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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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助。
03
预防与控制
宣传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减少歧视和偏见,加 强社会支持。
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
开展学校教育、社区宣传、媒体报道、公益讲座等多种形式 ,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强调安全性行为、减少性接触等预 防措施。
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行为
01
02
03
安全性行为
传播途径
03
04
05
性传播:艾滋病病毒可 以通过性接触传播,尤 其是同性性行为和性滥 交行为。
血液传播:艾滋病病毒 可以通过血液传播,如 输血、注射、针刺等。
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 可以通过母婴传播,如 胎盘、分娩和母乳喂养 等。
防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控制疫情
通过防治工作,可以有效地控 制艾滋病的传播,减少病毒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实施 • 预防与控制 • 诊疗与救助 • 监测与报告 • 法律责任与监管 • 附则
01
总则
艾滋病的定义与传播途径
01
02
艾滋病定义:艾滋病( AIDS)是一种由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引 起的病毒性感染,主要 传播途径包括性传播、 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艾滋 病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监管措施和制度保障
地方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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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价格政策
制定合理的药物价格政策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 高药物可及性。
心理支持和疏导机制建立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患者缓解心理压力,增强治疗信心 。
互助小组与家庭支持
组建患者互助小组,鼓励家庭成员参与支持,共同面对艾滋病带来 的挑战。
社会理解与关爱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对患者的歧 视和排斥。
05
监测、评估与效果评价体系建 设
Chapter
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方法论述
数据来源
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社区 组织等多渠道收集艾滋病相关数
据。
数据整理
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对 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归档。
数据分析
运用统计学和流行病学方法,分 析艾滋病流行趋势、影响因素和
防治效果。
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04
社会歧视与偏见
艾滋病患者仍面临一定程度的社 会歧视和偏见,影响防治工作效 果。
高危人群防控难度大
针对高危人群的防控工作难度较 大,如性工作者、吸毒者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验分享
跨国协作机制建设
01
加强与世界各国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合作,共同建立跨国协作
机制。
分享防治经验与技术
02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分享各国在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
全球现状
全球范围内,艾滋病疫情依然严峻,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撒哈拉以 南非洲地区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但近年来,亚洲地区感染人数也在迅速增 加。
国内现状
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势,感染人数不断增加。主要传播途径为性传播,尤 其是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率较高。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并取得一定成效。

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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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社会参与、共同防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形成政府 、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防治的局面。
综合治理、科学防治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 原则,运用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知 识和技术手段,开展科学有效的防治工作。
总结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在治疗和预防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应当积极配合治疗,遵守医嘱和规范,按 时服药和随访。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可能会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严重的 危害。
其他法律责任
总结词
艾滋病防治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 属,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违反者将依法受到惩处。
相关文件或标准的制定
配套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文件的支持,如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技术 指南、工作规范等。
标准制定
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如艾滋病诊断标准、治疗规范、防护措施等,以指导和 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
THANKS
感谢观看
费用报销
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相关费用的报销。
04
治疗与救助
治疗措施
开展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通过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抑制病毒复制,控制病情进展。
定期评估与调整治疗方案
根据患者的病情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普及治疗知识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关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知识普及,提高其治疗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4]34号、苏财社[2004]6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4.07.29【实施日期】200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34号、苏财社〔2004〕6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精神,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将确定的第一批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和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卫生厅。

附件:1、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2、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体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其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传播与流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群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符合抗病毒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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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全球基金(Global Fund to Fight AIDS, Tuberculosis and Malaria):艾滋病全 球基金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筹集资金并投资于全球的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工 作。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世界银行通过其贷款项目为发展中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 持,如支持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中国艾滋病防治可持续发展项目”。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加强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 的认知和意识。
开展学校艾滋病预防教育
将艾滋病预防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开展相应的课程和讲座,提高青少年对艾滋病 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针对艾滋病感染高风险人群,如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等,开展专门的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和技能。
健康权益。
减少病毒传播
通过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减少艾滋病的传播,降低病毒
的传播速度和范围。
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及时诊断和治疗,帮助艾 滋病感染者更好地管理病情,
提高生活质量。
艾滋病防治的背景
01
02
03
全球流行趋势
艾滋病已成为全球性的公 共卫生问题,各国都在积 极开展防治工作。
我国疫情现状
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 势,传播途径多样化,防 控形势严峻。
学术成果分享
中国通过国际学术会交流与合作。
06
结论与展望
艾滋病防治的成果与挑战
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包括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加强了艾滋 病病毒的检测和预防措施的普及,以及改善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治疗和关怀等。
为患者提供身体康复、营养支持和康复训练,以帮助他们最 大程度地恢复身体功能和健康状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苏卫办社妇[2011]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10号)各市卫生局:为切实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保障项目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药品管理使用重要性的认识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是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项目工作的开展,对增强全社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科学认知,加强综合防治,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实行免费治疗,充分表明了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工作深入开展。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项目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药品管理使用制度,明确采购、领取、储存、发放和使用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药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各地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药品、生物制剂管理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切实增强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项目药品管理的职责分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流转环节多,使用人群广,管理难度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建立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药品规范管理。

医疗卫生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卫生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卫生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法规学是事业单位医疗考试中常考的科目之一,中公教育医疗卫生考试辅导专家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卫生政策法规的重点和考点-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同时也保障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其隐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

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措施包括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1)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2)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3)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4)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5)健康教育措施;(6)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关怀救助措施包括:(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艾滋病的治疗: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苏卫办社妇[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4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重大举措,能有效加强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综合防治,减少婴儿感染,保障母婴健康。

为此,国家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列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摆上突出的位置,予以重点加强。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内容繁杂,涉及环节多,推进难度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协调社妇、疾控、医政、规财等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项目工作的合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日常业务管理,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苏政办发[2002]100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性病防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2002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国家《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江苏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行动背景艾滋病(AIDS)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

我国已将艾滋病列为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

我省自1986年开展艾滋病监测以来,1991年检出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999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

研究证明,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妊娠、分娩、哺乳)三种途径传播的,其流行因素复杂,传播迅速。

上述传播途径在我国和我省均有存在,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扎毒品导致的血液传播为主,经性接触和母婴传播的感染者亦逐年增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传染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保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传染病防治的有关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卫生防疫机构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苏卫社妇[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依然严峻,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不断增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亟须加强。

为切实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科学防治,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1、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机制,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纳入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常规服务范围。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苏卫办疾控[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11〕20号)各市卫生局:2011年4月,媒体报道了邳州市吴某某被误报感染艾滋病一事。

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常州、徐州两地卫生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专门调查。

据调查,在常州打工的邳州市人吴某某于2009年11月5日在常州参加无偿献血,负责采血的常州市中心血站按规定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后,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时,误将两次初筛检测阳性结果填写为“确认结果阳性”。

吴某某户籍所在地的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传染病疫情信息系统中看到吴某某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即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在未接到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9日向吴某某下达了“HIV抗体阳性者告知书”。

吴某某于2009年11月下旬在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在获悉检测结果后,邳州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于2009年11月26日再次约见了吴某某,告知其阴性检测结果,并排除吴某某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

与此同时,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规定对常州市中心血站报告的吴某某初筛检测阳性标本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为阴性,遂于2009年11月30日对信息系统中吴某某的《传染病报告卡》作了删除处理。

受我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5月4日召集常州市中心血站、邳州市疾控中心等有关责任单位共同约见了吴某某,对其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表示赞许,对误报“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一事予以道歉,就善后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沟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苏卫基妇[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22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做好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控制和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下发各地,希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五日附件:《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一)总体目标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运行模式,降低全省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母亲及儿童的生活质量及生存率。

(二)具体目标1.开展逐级培训,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5%,检测人员培训覆盖率达85%。

2.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教育覆盖率85%以上。

3.省辖市妇幼保健院及省级试点地区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建成率100%。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自愿咨询覆盖率90%以上,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以上。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防治服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苏政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存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

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防治形势严峻。

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

要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宣传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并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

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并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江苏省劳教局艾滋病预防与行动计划(2006-2010年)-苏劳教卫[2006]4号

江苏省劳教局艾滋病预防与行动计划(2006-2010年)-苏劳教卫[2006]4号

江苏省劳教局艾滋病预防与行动计划(2006-2010年)正文:---------------------------------------------------------------------------------------------------------------------------------------------------- 江苏省劳教局艾滋病预防与行动计划(2006-2010年)(苏劳教卫[2006]4号)依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按照司法部《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年)》,结合我省劳教工作的实际,制定我省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防治、科学防治;(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加强管理教育、确保安全稳定;(四)分工协作、服务大局;(五)以人为本、保护隐私。

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建立和完善省局、劳教所二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和落实民警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计划,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以及劳教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分类管理、治疗、行为干预等各项制度和措施,杜绝艾滋病在劳教场所内的传播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二)阶段目标2007年达到以下目标:1、省局机关局、处两级负责人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和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劳教所、科大队两级负责人培训率达到90%以上,民警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编印《艾滋病防治工作文件汇编》、《劳教人员艾滋病基本知识教育读本》,供民警和劳教人员学习、宣传。

3、劳教场所医务人员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当年新进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专职或管理人员必须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4、劳教人员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8%。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通知-苏卫医[2005]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通知-苏卫医[2005]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通知(苏卫医〔2005〕7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厅直属医院,中大医院:现就省级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程序㈠凡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接受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数量和病情需要,按照免费药品目录(见附件1,今后药品目录如有调整,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通知),填写《艾滋病病人免费治疗药品申请表》(见附件2),经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省辖市市区的相关医疗机构直接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两级审核同意后,转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㈡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本地区艾滋病病人数以及申领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负责统一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免费药品。

㈢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领取的免费药品直接发放至相关医疗机构。

㈣艾滋病免费治疗药品的领取、发放及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

部、省属医院的所需药品按上述程序,由所在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二、相关要求㈠发放对象:艾滋病确诊病人以及符合抗毒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住院治疗或居家治疗的㈡登记造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由本机构负责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㈢加强管理: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4]34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对其接受治疗和日常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并采取其他一切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苏卫疾控[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6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保证艾滋病防治关键措施能够全面落实到位,防治工作能够起到实际效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根据传染病控制的基本原则,从几个关键环节着手,在发现感染者(传染源)、管理感染者/病人(传染源)、预防新发感染(减少传播)和治疗病人等主要方面选择了十个指标,用以评价、了解各地艾滋病主要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检查本地区艾滋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确保到2007年底以市为单位达到各项指标。

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指标一:个案流调率定义:指当年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时已经是艾滋病病人的个案流调率。

分子: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完成个案流调的人数。

分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的总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新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的个案流调率,常住人口达到85%,流动人口达到55%。

指标二: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定义: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确认后5日内完成网络直报的人数占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的比例。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九月二日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所称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疾病的发生所规定的其他性传播性疾病。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艾滋病、性病防治实行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策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保障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预防、监测、疫情的统计、报告、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性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全员培训;(四)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五)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六)对艾滋病、性病病人进行随访指导;(七)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实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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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
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七条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
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以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卫生、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并对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实行费用减免。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

在全社会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

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途径,
提供便捷的安全套发售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第十条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第十一条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二条禁止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或者精液。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必须对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精液的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第三章控制
第十三条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

对自愿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与血液初筛检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地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的地点以及联系方式。

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对自愿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开展治疗咨询,并指导其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强制检测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第十五条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毁形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检验、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第十八条艾滋病病毒的保存、传递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法通报和公布本省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疫情。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疫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定期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在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群中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和干预措施;负责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定期进行随访。

第二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国境口岸相关人员实施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以及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被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二十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宣传和安全套的推行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发现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社会捐赠和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第三十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履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学习有关防治知识,接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不得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人。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
受医学指导。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接受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应当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入生产的原料血浆和出厂的血液制品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对有关医疗、卫生器材及用品进行消毒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各自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艾滋病(AIDS),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本条例所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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