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裁判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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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6.2 第一审程序 16.2.2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1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法定机关 和人员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必经 程序,其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因此,提起再审的案件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2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人民法院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 ③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决 定再审。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3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 错误的。 (2)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 审。

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

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

二、法理分析
• (一)二审终审制含义 • (二)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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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终审制含义
• 二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 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 经济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至 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 定即为终身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此 再进一步提起上诉。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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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二审终审制 • 第二节 上诉 •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 作业与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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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二审终审制
• 一、案例 • 二、法理分析 •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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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 案例1:
• 王某于1999年9月向章某借款1.2万元用于贩卖苹果,其 妻辛某向章某出具了借条。后王某贩卖苹果亏本,无力偿 还章某的欠款。2001年3月,辛某因车祸死亡。2002年1 月,章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辩 称该借款是其妻用于个人生活,属于其妻的个人债务。一 审法院对王某的辩称未予采纳,于2002年3月12日判决: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的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仍以原审的理由提起上诉,未提出 新的证据。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旧不服,欲再行上诉。
• (2)三级三审制。一般而言,由地区法院、上诉 法院、最高法院组成。不服地区法院判决可向上 诉法院上诉、再不服经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同意, 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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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审级制度
• (1)我国审级制度。我国诉讼史上,曾经实行过 三审终身制,县为第一审,地区为第二审,边区 高等法院则为终身。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组织法》总结审级制度的历史经验,正式确定 了两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非讼程序
❖ 内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 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 “选民资格案件”与三种“民事非讼事件”的 程序规则。 ❖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术语的使用,是相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程 序”、“二程序”而言的。
(二)适用范围
❖ 1、选民资格案件; ❖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认定财产无主。
有抵销债权; ❖ 5、对债务人可以实施“直接送达”。
二、基本流程
❖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 2、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
❖ 3、受理: 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 4、审理:独任审判员、不开庭;
❖ 5、发出支付令:只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 6、债务人异议:15日异议期限、“实质性异 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由”;
❖ 1、程序主体:有申请人,无对方当事人。 ❖ 2、申请人范围:民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和“顺序”。
❖ 3、管辖规则:被宣告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 ❖ 4、公告:宣告失踪(3个月);宣告死亡(1年、3个
月)。
❖ 5、审判组织:原则上独任,复杂疑难的合议。 ❖ 6、判决:宣告失踪、死亡,并处理附随程序事项,
第一节 概述
❖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 “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 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 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王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

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王老太太年老体弱,两个儿子都不愿意赡养,王老太太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王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五万元。

王老太太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当()。

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2.吴能浩向人民法院起诉潘星偿还欠款人民币2万元,但因吴能浩将借款丢失,不能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故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吴能浩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供了失而复得的借据,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作了改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写明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一审裁判错误B.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确认一审裁判的错误C.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裁判应不置可否D.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不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也不应认为第一审裁判错误答案: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不予受理B、裁定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C、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D、直接作出判决答案:B4、刘冰与钱宇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刘冰败诉。

在宣判期间,刘冰很不服气地说:“我要求上诉”。

但其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视为刘冰已提出上诉,开始二审程序B、视为刘冰未提出上诉C、视为刘冰已提出上诉,但按撤诉处理D、法院另行指定期限责令刘冰提交上诉状答案:B5、马晓枫从某商场买回一台电视机,不久该电视机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3万元。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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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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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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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是上诉人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适用法律方面持有异议的全面陈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决定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六章)第1页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金钱是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及债券、国库券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的。

注意:①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在债权到期之前,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支付,也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②数额必须确定。

例如,借条上写着利息另定,就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二、支付令异议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

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1.支付令的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

2.异议成立的条件:⑴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⑵债务人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⑶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⑷异议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

3.异议成立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异议是不能撤回的。

注意:法院对异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或有证据支持。

常见的异议形式:(1)债务人针对债务不存在提出的主张构成异议。

(2)债务人针对债务数额大小提出的不同主张,构成异议。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doc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doc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即允许对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采取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的司法救济机制。

从审判工作的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作法却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矛盾,即导致“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不确定。

由于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存在缺陷,即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存在大量地调案复查,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某些司法原则,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回避原则、裁判中立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等相冲突,以及存在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等再审制度的弊端。

正因为如此,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惑,具体表现为:(一)在认定新证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

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证据,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最终裁决的权威。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2)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亲密的亲戚朋友。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课后测试96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 课后测试96参考(含答案)

题目: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选项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项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选项C: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选项D: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答案: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题目: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选项B: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选项C: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选项D: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题目:甲某与乙某离婚一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乙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某因病去世。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选项A: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选项B: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选项C: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选项D:因上诉人死亡,应当视为撤回上诉答案: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题目:原告吴某因所购买商品房质量纠纷诉开发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吴某不服准备上诉,问吴某上诉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选项A:必须提交上诉状选项B: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选项C: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间内提出选项D: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答案: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间内提出, 必须提交上诉状题目: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时,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选项A: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选项B: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D: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答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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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概说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 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 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 威性判定。
功能 目的
裁定 程序性问题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 实体法律关系 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前提 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作出 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前提
作出依据
程序性事实,民事诉讼法
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消灭的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
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民事判决书一般包括: ①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 ②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③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
B. 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原告李莉与被告李纯是姐妹关系, 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纯因 诈骗被公安局逮捕,尚未终结刑事 诉讼程序。对此,哪种意见正确( )
A. 应当中止诉讼
B. 应当缺席判决
C. 应当终结诉讼
D. 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诉至 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应付给乙 公司10万元货款。现问此判决在性质 上属于( ) A.给付判决 B.确认判决 C.变更判决 D.对席判决
以下选项中,适用民事决定的事项 有( )
A.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B. 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的回避问题 C. 延期审理 D. 财产保全
BC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 裁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
A. 先予执行的裁定 B.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C. 再审的决定 D. 回避的决定 E. 罚款的决定 F. 拘留的决定
(二)民事裁判的特征意义的事
实作出的判定或表示 3. 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 4. 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5.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裁判的分类 判决
裁定 裁判 决定 命令
第二节 裁定、决定与命令
一、裁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及个别 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A
刘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谢大爷 一把手把他养大,刘某结婚后以不存 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谢大爷。谢 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 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 判决性质属于( ) A.给付判决 B.确认判决 C.变更判决 D.对席判决
B
三、判决的内容
《民诉法》第152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 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事实,民事实体法
适用时间
诉讼过程中任何阶段
案件审理最后阶段
形式
口头或书面
必须是书面形式
上诉范围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
起诉三种
审判决
上诉期限 10日内,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 作出立即生效
15日内
二、判决的种类
1. 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2.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3. 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4. 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5.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须书面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154条
三类裁定可以上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二)救济途径
上诉:10天内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 出的判定。 决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立即执行,对 于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当事人可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 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 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 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 应当如何处理( )
A.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 人
和理由 ④ 判决结果 ⑤ 诉讼费用承担 ⑥ 上诉期间和法院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 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主要内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与 普通程序的区别
第一节 裁判概述
一、裁判的含义与特征 (一)裁判的含义 法院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 判断或表示。 ① 裁判由特定的司法机构作出 ② 裁判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 ③ 法官实施审判职务的行为
ADEF
三、命令
命令是法院对于程序事项或某些事 实问题的确认,依法发出的指令、 通知。
支付令是法院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在 一定条件下必须支付债务的命令。
支付令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 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执行 的根据,但支付令不具有其他裁判 形式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特点。
第三节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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