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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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等文件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电梯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特别关心、社会特别关注、各级政府特别关切。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政府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检验。

为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领会中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严控电梯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要充分认识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复杂性和问题社会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促进电梯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中华 步)等。

经费, 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不符合要求的,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8]2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1【实施日期】2018.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完备的全省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电梯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一)强化制造安装环节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标准规范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制定并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开展电梯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活动。

(省质监部门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现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合建质安[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在肥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体量越来大,结构也越来复杂,电梯井口高处坠落风险陡然增加,电梯井口高处坠落事故在我市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管理,规范电梯井口防护措施,预防因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导致电梯井口坠落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等危险场所的专项治理,狠抓制定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企业要经常组织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当项目进入电梯安装和装饰施工阶段时,总承包要与电梯安装等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交叉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杜绝因多单位交叉施工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而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安全专项技术方案同时,要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电梯井口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电梯井口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时段、每个部位、每个单位电梯井口安全防护责任,特别要加强电梯安装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承担起由其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合政办秘〔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5月14日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方案为整治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7〕189号)规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21〕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降低故障率、预防和减少事故、逐步消除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实现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维护我市电梯安全总体平稳向好态势。

二、实施范围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且尚未进行过安全状况评估的老旧住宅电梯实施安全状况评估。

三、实施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的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的组织和统筹工作。

四、资金筹集对实施范围内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县(含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市财政按照据实申报、事后补贴的方式给予50%的资金补贴。

五、实施步骤(一)制定计划,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实施范围内所涉及电梯的数量和详细信息。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0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七条学校、新闻媒体、电梯使用单位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和节能的能力。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适用区域】合肥市【发布时间】2017-02-13【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7年2月13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合肥电梯安全责任报告制度

合肥电梯安全责任报告制度

合肥电梯安全责任报告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合肥市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特制定本电梯安全责任报告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内所有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

二、责任主体1.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2. 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电梯技术状态良好。

3. 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管,对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报告内容1. 电梯故障报告:电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维保单位,并记录故障情况。

2. 电梯事故报告: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按要求提供事故详情。

3. 维保记录报告:维保单位应定期向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维保情况。

四、报告程序1. 故障报告:使用单位发现电梯故障后,应在1小时内通知维保单位,并填写故障报告单。

2. 事故报告:电梯事故一旦发生,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 维保报告:维保单位应每季度向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提交维保记录报告。

五、报告方式1. 书面报告:所有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2. 紧急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报告,随后补交书面报告。

六、报告要求1.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虚报。

2. 报告应及时,不得延误。

3. 报告应有明确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七、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单位,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修订1.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由监管部门适时修订。

本制度旨在明确电梯安全责任,规范报告流程,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合肥市电梯安全运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政办秘〔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依法治理、多元共治、探索创新、高效服务,构建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和高效协同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中资金筹措使用难、维修改造更新慢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便捷出行。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问题隐患发现渠道。

发挥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投诉平台等作用,广泛征集住宅电梯各类问题隐患。

督促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专业化发现电梯问题隐患。

对各类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依托安徽省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台账,督促使用单位等及时整改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二)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制定发布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明确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情形。

对投入使用年限较长、运行故障率较高、居民群众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或各方对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引导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构建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让广大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努力实现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一)加强电梯质量品牌建设。

推进电梯产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比对和会商会诊,发挥比较优势,补齐质量短板,切实提升电梯产业质量水平。

加快培育电梯产业自主品牌,加强电梯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建设,争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示范。

大力推进电梯产业关键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电梯产业重点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

(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二)促进电梯质量安全创新。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梯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体系。

围绕突破高端制造瓶颈和打破国际技术垄断,努力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电梯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电梯整机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牵头建设创新中心,支持电梯重点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关键部件自主研发,促进我省10米/秒高速客梯质量攻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皖政办[2013]5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明晰电梯安全各方责任,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各负其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问题解决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省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一)电梯生产单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其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

1.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2.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7年2月13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

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

安徽省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安徽省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特设函〔2018〕234号),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电梯维保项目和周期,在物联网远程监控技术基础上试点实施“物联网+维保”的维护保养模式,提高电梯维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升电梯维保工作质量;依法开展“定期检验+企业自行检测”的改革试点,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强化企业自行检测,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通过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科学监管手段,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我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降低电梯故障率,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

二、申请开展按需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的条件(一)申请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条件1.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用的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2)电梯使用未超过10年;(3)电梯由原制造厂维保或原制造厂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保;(4)应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5)电梯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6)电梯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险。

2、参与试点项目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A、B级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2)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3)有高于国家标准的维保服务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5)维保单位在安徽省注册且在安徽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超过1000台。

3.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试点项目的电梯由独立部门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且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2)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合肥市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合肥市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合肥市电梯安全责任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等安全管理活动。

二、电梯使用单位责任1. 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2.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

3.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1.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润滑、调整、清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3. 维护保养单位在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责任1. 检验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电梯检验检测。

2. 检验检测单位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3. 检验检测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1. 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1. 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应由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 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5月22日合肥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改善老旧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和《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业主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取据实申报、事后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实行资金补贴,消除事故隐患、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申请条件各区、开发区申请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资金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2.2000年9月1日《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物业;3.住宅电梯投入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含本数)。

三、申请主体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及资金补贴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及资金补贴的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可以在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电梯企业、具有电梯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为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资金筹集和补贴标准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业主共同协商、自筹解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电梯数量增长迅速,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做好电梯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为共有的,且共有人未委托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房产、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未落实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01
•【字号】合政办秘〔2020〕45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一)条“意见征询”作如下修改: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

书面意见征询时,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表决。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经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合政办〔2019〕1号)其余条款不变。

因机构改革,有关单位名称、职责等发生变化的,据实调整。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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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8]2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2
【实施日期】2018.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电梯保有量增长迅速,为切实做好电梯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质量
安全意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梯安全工作机制,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强化电梯设计和土建施工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土建施工单位在建设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时,要严格执行《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等标准规范要求。

强化电梯生产质量控制。

电梯生产制造单位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制定并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生产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现象。

强化电梯使用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对电梯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完善交接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要履行好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

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推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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