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我们财产权利》教学课件
我们的财产权利一、引言财产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个人和组织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在本教学课件中,我们将探讨财产权利的定义、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二、什么是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个人和组织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在法律上,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如土地、建筑物、车辆等)和非物质财产(如知识产权、商标等)。
财产权利保证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和独占性的支配。
三、财产权利的内容财产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概念,它意味着个人或组织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所有权使得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财产,并从中获得利益。
2. 使用权使用权是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使得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使用财产。
3. 收益权收益权是财产权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意味着所有者可以从财产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包括收取租金、利息、股息等。
4. 转让权转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权使得所有者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出售或转让财产。
5. 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利的特殊内容,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权确保了财产可以在所有者去世后合法地传承下去。
四、财产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责任。
法律体系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产权利保护措施:1. 合同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签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2.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通过向相关机构申请注册和取得专有权,可以确保个人和组织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3. 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誉,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
4. 赔偿和救济在财产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赔偿和救济等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本章内容也属于民法范畴,但 所有权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因而我们在学 习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掌握:什 么是财产所有权和这个权利所具有的能量, 这个权利如何取得,因这个权利将会产生 怎样的法律关系以及这个法律关系的三个 要素等问题。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知识点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知识点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体之 外的,能为人们所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 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质。 脑力劳动的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 作为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本节无需要特殊强调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知识点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 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取得形式 有:生产、孳息、法律规定和添附等形式。 2、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从原所有人 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具体取得形式有转让财、继 承或遗赠以及由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等方式。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 所有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主 体的消灭、所有物本身的消灭、国家 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本节练习】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解答:(1)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体现的 是一种法律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 谁支配的经济形式,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而所有权体现的 是一种法律关系(2)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所有权存在 于一定历史阶段,前者是社会范畴,后者是历史范畴;(3) 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财产所有权 制度又反过来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形式,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基础, 一句话,二者是物质存在与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 关系。
财产法基础知识解析
财产法基础知识解析一、财产法的概念及作用财产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规范人们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涉及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财产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权益、公平正义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财产法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财产权益:财产法通过规定财产权的内容、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等,确保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财产法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财产权,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 维护社会公平:财产法的实施可以防止财产权的滥用和侵害,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财产权的产生和变动1. 财产权的产生:财产权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对特定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取得:包括依法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2)继承和赠与:根据继承法和赠与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财产权。
(3)合同约定: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财产权的产生,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财产权的变动:财产权的变动是指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的转让、限制或消灭等情况。
财产权的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财产权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
(2)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是指法律对财产权的行使做出一定限制,如财产的查封、冻结、抵押等。
(3)消灭:财产权的消灭是指财产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终止,如财产的灭失、没收等。
三、财产法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购买后发生了矛盾,小明希望将房产转让给他人。
小红不同意,认为应该协商解决。
根据财产法的规定,共有财产的转让需要得到共有人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无法单方面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因为小红作为共有人有权利对转让行为进行干涉。
保护合法财产
个人财产 •财产归属 财产归属 集体财产 国家财产
•财产内容 财产内容
有形财产: 房屋、现金、文物… 有形财产: 房屋、现金、文物 无形财产: 著作权、专利权 无形财产: 著作权、专利权…
占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占有权: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使用权: 使用权:财产所有人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 加以利用、 加以利用、满足自己需要的权利 财产所有人在其经营、 财产所有人在其经营、使用的财产 收益权: 收益权: 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 处分权: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 理其财产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 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手段——最常用的手段 最常用的手段 民事法律手段 确认所有权 恢复原状
保护公民合法 财产的手段
方式有: 方式有: 返还原物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刑事法律手段——最严厉、最有效的手段 最严厉、 刑事法律手段 最严厉
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 和继承顺序、 和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 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将个人合 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 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遗赠: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 遗赠: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 遗产继承顺序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财产法课件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 (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类型船舶,包括其船壳、 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物 料等最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 港内停泊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费用支出及第三者责任提 供赔偿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国 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两类。承保的船舶 以民用船舶为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条件
I. 灾害事故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 免的 II.保险植根于商品经济,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而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 III.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二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物 资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作为保险标的,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 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包括各种财产损 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 的一切人身保险业务。
三、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 与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按照《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或保险人必须对其投保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1.可保财产 (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特别约定,并载明名称金额方可承保。分2种) 3.不保财产 (不予承保,有5类)
四、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
(一)普通家财险。通用型家庭财产险种,其他 家财险种基本上都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衍生 出来的业务。因此,普通家财险在财产保险中具 有基础地位。 普通家财险的承包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 备、房屋装修和室内财产三大部分,投保人可以 自由选择投保。其保险期限条款规定为一年、三 年、五年等。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根据保险 责任的不同,普通家财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 窃险两种。
(财务知识)财产最全版
(财务知识)财产第七课第壹框“财产属于谁”教案设计壹、从容说课由“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三目组成,分别介绍财产所有权的含义,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第壹目:“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
主要是说明合法财产的范围,所有权的涵义。
从社会财产的归属切入,引出有的社会财产归个人所有。
接着具体阐明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属于个人所有,只有公民的合法财产才属于个人所有。
最后介绍了财产所有权的涵义,且指出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二目:“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主要介绍法律对合法财产的保护情况。
首先介绍了法律保护合法财产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进壹步帮助学生认识国家运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俩种武器,采用不同方式有效地保护着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目:“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
主要介绍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具体介绍了四种情况。
其壹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所有权的归属;其二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物返仍问题;其三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财产被毁坏或灭失的赔偿问题;其四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问题。
本目的核心是提升学生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学情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日益重视。
法律加大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力度。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现象频繁发生。
有些未成年人采用抢劫、盗窃等手段侵占他人财产,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对此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也有些未成年人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当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采用正当方式获得财产的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通过教育不仅使其了解相关知识,而且能够爱惜国家财产,和他人的财产。
三、对应的课标内容“我和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与财产培训课件
债权分类
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的特征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是多数人,且多数人之间各自按 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一方是多数人,且多数人一方的各个人 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 履行而消灭的债。
分类 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 个人财产
财产的表现形式
财产可以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 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 义,不动产需登记,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 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 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 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 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 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 质实体上的权益。
第六讲 法律与财产
主要内容
财产的内涵和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财产权内涵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财产权取得与变更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财产权的保护 自己 国家
导入案例
1980年11月22日,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向联合国、美国、苏联发布《所有权声明》, 声称月球及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等八大行星 及相应卫星归其所有,上述星球的矿藏、水、石油及液体也归其所有。同日,丹尼 斯·霍普就其主张向美国旧金山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交纳相关费用,在美国内华达州 建立了月球大使馆总部及银河系政府,自称月球头人及银河系政府执行官,并在中 国设立了月球大使馆,指定李捷为月球大使馆大中华区大使,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上述星球的土地。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于2005年9 月5日及10月5日,以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处购进月球土地 7110.32英亩,金星及火星土地各2000英亩。9月29日,该公司印制月球土地所有权 证3000册,自10月14日至10月28日,以月球土地每英亩人民币298元的价格,共向33 个人销售出48英亩月球土地。10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分局对该公司销售月球 土地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投机倒把 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第516号令《国务 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于2005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10 月22日,朝阳区工商分局以涉嫌违法经营扣留财物,并暂扣月球大使馆的营业执照。 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起诉北京市工商 局。且不论诉讼结果如何,
第四章-财产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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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VS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有是公共所有,发生一个所有权,在我国现阶
段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共有和公有分属不 同的范畴,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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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共同共有
1 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
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1 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唯一性。 2 所有权的客体十分广泛。 3 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4 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5 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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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权利。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 权和城镇集体所有权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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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方便学习,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 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08年7月4日 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案例:
张凯因临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 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1500元的价 格转让该电脑。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1500元 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 置,让张凯妥善保管2天。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 保管。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 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元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 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第三天,赵丽来 搬电脑,张凯要将1500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 电脑不可,不要退钱。
要使所有权回复圆满状态。
(7)恒久性 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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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基本知识
财产法的基本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财产法是一个重要但又可能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领域。
财产法规范着我们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
那么,究竟什么是财产法?它包含哪些重要的内容?又如何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财产的概念。
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这包括有形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金钱、珠宝等;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像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而财产法,就是调整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如说,你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那么你就对这套房子享有所有权,你可以决定自己住,把它租出去获取租金,或者将其出售。
所有权的明确对于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接着说说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有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促进农业的发展。
担保物权也是财产法中的重要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或者履行其他债务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
比如,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这里的房屋抵押就是一种担保物权。
在财产法中,还有一个需要了解的概念是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
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后,我们来看看财产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比如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财产法规定了房屋的产权转移、买卖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财产法的经济分析》课件
财产法的完善和未来发展
展望财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探讨财产法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和重点。
结论
总结全文内容,强调财产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参考文献
罗斯迈尔·巴克哈伊特,《财产法的经济分析》
致谢
感谢所有支持、协助和参与本课件制作的人员。
附录: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分析并解读与财产法相关的国家政策文件,帮助更好地理解财产法的实践应 用。
财产法与民法
探索财产法与民事关系的交叉点,以及财产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财产法与经济发展
研究财产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财产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
财产法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财产法的实际应用,并深入理解财产法在不同场景下的运作方 式。
国际财产法的比较研究
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财产法制度和实践,以及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提问环节
留出时间与观众进行互动,回答他们有关财产法的问题。
《财产法的经济分析》 PPT课件
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财产法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概念和原则,以 及财产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引言
财产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权益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产法的概念和原则
介绍财产法的定义、范畴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内容奠定基础。
产权保护的经济意义
探讨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创新和投资的重要性,以及产权不完善对经济造成的影响。
产权的类型
介绍不同类型的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企业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的前提:所有权
讲解所有权的概念和要素,阐述有权对财产法的重要性。
所有权的流转方式
探讨财产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包括遗赠、购买、赠与等,以及对所有权流转的保护机制。
第9章财产法物权法
• 五、财产法的功能 • (一)保护所有者 • (二)养育全社会 • 案例—房产纠纷 1、香港住人;2重庆养猪。为什么? • 物权法的占有制度 • • 六、发挥财产法功能的路径 • (一)私有制 • 最大的优势:爱护财产、创造财富;最大的问题:贫富差距。 • (二)公有制 • 最大的优势:缩小贫富差距。 最大的问题:管理(代理)成本。
• 2.物的种类
• (1)动产与不动产。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动产,就是经常移动的财产;不动产,就是不便移动的财产。
• (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
• 《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 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有没有第三条道路?
• 参考资料:美国的宅地法 美国的土地和房屋所有制。
• Ⅱ 物权法概述
• •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 第一编 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 第二编 所有权。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反侵权等发展演变而来)。
• (三)我国财产法体系 • 1\物质财产 • --- 1986《民法通则》,2007《物权法》。 • 2\非物质财产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商标、著作、反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等)
•
• 以上均为财产法的形式问题; • 以下谈谈实质问题:财产法的作用或效果及其具体路径。
• 三、前沿问题:
• (一)服务-劳动-人力资源
第十课 财产法
财产法“地产权”概念起源于英格兰封建社会,对那个社会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件引人入胜的事情。
这个社会开始于1066年诺曼征服时期,建立在英格兰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国王这一设想之上。
国王将大块的土地分给他主要的下属(我们称之为男爵),作为他们承诺为国王作出某些服务的回报。
最重要的实用的服务就是为国王的军队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
土地代表着权力,封建制度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所有权体系而发展的,而是它的运行要符合已经建立的秩序中能够被感知的需求。
这些男爵们行使权力并享有许多利益,我们将这些权力和利益同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但是,对国王来说,他们是土地保有人,被认为是“保有国王的土地”。
同样,男爵经常将他们土地的一部分再分给更小的土地保有人,作为他们承诺的或被指定的服务的回报,这些服务可以帮助男爵们完成对国王的义务,并满足自己的需要。
这种产生新层级的土地保有人的过程被称之为次级分封。
每个土地保有人从他的领主那里“占有”一块土地,因此,根据保有的方式和条件,在同一段时间里,一块土地可能被认为被几个人所“拥有”。
实际上,封建领主被认为“拥有服务”,这个链条中最后的土地保有人被认为是“占有土地”。
对英美法系来说,这种所有权的划分并不新奇。
现代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就与封建保有制有某些相似之处。
1290年《封地买卖法》生效后,这种封建结构开始被打破。
这部法律主要是禁止次级分封,但是,它允许一个人将其在土地上的利益自由的转让给其他人。
结果是他可以让另外一个人代替他的位置,但是他不能将自己置于他从其手中得到土地的那个人和新的受让人之间的领主的位置。
几个世纪之后,这种封建的等级制度消失了,只剩下了国王和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但是“地产权”这一概念经过在这几个世纪中的发展,在我们的现代法律中仍然保留。
这个概念中最重要的观点是,并且仍然是,一个人并不“拥有”一块土地,但他拥有土地的“地产权”。
1、所有权的形式和条件A、地产权地产权是以一定的时间段来衡量的、现在或将来可占有的利益。
财产法课程
第二课:物与财产:大陆法系中的狭义与广义阅读资料:江平、李永军: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章第一节尹田:法国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第一部分:德国 -中国物权法中之物什么是物?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是人对人的请求权.财产权就物的所有人能否实际支配物本身氛围两个基本范畴:物权和请求权(债权,+对于他物权的请求回复权?)1.民法角度看物:经济实用价值,能否在市场上流通,能否成为人的支配对象,交易对象,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人能否对物进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2.物的法律观念的发展变化罗马法:(1)非自由人,(2)有体物与无体物,法律拟制物,债权(3)区分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如阳光、空气等,法国民法典:广义物(财产)的概念,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产权、债权。
德国:狭义物概念,物为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瑞士:将自然力,如电、热、声、光确定为动产我国物权法:动产、不动产、权利?权利质权混合的倾向,3.物之法律概念的确定对物的界定,决定了该国民法典的体系模式,德国民法典: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物权是权利人对有体物的占有与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是权利人对债务人给付的请求权将物界定为有体物的意义:关于物的规范不适用于权利,如占有、交付物、返还原物、盗窃物、遗失物、占有时效等规定,都只适用于有体物(p. 7)4. 有体物与权利客体德国学者拉伦茨的概念:物权的直接客体为有体物当物直接为支配权或利用权作用的标的,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如我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当物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时,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或曰“间接客体” 。
如我出租了我的房子,我的权利为到期收回房子的债权如果将某种对于财产的权利加以处分,则这个权利的客体就是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例如经过我同意,租客又将房子转租给另一租客。
二)物权客体,物之法律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支配性4.效用性5.整体独立性6.特定性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类型1)土地2)土地上的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3)不动产的附着物2.动产类型+ 自动物他动物需要登记的大型动产3 不动产与动产分类意义1)所属主体2)融通性质与范围3)公示方式4)取得方式5)物权体系6)诉讼管辖7)适用准据法二)融通物,限制融通物与不融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有体物与无体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七)主物与从物八)原物与孳息特种物(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三)外汇第二部分:法国的广义财产理论与财产权制度第一节广义财产的基本理论及其批评一.广义财产(Patrimoine)的概念指一民事主体的财产与债务的总和立法表现:拿破仑法典202 条“凡本人负债者,应以现有的及将来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履行清偿义务”二.广义财产与人格1. 唯有民事主体可以拥有广义财产2. 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3. 一切人均只有一项广义财产4. 广义财产与主体人格同生共灭三.对广义财产理论的批评(一)传统理论的缺陷(二)关于“目的财产”的理论(三)目的财产理论的实际运用第二节.财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更一.财产的定义和本质二.财产权的本质(一)财产权与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关系(二)财产权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三)财产权与社会政治的关系(四)财产权与社会哲学的关系三.财产权的发展变化(一)法国农村的消退对财产权的影响(二)财产权利人之“无产者化”(三)财产权之国家干预(四)财产权之非物质化(五)财产权之专门化思考题:1 举例说明法律上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区分融通物,限制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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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学分:2授课教师:刘智慧目录★课程简介 (3)“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课程纲要 (5)★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86)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99)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课程简介课程范围:财产法—必修课教学目标:宏观和微观掌握中国物权法基本理论并了解相关实务总学时:36(4课时/周)学分:2授课教师:刘智慧教学方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考核方式:(见“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一、书面作业1.占总成绩比例:18%2.内容:中国<物权法>占有编评析3.题目:自拟4.要求:8000字以内(含脚注)。
5.评分标准:按照学生整体水平分三档:一类13-15分,二类9-12分,三类0-8分。
二、课堂表现1.占总成绩比例:12%2.具体评分标准(1)课堂主动回答老师问题或者比较有效地质疑其他同学的回答(占6%):依课堂记录次数分三档,分别得6-3-1分(2)出勤(占6%):被发现缺席一次扣2分,6分扣完为止三、期末综合测试占总成绩比例:70%案例讨论(40分)、法条分析(30分)两种题型。
闭卷4.时间:2小时四、特别说明书面作业绝对不能抄袭,如发现这类行为,无论怎样一律不得分。
★课程纲要【概述】财产法课程共9周,分6个专题,每个专题设有若干思考题(思考题见“课前阅读资料(二)”。
【专题】专题1:财产法课程概述(第1讲)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专题5:动产物权变动(第7讲)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一、基本教材1.费安玲,刘智慧,高富平著:《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刘智慧、寇广萍主编:《物权法案例研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二、推荐自由阅读书目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3.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4.孙宪忠:《论物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5.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7.刘智慧:《占有制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意】鲁道夫·萨科:《占有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9.(英)劳森,冉得:《英国财产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0.【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2006年版三、其他推荐阅读材料提前一周课堂告知★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课前预习思考问题】1.你认为《物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如何?2.考察中国物权法的发展并思考中国物权法的功能。
3.你如何认为中国物权法的体系特点?4.物权的保护手段有哪些?【课前阅读】除基本教材和自由阅读资料的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部分外,请自己检索阅读下列论文:1.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大陆民法典的可能性》2.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3. 高富平:《论物权法的私法性》4. 尹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5.冉昊:《论两大法系财产法结构的共通性——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的功能类比》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课前预习思考问题】1.什么是占有?你如何理解对占有本质的不同认识?2.你认为占有制度的价值如何?3. 对占有进行分类的实务价值如何?4.请分析评价我国《物权法》第五章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课前阅读】除基本教材外,请阅读:1.刘智慧:《占有制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意】鲁道夫·萨科:《占有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课前预习思考问题】1.你认为如何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抑或是相邻关系纠纷?2.你认为如何认定业主?3.区分所有权的效力如何?4.你认为人防工程的归属如何确定?5.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和法律地位如何?6.区分所有权中共有的性质如何?【课前阅读】除基本教材和自由阅读资料的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部分外,请自己检索阅读下列资料:1. 苏永钦:《从效率观点看几个共有关系的争议》2. 陈华彬:《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3.刘智慧:《试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4.判决书(1)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四(民)初字第658号(2008年12月24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68号(2009年6月3日)2.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五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赵森磊,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黎明,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延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善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纯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绩,职务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礼信,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业主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056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
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熙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文、代理审判员王颖颖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森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黎明、单延智,被上诉人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纯阳、臧晓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第三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原告诉称,原告系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的建设单位,并投资建设了BOBO公寓地下两层车库及人防地下室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原告为BOBO公寓两层地下室的使用权人和收益人,然而被告却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擅自将BOBO公寓两层地下室交由第三人管理,并将收取的车位费用据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停止侵犯原告对BOBO公寓地下两层车库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于2008年11月因未参加工商年检注册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已经没有资格从事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相关的产业经营,因此原告已经无权主张BOBO公寓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原告将地下二层人防工程违法出售给了小区业主,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该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OBO公寓业主对于地下车库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民事侵权。
第三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我方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业主委员会达成协议,对车库进行管理,扣除成本后,利润由被告享有,而且2010年7月31日我们已经撤出该小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我们无关。
第三人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我们是2010年8月1日进入BOBO 公寓小区的,我们只提供物业服务,我们认为不应该将我们列为第三人。
原审查明,涉案建筑青岛市市南区BOBO公寓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5号,原告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BOBO公寓的建设单位,2006年5月业主开始入住,2009年5月28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青岛市南区BOBO公寓地下负一层建筑面积为5 202.9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476.82平方米;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为5 685.82平方米,其中包括物业用房201.12平方米、地下人防工程3 83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