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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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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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公司或保安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供的安全防范、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安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保安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必须注册登记、装备完善,保证运营安全。

第七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安服务方案,确保服务行为和服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控保安人员的行为举止,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涉及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犯罪分子勾结。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委托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辱骂、殴打或以暴力手段对待委托人或他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政府对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人员,政府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解雇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对于保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赔偿。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1.08.09•【字号】粤价[2001]18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安全防范咨询;(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1-13 17:56:21]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保安服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权等活动。

第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提供保安服务的,以及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第八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五)有充分的保安业务需求,能够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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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粤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令第70号《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i24407 5F57 彗24045 5DED 巭36101 8D05 贅30296 7658 癘#22259 56F3 図(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服务设施、设备;(六)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保安服务设施、设备;(六)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保安员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满18周岁;(三)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安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和制度。

以下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一、保安服务管理机构1. 确立或委托专门机关或协会负责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2. 机构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的管理规定、标准和操作程序。

二、保安服务从业人员1. 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技能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确定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保安服务管理1. 确立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

2. 设立保安服务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监管机构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保安服务项目1. 确定保安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如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巡逻、安全防范培训等。

2. 对特定场所和重点部位的保安服务进行专门规定和管理。

五、保安服务合同1. 保安服务机构和客户之间应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对保安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管和纠纷解决进行相应规定。

六、考核与评价1. 对保安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以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

2. 确定考核评价的指标和方式,对达标和优秀的保安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荣誉。

七、纪律与处罚1.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行业纪律的执行。

2. 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以上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具体制定和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保安管理条例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细则保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维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合理的规范和细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保安管理条例的细则和意义。

一、执勤制度执勤制度是保安管理的基石,对于保安人员的日常执勤行为和工作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保安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保安人员的执勤时间、地点和任务,并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同时,还应对保安人员的执勤装备、训练和技能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

二、安全巡逻安全巡逻是保安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保安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巡逻的频次、路线和报告要求。

同时,还应明确巡逻时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式,以保护好社会公众的安全。

此外,保安管理条例还应规定保安人员的巡逻装备和技能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三、安全出入安全出入是保安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有助于防止非法入侵和保护机构的安全。

保安管理条例应规定出入口的布局要求、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访客登记制度等细则,并强调保安人员的在岗执勤要求。

通过健全出入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安全风险,提高保安管理的效果。

四、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处理是保安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保安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分工,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方式。

同时,还应规定保安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突发事件处理的规范化将有效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为社会公众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五、职业道德和培训保安管理条例应规定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诚信守法、服务群众、保密等方面,以维护其职业形象和社会信用。

同时,还应规定保安人员的培训制度和要求,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知识、突发事件处理、法律法规等方面,不断提升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监督机制保安管理条例应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规范得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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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
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经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应当有10名以上持《资格证》的保安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以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7日内提出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作出批准决定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变更负责人,应当报审批的公安机关备案。

内部保安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服务项目和提供超出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服务。

第十一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需要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担任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守护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从事押运类保安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60日。

上述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资格
证》;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在从业期间每年应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国家规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

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统一穿着和佩戴省公安厅监制的保安
服装和标志。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制作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和标志。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和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一)所属保安员在执行勤务中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二)聘用无《资格证》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十九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五)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被注销《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担任保安员。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发布日期:[2009-1-5 14:13:34] 共阅[1226]次
为加强保安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保安员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如下:
保安员培训教学标准学时安排表
其中:
A—高级保安师(咨询评估、培训指导)
B1—保安师(人力防范)
B2—保安师(技术防范)
B3—保安师(保安管理)
C1—高级保安员(守护)
C2—高级保安员(巡逻)
C3—高级保安员(押运)
C4—高级保安员(技术防范)
D1—中级保安员(守护)
D2—中级保安员(巡逻)
D3—中级保安员(押运)
D4—中级保安员(技术防范)
E1—初级保安员(守护)
E2—初级保安员(巡逻)
E3—初级保安员(押运)
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以下学时均为标准学时。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技能操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个学时。

保安员培训教学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注:标注“*”部分,为本级保安员不要求的教学内容和目标(下同)
第二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第三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第四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第五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第六阶段
理论教学
技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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