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校教师资格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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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定义、地位、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为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具有公定力、强制性、多变性、没有统一的法典的特性。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

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为实现其办学目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1.招生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等。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3.教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办出各自的特色。

4.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这可以使我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吸引国外资金和优秀文化成果,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6.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高等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教学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立、调整学校内部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根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定和聘任,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调整教师和其他员工的津贴和工资。

7.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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