华润深国投” “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指指指指部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江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泰集团的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1项,就深泰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2项,深泰集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3项,深泰集团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 条第4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确定之债权”指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深泰集团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或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对深泰集团的普通债权“评估机构”指由法院摇珠选定的,为深泰集团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指深国众联评字(2010)第3-007 号《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企业整体资产清算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深国众联咨字(2010)第3-016 号《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重整计划”指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制定的深泰集团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之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之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86 条第2款或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指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90 条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深泰集团成立于1981 年,于1994 年成为深圳市早期上市的公司之一。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大题(共60题)一、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

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

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

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

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

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

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答案】二、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53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
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8月14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

ST盛润A: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0-10-15

ST盛润A: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10-10-15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5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深圳中院决定,本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家,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83,235,4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3%。

会议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表决同意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股东为5家,代表股份181,647,973股,占与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尊敬的公司,
鉴于贵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诉讼披露方面,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进行详细说明:
1.请列举过去一年内贵公司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
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对于每起诉讼案件,请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诉讼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2.对于贵公司涉及的重要诉讼案件,请说明对公司经营和财务
状况的可能影响,并提供公司内部对此的评估报告。

3.请详细说明贵公司在诉讼披露方面的制度和流程,并提供公
司内部相关政策文件或规章制度的内容。

4.请说明贵公司是否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存在重大诉讼纠纷,并
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进展情况。

5.请说明贵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6.请陈述贵公司未来在诉讼披露方面的改进计划和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请贵公司根据以上问题提供详尽的回答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
深交所审核和监管。

请在收到本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提交给深交所。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深交所联系。

祝商祺,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5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审理法官】黎康养陈俊松李东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垦鑫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垦鑫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雪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垦鑫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晶【代理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雪勤;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垦鑫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一审未就王雪勤提交《劳动合同》上所加盖的“垦鑫达公司宝安分公司"公司印章组织鉴定,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非用人单位日常使用的公章,而且王雪勤还提交了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岗证予以佐证,该份《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加盖的“垦鑫达公司龙华分公司"人事专用章与垦鑫达公司光明分公司一审提交的考勤表、《关于王雪勤同志旷工处罚通告》上的“垦鑫达公司龙华分公司"人事专用章外观基本一致。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3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兵【审理法官】刘雁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黄秀云;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黄秀云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秀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裕欣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裕欣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裕欣【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秀云【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因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福利住房交接问题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1:55:38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3773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44023。

吴良盛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良盛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良盛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萍【审理法官】盛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良盛;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吴良盛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良盛【当事人-公司】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良盛【被告】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良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26:16吴良盛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终68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良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上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良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2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良盛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良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员盛萍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潘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光明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光明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
营业期限:
/至/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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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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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3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光明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注册地址:
上诉方
被诉方
重庆市万州区天利工贸 有限公司
秦明
公告类型
法院
起诉状、上诉状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副本
民法院
2
2015-01-10
重庆市万州区天利工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 裁判文书
有限公司
万州光明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大题(共15题)一、案情:某企业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个钉子户,贾某宋某两股东安排两个人安排员工赵某与李某两人找钉子户的各种麻烦。

贾、宋、赵、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重大立功,公安撤销案件。

赵贾认罪认罚,赵没有辩护人委托马某当值班律师。

提起公诉一审后,社会关注大舆论高。

后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发现两股东还有单位行贿行为。

【问题】1.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重大立功的认识;公安撤诉的程序?2.单位犯罪中法院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3.一审阶段,赵某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4.该案如何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合议庭人员责任如何分配?5.审中寻衅滋事罪已宣判并上诉至二审,监委此时已经把贪污罪查清检察院已经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办?6.二审认为贾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怎么处理?【答案】二、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

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

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

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40%。

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

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

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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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S*ST 光明股票代码:000587 公告编号:2010-003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家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接到森林家具转给的该公司(2008)伊中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一、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1、森林家具于2003年10月16日至21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共计四笔,共计借款本金为3,49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作为借款担保方。

借款到期日2004年10月13日,逾期未还。

截止案件受理日,森林家具在新兴路支行借款本金为3,497万元,利息为1,785万元,本息合计为5,282万元。

2、诉讼请求:
森林家具在新兴路支行借款到期后无偿付能力,为此,新兴路支行就其部分借款(借款本金999万元,利息251万元,合计1250万元)向伊春中院提起诉讼,2007年10月12日,伊春中院开庭审理。

3、案件调解结果:
2007年11月2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2007年12月14日前由被告森林家具偿还原告新兴路支行贷款
本金999万元,利息251万元,合计1250万元,被告光明集团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96,800.00元,减半收取48,400.00元,由被告森林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4、案件终结裁定:
(2008)伊中法执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
1、因森林家具未按(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偿还新兴路支行1250万元借款,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森林公司库存商品并委托哈尔滨金城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1,251,583.94元,2008年7月31日该库存商品由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

拍卖价格为100万元。

2、森林家具以该库存商品款100万元偿还新兴路支行债务;
3、剩余款森林家具和担保人光明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终结执行。

二、(2008)伊中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履行情况
森林家具已按裁定书约定将100万元拍卖款偿还给新兴路支行抵偿债务,(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

三、本次裁定执行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依据本次裁定森林家具在新兴路支行的借款债务全部解除。

森林家具收益将增加5,182万元,本公司合并报表收益也将增加5,182万元。

相关内容请参见本公司2007 年9 月11 日和2007年12月18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和《证券时报》上的诉讼公告。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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