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
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怎样办理1、庭前审查问题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
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
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1)审判组织的简化。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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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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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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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中,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并且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简易程序进⾏审理。
那么,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简易程序:(⼀)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有重⼤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判。
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员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浅议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
浅议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作者:周德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新刑诉法修改一大变化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作者简介:周德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55-0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中,检察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不仅直接影响控、辩、审三方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不利于审判人员裁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因此,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在完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权,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一、修改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即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须经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
同时,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决的公诉案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5%。
在全部判决的公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占40%,而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已占30%左右。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精简,设置简易程序合乎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升办案效率,都存有关键意义。
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首先还是必须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为了方便快捷、省事而将不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做出了具体内容规定: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将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重。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将判刑的刑罚做出推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辨认出被告人罪行较轻,须要判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当中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就是人民法院指出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并请示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含羞辱、诽镑罪、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罪和性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导读: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我国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庭审的时候,针对普通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理的时候一般走的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很好的维护了我国的法律的公平公正。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
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法考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法考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一听名字就感觉是个“简单事儿”。
可别小看它,这简易程序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实际上,它是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大大节省时间和精力的“妙招”。
说白了,简易程序就是为了那些案情比较简单、证据相对清楚的案件而设的。
你想啊,像那些争个停车位、打个小架子,情节不严重,证据也明明白白的情况,就完全可以用简易程序。
这样,法院就能在较短时间内给个说法,不浪费大家时间。
你也不想看到法院的传票像催债一样“急急忙忙”地来吧?别担心,简易程序可不冤枉人,只要事情够简单,它会让你很快知道结果。
简易程序的优势可真不少。
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快捷。
你想想看,要是个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得拖上好久,开几次庭,法官忙得像陀螺一样转。
可是简易程序不一样,通常一次庭审就能搞定,最多也就几天的功夫,法院就能做出判决。
这样一来,法院资源得到了节省,案子也能尽早结案,对当事人来说,简直是“如释重负”。
而且这个程序就像是一个“快捷通道”,只有那些程序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才能“顺利通关”,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进这个“绿灯区”哦!说实话,要是案子一开始就能用简易程序,大家的心情肯定比那些打了好几轮官司的案件要轻松多了。
咱得再说一个“秘密武器”——它的庭审方式。
你别看它名字里有个“简易”二字,实际庭审上可是轻松而有序的,不是像你想象中的“草草了事”。
法院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简化一些步骤,直接进“快车道”。
就拿庭审来说,有些时候简易程序不需要辩论,证据一看就清楚,基本上法官能一目了然地给个判决。
这对那些希望尽快摆脱“官司缠身”烦恼的人来说,简直是天降甘霖。
试想一下,案件一开庭,几分钟就搞定,这才叫“真效率”!不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大家都能感受到“阳光普照”的司法便利。
简易程序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更加注重事实的清晰度和证据的直接性。
这不,证人证言、物证什么的,都得十分明确,没有什么灰色地带。
大家都清楚,只有案件中的事实真相不复杂,简易程序才会一马当先,给个“实锤”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快速、方便的刑事审判机制,适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
对于受害人和被控犯罪者来说,它可以减少审判过程中拖延的时间,同时也能够更有效地实行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案件范围限定:根据案件类型和量刑要求,刑事简易程序仅可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即制裁治安管理案件、处罚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案件、船舶碰撞等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二、当事人同意程序:受害人和被告人均必须表示出服从本程序的意愿,未表示服从的将无法受理相关案件;
三、证据准备齐全:对于重大案件,证据应当清楚具体,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若情节重大,证据应当十分充足,以保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四、程序时限:应当尽可能将程序安排在15日内完成,从接
到案件到作出判决的时间不超过15日,以尽快恢复社会的正
常秩序;
五、参与人的确定: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受害人和被告人分别可以有法定代理人代他们参与,也可以酌情选定非法定代理人;
六、可失去刑事责任: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可以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刑事责任,若案件情节轻微,可能获得豁免责任;
七、法律咨询:受害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寻求法律咨询服务,并可以提出相关的诉讼及辩护意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及社会道德的坚强底线。
以上就是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受害人和被告人要积极配合相关程序,以有效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也能够及早使被告人改正错误,协助社会和谐发展。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① 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在司法领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为确保司法公正、利益保障和有效实践,法院需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就是这样一套规范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意义、内容、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是为确保简易程序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进行所制定的规程。
这套规程的制定,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程序失误的风险,以更准确的司法判断和更公正的司法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2. 程序流程操作规程对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审判程序、判决程序等环节。
并在其中穿插一些细节规定,例如证据的采取和使用、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权利的保障和捍卫等。
3. 庭审组织规程还对庭审组织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审判员和法官的职责分工,到庭审公告的发布和传达,再到庭内文书的制作和备案,每一项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
4. 判断标准在判断标准方面,规程着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性等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方法和程序。
5. 其他规定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司法解释、审判经验、法院内部管理和应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适用于该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庭审组织、审判程序和结果判断等方面。
同时,该规程也适用于该法院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该规程进行指引和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法发[2003]6号)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提高法院刑事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公正性,我院制定了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繁简分流的原则。
1. 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其诉讼权益;2. 对于简单、明显的刑事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3. 对于复杂、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采取繁琐程序审理;4.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强行转为繁琐程序审理;5.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具体实施方案。
1. 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明了,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3)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4)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调查和审查。
2. 繁琐程序审理的条件:(1)案情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调查和审查;(2)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法律适用分析;(3)需要大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4)涉及的罪名繁多,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证据比对和分析。
三、实施步骤。
1.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简易程序审理;2.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琐程序审理;3.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4.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减少开庭次数,提高审判效率;5. 对于繁琐程序审理的案件,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四、监督机制。
1.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不得随意放任;2. 对于繁琐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确保审判质量;3.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强行转为繁琐程序审理;4.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五、总结。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更好地提高法院刑事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审案件适⽤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审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诉讼⼈⼈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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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案之⽇起3个⽉内审结。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普通程序的案件。
这是因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不需要花费⼤量的⼈⼒、物⼒和财⼒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案次⽇起计算。
⼆、简易程序适⽤的条件是什么1、适⽤简易程序的⼈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的⼈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于⼈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
3、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清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4、基层⼈民法院适⽤第⼀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各⽅⾃愿选择适⽤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对当事⼈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的,或者⼈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
刑事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刑事简易程序开庭流程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比普通刑事程序更加简便快捷。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开庭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介绍刑事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一、开庭准备。
1. 法庭准备,在开庭前,法庭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法庭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准备好庭审记录、证据材料等。
2. 当事人准备,被告人和辩护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辩护材料、证据材料,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了解起诉意见和证据。
3. 法官准备,主审法官需要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好庭审笔录和裁判准备。
二、开庭程序。
1. 宣告开庭,庭审开始时,法官宣布开庭,宣告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告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2. 询问被告人,法庭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询问,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对指控的认识,听取其陈述和辩护意见。
3. 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庭会依次传唤证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辩护人的质询,听取证人的证言。
4. 辩护词辩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辩论,对控辩双方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解和辩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 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法庭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
6. 法庭调查,法庭可以依法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认定等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7.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最后陈述意见和观点,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论点,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8. 宣布休庭,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休庭,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庭审笔录和整理,准备裁判意见和判决书。
三、开庭结束。
1. 裁判宣布,法庭在休庭后进行案件讨论和裁判,法官宣布裁判结果和判决意见,公开宣读判决书。
2. 法庭告知,法庭告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可以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告知法律效力和履行义务。
3. 庭审记录,法庭记录员整理庭审笔录和裁判意见,确保庭审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针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在当场就做出诉讼判决。
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上文就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详细介绍。
从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是对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于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程序的简化;另外,简易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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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
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审: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吗?
[法庭调查]
审:被告人×××,××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你于××时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宣读起诉书的有关内容)……。
被告人×××,上述指控是否属实?
审: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法庭作简要陈述。
(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应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随庭审进展逐一举证)。
审:××县(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是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或代理人举证):
××单位的×××的证言,证明你于××时间——(说明要证明的事项)如果证言内容较复杂,审判员可以归纳宣读;证言内容较少且清楚的可以直接宣读,但是证人身份与被告人关系等均应说明清楚。
审:被告人×××,你对此证言有什么意见(如无意见后继续列举证据)?
××单位×××(或公安机关侦察时的××笔录证言或提供的××物证。
是证言的简要宣读,是物证的说明要证明的问题,并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每一证言或鉴定结论、物证等宣读、出示完后,询问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依此方式逐一举证、质证。
若是辩护人出庭的,在审判员宣读、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后,按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询问其对证据有无意见;若是自诉案件,在自诉人(代理人)举证后,亦应按被告人、辩护人顺序征询意见。
)
[法庭辩论]
审:(对自诉)下面由自诉人发表意见。
审:由被告人自行答辩。
审:开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辩护意见,其要点是(应摘要宣读)。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此时若是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当庭宣判]
审:现在进行宣判。
根据以上的法庭审理,本庭认为××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自诉案为:对自诉人××——一案经庭审查明:简要叙述并说明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1、2。
(敲击法槌)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是自诉案件的,还应询问自诉人是否听清?是公诉案件如果宣判为缓刑,审判员应当庭宣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被羁押中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闭庭后即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
审:法警把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备注:本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中,若由于一方所举的证据不充分或提供了新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并使案件变为较复杂时,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应宣布终止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将依法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对公诉机关按简易程序移送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将于休庭后3日内退送公诉机关。
让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押于看守所。
宣布休庭。
并说明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说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