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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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个里程碑式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涉及广泛的综合性民事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涉外事务方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的意义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法典,它的颁布不仅为本国境内的各项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该法律条文也将被应用于跨国和涉外领域。

民法典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之间的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涉外规定为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民法典涉外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相等对待,实现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同等地位下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

2. 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规定民法典对于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与外国人、外国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有关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最近合理连接”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民事纠纷的管辖,主要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并在适用外国法的规则制度归纳了几个可适用法的情形。

新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极有助于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4. 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对外沟通和协商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信函、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办理这一类文书的方式和方法等,从而保障了对外通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

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跨国合同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或合作的合同。

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成为了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与分析。

在跨国合同中,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准则进行的。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主要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适用于私人间的交往与纠纷解决。

针对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一般采用以下解决方案:首先,根据选择法规则,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情况下,合同各方约定的法律将成为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国法。

然而,这种约定必须合法有效,即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将取决于各国之间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

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确定合同成立要件、效力、终止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各方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适用。

这时,法院或仲裁庭将参考国际惯例和国际公平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总体而言,在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各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是首要的原则。

当然,这也要在遵守相关法律纪律以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事实上,自主选择的方式经常被各国应用,以维护各自的利益和保护各自国家的法律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跨国合同的当事人应该调查与确定约定的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与适用性,并在签署合同时明确载明。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对与合同履行地相关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了解和考虑,避免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或者不明确性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到国际争议解决的机制与方式。

这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在选择时,当事人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成本、效率、专业性等。

举例来说,假设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一份涉及货物买卖的跨国合同。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

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

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

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

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20 0 9年 5 月
第3 7卷第 3 期
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 unl f ni gUnvr t( hlsp yHu nt s S c l c n e) o ra o j n iesyP i o h , maie & oi i cs Xi a i o i aS e
治原则为主、 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方法。 同时该 条 第二 款 还规 定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境 内履行 的中外 合 资经 营企业 合 同 、 中外合 作 经营
年 7月 2 发布并于 8 8日生效 的 《 3日 月 最高人民 法 院关 于审 理 涉外 民事 或 商事 合 同 纠纷 案 件法 律 适 用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7 定 ”是 我 国 ( O规 ) 目前最新 的全面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的
1 18 年《 . 9 5 涉外经济合同法》 相关规定 18 年《 95 涉外经济合 同法》 是我国第一部规定
涉外 合 同法 律 适 用 的立 法 ,该 法 第 五 条第 一 款 规
定 :合 同当事人可 以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的 “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款规定 明确 了我 国解决涉外 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制度, 即采取 以当事人 自
( ) 法 规 定 一 立
《 民法通则》 一百 四十五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 “ 当事人 可 以选择 处理 合 同争议 所适 用 的法律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涉 外合 同 的当事 人没 有选 择 的 ,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条规 定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虽用语略有不 同, 但精神内核是完全一致的。 除一百 四十五条外 , 民法通则中与涉外合 同法 律 适用 有关 的条文 还 有 一百 四十 二 条 和一 百 五 十 条 。根据一 百 四十二 条 , 国参 加缔 结 的关 于涉外 我 合 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国保 留的条款除外 ) 我 具有 优先 于我 国国内法 的效 力 。同时该 条再 次肯定 了 国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doc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

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这个理论是杜摩兰(Dumoulin)在16世纪时提出而在19世纪时由学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命名的。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按照这个法律来决定。

意思自治原则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规定在各自的国际私法中。

鉴于意思自治在世界范围的广泛接受,本文拟就其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一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论我国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系原则确定所适用 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 ,劳务合 同适用劳务实施地 的 法律 ,若合 同明显与另一 国家或者地区有更 密切联 系的,适用 另一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律” ( 已废止) 。 随着 《 合 同法》 的颁布 , 该 司法解释废止并失去效力,但有些地方 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参 照已废止的司法解释进行审判 。已废 止的司法解释 认为劳务合同适用 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 但 在涉外 劳务合 同中 ,劳务实施 地可能并不一致而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一 味的适用 劳务 实施地法 律 ,往往会造成本该对劳动者进行保 护的条件 变成 不利于保 护的条件 , 对劳动者的权益有损害。但如果仅仅规定对涉外劳动合 同适用合 同法调 整也是存在缺陷的 ,这导致 了在司法实践 中的混乱,而进一步引发 了对 该 问题 的争论 。 二 、我 国在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上的理论分歧

我国涉外劳务合 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一 ) 涉 外 劳务 合 同法 律 适 用 的 现 状

1 .涉外劳务合 同概述 涉外劳务合同也 称为涉 外劳 动合 同,是 指具 有涉外 因素 的劳 动合 同。关于涉外 民事法律关 系的涉外 因素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体涉 外 ,另一种则是客体具有涉外 因素 ,并且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均发生在外国。关 于涉外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大致也可 以分成 两类 :一类是主体涉外的劳动合 同 ,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外 国人或外 国企业 ,且劳动者的住所 、用人单位 的营业所都在国外。 比如外 国人 到 中国来工作 、劳动者受雇 于外国企业工作等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涉外 的 劳动合 同,即劳动合同从缔结直到解除 的一切过程都发生在外 国,比如 境 内劳动者被境 内企业派往国外 工作 的劳动合 同等。 2 .涉外劳务合同法律适用 的现状 对涉外 劳动合 同的性质和法律 规定在学 界主要有两种 不同 的观 点 : 第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关于涉外劳务合 同所产生 的纠纷只能适用我 国的

涉外劳务合同法全文解释

涉外劳务合同法全文解释

一、涉外劳务合同的定义涉外劳务合同是指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当事人)之间,为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提供某种服务,依法签订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务合同。

二、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1. 合同适用法律:涉外劳务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约定法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3. 缺乏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未约定合同适用法律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劳务合同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三、涉外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外国当事人。

2. 工作内容:明确约定工作范围、工作性质、工作期限等。

3. 工作地点: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包括具体地址、工作区域等。

4. 工作报酬: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工作条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6.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

7. 争议解决: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其他约定: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四、涉外劳务合同的特殊规定1. 外国当事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外国当事人从事涉外劳务活动,应当具备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2. 外汇管理:涉外劳务合同中的外汇支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3.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

4. 出入境管理:外国当事人从事涉外劳务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

五、涉外劳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外劳务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外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涉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许多有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与以往规定有较大不同。

文章旨在从此规定出发,从学理角度对现代立法加以思考。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法律说;事实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其中,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的校正手段,与以往规定有了较大不同,笔者试图从学理角度对这一规定加以思考。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没有立法,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院文件中作出并无完善的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③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④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律适 用 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关键 词
涉外 民事 关 系 涉 外合 同 意 思 自治
作者简介: 李惠超,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研 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0 5 - 0 2
问题 。
述第 一种情 形 。
笔者认 为 , 承 认默 示选 择的 困境在 于 , 当事 人始 终没有 明示
பைடு நூலகம்
第 一种 情形 : 不承 认任何 默示 选择 。如秘 鲁 、 土耳 其 。这种
考 虑主 要是基 于默式 的法律 选择并 非 由当事 人 明确作 出, 而是基 自己的选择 , 因而推 定其默 示选择 是基于 一定 的标 准和法 官的认
说。 即是指合 同当事 人可 以 自由选择 处理合 同争议 所适 用的法 律 议 的法 院地 , 在 承认默 示选 择 的国家 的司法 实践 中。 普遍采 用 的
原则 , 从 国际私法 的领 域上 说 , 它是 确 定涉外合 同准 据法 的最 普 惯例 是 推定 当事人 默 示选择 了以该 国法作 为合 同 的准据法 。对
法律适 用在立法 与实 践上的一大 基本原 则—— 意思 自治原则 。 其 次, 基于 上述 反对 默示选 择 的第三 点, 承认默 示选 择扩 大
意思 自治 原则 来源 于 l 6世 纪法 国学 者杜摩 兰 的意 思 自治0 了适 用 法院地 法律 的机 会 。如果 当事 人在 合 同中确 定 了管 辖争
于 法官 的推定 , 并不 一定地反 映 当事 人的意 愿; 同时, 由于 不同 国 知水平 , 而这 两者 都不稳 定— —事 实上 , 如 果有 很 明确 的推 定标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律适用的规定有哪些?下文为你介绍,欢迎大家的借鉴阅读!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民法通那么》、《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和角度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过《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现都已废止),xx年12月10日又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xx年《司法解释(一)》”)。

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可概括为: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那么。

《民法通那么》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均作了相同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xx年《司法解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的详细适用作了如下明确规定:(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展。

(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4)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涉外合同的规定
一、对外联合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可以认定为对外联合。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联合,适用本法编的通则的规定,并参照适用与本法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联合的规定可以。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中外共同开发自然资源联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对外联合的法律适用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联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联合的法律适用。

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反映其联合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者与其联合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四、联合的撤吐权
联合的撤吐权,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骗行为等情况下可以发生。

当事人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撤吐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吐权。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法规适应制度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法规适应制度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法规适应制度涉外合同债的法律法规适应制度主要指的是国际上关于涉外合同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则等,以确保涉外合同的履行和债权债务的保护。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解析。

一、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是指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全球性国际组织通过协商和合作达成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简称NY公约)和《国际主权债务重组公约》(简称MP公约)等。

CISG是涉外合同法律法规适应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规定了涉外合同买卖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适用该公约,但一旦适用,则具有强制效力,即不可随意排除或变更其规定。

NY公约是领域最为广泛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了仲裁合同的有效性、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承认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为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MP公约则主要适用于国际主权债务的重组,规定了国际主权债务重组和纠纷解决的具体程序,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规则国际惯例是指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和持续实践的规则,如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实践和国际金融交易惯例等。

虽然并非正式的法律法规,但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国际商会(ICC)是全球最大的商业组织,制定了大量的涉外合同的规则和惯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款》(简称INCOTERMS)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货、运输和保险责任的界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了涉外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

三、国际经济法规国际经济法规主要是指国际间为促进经济合作和贸易自由化而制定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各项协议。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行为,保护各国经济利益。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及管辖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及管辖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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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与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与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就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就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就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就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就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就是可以在不侵害她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准据法的确定有客观主义与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客观主义就是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如依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而作为连结点的最密切联系就是抽象的,在如何认定上,各国认定的方法与标准也不同,英美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虽然我们普遍认可合同准据法选择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其并不就是没有限制的适用的。

因此,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就合同准据法以外的一定国家的强行法的适用主要有公法理论、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强行法的特别链接理论。

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上,当今社会的普遍做法就是将缔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区分开来分别确定准据法的。

而在合同的实质要件中,即在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上,各国现在普遍采用的做法也就是认同“分割论”的,即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的成立,生效上选择不同的准据法,依照不同的准据法解决实质纠纷。

我国《涉外法律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它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此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可以瞧出,我国就是贯彻当今国际社会中的普遍做法即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因此我国就是否定法院探求当事人默示意思的方法的。

且我国就是不承认反致的。

对于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应准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41条,我国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特征履行理论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

再次,在强行法的适用上,我国采取强行法直接适用且采取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我国的强行法。

同时,在我国,有三种特殊合同就是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即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与公司法合同。

最后,我国法院应该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数个准据法的。

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比较中,我国吸收了许多国际社会中的先进经验如当事人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我国在特殊合同中充分表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二.试评述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在涉外侵权法律的适用中,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五种做法,即侵权行为地法主义,共同经常居所地主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主义的历史悠久,也就是被大多数国家特别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

但近年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侵权行为的发展,对其的发展犹以美国最为突出。

而当侵权行为要件涉及两个国家以上时,在确定侵权行为地上的做法各国也不尽相同。

主要有实施行为地说,损害发生地说,分类说,对原告有利的法律说,以及实施行为地原则。

现在大部分国家都保留了侵权行为地法主义,只就是同时又做了一些补充性的立法规定来缓与该原则的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排除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而使用双方当事人之间认为合适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瞧出,在我国涉外侵权中,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认为合适的法律;当当事人有共同居所地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第二层次;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或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为第三
层次。

因此,可以瞧出,我国对侵权法律适用的确定也就是采用的混合原则,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的基础上,保留侵权行为地法主义。

对比国际社会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定,我国侵权法律适用存在一大亮点,即《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并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这种立法称为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主义。

而这种做法有福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国家又经常居所地,因此两当事人与其有更密切的关联。

但第四十四条中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对侵权的界定较为模糊且侵权行为发生后,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现象由此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此条对第三人利益保护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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