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附表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身份产权——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变革过程的一种解释
∗㊀本研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创新和意识形态建设研究 (18ZDA163)的阶段性成果㊂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田毅鹏教授诸多指点,形成初稿后得到李培林教授的重要修改建议,其后在多场会议交流中,刘世定教授和黄宗智先生针对本文涉及的理论交锋和概念重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周雪光㊁折晓叶㊁曹正汉㊁蔡禾㊁宣朝庆㊁刘平㊁刘玉照㊁刘能㊁王水雄㊁屠凯㊁仝志辉㊁符平㊁汪建华对文章提出批评建议,李勤璞先生对篇章结构和文字打磨帮助甚大, 历史㊁经济与社会 读书小组王余意等学友对本文亦有帮助,感谢以上师友,同时特别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㊂身份产权∗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变革过程的一种解释王庆明提要: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身份是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一个结构性位置或同一层级组织(个体)之间横向的连接关系及其认同,组织与个人的稀缺性身份在特定的关系结构中得到形塑和界定,他们在社会认可的前提下依凭身份获得㊁占有资源,即拥有一种 产权 ㊂本文追寻东北某厂办集体企业的改制过程,揭示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将 身份 变量引入产权分析,考察不同身份性质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内不同身份职工的产权界定过程,发现影响企业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企业所有制等级㊁企业行政级别㊁企业规模以及企业在社会分工中的位置和行业属性,影响企业职工身份产权的主要因素是职工的所有制等级㊁职工的身份类型(干部/工人)㊁职称㊁工种和工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 身份是一种产权 这一命题㊂关键词:身份产权㊀厂办集体企业㊀产权变革㊀社会转型一㊁问题的提出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是中国自1978年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孙立平,2004)㊂在改革开放历经四十余年后的今天,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已然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事实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特征的重要表现㊂然而,对于中国产权关系变革的整体进程,我们似乎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诠释,因561社会学研究㊀2019.5为中国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产权并非二分的 公有 私有 这般简单㊂实践表明,从公有产权到私有产权的转变往往呈现为连续谱,而不是两个对立的类别(李培林,2004;杨典,2013;王庆明,2018㊁2019)㊂改革进程中,在同一体制下甚至同一企业组织框架内,国有产权㊁集体产权㊁个体产权等多重产权结构往往并存互融,共同构成了中国产权实践的真实样态㊂作为一个 试验场 ,这种多元复合的产权形态以及独特的产权变革进路对既有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㊂长期以来,产权研究被视为经济学的专擅领域㊂自罗纳德㊃科斯(RonaldCoase)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新制度经济学逐步将 交易成本 (transactioncosts)概念引入产权分析之中,并力图建构一种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 新企业理论 (Coase,1937;Alchian&Demsetz,1972;Demsetz,1988,2002;Hart,1995)㊂新古典经济学从技术角度理解生产性组织,强调企业是通过投入㊁产出的技术组合实现利润目标的 黑箱 ㊂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是没有结构的,只是生产的函数㊂科斯以降,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生产性组织的内部安排和制度结构及其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㊂与既往经济学者一味强调市场定价机制是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不同,科斯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㊂定价过程所需的谈判㊁签约㊁监督以及纠纷化解等费用被科斯统称为 交易成本 ㊂他认为,企业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避免或减少在市场上依托定价系统进行交易所花费的成本,企业构成了替代市场定价机制的另一种配置资源的形式(科斯,2010)㊂其中,交易成本概念 区分了在企业内部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差异,比较了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与借助市场交易手段的成本差异 (科斯,2008:43)㊂科斯开创的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将 企业 视为一个或一组市场性合约㊂然而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并不是科斯意义上的 企业 ,它并非以市场性合约为基础㊂在计划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也要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只不过对生产要素的利用不是所有者基于合约框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后的行政指令性调配㊂经济学家周其仁由此强调,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不是 产权虚置 而是 非市场合约性 (周其仁,2004:179)㊂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变革以市场化手段推进,但在政治体制连贯性这一前提下,企业的 非市场合约性 特征依然存在;基于此,社会学者开创了 产权的社会视角 ,将相661关研究向前推进一步,①强调企业是嵌入社会关系之中的,企业的产权形态是适应制度环境的结果㊂较之科斯意义上的 市场性合约 ,社会学者观照的企业是一种 社会性合约 (刘世定,2003,2012;折晓叶㊁陈婴婴,2005;周雪光,2005;渠敬东,2013a,2013b)㊂产权的社会视角为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㊂新时期国企继续深化改革,其主要方向一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革,②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厂办集体企业进行彻底的产权剥离㊂以混合所有制㊁现代公司制和绩效目标为指向的产权结构调整使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有了坚实的基础㊂厂办集体改革虽已有十余年,但仍遗留了一些重要问题㊂2005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推行厂办集体企业试点改革;③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又于2011年发文强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决定用3-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㊂④鉴于实践中厂办集体的分离仍面临诸多困难,2016年11月,国务院不得不再次发文要求 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㊂⑤政策法规与改革实践间的这一张力呈现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央财政大力扶持以及中央政府强761论文身份产权①②③④⑤ 产权的社会视角 是对社会学产权研究的一种概括性表达,2005年‘社会学研究“陆续刊发多篇有关产权社会学的论文,2006年‘中国社会学“第五卷精选五篇代表性论文集中转载刊出㊂曹正汉和渠敬东分别从博弈论和总体性解释框架的视角对这些文献进行了分析性评述,将 产权的社会视角 提升为社会学者研究产权的一种独特范式(曹正汉,2008;渠敬东,2013a,2013b)㊂后续很多研究者在此范式的引导下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 组织权 (刘世定,2012)㊁ 控制权 (周雪光㊁练宏,2012;周雪光,2015)㊁ 追索权 (折晓叶,2018)㊁ 弱者的产权 (曹正汉,2011)㊁ 不完全产权 (刘世定,2008;王庆明,2015b)等概念,深化并拓展了产权的社会视角,本文中 身份产权 的分析框架亦是在这一研究谱系下的一种努力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股权结构多元化成为新时期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㊂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同意批复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 2005 88号)㊂该‘意见“第四款 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㊁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㊂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㊁有色㊁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㊂ 参见财政部㊁国资委㊁劳动保障部‘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11月6日),财企 2005 122号㊂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8日),国办发 2011 18号㊂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2016年11月1日),国办发 2016 62号㊂力约束这双重前提下,一些地方(尤其是东北地区)厂办集体企业产权改制仍难以推进?厂办集体企业产权的特殊性在哪里?在经历上世纪80年代关于城镇集体经济 存在必要性 的讨论㊁90年代中期关于清产核资的争论和2002年以来关于 主辅分离 的政策性探讨之后,厂办集体企业的研究在经验探索和理论分析上都没有实质性推进㊂①从既往政策法规和改革话语不难发现,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多聚焦于厂办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性,将改革视为经由产权剥离实现产权清晰化的过程㊂但这种理论和政策预期,在面对厂办集体产权建构的历史过程以及多元主体的产权追索时遭遇了困难㊂现代产权经济学以 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 为基本假定,强调产权形态是企业组织独立性的反映㊂但在实践层面,中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它与制度环境㊁其他组织或组织内不同群体持续交往互动的结果㊂所谓产权的 模糊 ,有时是不同身份的企业组织以变通方式适应所处制度环境以获取地方保护或稀缺资源的策略性机制(周雪光,2005)㊂作为独特的组织类型,厂办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它与乡镇企业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处于国有企业的制度环境内,为国企内部的二级产权单位(渠敬东等,2009)㊂在层级化的身份结构中,名义上自负盈亏㊁自主决策的厂办集体,实践中通常由主办国企支配㊂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以产权清晰为目标指向的改制过程中,与制度环境类似的国有企业㊁产权性质相仿的乡镇企业相比,厂办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逻辑上呈现出哪些差异,差异背后又存在怎样的产权正当性?以上述问题为指引,笔者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尝试引入 身份 变量,分析不同身份性质的企业组织以及同一企业组织内不同身份的企业职工在产权界定和权利诉求过程中的不同理据㊂本文提出 身份产权 的概念,强调 身份是一种产权 这一中心命题㊂与聚焦于861社会学研究㊀2019.5①追溯起来,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强调厂办集体企业是重要的研究课题㊂1984年他在包钢考察时提出了国有企业内部的 人文生态失调 ,即 一个企业受到来自设备和制度的种种限制,无法消化企业内不断增长的人口的现象 ㊂尤其对嵌入型的孤岛式企业,单位不但要解决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还要解决职工家庭成员的就业㊂在这种现实压力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开始创办集体性质的小厂以吸纳国营企业职工的家属和子弟,费先生将这种用 亲属原则 经营企业的现象称为 一厂两制 (费孝通,1992:176)㊂其后他在带领研究团队调查甘肃边区企业时发现,当地一些大型国企通过和地方政府合作,打开企业大门办集体企业,既解决了人文生态失调,也冲破了限于企业孤岛内部的社会连接,使国有企业与所嵌入地区的政府和民众成了 利益共同体 (费孝通,1990)㊂遗憾的是,后续研究没有持续跟进㊂论文身份产权产权之制度视角的发问略有不同,本研究着眼于厂办集体多重产权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及其行动策略㊂下文将首先讨论既往产权研究中身份与产权的逻辑关联,进而定义 身份产权 的概念;其次,将考察厂办集体企业的历史起源及其特定性质,交代文中个案选择的学理依据;再次,将以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家厂办集体企业为个案,探究产权改制的整体过程,揭示厂办集体产权变革的独特机制;最后,总结比较厂办集体产权界定与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不同之处,讨论并扩展身份产权研究的相关议题㊂二㊁身份与产权:产权界定的社会逻辑(一)把 身份 带入产权分析中来现代产权经济学家阿曼㊃阿尔钦(ArmenAlbertAlchian)指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钦,2014)㊂产权得以强制实施的基础是其法定权利(legalentitlements)及约束边界㊂有效的产权结构是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大收益的手段和工具㊂在这个意义上,哈罗德㊃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认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时产生的(德姆塞茨,2014)㊂由此可见,产权经济学主要关注给定的产权特征(清晰或模糊㊁完全或不完全)对行为激励和资源配置绩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刘世定,2012)㊂然而,在急剧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的产权形态及其特征往往不是给定的静态结构㊂由此,更重要的问题是:动态演化的产权是通过何种机制被界定出来的?这一被经济学家忽略的问题恰恰构成了社会学产权研究的重要内容㊂社会学的产权研究聚焦于 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 ,考察行动者的动机和价值取向,分析产权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被自发地建构出来以及在互动过程中受制于何种社会规范(曹正汉,2008)㊂在既往研究中, 身份 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影响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变量,例如不少研究者关注的村庄或其他组织中的 身份成员权 问题(申静㊁王汉生,2005;朱冬亮,2013;折晓叶㊁陈婴婴,2004,2005),私人企业通过 戴红帽子 实现身份转换的问题(刘世定,2003;曹正汉,2006),身份961认同㊁身份权利竞争和身份关系影响产权界定的问题(张静,2010;曹正汉等,2012;周雪光,2005),以及因身份差异造成 同物(产)不同权 的问题等等(刘世定,2003;王庆明,2015b),等等㊂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但没有系统性地回答一般问题,即 身份 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构成产权㊂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通常不将 身份 作为重要议题㊂①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多关注产权的 排他性 (exclusivity)和 可让渡性 (alienability)这两个基本特征,聚焦于产权的制度设置㊁权利边界以及产权转移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Demsetz,1988)㊂产权经济学强调物品交易的实质是附着在物品之上的权利转移, 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 (德姆塞茨,2014:70)㊂不同交易者对同一经济物品的占有意味着对附着在这一物品上的同一束权利的占有,此即 同物(产)同权 的逻辑㊂这里的预设是,在完备的市场条件下,交易者的 身份 并不直接影响产权交易和权利转移(王庆明㊁蔡伏虹,2013)㊂由此,不难发现,在现代产权经济学视域下,市场竞争参与者被隐去了身份差异,消费者或生产者㊁求职者或雇佣者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与其身份无关,其竞争目标是获得对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㊂此外,市场参与者竞争的是交易机会,在技术和质量给定的前提下,通常出价更高或要价更低的一方获得交易机会,价格机制不因竞争者的身份而改变(曹正汉等,2012)㊂071社会学研究㊀2019.5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斯1960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讨论外部性问题时,涉及了所有者身份对产权界定和交易的影响,他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市场协商减少(或消除)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差㊂只不过,科斯是在交易成本给定的前提下讨论所有者身份问题的㊂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协商可以消除外部性,所有者身份确定与否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当交易成本存在时,或者说当交易双方在竞争作用下在一定程度上左右需求结构时,交易者的身份就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㊂科斯通过一系列纠纷现象揭示外部性的重要,如面粉厂的粉尘污染对附近的洗衣店而言就是一种外部性,因为粉尘增大了洗衣成本;若由面粉厂或洗衣店的所有者承担粉尘污染的责任,外部性会受到哪些不同影响?再如,牧民的牛群因监管不力糟蹋农民的庄稼,如果让农民或牧民控制牛群走向,外部性又会受到哪些不同影响?德姆塞茨由此认为,更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改变所有者的身份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什么时候则不能?不过,科斯关注的所有者身份多是一般意义上的 生产者 ,如养牛的牧民㊁种庄稼的农民㊁面粉厂的所有者㊁洗衣店的所有者等,而非市场中的 消费者 身份㊂德姆塞茨在科斯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了所有权结构与所有者身份的关联性问题(Coase,1960;德姆塞茨,1999)㊂此外,阿克洛夫等人直接提出了 身份经济学 (IdentityEconomics)的问题(Akerlof&Rachel,2000,2010),但这些研究者都没有在一般意义上讨论身份与产权的逻辑关联㊂本文则试图立足转型中的中国,从身份与产权紧密关联的经验事实出发,揭示产权界定的身份逻辑㊂论文身份产权然而,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当事者权利边界的划定往往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并因此引发身份权利的竞争㊂具体而言,其一,竞争者根据自身的身份等级展开竞争,目标是获得更高的身份权利,而后再依凭身份权利获取或分享稀缺性资源;其二,参与者并不竞争交易机会,而是竞争特殊权利,其结果是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身份权利的不平等配置(曹正汉等,2012)㊂曹正汉等人将身份权利竞争与市场竞争相比较,开辟了将 身份 变量引入产权分析的路径㊂无疑,身份权利视角是身份产权分析框架的重要支点,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在学理上,身份与产权具有何种逻辑关联?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把身份带入产权分析中来,并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厘定身份产权的概念㊂(二)身份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对身份概念的理解多以传统社会结构为经验基础的, 从身份到契约 的转变被视为一切社会进步的铁律(梅因,2011:112)㊂然而中国社会的转型实践表明,现代契约关系与身份关系可以在同一体制下并存互融,身份是能够穿透体制的一种重要机制㊂张静指出, 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㊁义务㊁责任㊁忠诚对象㊁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权利㊁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性理由 (张静,2005b:4)㊂中国四十年的改革进程是产权所有者其合法性身份不断转换的过程㊂具体而言,在传统公有制产权框架下,家庭财产外的一切生产类财产和稀缺性公共资源一般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个体或由他们自愿合作产生的团体不具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性身份,只有承包㊁使用㊁租赁的权利㊂一方面,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催生个体化的产权诉求;另一方面,以国家㊁集体为优先的产权界定机制仍然存续,使得公共和私人之间的产权纠纷频频上演㊂在产权纠纷的化解实践中,调解者往往秉持 双重承认 原则,即既认可个人投资是产权身份的合法性来源,亦承认公共服务和管理是产权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性来源㊂张静将这种权利声张与利益分配分开处理,把产权所有者合法性身份的双重确认机制称为 二元整合秩序 (张静,2005a)㊂这种秩序揭示了身份与合法性的内在逻辑关联㊂身份界定往往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历史社会学家查尔斯㊃蒂利(CharlesTilly)指出, 身份处在与其他人的关系171之中 而且相同的个人㊁团体和社会场所,当他们从一种关系向另一种关系转变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一种身份向另一种身份转变 (蒂利,2008:9)㊂蒂利的意思是,身份是附着于特定关系之上的,并且这种关系是在个人与组织的相互作用下得以形塑的㊂不同的关系结构意味着不同的身份权利㊂立足转型中的中国这一制度背景,曹正汉等人将身份权利界定为 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㊁与个人身份相连的㊁有差等的权利 ,认为身份权利既包含在与个人身份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中,也包含在因个人身份所获得的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支配权和分享权之中,其中身份权利最实质性的内涵是 附着于个人身份的㊁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分享权 (曹正汉等,2012:281-282)㊂以上三者强调社会成员的个体性身份在特定关系结构之中的嵌入㊂在实践中,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不同,产权占有状况也会有很大差异㊂经济学者通常强调企业的独立性,社会学者则更关注企业组织适应所处制度环境的过程㊂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企业组织与上级主管部门等其他组织构成一种独特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为每一类组织提供可信的承诺和独特身份(周雪光,2005)㊂在此意义上, 身份 可定义为社会主义体制中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一个结构性位置或同一层级不同组织(个体)之间的横向连接关系及其认同㊂无论是纵向等级序列中的优势位置还是横向连接关系中的致密结点,都是组织或个人竞相争夺的稀缺性资源㊂身份与产权的逻辑关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组织或个人的稀缺性身份在特定关系结构中得以形塑和界定;第二,一旦组织或个人依凭身份获得或占有资源并被社会认可,此时身份就意味着一种产权㊂这为我们从身份视角理解产权开出了一条重要道路㊂一般意义上,身份与产权的关系可以在两个解释路径上进行分析,即将身份作为因变量或自变量㊂首先,当我们将身份作为因变量时,一个组织或个体的产权占有状况是形塑其身份的重要因素,占有资源的多寡㊁占有资源的类型及稀缺性程度㊁占有的具体形态(完全占有或部分占有)以及占有的时限等等都会影响其身份,①如马克思基于资源占271社会学研究㊀2019.5①刘世定提出 占有的三个维度 ,即占有的排他性方位㊁占有方式选择的范围和占有的时限(刘世定,2003),这是理解产权占有状况的重要理论参照㊂有和产权结构来定义的阶级身份;①其次,当我们将身份作为自变量时,即当我们强调身份是构成产权函数的一个自变量时,稀缺性资源占有者的身份是影响产权界定和权利转移的重要因素㊂无论是集体主义时期单位化的身份序列,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体制二元的社会身份结构,②在政治体制连贯的前提下,身份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且,在社会认可的前提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经由身份获得或占有各种稀缺性资源㊂在这个意义上, 身份 就是一种 产权 ㊂本项研究主要是在后一种解释路径上的推进㊂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框架内,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㊁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及其认同都是影响其产权界定的重要因素㊂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无论是组织的身份还是个体的身份都能影响资源占有状况和产权界定㊂刘世定教授从 占有 这一基础性的概念出发,将产权定义为 行为主体得到社会认可的对经济资源的占有 (刘世定,2012:73)㊂在吸收产权的 社会界定 的基础上,笔者将身份产权的概念定义为行为主体(组织或个人)经由身份获得社会认可的对经济资源的占有㊂身份产权的实施和认可是通过两个层面实现的:一是制度性认可,这是指经由正式制度包括国家政策㊁法律法规等确认的社会身份关系,其中,社会成员的权利㊁责任和义务关系以及在这一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由正式制度强制规约达成的;二是非制度性认可,这是指社会成员或组织关于自我身份的期待㊁接受㊁认同以及对于身份的建构和选择㊂前一种认可是相对稳定的,在既有正式制度变革之前,对身份的确认不易改变㊂后一种认可则关乎社会成员或组织的主观选择,有更大的变动空间㊂无论是国家制度㊁法律法规㊁社情民意还是社会成员或组织的自我认同,都既可能创造㊁确立㊁维护一种身份结构,也可能消除㊁破坏某种身份结构,从而使社会中的权威资源重新配置㊂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身份系统意味着权威资源的政治配置安排(张静,2005b)㊂从身份系统转变与资源重新配置的对称关系来看,一个企业的产371论文身份产权①②雅诺什㊃科尔奈(J nosKornai)指出,马克思的 阶级 是社会中具有相同产权结构或 产权关系 (主要是指与生产工具的关系)的一群人(科尔奈,2008)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工人阶级㊁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构成 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他们分别是劳动力的所有者㊁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马克思,2004:1001),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也涉及了身份与产权的关联这一议题㊂体制二元结构是指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机制和市场化社会机制共生的社会结构,其实质是与一定产权关系相联系的两种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和文化模式(刘平,2007)㊂。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
厂办集体企业房产土地处置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18号2.2011-2015年间,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又陆续印发了关于规范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相关通知:(1)《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3)《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7)《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5.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7.《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8.《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附件: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集体企业房屋、土地情况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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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企业资产处置程序与难点问题分析(附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文件清单)摘要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尤其是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众多。
自200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2005年东北地区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示范地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程序。
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职工安置等问题。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国有企业和大集体改革实务,结合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就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原则、程序、方法进行说明,并就资产权属不清、抵押查封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做探讨分析。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规范操作原则,按照各种规定做到边界清晰,操作规范,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坚持公开原则,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要对职工公开,防止有人中饱私囊。
二、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和办法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
【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及相关法制法规,制定本办法:一、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主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地处置厂办大集体中的各类资产,做到边界清晰,防止侵犯集体资产权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现实问题。
厂办大集体改革应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采取多种途径分类处置资产。
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及方式(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经主办国有企业报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主办国有企业核实和界定厂办大集体产权归属。
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需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指导主办国有企业组织进行产权界定或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并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31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对“三无”企业,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主办国有企业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实际,区别不同情况r分类进行资产评估。
对实行合资、合作、产权出售等改革形式的厂办大集体,需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对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只对变现资产进行评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3•【字号】吉财产业〔2019〕358号•【施行日期】2019.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9〕358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厂办大集体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5月3日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袁敬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相关城市已完成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 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 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 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 的专项资金数额;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 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 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 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 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 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 申请补贴需 情况等; 提交材料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 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 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 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 情况明细表。
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地方国企及央企下放到地方的大集体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 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资产质量差、停产歇业普遍、离岗职工多,地方政府改革成本压力大 先预拨,后清算 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在预拨阶 段,考虑到厂办大集体改革尚未进入具体操作阶段,职工的实际工龄 和工资水平难以核实,因此,补偿金总额=(净资产-企业职工的 平均工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数*50%或100%)*70%,同 时,预拨资金下达时暂不考虑奖励因素。改革工作完成后,中央财政 依据各省上报的清算报告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补助 资金和奖励资金。 为缓解地方政府的现金压力,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 主体,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 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度,分年度清算。 1、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2、未参保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45个工作 日人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财政部,抄送属地省级 财政部门 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 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 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豫财税政[2011]84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行为,我厅对2011年9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和失效33个文件。
具体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见《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发〔2011〕18号)通知》(国发〔2016〕19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2011〕111号)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2014]112号)
作计划安排)》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
333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各中央企业将“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特殊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
从清理结果看,中央企业普遍存在以上各类特殊资金(资产)。
为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本通知所称特殊资金(资产)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资产),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表的各类资金(资产)。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要加强组织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特殊资金(资产)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实行专业、规范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资产)安全。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各中央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各类代管资金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内控制度或专项管理办法。
对于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对于国家没有统一管理要求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管理办法。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中央企业(名单附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可以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主要资产项目和方式(一)厂办大集体改革所需费用首先应当以集体净资产或者有效资产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规定争取财政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也可以向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一个经营年度以上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4.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
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难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评估费用的缺口部分,主办国有企业可以予以补助。
6.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支付的资产项目。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和预留成本的有关问题(一)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和预留的改革成本项目和费用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8号文件、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及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20年九月整理).doc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
〔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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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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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3号
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156526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1日财企[2007]3号)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市)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进行改革试点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二、预拨补助资金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申请。
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各试点城市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及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财政部对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50%的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四、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试点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财企[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指导意见》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三、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五)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3)及数据软盘。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社[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民政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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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名称: 已妥善安置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人数 序号 厂办大集体名称 主办企业名称 厂办大 厂办大 未停产厂办 集体所 集体运 大集体上年 在地 行状况 度利润总额 合计 其中:在岗 职工 离岗职工 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 离岗职工 上年平均 平均工龄 平均工龄 工资水平 厂办大集 体所在地 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 按标准应 支付的经 济补偿金 数额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变现额 合计 单位:人,年,元/月,万元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中央财政应 中央财政应 其中:用于支付 问题是否 补助比例 补助资金 经济补偿金数额 解决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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