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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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我省在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驻粤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的境外涉及我省和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领海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省内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3.1 境外涉及我省重大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省在境外机构和人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我省配合或采取

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

1.3.2 省内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外国驻粤领事机构、外国驻粤外交机构和人员,其他外国公民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以及外国公民在粤进行较大规模的非法集合、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2 分级标准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省在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外办)合署办公,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3.3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3.1 处置境外涉及我省突发事件

处置境外涉及我省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省外办结合《广东省在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3.3.2 处置省内涉外突发事件

处置省内涉外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省外办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机制建立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研判、发布机制。

4.2 预警信息收集

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广泛收集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3 预警分级和发布

4.3.1 预警分级

按照涉外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外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公民出国旅行预警信息统一由省外办根据外交部口径转发。

5 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

6 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6.1 信息来源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主要来自于国家和省有关单位,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网络报道等。

6.2 信息收集

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接到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6.3 信息报送

(1)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处置的相关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办,省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对于敏感的涉外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3)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上报涉外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向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作。

6.4 信息发布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外办共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3 物资保障

7.3.1 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3.2 我省在境外机构必须注意工作和生活场所的安全防范、水电设备、通信设备的安全维修保养,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安保措施。

7.4 组织保障

7.4.1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7.4.2 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支援、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外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人员及时到位。

7.5 培训与演练

7.5.1 涉外人员要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任务。

7.5.2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对出境的我省公民、企业,省外办和有关派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7.5.3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增强与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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