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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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

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号:[87]交函海字7号

发布日期:1987-1-7

执行日期:1987-1-7

生效日期:2003-12-2

黄埔、湛江、上海、天津、大连港务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港口进出口粮食的储量逐渐加大。为防止散粮筒仓粉尘爆炸,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我部组织黄埔、上海、大连港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于一九八五年初考察了加拿大、美国散粮筒仓的防尘防爆情况,收集了有关资料。此后,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国港口散粮筒仓的现实情况,起草了《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初稿)》,并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六年九月分别在湛江、大连港两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现将《交通部港口散粮

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正式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希各港按照本规程,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附: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一、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交通部门各港口用于中转粮食的散粮筒仓设施(以下简称筒仓)。

1-2 本规程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防止筒仓粉尘暴燃、爆炸和火灾,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以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筒仓的建筑物和各种机电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发的单项和标准。

1-4 新建筒仓应符合本规程。已建成的筒仓在改造更新时,原则上应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不限制使用能够提供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但应具备科学的论据,证实其有效性。

1-5 各港口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建筑物

2-1 筒仓建筑物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无关的建筑物毗邻。

2-2 休息室、值班室等建筑物应远离筒仓建筑物,或有足够与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考虑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

2-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筒仓建筑,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三十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十五米。

2-4 金属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十五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九米。

2-5 筒仓建筑的内墙表面应光滑,以尽量减少粉尘积聚。

2-6 防粉尘爆炸的内墙,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泄放至室外前不致倒塌。

2-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及贮罐,应采用轻型面板封顶,使仓顶能在仓壁破坏前将爆炸的超压泄出室外。

2-8 筒仓的每一个贮仓应有独立的空气置换装置(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排气管应尽量垂直设置。若为倾斜的排气管,则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装设相应的防护罩。

2-9 贮仓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

2-10 除筒仓的贮仓部分以外,工作楼和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

建成开敞式。

2-11 贮仓顶部应设有人孔,以便于进行检查、清扫和维修,并在发生火灾时能进行灭火。设置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零点六米,并防止粉尘逸出。

2-12 在筒仓建筑物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人员紧急出口和泄爆设施。以使在爆炸时能排出气体和超压,使结构和设备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机电设备

3-1 提升机

3-1-1 提升机及连接溜管均应尘密,并应使用非燃性材料制造。

3-1-2 提升机外壳应装设可开启的工作孔,便于维护检修。

3-1-3 提升机应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应安设检测胶带打滑及跑偏的装置,遇限时能发出信号,直至自动停车;并使提升机的进料自动停止。

3-1-4 若采用斗式提升机,其外壳的侧面及其顶部应装置泄爆口。

3-1-5 斗式提升机应安置在筒仓建筑物外部。若必须安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则提升机顶部的泄爆口,应尽可能穿过屋顶通向外部。

3-2 胶带输送机

3-2-1 在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食中的金属及其它杂物的装置。

3-2-2 在胶带输送机沿线一侧或两侧要装设紧急停车的装置。

3-2-3 输送机的胶带要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

3-2-4 为了避免输送机胶带与滚筒打滑产生过渡发热,应尽可能装设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3-2-5 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跑偏装置。

3-3 螺旋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应有全封闭的外壳,并备有泄爆装置。3-4 轴承

3-4-1 提升机、输送机应一律采用滚动轴承。轴承的加油咀应尘密。3-4-2 提升机的两端轴承,应安装在机壳外。

3-5 除尘设施

3-5-1 粮食输送过程中,凡有起尘的部位,必须安装相应的吸尘装置,以防止粉尘扩散。

3-5-2 筒仓设施内应设有粉尘清扫装置,积聚的粉尘要及时处理。

3-5-3 筒仓设施要害部位(如计量秤、提升机等)的除尘系统,必须与其它有关设备实现电气连锁,如除尘系统失灵,应能引发信号,直至停机。

3-5-4 计量系统中的计量斗、秤上斗、秤下斗,应配置一套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既能防止粉尘扩散,又不致影响计量精度。

3-5-5 除尘器应尽可能装设在筒仓建筑物外部,并具备良好的防雨、防锈蚀能力。如除尘器装设在建筑物内部,应靠近外墙并具有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要小于三米。

3-6 电气设施

3-6-1 安装在筒仓建筑物内的全部电气设施,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及设备规范》(GBJ58—83,一九八四年六月试行稿)。散粮筒仓属G类二级危险场所。

3-6-2 具有双门、双窗尘密的隔离控制室、开关室,其内部可安装普通的电气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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