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当一家公司申请破产后,处理债务的方式将依赖于所在的法律体系和破产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采取的一些常见做法:
1. 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将被出售或转让,以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按照其在债务中的优先权顺序获得偿还。
2. 破产重组:在破产重组中,公司可能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减少负债、重组债务或承担新的还款计划。
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继续运营并寻求重建财务状况。
3. 债务重组:公司可能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重新安排债务和还款条件。
债权人可能同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或者减少债务本金。
4. 债务减轻: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可能会获得通过破产程序减轻或豁免部分债务的机会。
债权人可能同意部分免除或者减少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做法和程序取决于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并可能因公司的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临公司破产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会计师,以了解适用的法律和最佳的解决方案。
关于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和经营困境时,可能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倒闭和破产。
倒闭和破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常见情况,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利用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
首先要理解的是,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不同的概念。
倒闭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经营而停止运作的情况,而破产是指企业的负债超过其资产的情况,无法偿还债务。
破产是倒闭的结果之一,但倒闭并不一定导致破产。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处理企业的倒闭和破产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的重组和重新发展。
在这些规定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定程序和程序监管:法律和规定规定了一套程序,企业在进行倒闭和破产过程中必须遵守。
这些程序包括备案程序、申请程序、审查程序、裁定程序等,以确保倒闭和破产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倒闭和破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和规定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包括债务清偿顺序、债务转让、债务追索等。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参与倒闭和破产的决策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3.企业重组和清算: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有时会进行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重组是指对企业进行重新组织和整合,以实现企业的转型和发展;清算是指对企业进行资产的变现和债务的清偿,以结束企业的经营。
法律和规定规定了企业重组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以促进企业的合理利用和债务的清偿。
4.员工权益保护: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的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和规定规定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措施,避免员工因企业倒闭和破产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律和规定也规定了员工在企业倒闭和破产之后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公司老板跑路原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老板跑路原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公司倒闭老板跑了怎么办公司倒闭老板跑了怎么办实践中,因为公司倒闭老板跑路,所以接下来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因为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公司老板跑路后并不影响员工采取维权措施,因此员工照样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填写劳动申诉书,提交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等。
2、向法院申请资产保护及公司资产清算拍卖。
因为公司倒闭后,公司债主不仅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还有其他的业务债主。
所以,为尽快拿到工资,员工即需要采取这一手段。
另外,公司倒闭进入破产程序的,员工不仅可以追回工资,还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
并且,经济补偿金要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4、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较后,公司倒闭老板跑路后,员工被拖欠工资,涉及的人员较多的,那么即要支付较多补偿金,并且情况也较为复杂,所以集体员工不知道怎么维权讨回工资的,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老板跑路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一、老板跑路员工需要承担责任吗老板跑路员工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对于这个公司来说,它的员工从某种程度来来说也是一种受害者,员工他并不需要为这种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如果员工参与到公司老板当中的内部的非法集资的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的话,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二、老板跑路如何处理1、搜集证据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考勤簿、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
2、相关法律条文依据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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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面临破产时,债务的处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清算和重组,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破产,通常是指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的处理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首先,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账目和业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这包括盘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审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清查,明确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和债务规模。
对于债务的分类,主要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有担保债务,如抵押物担保的贷款,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抵押物变现后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则剩余部分归公司所有;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算的规定进行分配。
无担保债务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在清偿顺序上,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通常排在前列。
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是国家税款的清偿。
最后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照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申报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在实际的破产清算中,公司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时,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损失。
为了减少损失,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方案提出异议等。
宣布破产之后债务还要还吗
宣布破产之后债务还要还吗公司资不抵债,⽆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时候,只能够宣布破产,通过破产申请让公司能够有重新发展的可能性。
公司宣布破产之前可能⽋下了许多的债务问题,在这种破产的情况下债务如何处理也显得特别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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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破产之后债务还要还吗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的清偿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宣告破产后,以公司的现有资产进⾏清偿,如果不能证明股东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则公司就不⽤承担债务了。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第⼀百三⼗⼆条本法施⾏后,破产⼈在本法公布之⽇前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依照本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受偿。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是需要偿还,但具体债务如何偿还,往往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定,并不是所有公司的债务都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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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欠债怎么处理
公司倒闭欠债怎么处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邯山区律师曹妃甸区律师开平区律师丛台区律师海港区律师丰润区律师复兴区律师山海关区律师公司若是经营不善有可能面临破产,更加严重者,会在公司破产时欠着不少的外债。
面对这种情况,您需要对相关债务财产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免损失更多。
所以,今天网站小编将首先为您介绍当公司倒闭欠债怎么处理。
破产公司一般应先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如果有欠款,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规依据清偿顺序让该公司偿还债务。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公司倒闭了是找法人还是找股东追究
一、公司倒闭了是找法人还是找股东追究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后员工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赔偿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破产企业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1. 定义在本文档中,公司指的是一家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需要清偿其债务。
2. 债务清偿的顺序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规,在公司破产时,债务清偿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 优先支付顺序:- 优先偿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优先偿付国家机关、国家机构、银行等优先受偿人的债权;- 优先偿付有关环保、质量等债权。
2. 次级清偿顺序:- 次级清偿包括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3. 股东权益清偿:- 在债务清偿完成后,才能清偿股东的权益。
3. 债务清偿的具体程序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如下:1. 申请破产:- 公司发生破产时,应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
2. 重整或清算:- 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进行公司重整还是清算。
3. 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在公司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清偿计划。
4. 审议债务清偿计划:- 债务清偿计划需经债权会议审议通过。
5. 债务清偿:- 按照债务清偿计划的规定,依次清偿债权。
4. 监督与执行1. 监督人的任命:-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可由法院或债权人指定监督人进行监督。
2. 债务清偿报告:- 监督人负责编制债务清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偿情况和资产分配。
3. 债务清偿的执行:- 债务清偿报告经债权会议批准后,由监督人进行执行。
5. 附则本文档中的内容仅用于提供债务清偿规定的概述,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操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一、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公司债务法人要承担责任吗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法人不承担。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破产法清偿顺序
The gentlema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 and the villai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破产法清偿顺序导读:第1、破产的人欠员工的工资,医护补贴,伤残帮助等这些应该要放到职工的账户或者理疗的保险中,还要要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给员工所给的补偿。
第2、破产的人除上面的那些要求以为还要支付保险费用以及有可能所欠的税款。
第3、如果变卖的钱财不够的,要按比例分配。
根据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的财产要首先将破产的费用以及所欠的费用还清,剩下的欠款按先后顺序来:第一、破产的人欠员工的工资,医护补贴,伤残帮助等这些应该要放到职工的账户或者理疗的保险中,还要要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给员工所给的补偿。
第二、破产的人除上面的那些要求以为还要支付保险费用以及有可能所欠的税款。
第三、如果变卖的钱财不够的,要按比例分配。
破产的案件要交由专门的ls去办,而且也与之要付给相应的报酬,要支付管理人和一同承担人的钱,以及管理的人在职位时所要工作的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
一起所要负担的债务只要满足六条中的一个就可以,当事人或者欠债人要求对方的人一起合作但是却还没有完成所欠下的债务,欠债人的财产因为其他的原因而产生的欠款,三首欠债人由于自己的经营不善或者是玩忽职守而导致事业的失败所欠下的款项,而有的欠款人会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公司可以继续开展下去,欠了所雇的员工的工资积攒下来的欠款,欠款人的钱财造成了损害别人而导致其治疗所花费的钱。
而为了保护普通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有其明确的要求,如果欠款人的财产被某人买走后,那么他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二如果买了欠债人的不能到时间偿还所欠的款项或者是也有申请破产的这个事实的话,他也会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或者已经申请了破产有一年的时间了所需要担负的债。
所被欠的人如果清楚得知道欠债人没有能力偿还所欠的债务或者知道人家申请破产的这个事实,可以帮他偿还债。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什么呢?店铺⼩编为你解答。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财产的费⽤;
(三)管理⼈执⾏职务的费⽤、报酬和聘⽤⼯作⼈员的费⽤。
共益债务
(⼀)因管理⼈或者债务⼈请求对⽅当事⼈履⾏双⽅均未履⾏完毕的合同所产⽣的债务;
(⼆)债务⼈财产受⽆因管理所产⽣的债务;
(三)因债务⼈不当得利所产⽣的债务;
(四)为债务⼈继续营业⽽应⽀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或者相关⼈员执⾏职务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六)债务⼈财产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相关公司法律务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专业公司法务律师咨询。
公司跑路了欠款谁负责还
公司跑路了欠款谁负责还
公司跑路了,欠款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的债务应由其全部财产来承担。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也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了他们的出资额或认购了股份,那么他们就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负债情况下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因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履行清算义务不符合法定程序,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公司跑路后的欠款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
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
然而,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当行为,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倒闭哪些债务需要偿还
上市公司倒闭哪些债务需要偿还上市公司倒闭时,通常会面临一系列债务问题。
债务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上市公司倒闭时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上市公司倒闭后,需要优先偿还的债务是优先股和债券。
优先股和债券是债务工具,占据债权结构的高级位置,按照约定享有优先偿还权。
因此,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这些债务将首先得到清偿。
债券持有人通常会根据债券条款获得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其次,上市公司倒闭时还需要偿还的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银行贷款通常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债务来源之一,公司倒闭后仍需清偿。
这些贷款通常会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偿还,可能包括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或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的支付安排。
此外,公司倒闭时还需要偿还的债务可能还包括供应商欠款和工资待支付。
供应商欠款通常是公司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未付款项,属于应付账款范畴。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这些欠款往往需要根据破产法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清偿。
工资待支付则是指公司尚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倒闭时应当优先偿还员工的工资待支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倒闭时的债务处理往往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通过对公司资产的清算和分配来解决债务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出债权申报,根据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效果将受到当地法律的规定和执行。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倒闭时需要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优先股和债券、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工资待支付。
债务的偿还通常需要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也可能成为必要的手段。
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债务规模,以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工厂倒闭优先支付款项是什么顺序
工厂倒闭优先支付款项是什么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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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企业、工厂倒闭的情形也时刻都在发生,那么工厂倒闭优先支付款项是什么顺序?为您解答。
▲一、工厂倒闭后的破产财产工厂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8:49:21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债务应由该企业及香港开办方负责,内地开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案情回放】“三来一补”起纠纷当事四方上公堂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器厂(“三来一补”企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港方开办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某电器厂系2000年2月21日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来料方系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加工方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份,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某电器厂加工产品,加工产品的材料由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按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图纸生产,加工产品数量以订单为准,合同还规定了加工费、结算方式、运输费以及违约责任。
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16日、2002年4月26日向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l0万元,均有借条为证。
2000年12月3日,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安装载货电梯一台,安装地点为电器厂内,电梯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均为某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4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申请。
2000年10月6日,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合同,将型号THJl00010.5,价格为人民币17.8万元的载货电梯一台安装至电器厂内。
某电器厂于2002年6月3日倒闭后,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某电器厂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尚有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及借款35万元、安装电梯费17.8万元未返还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加工产品成品、原材料价值人民币30万元及借款人民币35万元、电梯费人民币17.8万元;二、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两被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热荐】公司倒闭欠款债务偿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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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企业中,每一天有1.2万家倒闭,每一分钟有近10家企业关门。
既然每天甚至每分钟都有这么多企业倒闭,那么企业倒闭了可以申请获得哪些帮助,又应该依法偿还哪部分债务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公司倒闭欠款债务偿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倒闭后可申请破产的条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
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上市公司倒闭哪些债务需要偿还
上市公司倒闭哪些债务需要偿还在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倒闭并非罕见现象。
当一家上市公司走向倒闭时,其债务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
那么,究竟哪些债务是需要偿还的呢?这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所欠的债务种类繁多。
其中,最常见也是最优先需要偿还的是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员工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他们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因此在公司倒闭时,其应得的工资、奖金、社保费用等应得到优先保障。
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其次,税收债务也是必须偿还的。
国家依靠税收来维持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有义务依法纳税。
在倒闭清算过程中,所欠的税款必须足额缴纳。
再者,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通常也在偿还之列。
这些债务往往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还款期限,如果公司无法按时偿还,金融机构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追讨。
另外,供应商的货款也是不能忽视的债务。
供应商为公司提供了原材料、零部件等物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还有一种债务是公司发行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债券时,是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当公司倒闭时,应当按照债券的约定进行偿还。
然而,在实际的倒闭清算过程中,债务的偿还顺序和比例并不是绝对固定的。
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如公司剩余资产的多少、债务的性质和优先级、法律的规定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
在处理债务时,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公司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专门的清算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算。
清算所得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那么部分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他们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倒闭并产生债务,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财产清偿顺序及分配方式
破产清算财产清偿顺序及分配方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3、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次啊次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和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范围:是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事先债权的原则。
5、其他:(1)将人们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静心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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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4-11-21 18:49:21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债务应由该企业及香港开办方负责,内地开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案情回放】“三来一补”起纠纷当事四方上公堂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器厂(“三来一补”企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港方开办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某电器厂系2000年2月21日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来料方系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加工方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份,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某电器厂加工产品,加工产品的材料由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按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图纸生产,加工产品数量以订单为准,合同还规定了加工费、结算方式、运输费以及违约责任。
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16日、2002年4月26日向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l0万元,均有借条为证。
2000年12月3日,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安装载货电梯一台,安装地点为电器厂内,电梯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均为某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4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申请。
2000年10月6日,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合同,将型号THJl00010.5,价格为人民币17.8万元的载货电梯一台安装至电器厂内。
某电器厂于2002年6月3日倒闭后,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某电器厂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尚有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及借款35万元、安装电梯费17.8万元未返还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加工产品成品、原材料价值人民币30万元及借款人民币35万元、电梯费人民币17.8万元;二、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两被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电器厂、香港××电机公司未到庭应诉。
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某电器厂是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而非该公司投资设立的,该公司只是该“三来一补”企业的内地单位,内地单位是名义上的单位,在该“三来一补”企业内没有任何职责,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港方及“三来一补”企业还款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某电子有限公司原材料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共11530元,由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是某电器厂的外方开办单位,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某电器厂的内地开办单位,其不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管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的监管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只能由香港××电机公司与某电器厂共同承担责任。
至于追究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上诉人可另案起诉。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理由】内地开办单位不参与管理免责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收取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后,由于未加工成成品交付给某电子有限公司,亦未妥善保管,造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材料及部分产成品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赔偿相当于原材料价值的30万元损失,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有理,应予支持。
但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某电器厂偿还该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电梯费的问题,某电子有限公司称某电器厂于2000年12月24日请求某电子有限公司为其安装一台载货电梯,2000年3月某电器厂称无钱支付电梯费,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协议,以每月租金6000元租用该电梯,但某电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实。
因此,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费17.8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因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手记】解决“三来一补”纠纷重在弄清法律关系本案虽仅是一宗案件,但包含了三个合同法律关系,即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关于本案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某电器厂承担责任,并要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电器厂是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则是内地开办单位,并不实际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管理。
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如果纠纷涉及到需要“三来一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因内地开办单位只提供厂房收取租金,未实际参与“三来一补”厂的经营管理,也未享有任何经营管理职能和收益,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外方开办单位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实际投资和经营者,享有“三来一补”企业的全部收益,其应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
关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
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要求某电器厂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仅涉及到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实际用款人与借款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发生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之间,不应无端扩大到某电器厂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某电器厂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了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故坚持要这两个当事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借款法律关系之外的当事人均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关于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某电器厂返还电梯费用,并由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器厂没有签订任何融资租赁合同,仅因为电梯安装在某电器厂内就要求其应该支付租金或电梯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既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与某电器厂之间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而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萍)【重点提醒】正确选择被告和案由保护自身权益综观本案,以下三方面值得注意。
一、本案原告没有厘清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将三个合同纠纷放臵一个案件中来提起自己的诉讼请求,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将不同的诉讼请求放臵同一个案件处理能减少原告诉累,但因这些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具体的义务人皆有所不同,以同一个案由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案由,分别起诉。
二、本案原告没有选择正确的案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从一、二审情况来看,某电子有限公司一直认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对某电器厂进行有效监管,并认为其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某电器厂不能履行对自己的义务,因而坚持要求其承担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本案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同法上的责任,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案由,当事人应本着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
本案中,某电器厂在起诉时已倒闭,且已无财产可以执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作为香港公司,内地法院无法执行其在香港的财产,如果选择合同纠纷起诉,即使原告能够胜诉,其合法权益也会因不能实际执行而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而原告大部分的证据材料都旨在证明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原告应选择侵权行为案由起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或其他侵权人以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没有谨慎选择案由,也没有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三、原告没有正确选择被告。
虽然原告有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决定起诉谁不起诉谁,但选择正确的被告对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案属于“三来一补”企业合同纠纷。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三来一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三来一补”企业作为一种非法人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如果原告需要“三来一补”企业承担责任时,须将外方开办单位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列为被告,由外方开办单位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但无需将内地开办单位列为被告,因内地开办单位不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只提供厂房、土地并收取租金和管理费,故本案原告应只以“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开办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
(朱萍)【法官简介】朱萍,女,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学位。
现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