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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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中的问题与对策

青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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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 岛 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JU NLO H AT CO L FCPCOND OM N I L OM I 匪 O RA F EPRYSH O lG A UIP MT T O CAC T
21 0 0年 第 l期
No. 1, 已有 6户搬 迁 企业 腾 出地 拍 卖 ; 全 市累计 已有 8户 搬迁企 业腾 出地 处置 ; 目前 , 还有
略 以来 , 为 战略核 心组 成 部 分 的老 城 区企 业 搬 迁 作
工作 随即全 面展 开 。但 由于受 到诸 多 因素 影 响 , 以 四方 、 沧 两 区为重 点 的老 城 区 企业 搬 迁 改 造 的任 李 务 十分 艰 巨 。突 出表 现在 : 一是 关联 因素较多 , 及 涉 问题 较 复杂 。从 隶属关 系 看 , 既有 中央属 企业 , 有 也 省 属 、 属和 区属 企业 , 市 既有 国有 、 体企业 , 集 也有外
[ 文章 编号 ] 1 0 - 3 4 (0 0 0 - 0 1 一O 08 622 1 )1 1 7 4
些 大型骨 干 企业 , 为 市 、 作 区两 级 重 要 的财 源 支 撑 , 如何 最大 限度 地 减少 因搬 迁 带 来 的 影 响 , 必 须 面 是
实施 “ 环湾 保 护 、 湾 发 展 ” 略 , 青 岛市 委 、 拥 战 是 市政府 的重大 战 略部 署 。而 以 四方 、 沧两 区 为重 李 点, 做好 老 城 区企 业 搬 迁 改 造 工 作 , 是 加 快 推 进 则
中共青 岛 市委 党校 3 期 中青 班课 题 组 6
( 中共 青 岛 市 委 党 校 , 山东 青 岛 2 6 7 ) 60 1
[ 摘
要] 青 岛 市推 进 以 四方 、 李沧 两 区为重 点的老 城 区企 业搬 迁 改造 工作 , 加 快推进 “ 湾保 护 、 是 环 拥

青岛石化搬迁工作方案

青岛石化搬迁工作方案

青岛石化搬迁工作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环保意识的提高,青岛市政府决定对青岛石化进行搬迁工作。

这项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

因此,制定一个全面的搬迁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青岛石化搬迁工作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

青岛石化是青岛市的重要石油化工企业,拥有庞大的生产规模和人员数量。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青岛石化所在的区域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的主城区,而石化企业的生产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的健康,青岛市政府决定对青岛石化进行搬迁工作。

二、搬迁目标。

1. 环境保护,搬迁青岛石化是为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提高空气和水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 经济发展,搬迁后,青岛石化将建设新的生产基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社会稳定,搬迁工作将涉及到大量的员工和家庭,需要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三、搬迁方案。

1. 选址规划,在搬迁过程中,需要选址规划新的生产基地。

新址应远离城市主城区,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环境治理,在搬迁前,需要对原址进行环境治理,清理污染物,恢复生态环境。

3. 员工安置,对于受影响的员工,需要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包括转岗、再就业等措施,保障他们的就业权益。

4. 安全保障,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搬迁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5. 社会保障,对于受影响的居民,需要提供合适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

四、搬迁工作流程。

1. 立项阶段,确定搬迁工作的立项方案,包括搬迁目标、选址规划、环境治理等内容。

2. 前期准备,进行选址规划、环境治理等前期准备工作,为搬迁工作做好准备。

3. 实施阶段,进行实际的搬迁工作,包括设备搬迁、员工安置等内容。

4. 后期管理,对搬迁后的新址进行管理和监测,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五、搬迁工作的保障措施。

1. 政府支持,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不断改善老旧小区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0年6月前,在全市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老旧小区改造在工作组织、资金筹措、项目建设、长效管理、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机制,研究有效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方式方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老旧小区改造经验和做法。

通过试点,基本实现老旧小区“实施共同缔造、补齐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完善社区治理”的改造提升总体目标。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1.建立“市级全面统筹,各区(市)负责实施,街道和社区配合”的机制。

市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要加强对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年度改造计划,从户数、内容、标准、资金、长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统筹推进机制。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2023年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街区改造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街区改造,是指对建成年代较早、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进行的整体性、系统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为主。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第三条老旧街区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特色风貌。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老旧街区改造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老旧街区改造,协调处理老旧街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老旧街区改造工作,指定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计划申报和改造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老旧街区改造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设施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旧街区的住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等基本情况,编制老旧街区改造规划。

第七条区(市)牵头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老旧街区改造计划,明确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及资金筹措渠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青岛:旧城改造的千亿机会

青岛:旧城改造的千亿机会

}, f i -解放青 岛汽 车厂 ,其腹地 还背靠着老牌 上市公 司潍
数据显示 , 目前 有超过 l万的浙江籍 人士在青 岛 5
柴动 力 ,与其配套 的汽车零部件产 业潜力 巨大 ,原先 经商 生活 ,由他们在 青岛创 办 的企 业多 达2 万家 ,产 生产胶 鞋的双星转 型生产轮胎获 得成功就是极 好的先 业资 本逾 2 。 元 ;而且 近年来 ,上 述这些 数据 都保 0亿
等服务业 中心 ,以此实现产业结构 和城市功 能质的提
升。
胶 州投 资洼地
8 元的各路资金 已经 让青岛成了投资热 土 ,而 乙
“ 除了新园 区的建设 与招 商 ,企 业搬迁 后腾 出的
空地 ,也将 为商贸 、房地产 、服务业等多 个行业提供 与 青岛半湾之 隔的胶州 ( 青岛下属县 级市 ),还有一
新的机会 。”青岛市副市长 吴经建表示 。青岛纺联集 片 正待开发 的处女 地。面积达 l平 方公里 ,已被命名 6 团八 棉有 限公 司在 搬 迁后 腾 出 了一块 南 邻青 岛新 客 为 “ 少海新 城 ”的一块 毛地 ,将依托 6 8 . 平方公 里的 2
站 、西邻跨 海大桥 、面积达 1 80 6 1平方米 的地块 ,用 4 以商住 开发 ,即刻 吸引了多家房开公 司竞价追逐 ,地 价一路高涨 。
水体 ,建设成为集 自然生态 、滨 湖休 闲、高档 居住为

体的城市滨水复合功能区 。
“ 岛相对其 他 中心 城市 ,地价 并不算太 高 。” 青
第六空 间家居集 团开发总监周 永祥说 , “ 无论是商用
还 是居住 ,相信 经过成熟开发 商精心打造 ,这 里的地 价和房价再涨两三成没什么问题 。”
出了 “ 环湾保护 拥湾发展 ”} 向重大 发展 战略。而在这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拆迁工作,重视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科学规划拆迁区域,统筹安置被拆迁人口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机构为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文件确定,以确保拆迁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包括拆迁决策、拆迁通知、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安置等环节。

第八条拆迁决策应当通过合法程序,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和审批。

拆迁通知应当送达给居民,并明确告知拆迁的原因和补偿标准。

第九条拆迁协议应当由被拆迁户和拆迁单位自愿协商达成,合理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

第十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包括按照房屋面积、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提供相应的居住、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擅自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拆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

第十五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二00八年九月五日青政发〔2008〕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

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一)调整范围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1搬迁一部分。

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

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11.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在市区实施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答:是市委市政府着眼于“环湾保护、拥湾发展”,从推进老企业升级改造,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造提升老城区城市功能、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市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集聚,而推进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二、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适用于哪些范围的企业?答:从区域范围看,主要是指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市内四区的工业企业,其中大部分搬迁企业集中在四方、李沧区。

三、老城区企业搬迁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答: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20多个部门和区市的领导组成。

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区属应搬迁企业提报和实施搬迁计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本区控规调整工作,组织推进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相关推进工作。

四、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应提交哪些材料?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一是《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详见《<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附件。

二是企业职工(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搬迁总体方案。

三是企业职工(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是搬迁企业职工构成情况。

五是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六是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七是企业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具体信息可登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网”查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青政办字[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5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一、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组长:XXX 市长副组长:牛俊宪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建祥副市长成员:陈勇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培吉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项阳青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王锦妹市监察局局长周安市财政局局长纪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建军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培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王亚军市规划局局长郑明辉市交通运输委主任马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宋春康市环保局局长王为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于大江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张杰市北区区长李奉利李沧区区长张希田城阳区区长万建忠黄岛区区长郑德雁即墨市市长孙永红胶州市市长杨钊贤平度市市长纪家栋莱西市市长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审议老城区企业搬迁规划和企业搬迁政策。

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董德义市经济信息化委巡视员范伟市规划局副局长赵富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成员:赵晓丹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王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强市财政局副局长曲永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湧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崔学军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邓力市商务局副局长汉红燕市环保局副局长崔建军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杨长军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胡孝强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国立君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焦明伟市北区副区长王斌李沧区副区长杨超城阳区副区长李红兵黄岛区副区长闫丕云即墨市副市长张友玉胶州市副市长朱江平度市副市长张琳莱西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

青湾企发〔2009〕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快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劳动局等部门起草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等文件规定,建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以下简称资金平台),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收支。

第三条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平台资金支出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搬迁企业土地补偿(含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等支出)、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有关费用、规划论证费用、投资补助、组团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搬迁企业享受各项搬迁政策原则上以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评估等费用后的数额为限,特殊情况的超出部分需补助的报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

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集资款和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保障欠费的具体时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

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汇编(三)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2010年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点(青湾企发〔2010〕3号)………………………………………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老城区企业片区搬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7号)………………………………………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搬迁企业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平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8号)………………………………………5、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城区企业搬迁有关地方税收划转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9号)…………………………………………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青纺联六棉公司搬迁土地补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1号)…………………………………………………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调度会会议纪要(〔2010〕第8号)………………………………………………8、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董家口港区和重化工功能区建设专题会会议纪要(〔2010〕第10号)………………………………………………9、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捷能集团片区推进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19号)………………………………………………10、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关于双桃、海洋化工和泡花碱三户企业有关搬迁优惠政策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21号)………………………………………………1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海湾集团搬迁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5号)………………………………………1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2号)………………………………………………1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二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3号)………………………………………………1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三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22号)………………………………………………15、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会议纪要(海晶化工)(〔2010〕第15号)………………………………………………1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6号)………………………………………………1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8号)……………………………………………18、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3次(摘要)(地铁基金政策)………………………………………………19、市政府督查专报《2010年老城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通报》(2011年第一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与全市统筹相结合。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青湾企发〔2009〕1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已经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八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搬迁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拨付、支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青湾企发〔200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的规定,列入搬迁计划的重点组团外单体实施搬迁的企业。

企业是搬迁土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

第三条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是指用于企业搬迁的前期启动资金和按照搬迁政策土地拍卖后交于企业专门用于第四条规定之用途的资金,但不包含因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集聚区和功能区,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助资金。

第四条资金分为职工安置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专门用于以下用途:1、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解决欠职工其他费用;3、土地、房产、固定设备的解押解封;4、购置土地、设备和厂房建设;5、经市搬迁办确认的其他用途。

资金应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资金包含但不限于本条第1、2款规定的用途。

第二部分职工安置资金申请及管理第五条职工安置资金需留置市财政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4•【字号】青政办字[2019]7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引导各区(市)加大对市外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遏制区(市)间争拉税源,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发展环境各区(市)要转变思想、积极作为,站在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角度,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外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着力点,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任何区(市)不得对企业在青岛辖区内正常迁移设置障碍,也不得通过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区(市)争拉税源。

二、规范办理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迁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不得以区(市)政府不同意企业迁出为由限制企业迁移。

对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完善补偿机制因企业跨区(市)迁移对迁出区(市)财力造成影响的给予补偿,并由市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一)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

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含附加,下同)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5年内对迁出区给予定额补偿。

其中,前3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后2年补助资金由迁入区(市)负担。

(二)其他迁移企业。

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区(市)在规定时限内对迁出区(市)给予定额补偿:其中,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补偿3年,非制造业企业补偿5年。

青岛拆迁计划

青岛拆迁计划

青岛拆迁计划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青岛市的拆迁计划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更新改造的进程中,拆迁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城市的面貌和形象,更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居生活。

因此,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计划,旨在推动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青岛市政府明确了拆迁范围和目标。

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了需要拆迁的区域和项目,包括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

通过对这些区域的拆迁,可以有效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

同时,也可以为城市新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青岛市政府注重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拆迁户,政府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拆迁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再次,青岛市政府积极推动拆迁后的土地再利用。

拆迁并不是简单地清空一片区域,而是要将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

政府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土地再利用,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土地利用格局,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拆迁后的土地再利用,可以为城市增添新的发展动力,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便利。

最后,青岛市政府还注重拆迁工作的宣传和沟通。

在拆迁前,政府会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拆迁政策和措施,引导市民理性对待拆迁,增强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政府还会与被拆迁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尽量减少拆迁给他们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拆迁计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实施,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安居乐业的双赢局面。

相信在青岛市政府的领导下,青岛的拆迁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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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汇编(三)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2010年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点(青湾企发〔2010〕3号)………………………………………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老城区企业片区搬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7号)………………………………………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搬迁企业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平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8号)………………………………………5、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城区企业搬迁有关地方税收划转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9号)…………………………………………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青纺联六棉公司搬迁土地补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1号)…………………………………………………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调度会会议纪要(〔2010〕第8号)………………………………………………8、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董家口港区和重化工功能区建设专题会会议纪要(〔2010〕第10号)………………………………………………9、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捷能集团片区推进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19号)………………………………………………10、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关于双桃、海洋化工和泡花碱三户企业有关搬迁优惠政策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21号)………………………………………………1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海湾集团搬迁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5号)………………………………………1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2号)………………………………………………1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二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3号)………………………………………………1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三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22号)………………………………………………15、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会议纪要(海晶化工)(〔2010〕第15号)………………………………………………1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6号)………………………………………………1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18号)……………………………………………18、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3次(摘要)(地铁基金政策)………………………………………………19、市政府督查专报《2010年老城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通报》(2011年第一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与全市统筹相结合。

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的原则,由各区分别落实建筹指标。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筹和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市辖七区范围内统筹实施建筹和配售。

(二)分散配建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

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为统筹土地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可结合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供地计划,选择地块实施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相对集中建设。

各区可通过购买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旧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其所购或改建的住房应产权清晰,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配套设施完善,收购或改建后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改造后确权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产经营单位管理。

(三)逐步推行保障性住房统一装修。

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装修和配套条件,新建或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及配套应符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100号)有关规定,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同时大力推广低碳、节能、环保住宅。

二、建筹政策(一)配建比例市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的比例分别为: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限价商品住房已满足年度计划的,可以配建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两改”项目用地中含新增建设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的,应分别按相应配建比例承担配建指标。

3.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除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职工安置资金平台”的企业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企事业单位用地外,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指标。

(1)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公交商贸企业及列入“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搬迁计划的重点组团外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7.5:2.5的配建比例。

(2)“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的企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7:3的配建比例。

(3)对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区属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5.5:4.5的配建比例;保障性住房数量已经满足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可以执行商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3:7的配建比例。

4.按照年度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需求计划,在上述各类用地中合理配置安置住房配建比例,安置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招拍挂时周边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纳入土地招拍挂附加条件。

(二)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的提取和监管确因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或区域规划功能配置等原因不能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在已落实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地块的基础上,由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实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建。

但其土地出让后,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地块选址应确保交通便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居民生活、出行和就医等基本需求。

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和监管、使用要求如下:1.资金提取标准市区住宅建设用地未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其土地出让后,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依据其对应的用地类别,分别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或“两改”项目所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2.资金监管和使用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金清算时一并核算应计提金额,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入财政专门帐户并负责监管。

该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实施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支出。

集中落实建设地块可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实施建设。

(三)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补偿标准1.实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

2.未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及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

3.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性质,以平均容积率为基础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和对应的企业性质实施土地补偿:(1)对破产企业,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平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10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

(2)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不同的企业情况,按照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其中,工业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9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物流、仓储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50%确定,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企业或其他特困企业,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70%(含土地储备成本)。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凡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今未报批供地方案的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历史遗留问题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四)保障性住房建筹资金市区分担比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其建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由市财政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补贴,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等方式落实房源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有困难的区,经批准可以在其他区调剂落实,但应对项目所在区进行适当补偿。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异地补偿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300元,今后随着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相关要求(一)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在项目或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时,可以在企业所有制性质、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参与投标或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鼓励和引导市、区国有投资公司、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发挥其在规划、建设、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及建筑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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