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工具管理规定(使用通讯工具员工着学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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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具管理规定(使用通讯工具员工着学

习)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持通讯畅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通讯工具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讯工具是指公司报销话费的手机以及办公固定电话。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部手机的管理由集团行政管理部负责,其职责为:

(一)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的拟订;

(二)通讯工具的使用监督;

(三)通讯工具号码的收集、整理、公布;

(四)违反规定使用通讯工具的处罚建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固定电话由集团信息工程部管理,其职责为:

(一)固定电话的开通;

(二)固定电话变更及管理;

(三)固定电话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总监及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

——2——机,其他人员的手机开机时间(包括节假日)为7:30到22:

30。

第七条通讯工具持有人在接听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八条通讯工具应当严格管理,确保线路畅通,严禁利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九条参加会议时,应当将通讯工具转为震动。

第十条通讯工具的号码变更后,总监及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直接上级和集团行政管理部,其他人员在24小时内通知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通讯工具费用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固定电话的开、停,由各部门负责人向信息工程部申报。

第十二条手机话费由使用人自行交纳,按集团公司规定报销,每人限报一部手机,特殊情况需经集团领导批准。

固定电话由集团信息工程部按本规定统一管理并按预算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通讯工具的费用;超出批准预

算的,年终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各事业部、分(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可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该企业的手机及固定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100元的罚款:

——3——(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开机的;

(二)开会时未关闭手机或未转到震动位置的;

(三)接听电话时,使用不文明语言或态度粗暴的;

(四)通讯工具变更未及时通知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聊天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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