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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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公诉阶段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公诉阶段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公诉阶段程序刑事案件的公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正式起诉的程序。

公诉阶段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下面将分别介绍刑事案件公诉阶段的程序。

一、证据收集和调查阶段在公诉阶段的开始,检察机关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并进行调查。

这项工作是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法律适用的关键环节。

这一阶段包括调查取证、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审查相关文件等。

检察机关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在收集和调查阶段结束后,检察机关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它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检察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统一审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然后,检察机关需根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最后,检察机关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三、起诉阶段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就进入了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会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审。

四、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公诉阶段的核心部分。

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庭审。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出示证据、提问证人和辩护人,并进行辩论。

被告人有权进行抗辩和辩抗。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评估证据和辩解的合理性,最终作出判决。

五、判决阶段庭审结束后,法院会进行判决阶段。

法官会依据庭审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它是对案件是否成立、罪名定性和刑罚量刑进行裁决。

判决书会详细说明判决的内容和理由,并宣告判决结果。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公诉阶段程序是司法机关进行正式起诉的过程。

它涵盖了证据收集和调查、审查起诉、起诉、庭审和判决阶段。

这一程序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的严谨性。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一、法庭准备1.事先准备:庭审前,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材料整理齐全,保证庭审无误。

2.庭审安排:法庭确认开庭时间,并将通知送达给被告人、辩护人、原告人等相关当事人。

二、开庭1.法庭宣布开庭:庭审开始时,法庭宣布开庭,宣布案件审理的名称、案号等信息。

2.调查过程:法庭询问原告和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告知原告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一般都要进行公开审理,即法庭旁听人员、媒体等观察人员可以参与庭审。

4.司法警察报告: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庭审全程进行保护和维持秩序。

5.诉讼参与人确认:法庭确认原告、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身份并记录。

三、指控过程1.检察官发表指控: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提出指控,并阐述指控的证据依据。

2.辯護過程: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检察官提出的指控进行申辩,可以辩解、否认、推辞等。

3.质证过程:法庭可对检察官的指控证据进行质证,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质证特定证据。

四、辩论过程1.公诉人和被告人辩论: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

2.陈述权利:辩护人可以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进行批驳或提出异议。

3.辩论结束:双方辩论完毕后,法庭主持人会宣布辩论结束。

五、庭审问答及裁决1.法庭问答:法庭可以就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问答。

2.陈述权利: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请求法庭对自己的辩解进行考虑。

3.休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休庭调整。

六、宣判1.计判:法庭采纳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款,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定罪或无罪,并宣布其刑罚。

2.法庭告示:法庭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判决结果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并告知相关上诉权利。

七、庭审记录1.记录提交:庭审结束后,法庭记录员整理庭审记录,并提交给法官审查、核对和签名。

2.记录保存:法庭记录应当保存在合适的文件中,供后续的上诉、复核等程序使用。

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刑事诉讼文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记录和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保障诉讼权利、划定诉讼主体地位,以及记录法院判决结果的书面文件。

它们的含义、用途和种类多种多样,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含义及用途:刑事诉讼文书是记录和证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书面文件,它具有权威性和证明力,为案件的事实、证据、过程和结果提供了可查证的依据。

其主要用途包括:1. 证明案件审理过程:刑事诉讼文书通过详细记载审理过程中的活动、程序、事实等内容,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例如,起诉书、答辩书、证人证言笔录、庭审笔录等文书,都通过详细记录的方式,证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2. 保障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文书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通过提供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文书,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充分的辩护权利、法律援助权益等。

3. 划定诉讼主体地位:刑事诉讼文书中的执行文书,如刑事判决书、裁定、决定等,可以划定诉讼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其权利和义务,为刑事活动的执行提供依据。

同时,刑事执行文书的正式签发和传达,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种类: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众多,根据不同的作用和内容,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文书:1. 起诉书: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起诉书是案件正式立案的前提,它的内容要求准确清晰,符合法律规定。

2. 答辩书: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对起诉书的回应,包括对指控的接受或否认、相关的辩护理由或辩护证据。

答辩书有助于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3. 证人证言笔录:对证人的出庭作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文件。

证人证言笔录记录了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回答等内容,作为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事实价值和证明力。

4. 庭审笔录: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双方辩词和宣判结果进行书面记录的文件。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刑事案件审理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律裁决的程序。

它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审理的具体流程。

1. 立案阶段。

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首先是立案阶段。

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时,便会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和侦查工作,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范围。

2. 侦查阶段。

在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将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审理工作做好准备。

3. 起诉阶段。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根据侦查结果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便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启动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4. 审判阶段。

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院将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5. 判决阶段。

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裁决的决定。

判决结果将根据法律程序予以公布,并执行相应的刑事制裁。

6. 执行阶段。

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意味着结束,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实施。

执行阶段是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落实,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环节。

总结:刑事案件审理流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过程。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并最终对案件进行裁决和执行。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的完善和规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

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

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法庭庭审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它是法庭上的一个正式程序,通过互相询问、质证、辩论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调查和探讨。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

1.准备阶段: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庭需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法庭必须确认所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和出席情况,以确保庭审可以顺利进行。

其次,法庭要求原告和被告提供诉状和答辩状,以明确双方的诉求和答辩理由。

另外,法庭还需准备好法庭记录员、法警等相关人员,并检查庭审所需的文件和证据是否齐备。

2.开庭宣告:当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法庭宣布正式开庭。

通常,庭审开始时,法官会称呼案件的名称和案号,并宣布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出庭人员等信息。

3.询问阶段:在开庭宣告后,法官会首先进行询问。

他们会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一系列的询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同时,原告和被告也可以向法官提问或交流意见。

法官的询问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和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为后续的证据和辩论阶段做准备。

4.证据阶段:在询问阶段结束后,法官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

原告和被告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出示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庭也会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质证请求,其中律师的质证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5.辩论阶段:在证据阶段后,法庭会进入辩论阶段。

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可以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评述和争论,以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辩论主要包括陈述事实、解释法律规定、分析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等。

律师在此阶段发挥重要作用,他们可以提出观点、引用法律依据,并试图说服法庭支持自己的主张。

6.法庭判决:在辩论阶段后,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并做出最后的裁决或判决。

法官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谁有理,并在判决中规定相关的权益保护措施或责任追究方式。

法庭判决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做出的权威决定,被视为公正和合法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审判流程

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审判流程

予以保密。
02
勤勉尽责义务
辩护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03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
事人利益。
辩护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
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辩护意见 ,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
参与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可以 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与 控方进行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07
刑事审判的改革与发展趋 势
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
审判中心主义
强调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确保审判独立、公正、公开。
当事人主义
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参与和作用。
程序正义
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保障,确保审判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02
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审判组 织
审判组织的构成与职责
01
02
03
审判委员会
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 题,以及其他与审判工作 相关的问题。
合议庭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 陪审员组成,负责具体案 件的审理和裁判。
独任庭
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审理简 单案件,并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的选任与培训
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审判流程
目 录
• 刑事审判概述 • 法院系统中的刑事审判组织 • 刑事审判流程详解 •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与运用 • 刑事审判中的辩护制度与实践 •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问题与应对 • 刑事审判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01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定义与目的
刑事审判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一、立案1.报案和侦查: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进行初步侦查,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根据证据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案件有立案条件,则移送给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检察机关对警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公诉。

4.立案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以公诉方式处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阶段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将组织庭前调查、审查起诉书、确定开庭日期、传送案卷等。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开庭日期将案件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核实证据,并提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判决阶段:在经过审理后,法庭将根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4.判决宣告:法院将对判决进行宣告,并向当事人全面阐述判决理由,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5.上诉审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如果判决没有被上诉或上诉已经宣告终审,判决即生效。

2.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将对判决进行执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3.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按照判决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和罚金。

4.救济申请:被判决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5.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判决人将被释放。

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为公正审判和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

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调查和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公开和透明的审判程序。

这些流程和程序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高检发诉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已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

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

第四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办案、审批机制运行。

第二章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权力行使程序。

庭审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法庭可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寻求真相,公正裁判。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

一、开庭准备阶段1.法庭安排:法庭将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人数、证人数量等,安排合适的庭审用房和人员。

2.庭务会议:主审法官与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庭审程序、事实争点、证据问题等进行预审讨论,协商确定庭审的基本流程和时间安排。

3.证据的申报: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证据材料递交给法庭,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庭审阶段1.法庭宣布开庭:法庭宣布庭审开始,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宣读起诉书,并询问被告人是否理解起诉内容。

2.公诉人起诉陈述: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罪行事实进行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介绍。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权自由陈述,可以质疑起诉事实,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解。

4.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传唤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

证人作证时应当真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法庭可以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质询。

5.辩护意见阐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事实、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批驳和辩论,并提出相关的辩护证据。

6.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提供证据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质证、释明或辩论。

7.法庭辩论: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争点进行理性辩论,法庭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进行引导和组织。

8.最后陈述: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以总结案件争点和自己的观点。

9.庭审审定笔录: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会制作庭审笔录,详细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

三、庭审结束阶段1.庭审结束:法庭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充审理、延期宣判或移送审理等,宣布庭审结束。

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和审判

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和审判

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和审判一、引言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主要阶段。

本篇文章将详细探讨这三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二、侦查阶段1. 定义和目的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阶段。

其目的是查明真相、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制定侦查报告。

2. 主要程序和要素(1)立案:接受报案并登记立案。

(2)侦查措施:采取逮捕、搜查、扣押、讯问等措施,以获得相关证据和信息。

(3)调查取证: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保护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4)庭审准备:编写侦查报告,总结证据,提供办案建议。

三、起诉阶段1. 定义和主要程序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进行,其目的是根据侦查阶段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主要程序包括:(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决定是否起诉。

(2)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起诉的结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不提起公诉。

2. 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书面文件,其中包括起诉事实、罪名、证据及法律依据等。

四、审判阶段1. 定义和主要程序审判阶段是由法院进行,其目的是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确定惩罚措施,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主要程序包括:(1)开庭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公正的庭审过程。

(2)证据质证: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可以质证对方提出的证据,并进行相关的辩护。

(3)最后陈述: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辩护人进行最后辩护。

(4)宣判: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布。

2. 判决书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等内容。

五、结语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程序公正、司法有效。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作者:邢华毛建设发布时间:2009-08-25 09:59:48【要点提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

探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相关罪的区别,明确该罪犯罪构成,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77号(2008年5月25日)【案情】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卫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被告人薛桂尚,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苗楼村。

2006年8月26日,原阳县师寨镇高庄村的黄利涛(已判刑)强奸一案发生后,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帮助黄利涛不受刑事追究,多次请原阳县公安局民警赵留成、杨国良、刘吉星吃饭,并先后交给赵留成现金16000元,后赵留成让刘吉星把在强奸案件现场提取的枕套拿出来,被告人薛卫强看后用手机对该枕套进行拍照,之后被告人薛桂尚、薛卫强找来一条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同样的枕套交给刘吉星,刘吉星将该枕套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枕套一起放在物证室,后在物证室搬家时将其中一条枕套丢失,造成黄利涛强奸案的重要物证无法固定,致使黄利涛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薛桂尚到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审判】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为使他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薛卫强、薛桂尚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薛桂尚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卫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刑诉三项规程

刑诉三项规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三项规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刑事审判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三项规程”过程中,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为着眼点,认真总结传统审判经验,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庭前会议规程落实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不能因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法院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在司法领域中,法院工作人员承担着关键的角色,负责处理各种刑事案件。

他们的工作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调查、证据收集和判决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流程和程序。

首先,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从报案开始。

当一起犯罪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或相关人员将会向警方报案。

警方会对报案进行初步调查,并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院。

在接收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将会进行案件登记,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件号码。

这个案件号码将被用于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中。

接下来,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对案件进行审核。

他们将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和文件,并与警方进行沟通。

在这个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一旦案件材料被认为完整和可行,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一旦案件被受理,法院工作人员将会通知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

被告人将会被传唤到法庭,并正式被告知被控罪名。

在这个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对被告人进行身份确认,并核实其律师的资格。

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法院将会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

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将会组织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案件相关问题、准备庭审,并促使双方就可能的和解达成协议。

法院工作人员将会与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进行会议,并讨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或协议,案件将会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

庭审是法院工作人员处理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

在庭审中,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词,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他们将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交叉询问。

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将会保持中立和公正,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将会进行判决。

他们将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决定。

判决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以及相应的刑罚。

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判决理由,并将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一旦判决作出,案件将会被归档。

总之,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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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

(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

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

不准鼓掌、喧哗、哄闹。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

(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

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一、庭审准备阶段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述;审判长让被告人坐下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四)证言的容及其来源;(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鉴定人的资格;(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物证的真伪;(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二)书证的真伪;(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五)书证的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本规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四)视听资料的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证人证言、被告人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证据容的真实性;(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四、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五、被告人最后述;1、被告人述;2、法庭教育;3、休庭。

六、合议庭评议七、宣判(一)入庭程序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审判长: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宣判完毕。

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将意见记录在案)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

如认为对自己的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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