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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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甘国土资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甘国土资规发〔2017〕4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各用地单位: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为实现用地预审“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确保新政策新制度及时落地,顺利实施,现就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的主要内容(一)用地预审中取消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的内容,此部分内容的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二)用地预审中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的内容。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此部分内容的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三)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延长用地预审有效期。

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二)项目用地预审技术审查报告(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登记备案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列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

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浙土资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为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提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和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就改进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查报批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查报批中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批职责,建立分级审查制度。

(一)批次用地组报单位的职责。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分批次办理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认真履行用地报批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符合情况;2、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核实拟申请地块的面积、权属、地类、界址点坐标成果和规划用途;4、履行拟征收地块的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措施;5、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备案、入库和标准农田占补确认;6、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7、核实拟申请地块的动工建设情况,以及违法用地处理、信访处理情况。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吉国土资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61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 号)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以下简称“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效率,确保稳增长项目及时用地,提升保障和服务全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批报件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市县职责,增强自主发展活力(一)市、县人民政府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第要求,确保呈报材料和存档备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确保农用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合法合规、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具体工作,经市、县政府批准,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组织报卷和批后实施征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编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 一书四方案";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精减用地上报要件,规范上报材料文本格式(一)精减部分上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建设用地报批管理

建设用地报批管理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组卷报批一、批次用地所需材料21项,具体内容: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4、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6、征地告知材料7、履行征地程序合法性说明8、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9、关于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进账单或凭证10、征地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情况说明1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已落实的证明12、征地听证告知材料13、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听证意见14、信访会审情况责任说明表15、供地说明16、建设工程征地协议书17、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2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表。

(一)勘测定界材料县(市、区)级国土部门在审核用地测绘部门提供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要向测绘部门提出,及时改正。

另外,在对地类和权属进行认定时,要特别注意对建设用地地类的认定,现状是建设用地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无法提供的,要提供土地批件,上述两个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理材料。

征地卷上报时,勘测定界图要加盖市、县国土部门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要求勘测定界图的每一页都签字盖章。

(二)社保材料根据人社部、省政府、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国土部门要配合社保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基础数据的调查。

二、国土部门需组织的材料1、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文件2、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宅基地使用情况明细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6、县(市、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7、履行征地程序说明8、听证材料(告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9、信访会审表10、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一)面积汇总表根据测绘部门提供的勘测定界材料,绘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注意数据的准确性。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策略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策略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策略【摘要】当前我国应用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及制度相对滞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该审批程序在具体的实践中应用增加了很多审批环节而导致效率低下,此外还有职能交叉和审批周期较长等问题,对其加以改进,提高审批效率是重中之重。

本文对此展开分析,总结有效的改进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改进措施在我国当前应用的土地审批制度中,最初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联系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并强调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形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主的审批制度。

在制度实施以来,执行的程序逐渐固定下来,但从具体的实践情况来看,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需要进行改进的地方。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

但同时,现行行政体制仍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尤其是近十年间,各地加快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城镇化尤其是城乡统筹发展使用地需求达到历史高点,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现行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和效率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不仅制约了建设进度,更造成“未批先用”、“供而不用”等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和土地审批领域的腐败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土地审批领域实践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当前的研究中,针对土地行政审批制度的研究还比较少,直接对审批流程开展的研究更少,这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1.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的基本框架分析纵观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改进过程,其经历了一定的时期,比如上世纪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中,就将土地管理方法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审批权[1]。

而后又发布《建设用地审查批报管理办法》,出台《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等文件,确定现代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与权限作了新的决定与说明。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自然资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提升行政效能,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改进用地预审1.取消重新预审。

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二、完善先行用地政策2.细化先行用地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3.明确先行用地比例。

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

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

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0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厅党组《关于印发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党文〔2014〕8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建设用地审批处室多、审批周期长的问题,现就优化我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下放审批权限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的预审项目、建设用地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预审项目之外,其他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新县、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

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及时报送省厅备案。

项目单位确需省厅出具预审意见的,可加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

(二)简化审批程序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简化下列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用地的项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充耕地方案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为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审查意见。

(三)减少申请材料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预审项目之外,由省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下列申请材料:1.取消标注建设项目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等两项图件,由省厅规划处通过省厅数据库查阅相关图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4.08.18•【文号】计资[1984]1684号•【施行日期】1984.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4年8月18日计资<1984>1684号)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一)项目建议书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减少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优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报批材料(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表、土地利用现状图。

取消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表。

取消原报件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请示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

(二)规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自行存档的材料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等7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说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等10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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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简化和改进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协调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一对一"服务。

认真排查、了解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建设单位排忧解难。

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要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及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二、加快用地组卷报批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从规划、计划、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报批前期工作入手,加快用地报批速度。

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简化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省政府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审查材料。

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21件减少到10件(附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现行的36件减少到13件(附件2)。

简化和减少的内容纳入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范畴。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时限由原来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会审处室审查时间由原来规定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需要完善的审查意见
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切实提高报件质量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改善图件制印技术装备,提高图件图表质量;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技能;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备、报件规范、内容真实的,要及时受理,及时报批。

切实避免因文书不规范、内容不齐备、图件不清晰、文字不简练、数据不准确等程序性原因导致退件。

五、明确用地审查责任
要坚持"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负责对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申请用地的权属、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是否落实预审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调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
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六、强化报批工作目标管理
省厅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质量、审查时限、审查责任等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采取目标管理考核、核减用地
计划指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方式强化目标管理。

对因服务意识不强,影响建设项目用地快速报批;因申报用地不积极,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指标;因编制资料不认真、粗制滥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重复报件以及批后供地措施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报省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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