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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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林资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豫政办[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退耕还林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避免林权纠纷,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明晰权属,搞好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开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全力搞好发证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此次发证的重点是退耕还林地,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已退耕地(含林草间种地、经济林地、林地开荒地中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和配套荒山造林地,经验收合格,纳入林地管理,统一颁发林权证书。

2003年年底前,要将2002年以前已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书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

今后,应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莲花山林场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财农 [2012]9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赣财农[2012]134号)精神,2012年我场将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3203亩。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自然概况莲花山林场地处鄱阳县的北部,位于东经117°4′21.45″——116°58′9.73″,北纬29°42′7.17″——29°33′6.12″之间,地势东高西低,平均海拔402米,总面积125平方公里,属黄山余脉,自然条件较好,森林植被较好,是个典型的低山高丘林区。

林场现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森林覆盖率87.4%,年平均温度16.7°c冬夏温差较大,平均降水量17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3250小时,无霜期平均为275天,气候具有自然时间中等,昼夜温差较大,降雨量均恒的特点,适宜森林生长。

(二)社会经济情况莲花山林场有6个分场,4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670人,其中城镇人口1210人,农村人口6460人。

2011年全场生产总值5459万元,农业总产值710万元,林业总产值280万元,工业总产值44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元,林农人均收入2900元。

(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面积16.8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6%,有林地面积16.5万亩,灌木林地面积111亩,竹林面积3182亩,公益林面积73690亩,国家森林公园面积82635亩:其中林地面积79665亩,森林覆盖率87.4%。

林种有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一般用材林,经济林,以防护林为主。

二、开展森林抚育工作的必要性林场现有中幼林面积160749亩,占林地面积96%,其中幼龄林面积134074亩,中龄林面积26675亩,从起源看,人工中幼林面积33534亩,天然中幼林面积127215亩。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湘林改[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林改〔2012〕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

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发证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问题要切实纠正、整改完善。

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正确引导和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甘林资函字[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甘林资函字〔2007〕78号)各市(州)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程序规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明确和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确定专人和配备必需的设备,切实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我省省情、林情和民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路子。

在林改中凡对拍卖、承包、租赁和划拨到户的荒山、荒沟、荒坡地,由乡镇与农户签订合同,造林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登记发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本着“当年退耕,翌年发证”的原则,在检查验收合格3个月内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力争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对不按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单位,除全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暂停当年粮款补助外,还将对当年退耕还林任务进行调控。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6.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资调函[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完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工作部署,我司牵头组织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于2009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函报我司。

联系人:闫宏伟、蒋爱军电话:************、84238057电子邮件地址:******************.c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电子文档可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http://)的“公告公示栏”下载。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

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

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

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

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

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林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多篇)第一篇:林业服务中心2020年度工作总结**县林业服务中心2020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县林业局:为进一步推进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任务,更好的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服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0年11月成立了**拉祜族自治县林业服务中心,中心于2020年6月起开始办理相关业务,现将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报告如下:一、负责全县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照《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林改期间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行为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好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管理工作。

截止11月20日,已受理林地林木流转16户61宗地,面积14848.7亩,活立木蓄积90735立方米;林木流转14户46宗地,面积47066.1亩,活立木蓄积247779立方米;代林权所有者收取林地林木流转金7323121.3元;已进行林地林木流转公告14户,变更林权证10户;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3户,面积2559.2亩,贷款金额180余万元。

二、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代林权所有者开展商品材采伐权拍卖。

现已受托对糯福乡糯岛等村民小组的4800立方米集体商品木材采伐权进行了拍卖公告,将于12月2日在林业服务中心交易大厅进行公开拍卖。

三、负责完成全县木材及林产品运输证件的签发工作。

2020年1月到11月止共办理木材运输证国内才原木22439.536立方米,1521车;进口材78.34立方米,3车;剩余物1912.958立方米,104车;碎木片568.5立方米,104车;药材3609.8吨,335车;食品106.5吨,11车;活立木移植178.5立方米,38车,93棵、39棚;藤竹14.5吨,3车。

四、实施木材、苗木、林木种子和其它繁殖材料及林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7•【文号】林退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确保阶段验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吴转颖曹海船联系电话:************、84239111E-mail:***************附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二OO八年七月七日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
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9.16
•【文号】自然资发〔2024〕188号
•【施行日期】2024.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

自然资发〔2024〕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决策部署,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部研究决定对现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不动产登记规程》中“林权登记信息”页不再适用,关于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要与本通知做好衔接。

自然资源部
2024年9月16日附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和填写说明。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

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

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

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期,我局对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结果显示,全国97%的县级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制工作,但仅有19%的县级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部分县级规划文本仍处于审查和报批阶段。

同时,通过对部分县级规划文本审核,发现一些地方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存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明确,随意调整规划基数,规划文本内容不全、文字质量不高、附图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县级规划成果质量,扎实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基础,规划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

《纲要》明确规定,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科学可行。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吉林资[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吉林资〔2012〕6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体现主体改革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林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主要领导负全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林政部门具体抓,资源、林政、林改等部门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审查把关,对存在问题和疑问的,要做好调查核实,做到人、地、证相符,图、表、卡一致,确保林权登记发证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操作,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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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发文〔89〕1号、6号和14号均已明确“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据此,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林地上重复发证,造成“一地两证”或者“一地多证”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强化管理,确保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2000年我局依法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以来,各地对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的确定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进行了换发。

2003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我局部署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认真梳理并调处林权纠纷,把集体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截至目前,全国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26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5%,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调处率达97%,群众满意率达98%。

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化,必须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与发展。

林权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落实的根本保障,是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权益的法律凭证,尚未完成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少数地区要抓紧完成扫尾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199号)要求,强化用证管理。

对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管理、林地流转监管、林权抵押贷款办理、森林保险投保等各个管理环节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以确保林地权属清楚,林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4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

检查中发现重复登记发证和“一地多证”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依法纠正。

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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