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 第9号公告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assessment indicator system of cleaner production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衡量清洁生 产状态的指标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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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indicators for production process and equipment 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自动化水平、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4.2 编制原则
4.2.1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编制结构和格式应符合GB/T1.1的要求; 4.2.2 能够有效引导企业开展源头减量、过程清洁和产品绿色的活动; 4.2.3 指标选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指标数据易于获取; 4.2.4 以定量指标为主,对一些技术、工艺、管理等指标不能定量时,可采用定性指标; 4.2.5 应对数据来源、收集、指标计算方法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4.2.6 应选取有利于真实衡量企业清洁生产状态的指标权重值和基准值。
5.2.5 产品特征指标
应从有利于包装材料再利用或资源化利用、产品易拆解、易回收、易降解、环境友好等 方面提出产品指标及要求。具体指标可包括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易于回收和拆解的产品设计、 产品合格率等,因行业性质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5.2.6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应从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方面提出管理指标及要求。 具体指标可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执行、清洁生产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等,因行业性质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5.2.7 限定性指标选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
2015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备注: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
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云南电力市场改革探索与启示
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和产能过剩影响,2015年云南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461.99亿元,同比下降9.5%,为近五年最低水平。全省3 832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亏损1 270户,亏损面达33.1%。云南省工业主要电力用户为电解铝、电石、黄磷等型电力载能企业,单耗率较高,电费支出占成本比重大,市场化风险能力较弱,产业发展对经济形势变化极为敏感,用户降低电费从而减少生产成本的诉求日益强烈。
目前云南省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全部火电厂(除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用电电量)以及2004年1月1日后投产且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所有水电厂均参与市场竞争。截至2015年底,参与市场竞争的发电企业共计57家,装机达4 389×104kW,占比72%。
4.5 参与交易的用户情况
目前云南省工业企业市场化交易已全电量放开,凡是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专变用户,都可以自愿到电力交易中心参与市场化交易。2015年,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购电主体共计7 200家,全年参与交易用电企业共计2 500家,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447× 108kW·h,其中省内市场共成交320×108kW·h。2016年1~3月共成交电量108.91×108kW·h,全年市场化电量规模预计将超过850×108kW·h。
4.2 组建云南电力交易中心
2014年12月成立云南电力交易中心。2015年11月电力交易大厅及电力交易机房完成投运,同年12月云南电力交易系统正式上线,为云南电力交易的运行和展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目前,由政府部门主导,多方参股,相对独立运行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正在组建当中。
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已完成2015年12轮月度交易电力交易,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447×108kW·h。2016年,进入市场的发电厂和用户全电量参与竞争,发用电计划放开比例上升,云南市场化电量将规模进一步扩大。
《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环家发境展和保改革委护员会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目次前1 2 3 4 5 6言 (II)适用范围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术语和定义 (1)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方法 (7)指标解释 (8)附录 A (1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电力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电力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 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规定了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8978GB 12348GB 13223GB 21258GB 24789GB/T 21369 GB/T 26925DL/T287DL/T 606.2DL/T 606.3DL/T 606.4DL/T 606.5DL/T 904DL/T 1264-201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行业火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第 3 部分:热平衡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第 5 部分:水平衡试验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火电厂环境统计指标《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 年第33 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 年 2 月27 日第21 号3 术语和定义GB 8978、GB 12348、GB 13223、GB21258、DL/T287、DL/T 904 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资讯l数读.热语BlM(建筑信息模型)1000户今后5年改造棚户区6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新型城镇化工程之一会议决定.今5月23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寿命周期信息共享。
研究院与Bentley软件公司在京签据悉,北京阜外医院改扩建和署战略合作备忘录,藉此共同推动北航南区科技楼两个大型公建将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率先“试水”BIM技术。
据介绍,北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IM技术应用主要ling,简称BIM,建筑信息模型)技航南区科技楼B侧重于机电专业,实现专业深化设术在中国建筑建设领域的发展。
BIM技术是以建筑工程项目计、三维碰撞检查、模拟施工、施工现场布置与调整、设计变更、分项工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基础,建立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程及特殊过程施工控制等功能。
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相关标准还未出台、缺乏相应息,具有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的软件接口和应用人才,是我围优化性和可出图性五大特点,是实BIM技术开发应用面临的主要困现虚拟现实的绝佳手段,可以提前难。
为了推动BIM技术的发展,发现并解决设计中的遗漏和错误,2011年住建部印发的((2011 ̄2015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预计撬动3000亿投资市场.并带动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建材行业。
4000亿平方米每年新建智能建筑6月3日.《中国智能建筑行业发展报告(2013-2018)》发布,这是能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提出,我国智能建筑行业第一份发展报直观反映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告《报告》指出,目前投向智能建筑够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业界将“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建筑企业BIM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算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此后正式启工程领域的投资额约占我国建筑完成规划、设计、施动了一系列BIM国家标准的编制总投资额的5%~10%.我国每年约量等单项任务,工等阶段的信息共享,实现建筑全工作。
电改9号文解读课件
电改9号文解读课件
REPORTING
目录
• 电改9号文概述 • 电价改革 • 电力市场建设 • 电力监管 • 案例分析
PART 01
电改9号文概述
文件背景
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近年来,随 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持续增长 ,而传统的电力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 的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简称“电改9号文”),旨在推 动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国外电力改革案例
英国电力改革案例
英国在1990年代开始电力市场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拆分国有电力公司,建立 独立的监管机构。改革后,电力市场运行效率提高,消费者选择增多,电价有 所下降。
美国加州电力危机
2000年代初,美国加州出现电力危机,主要是由于电力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 致电价暴涨,供应短缺。加州政府随后加强了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实施了一系 列改革措施。
加强监管力度
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丰富监管手段
电力监管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和技术手段等,以提高监管效果。
提高监管透明度
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监管过程的 了解和信任。
PART 05
案例分析
PART 02
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方案
建立电价形成机制
保留政府定价范围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发电、售电 价格由市场决定,输电、配电价格由 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
政府在电价管理上保留对公益性、调 节性发用电的电价,以及对销售侧电 价的监管。
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自动化控制水平 生产工艺 1 及设备指 标 0.20
0.15
检测,确保机组的真空密封 水垢,控制水循环中水的质 汽轮机设备 0.15 量以防止凝汽器的铜管结
性良好; 定期清洗铜管内的
垢; 精细化控制凝汽器的水 位, 以防止由于凝汽器的水 位过高而导致凝汽器内换 热面积的减少。 年运行 时间 炉排 流化床 小时 0.10 小时 4 >8400 >820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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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提高资源利 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编制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 。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 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度和发 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康恒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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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凝汽器进行密封性 检测,确保机组的真空密封 水垢,控制水循环中水的质 量以防止凝汽器的铜管结 垢。 性良好; 定期清洗铜管内的 定期对凝汽器进行密封性 性良好。 检测,确保机组的真空密封 ≥8200 ≥8100 ≥7400 ≥7700
及设备成熟、可靠、先进; 及设备成熟、可靠、先进; 及设备成熟、可靠;污染物
炉膛内焚烧温度≥1000℃,同时锅炉烟气净化机构设置有 烟气急冷器。 控制系统设有先进的检测、 控制系统设有检测、 调节与 调节与报警装置; 有安全 报警装置; 有安全保护和 联锁系统; 自动燃烧控制 系统(ACC)可投运;设有 环保指标在线监测系统 (CEMS) 保护和联锁系统; 自动燃烧 控制系统 (ACC) 投运率较 高; 设有高可靠性的环保指 标在线监测系统(CEMS) 定期对凝汽器进行密封性
2015年全年全国涉煤政策全览
2015年全年全国涉煤政策全览2015年以来,全国煤炭经济运行形势更加严峻。
下游需求不振,产能过剩,进口规模大,全社会库存居高不下。
电厂在“买涨不买跌”的心态影响之下采购也非常谨慎。
需求低迷加上采购谨慎,共同加剧了煤价下行的势头。
煤炭价格的持续下跌,使得企业收益减少,经营愈加困难,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今年陆续出手救市,助煤炭业脱困,政策持续加码。
同时,为响应国家政策,各省市也都相应的出台了一些配套措施。
下面本网整理了2015年全国及各地煤炭脱困政策:全国: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我国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
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
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
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
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电改9号文第一个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现就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
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
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9•【文号】发改运行〔2017〕294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
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各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情况统筹测算,由调度机构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内政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性政策(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蒙西、蒙东执行相同补贴行业范围和标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不予补贴。
具体扶持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确定。
按国家要求已列入自治区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不在此列。
二、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 第9号公告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3
0.15
4
污染物排 放指标
0.25
30 30 40 20 20 20 15 15 10 8 8 8 12 10 5 5 5 5 6
0.30 0.32 0.34 0.36 0.39 0.41 0.31 0.34 0.37 0.32 0.35 0.38 0.39 0.41 0.45 90 80 70 90 80 70 90 88 85 0.06 0.09 0.13 0.15 0.22 0.43 0.22 0.43 0.43 0.15 0.18 0.23 按照 GB 13223 标准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标 厂界达标及敏感点达标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 的生产工艺和装备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能源消耗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相 关规定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要求,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设有清洁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清 洁生产管理制度和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有清洁生产工作规划 及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 DL/T606.2 标准规定进行燃料平衡 按照 DL/T606.3 标准规定进行热平衡 按照 DL/T606.4 标准规定电能平衡 按照 DL/T606.5 标准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安装污染 按照国家、行业标 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电力 准的规定,对污染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 物排放进行定期 正常运行 监测
2
4.3 指标体系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 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1。
3
表 1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序 号 一级指 标 一级 指标 权重
整合修编的《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出台
2015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案),进一步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文件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整合修编了《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稀土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碱法蔗渣浆生产工艺)》(HJ/T317—2006)、《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漂白化学浆烧碱法麦草浆生产工艺)》(HJ/T339—2007)、《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硫酸盐化学木浆生产工艺)》(HJ/ T340—2008)、《清洁生产标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同时停止施行。
《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由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造纸协会起草。
该指标体系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该指标体系适用于制浆造纸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价工作,不适用本体系中未涉及的纸浆、纸及纸板的清洁生产评价。
该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I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II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III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整合修编的《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出台表1 漂白硫酸盐木(竹)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续表表2 本色硫酸盐木(竹)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续表表3 化学机械木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续表表4 漂白化学非木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续表表5 非木半化学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6 废纸浆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7 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指标项目基准值续表表8 新闻纸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9 印刷书写纸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10 生活用纸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11 纸板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续表表12 涂布纸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表13 纸产品企业定性评价指标项目及权重2015年4月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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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
国 环 工
家 业
发 境
展 和
和 保 信
改
革 息
委 护 化
员
会 部 部
发布
目
前 1 2 3 4 5 6
次
言 ...................................................... II 适用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1 评价指标体系 .............................................. 2 评价方法 .................................................. 7 指标解释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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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 号
一级指 标
一级 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建立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及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 *审核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单位
二级 指标 权重
6 6
I 级基准值
Ⅱ级基准值
Ⅲ级基准值
用能、用水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率
8
开展节能管理
3
0.15
4
污染物排 放指标
0.25
30 30 40 20 20 20 15 15 10 8 8 8 12 10 5 5 5 5 6
0.30 0.32 0.34 0.36 0.39 0.41 0.31 0.34 0.37 0.32 0.35 0.38 0.39 0.41 0.45 90 80 70 90 80 70 90 88 85 0.06 0.09 0.13 0.15 0.22 0.43 0.22 0.43 0.43 0.15 0.18 0.23 按照 GB 13223 标准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标 厂界达标及敏感点达标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 的生产工艺和装备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能源消耗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相 关规定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要求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要求,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设有清洁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清 洁生产管理制度和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有清洁生产工作规划 及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 DL/T606.2 标准规定进行燃料平衡 按照 DL/T606.3 标准规定进行热平衡 按照 DL/T606.4 标准规定电能平衡 按照 DL/T606.5 标准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安装污染 按照国家、行业标 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电力 准的规定,对污染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 物排放进行定期 正常运行 监测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 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 、 “降耗” 、 “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 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 和指标分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评价 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 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评价企业执行有关政策的符合性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效果。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 基准。 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 a) 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 法规、标准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其严格的指标值;b) 凡国家或行业有关政 策、法规、标准中无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国内同类型燃煤发电机组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 优良水平的指标。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清洁生产平均先进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按“是否符合”或“符合程度”两种选择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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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指标体系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 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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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序 号 一级指 标 一级 指标 权重
汽轮机设备 锅炉设备 生产工艺 及设备指 标 机组运行方式优化 0.10 国家、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 泵、风机系统工艺及能效 汞及其化合物脱除工艺 废水回收利用 超超临界 1000MW 等级 超超临界 600MW 等级 超临界 600MW 等级 超临界 300MW 等级 亚临界 600MW 等级 亚临界 300MW 等级 超高压 200MW 等级 直接空冷机组 间接空冷机组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g/(kW·h) 600MW 级及以上 300MW 级 <300MW 600MW 级及以上 4 m /(MW·h) 3 m /(MW·h) 3 m /(MW·h) m /(MW·h)
附录 A ....................................................... 11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指导和推动电 力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 电力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 。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 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级 指标 权重
I 级基准值
Ⅱ级基准值
Ⅲ级基准值
*空气冷却机组单位发电 量耗水量 资源综合 利用指标 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废水回收利用率 *单位发电量烟尘排放量 *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 *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 *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 厂界噪声排放强度 *产业政策符合性 *总量控制 *达标排放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 管理指标 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0.14 燃料平衡 热平衡 电能平衡 水平衡测试 污染物排放监测与信息公开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 (试行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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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 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 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衡量清洁生 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指标基准值 为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所确定的指标对照值。 3.4 指标权重 衡量各评价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5 指标分级 根据现实需要,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所划分的级别。 3.6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数值。 4 评价指标体系
序 号
一级指 标
一级 指标 权重
量耗水量
二级指标
300MW 级 <300MW 600MW 级及以上 300MW 级 <300MW
3
单位
m /(MW·h) 3 m /(MW·h) 3 m /(MW·h) 3 m /(MW·h) 3 m /(MW·h) % % % g/(kW·h) g/(kW·h) g/(kW·h) kg/(kW·h) dB(A)
II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 即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 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判断、清洁生产绩效 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资源能源消 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8978 GB 12348 GB 13223 GB 21258 GB 24789 GB/T 21369 GB/T 26925 DL/T287 DL/T 606.2 DL/T 606.3 DL/T 606.4 DL/T 606.5 DL/T 904 DL/T 1264-2013 化部 2013 年第 33 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3 年 2 月 27 日 第 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8978、GB 12348、GB 13和定 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节水型企业 火力发电行业 火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 第 3 部分:热平衡 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 第 5 部分:水平衡试验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火电厂环境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