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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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主岭、梅河口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9〕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
(财社(2019)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4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在脱贫攻坚期间,中央和省财政每年通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救助资金、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救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统一作为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专门用于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
据本办法规定的因素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市县财政、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点结合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重点工作因素、财力和城乡困难群众因素等。
测算公式为:
1.重点工作因素
地方病医疗救助补助金:按全省地方病医疗救助补助金总额÷全省地方病患者总人数×某市县地方病患者人数。
2.财力和城乡困难群众等因素
按照户籍人口因素占25%、困难人口因素占25%、救助人次(住院+门诊)因素占20%、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占20%、资金支出因素占5%,绩效因素占5%的比例确定。
(1)按户籍人口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户籍人口数÷全省户籍人口数×分配资金额×25%;
(2)按困难人口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困难人口数÷全省困难人口数×分配资金额×25%;
(3)按救助人次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救助人次数÷全省救助人次数×分配资金额×20%;
(4)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分配资金:(全省平均人均财力÷某市县人均财力)÷∑(全省平均人均财力÷某市县人均财力)×分配资金额×20%;
(5)资金支出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各市县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分配资金额×5%;
(6)各市县绩效因素分配资金:某市县地方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各市县地方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分配资金额×5%;
某市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额合计=重点工作因素分配资金额+户籍人口因素分配额+困难人口因素分配资金+救助人次因素分配额+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分配额+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分配额+资金支出分配额。
(二)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
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因素,省级配套大病兜底救助资金主要考虑各市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因素和大病兜底人均补助标准,按照深度贫困县人均240元、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困县人均210元、非贫困县人均180元的标准分配下达,不足部分,由当地负责筹措;对经分配使用后大病兜底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相应扣减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市县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分配额合计=某市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人均补助标准
(三)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城乡常住人口数因素和绩效因素分配下达,不足部分,由当地负责筹措;对经分配使用后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相应扣减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市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配额合计=某市县城乡常住人口数÷全省城乡常住人口数×分配资金额。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其中涉及与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配套下达的,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病兜底救助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