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组织信任危机成因及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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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组织信任危机成因及其对策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慈善组织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影响其自身发展的问题。信任危机无疑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分析其信任危机的成因,并以此提出化解危机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慈善组织信任危机成因对策
慈善组织主要是指以从事慈善事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社会自治能力,进行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等功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慈善组织在社会救济、扶贫开发、救灾抢险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扶危济困,互帮互助精神的弘扬以及社会资本的积累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近年不断出现的有关中国慈善组织的丑闻事件,如2001年的“中国妈妈” 胡曼莉盗用慈善组织名义谋取私利,“希望工程”善款被人侵吞,2002年山东一民办孤儿院院长董玉阁因诈骗罪锒铛入狱,以及2011年中国红十字会因“郭美美”引发的相关丑闻等,均使中国慈善组织的信任基石遭受不同程度的冲击。
一、慈善组织信任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慈善组织工作宗旨的要求与其实际中组织行为的差距
慈善组织与私人企业的最大不同是,慈善组织是致力于慈善事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类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的诚信问题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社会把一部分重要的社会职能——启迪心智、扶危济困、升华灵魂、保护健康和安全托付给了这些组织。而这部分社会职能所包含的意义则深刻地体现在绝大部分慈善组织活动宗旨的内在要求上。因而,慈善组织能否践行组织宗旨,能否履行工作职责将关系着自身形象与信誉的能否维系,乃至组织的生存和长远发展。而近年来不少借慈善之名、公益之名而行私欲之实等偏离慈善组织使命的行为,无疑在不断地削弱甚至摧毁着慈善组织的信誉基石。
(二)信息不对称加剧社会的不信任
慈善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若是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就有可能在慈善组织与公众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引发公众的误解与质疑。当谣言飞起,势必引发人们不断地猜测与怀疑,加剧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2011年6月,一个名叫郭美美的女孩打着“中国红十字会”的招牌在网上炫富,尽管事后经多方查证并非其所自称的“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但是,此次事件还是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红十字会持续关注与质疑,并导致了中国红十字会自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信任危机。
(三)产权模糊导致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监管不力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社会团体属性定位的影响,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官办体制,既保留着政府附属机构的身份,又含有其民间组织的特点。慈善组织角色与身份的模糊必然带来产权的不清,进而出现管理者、经营者职责不明的状况。一方面,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重审批而轻监管,重视对慈善组织成立的限制而忽略其运行状况的监督;另一方面,行动的受限与权责的不相匹配致使慈善组织对自身的运行缺乏激励机制,进而低效失灵。管理的混乱以及监督的不力,就有可能出现以公谋私的现象,最终导致诚信危机。2001年《南方周末》报道的“希望工程”因管理漏洞导致善款被人侵占的事件,以及2004年西安体彩中心主任造假、受贿被判刑的案例,就很好说明了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的后果。
(四)中国传统信任文化以及当代中国信用建设薄弱状况的不利影响
著名学者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以宗法群体为本位而存在的“差序格局”,[1]在这种差序格局下,人们往往以血缘亲疏关系来构建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弗朗西斯.福山在研究企业规模与社会资本的关系时也指出,“华人本身具有强烈地倾向于只信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而不信任家庭和亲属以外的人”。[2]从费孝通和弗朗西斯.福山的分析来看,中国社会里的信任更倾向于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因而,中国人对宗族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则是一种相对薄弱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社会信用建设薄弱的现状和一些地方政府失信于民的负面效应,无疑也成为了加剧社会互不信任的因素。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旦慈善组织的某些负面信息遭到曝光,就极易导致公众信任基石的逐步瓦解,使该组织乃至整个行业陷入信任危机的状态。例如,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在遭受公众排斥的同时,全国其他慈善组织也受此牵连,导致受捐总额从3—5月的62.6亿元剧降到6—8月的8.4亿元,降幅86.6%。[3]
二、化解慈善组织信任危机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组织成员使命意识,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水平
组织使命反映的是组织存在与发展的目的、宗旨。慈善组织以志愿提供公共物品,谋取公共利益为己任。西方学术界更把慈善事业称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而言,慈善组织的最高使命就是美国宗教哲学家尼布尔所描述的“最高的社会道德理想”[4]——实现公正。而强化组织成员的使命意识,并提高其自身的道德水平,使之尽量达到“最高的个人道德理想”[5]——无私,这是慈善组织减少失灵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慈善组织组织应该在组织内部制定良好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对组织成员的宣传教育力度,使无私、奉献、正义、公平等良好社会价值深入人心,并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保证组织成员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改革和创新管理制度,采用透明化工作机制
委托——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工作机制仍然很陌生。而慈善组织工作机制的神秘性,尤其是捐赠款、捐赠物的来源与去向之模糊性,极易让公众产生不信任感。如何做好工作机制的透明化,将善款、善物的来源、保值增值以及去向等信息进行适当公布,这是慈善组织增强自身公信力的必要方式之一。为此,慈善组织应在管理和运行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建设程序规范、运作透明的工作机制。例如:行政费用怎样获得与如何开销进行公开;建立和完善的网络捐赠信息平台,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善款的使用状况;完善善款使用状况的咨询服务制度,认真接受公众的咨询与质疑;主动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等等。
(三)取消“挂靠制”,明晰产权,以增强慈善组织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6]它具有激励、约束、协调市场主体行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界定、规范和保护着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一个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不应再成为政府分配利益的工具。只有明晰产权才能做到慈善组织权、责、利之间的一致,实现组织活动的高效率。因此,必须对原有计划经济时代非政府组织成立制度和运作方式进行改革,取消“挂靠制”,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实现慈善组织的产权独立,提高慈善组织活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矫正慈善组织失灵问题。
(四)建立并完善慈善组织问责机制
慈善组织的责任包括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主要是对捐助者、受益者、媒体、政府等承担相应责任,表现为对自身职责的履行状况、过程与绩效进行说明,并接受必要的监督与评估。内部责任主要是指组织出于生存、发展以及自身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监督和评估。[7]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督与问责,应从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成立与管理的相关法律,建立起完备的法律秩序和制度框架。(2)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力度,包括政府对慈善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估和监督机制;媒体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等等。通过问责机制的建设,可以强化组织成员的效率、责任和使命意识,才能不断地提高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减少失灵,化解信任危机。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998:26—36.
[2]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彭志华译.海南:海南出版社,20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