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土地开发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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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点状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一)内涵。

本意见所称的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范围。

点状用地的实施范围包括:1.乡村基础设施(含交通、水利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3.农产品加工、展销、存储等项目用地;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旅游新业态用地;5.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范围内服务于南繁育种的生产设施用地;6.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用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8•【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1997.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1997年10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第五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00九年前言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18•【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1994年7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国函〔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10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海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海南路径。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海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21.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76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8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63%;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3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优质岸线资源管理,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 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征用、供地、承包、出租、转让等。

3. 土地征用管理3.1 征地规划- 3.1.1 征地规划范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进行划定,确保征地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3.1.2 征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地的占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 3.1.3 征地规划应明确征地的用途和时间限制,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 3.2.1 征地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3.2.2 征地决定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公众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3.2.3 征地补偿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3.3 土地征用补偿- 3.3.1 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补偿费、过渡费等,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 3.3.2 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地产权人的实际损失和劳动成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4. 土地供地管理4.1 供地计划- 4.1.1 供地计划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 4.1.2 供地计划应明确土地用途、供地面积、供地时间等内容。

- 4.2.1 供地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 4.2.2 供地方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4.3 供地审批- 4.3.1 供地审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供地活动的合法性。

- 4.3.2 供地审批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 土地承包管理5.1 承包合同- 5.1.1 承包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使用方式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 5.1.2 承包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海南省房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机制与政策分析

海南省房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机制与政策分析
关键 词 : 市 化 城 海南 房地产 用 地 供 应 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城镇 规划 , 划制定并 公布后 , 规 就必须严 格执行 , 赋予 规 到 了较 大 提 高 ,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 但 土地 资 源 的消 耗 也 非 划 、 划 的法律 地位 , 不能随 意修 改。在 规划 的修 编过 程 中, 绝 严 常迅 速 , 经济社 会 发展面 临着转 型升 级 的压 力 。土地 供 应 是调 控 房地 产市 场 的重要 手段 , 也是 土地 管理 和房 地 产开 格控制 新增建设 用地 的规模 ,将存 量土地 的再利 用纳入 规 计划 , 极盘 活 , 积 不断 推进 旧城 旧村更 新改造 , 充分挖 掘 发 的联 接纽 带 , 更是土地 市 场和 房地 产市 场协调 、 序 、 有 健 划 、 康 发展 的关键 环节。
海南省房地产 建设用地供应 管理机制与政 策分析
彦 洪 平 刘 民培 (. 大学马 主义学 2海南大学 页 1 海南 克思 院;. 政治与 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 : 市 化进 程 中 , 城 土地 的供应 管理 机 制 创 新 有助 于 房 地 产 建 不再 是 唯一 的成交 指标 , 而只 是建 设 项 目招 标评 标 指标 中
1海南省房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机制创新
11 变房地 产建 设用地 招拍 挂为建 设项 目招标 .
土地 资源潜力 , 确保 土地整体利 用效率和效 益的提高 。 13 创 新房 地产建 设用地 供 应决策机 制 .

是 以土地集 约利 用 为原则 , 导海 南省 房地 产建 设 指 评 目前 实行 的房地 产 建 设 用地 招 拍挂 方式 名 义 上是 土 用地 的供 给 ,对 城镇 内 的存 量 土地进 行 集约利 用 评估 , 估 存量 土地 的再开 发 潜力 , 了必要 的 交通和 公 共设施 用 除 地 使 用权 的 出让 , 际上 该 拟 出让 土地 的 开发 用 途 、 筑 实 建 限制增 量建 设 用地 的供 给。 对于 已供应 未 开发 或是 容积率 、 筑 密度 等使用 条件 和开 发建 设 时限都 已经 由规 地 外 , 建 未达 到开 发 条件 的 , 过 置换 方式尽 快 盘 活 , 一步 消 化 通 进 划管理 部 门予 以确定 , 此时 的土地 使 用权 实质 已经 变成 了 解决 国 际旅游 岛急需建 设 建设项 目的开 发权 , 用地 单位 通过 招 拍挂 方式购 买 的名 义 闲置 以挖 掘 城镇 存量 土地 潜力 , 上是 土地 使用权 , 实际上 是 以该 土地使 用权 为基 础 的建 设 用地 问题 。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6•【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等。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转让、承包、联营、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〇〇九年六⽉琼⼟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的通知各市、县国⼟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资源部《关于编制<⼟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2009年7⽉1⽇起在全省试⾏。

试⾏期间,我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执⾏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00九年六⽉⼆⼗六⽇主题词:⼟地⽉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26⽇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00九年前⾔为加强⼟地整理项⽬管理,统⼀规范建设标准,提⾼⼯程建设质量,根据国⼟资源部《关于编制<⼟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11⽇通过国⼟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标,建设条件,⼯程类型区与⼯程布局,⼟地平整⼯程,灌溉与排⽔⼯程,⽥间道路⼯程,农⽥防护及⽣态环境保持⼯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地平整⼯程、灌溉与排⽔⼯程、⽥间道路⼯程、农⽥防护与⽣态环境保持⼯程等⽅⾯。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地开发整理地⽅⾏业标准试⾏,为⼟地开发整理项⽬可⾏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程管理、⼯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琼府[2001]47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国办发〔1999〕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自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原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出让、租赁,以货币方式收取出让金或租金的,须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确定的标准缴纳。

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土地面积,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材料,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报批材料,符合规定的,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在20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并缴款;(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0%留给本市、县,30%缴入中央金库,20%缴入省级金库。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政府令第149号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政府令第149号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

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农业开发用地规模应当与经营者的投资规模、开发能力和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

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省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南海之上的热带岛屿上。

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港,海南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海南的土地资源,海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土地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使用、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

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转让等方式取得。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筹管理和分配,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

三、土地供应土地供应是指将土地供给给土地使用者的过程。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供应方式包括拍卖、竞标、协议等形式。

土地供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空间布局。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应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农村发展规划等相衔接,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土地审批和监督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审批和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土地使用之前,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土地使用。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六、执法和处罚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责任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三府〔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2024年3月28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30日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编制目的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三亚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拓宽用地来源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编制意义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用地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确保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协调和统筹城乡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把握和灵活调控区域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有效措施。

通过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有力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按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计划有序落地、建设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建设诚信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力举措。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供应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做法,确保土地资源配置取得最大效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

(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规定;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6.《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2022〕25号);9.《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10.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3〕141号);12.《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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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00-58960 53600-58960
低于175平米按基准地价 超出部分按统一年产值标准
海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求意见稿)
适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短期农作物 果树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拆迁补偿费
1170-2450
根据作物类型 根据树种和数量 根据重置成本、折旧测算 500元/人+1000元/户
涉及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Confidential 5
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 省财政厅:协助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对土地成片
开发方案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 省农业厅:协助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对土地成片
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
为征求意见稿 参考东环铁路征地
Confidential 7
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 农业土地开发费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 ▪ 省级土地出让金 ▪ 土地出让业务费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Confidential 8
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项目
上缴或计提金额 中央 省政府 地方留存 合计(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海南土地开发政策讲解
主要内容
▪ 土地成片开发政策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 知(琼府[2006]34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 发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8]99号)
▪ 土地出让政策
Confidential 1
土地成片开发概念及要求
▪ 成片开发概念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计划以及主开发商的投入回报方式、违约责任等编制土地成 片开发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 – 市、县政府违反省政府批准的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或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尚未报经省政府 批准,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成片开发合同无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Confidential 2
土地成片开发的具体要求
4000-8000 根据耕地类型
琼府[2007]7号
植被恢复费
1334-6670
2-10元/平米
财综[2002]73号
适用林地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3600
3600 土地拍卖总价款3% 财综[2006]68号
比例来源海南日报
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 12000
政府所得不低于30%的比例,确定市、县政府与主开发商的分成比例。
▪ 开发成本:规划编制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依法向国家
缴交的税费以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主开发商支付。
▪ 权益维护: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及时兑现给主开发商,市、
县政府不得滞留、克扣,切实保护主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 省水务局:协助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对土地成片
开发方案中的水资源利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Confidential 6
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 土地取得的补偿性支出:
项目
上缴或计提金额 地方留存
合计(元/亩)
(元/亩)
上缴或计提比例
文件依据
备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Confidential 3
土地成片开发报批程序
▪ 规划编制及审批
– 总体规划: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政府商省建设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评审 ,评审通过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建设部门备案。
上缴或计提比例
文件依据
备注Βιβλιοθήκη 农业土地开发费5468
1367 4101 41元*20%/平米 琼财建[2005]288号 省25%,地方75%
土地有偿使用费
18676 5603 3735 9338
28元/平米
财综[2006]48号 海南土地管理条例(2008)
中央30%,省20%,地方50%
耕地开垦费
4000-8000
▪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审批
– 前置工作:要完成总规、详规、环评的报批工作; – 组织编制: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 – 方案审批:
• 省政府办公厅受理,转给省发展与改革部门; • 省发改委收到文件后会同省国土局、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联
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 •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Confidential 4
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牵头对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及审核意见的上报工作 ▪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
主要负责对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环境影响总体报告的审批、土地管理相关内容的 审核把关工作。
▪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
– 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外、尚未具备具体项目建设条件的新的规划 区域,政府划出一定面积的区片,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以下称主开发商)按照规 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 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
▪ 成片开发具体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完成的,不得实施土地成片开发; – 市县政府按照规划确定开发规模、开发时序、开发期限、投资总额、年度资金投资额
开发方案中的耕地利用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 省海洋与渔业厅:协助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对土
地成片开发方案中的海洋资源利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 省林业局:协助省发展与改革厅做好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对土地成片
开发方案中的林业用地规划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
▪ 开发规模:单个企业原则上不小于90公顷,不大于300公顷 ▪ 开发期限: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
完成开发区内全部自有项目建设以及落实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8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发期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 收入分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留下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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