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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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鲁政字〔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0日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 医养健康产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之一,既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按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年塑成优势”的整体安排,科学谋划全省医养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个五年工作任务,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展望到2030年。

一、基础环境(一)发展成效。

产业规模持续壮大。

2022年全省医养健康产业增加值超过5600亿元,较2018年增长36%,年平均增速达8%以上,高于全省GDP年均增长速度。

医养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4%,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带动作用明显。

全省医养健康产业“雁阵形”集群13个、领军企业30家,2022年集群营业总收入突破5400亿元。

其中,济南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烟台市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年营业总收入突破千亿元。

烟台、临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获批全国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鲁政发[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1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继承与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加快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中医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中医药人才结构,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使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二、深化中医药事业改革3.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

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基本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制定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标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加强县、乡、村医疗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中医药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14页(P16-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9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绂[2016363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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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山东省制定了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旨在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项目的主要目标包括: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加强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布局,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和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将采取以下措施和举措:1.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支持。

通过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补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科研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建设医疗科研平台,鼓励医生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

3.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药卫生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布局。

通过建立医疗资源数据库,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合理安排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加强与企业合作,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与企业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企业投入医药卫生科技领域,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预期效益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

5.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预计项目的实施周期为5年,总投资额为X亿元。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鲁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2003年7月1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山东省八届五次全委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1、放开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

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2、消除各种不合理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

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3、认真落实土地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

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

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

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鲁卫办字〔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3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医改字〔2021〕2号)要求,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现就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做好2022年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建责任(一)强化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完善省联系市、市联系县(市、区)的上下贯通工作体系,打造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链条。

各地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强化职能发挥,摸清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公立医院党建的年度计划,对市属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章程和党政议事决策规则等进行审核把关,指导抓好医院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定期向全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二)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严格按规范设置公立医院党组织,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当设立党委,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

要结合实际认真修订完善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民营医院评价标准

民营医院评价标准

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随着医疗资本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我省非公有制医院的崛起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带来了新一轮的考验。

为了鼓励非公有制医院的有序发展,使之既可促进医疗保障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又能保证医疗质量及确保医疗安全目标的实现,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管理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组织起草了《诚信民营医院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8 版)》(卫医发[2022] 27 号)中提出的“以保证患者安全目标”重点要求,以及卫生部关于医院设置的基本标准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院等级评审的标准,并结合我省民营医院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凸显民营医院的“诚信”主题,起标而准成和。

办法》适用于设有床位的民营医院诚信评价。

在省卫生厅指导下分会据此对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诚信”进行指导与评价、检查和监督;并作为我省开展创建“诚信民营医院”的评价标准。

本“《标准和办法》”,分为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质量与安全、合理收费、文明服务指标五大部份,总分值为100 分。

其中依法执业计20 分,规范诊疗计20 分,质量与安全计30 分,合理收费计10 分,文明服务计20 分。

1、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各级各类民营医院首先必须符合其相应要求。

2 、安徽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为医疗机构等级要求的标准,各级民营医院应满足相应等级的要求。

3 、在符合上述要求和标准的前提下,方可参预安徽省诚信民营医院的评价。

4 、《标准和办法》中标”号的条款,如参评的民营医疗机构违反一条,即取销参评资格。

5、参评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和办法》评价,分数9达0分以上方可授予“诚信民营医院”称号,颁发铜牌和荣誉证书。

6、“诚信民营医院”不设终身制,一年一复核,不合格者将予以摘牌。

1、全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鲁发改经体〔2022〕725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2〕725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6〕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专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目前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及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压茬推进的原则,现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改革原则(一)能改则改、应脱尽脱。

严格落实“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中央改革精神,市、县所属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原则上都应纳入改革范围,推动其尽快与原主管部门、单位脱钩。

(二)宜转则转、能转尽转。

将转型为普惠养老机构作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推动脱钩后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市场主导、专业经营。

选择具有优势板块的国有企业作为改革承接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接改革后培训疗养机构的人员、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运营,推动资源快速整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山东社会资本办三级医院审批权下放

山东社会资本办三级医院审批权下放

龙源期刊网
山东社会资本办三级医院审批权下放
作者:
来源:《中国信息界·e医疗》2013年第12期
山东省卫生厅日前发布《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的实施意见》,将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的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等卫生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社会资本直接投向卫生资源稀缺和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探索实行社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办医模式,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通过组建医联体、派出管理和技术团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

该省强调,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要从“重审批”加快向“重监管”转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完善规范标准、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加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上来。

支持民营发展实施意见 鲁人发[2002]8号

支持民营发展实施意见 鲁人发[2002]8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02-3-22发文单位:山东省人事厅文号:鲁人发[2002]8号发布日期:2002-3-22执行日期:2002-3-22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人事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

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可享受当地2001-2002年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半年不满2年的,可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提前2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3年不满4年的,可上调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4年以上的,可上调三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

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的年限不计算工龄,可与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

二、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

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机关工作人员可离岗从事民营经济。

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对待。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离岗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离岗期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退休,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待遇。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符合辞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

辞职补助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鲁卫农卫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新农合封顶线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筹资水平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推进以市为单位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基本统一,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

二是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

在医保定点、人材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

三是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积极妥帖地把部份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是正确引导,依法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还将制订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文件,实化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发展路线,为民营医院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提供了政治基础。

1980 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允许个人开业行医,并作为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三是规定“个体开业医生”行业准入、执业范围、收费标准及政府监管等要求,加强了个体行医管理。

1981 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 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个体开业行医顺势而生,民营医疗机构以其斩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1985 年 4 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 62 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理念,全方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相关政策:一是支持多渠道办医。

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多点执业”行医三是“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者私立医院就诊”。

1988 年 11 月,卫生部等 5 部(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并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

1992 年《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二是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政策;三是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者其它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四是允许试办股分制医疗卫生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地主要法律问题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地主要法律问题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医院在进行性质的变更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即非营利性医院资产的归属。

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无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组织,直至1998年国务院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由于该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并未对出资人和其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予以明确界定。

但是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所以该条例已经明确资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属于举办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下笔者拟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进一步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对于其出资以及出资形成的产权或者权益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另外,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也均采用“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比如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工作管理状况,了解各市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我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下旬起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分组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已设置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备案等情况;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等工作情况;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情况,审批程序制定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一)资料审查。

1、听取被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等工作情况汇报。

2、对受检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3、根据医疗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25份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档案资料进行评估(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5家,专科医院5家,门诊部5家,诊所10家。

(二)实地检查。

督查组采取暗访形式,随机抽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一个县和一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情况、各登记项目核准与实际执业情况、与医疗机构信息库资料的符合情况。

山东药监局扶持医药民营经济发展

山东药监局扶持医药民营经济发展

河 开 医 机 用 秩 专 整 北展疗 构 药 序 项 治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最 近 决 定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开 展 对
医疗机构用药秩序专 项治理整顿工作 。
加 强 领 导 , 确 目标 。医 疗 机 构 是 药 品 用 明
气 焰 , 保 人 民 群 众 用 药 安 全 有 效 , 北 省 药 确 河
营 经 济成 分 的 含 量 。
— —
些 医 药 研 究 机 构 的 门 诊 部 、 科 医 院 或 专 科 专
— —
严 厉 打 击 配 制 、 用 假 劣 药 品 违 法 犯 罪 行 使
为 。 由 于 利 益 驱 动 和 管 理 不 到 位 , 些 医 疗 机 一
支 持 民 营 经 济 参 与 国 民 经 济 结 构 的
构 用 药 秩 序 存 在 的 问 题 仍 然 比较 突 出 , 广 大 对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的 潜 在 威 胁 依 然 存 在 。 别 是 在 特
第二 天 就 给 我 们 颁 发 了 一 次 性 使 用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使 近 年来 , 山东 省 民营 经 济 有了 较 大 的 发 展 , 药 行 业 也 涌现 了 医 定 了 有 关 质 量 手 册 和各 项 控 制 程 序 文 件 ,并 且 在 进 行 正 式 审 查 的 我 们 民营 企 业 消 除 了 许 多顾 虑 , 加 增 强 了 办 好 企 业 的 信 心 。 更
继 续 推 进 行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和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坚 决 砍 掉 不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和 直 接 干 预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审 批 事 项 ,把 为 民
营经 济服 务的政 策 、 施 、 法 作为 重点 , 措 办 做

202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考试题及答案(A卷)

202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考试题及答案(A卷)

202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考试题(A卷)科室姓名职称成绩一、填空题:30分(共30个空,每空1分)1、手术记录由()书写。

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应由()签名。

2、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或者()签字。

3、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和(),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

4、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书写;现病史中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要按发生的()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体格检查应当按照()进行书写。

5、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

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

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 )及();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

6、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医疗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是()7、定期医患沟通至少包括()、()、()、()四个环节。

8、对于急会诊,必须在会诊结束后()书写病程记录。

输血当天应由()在输血结束后书写病程记录。

9、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顺序分别列出,一般不超过()个。

10、首次病程记录中的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和具有()的阴性症状和()等。

11、介入诊疗按照《山东省病例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按()书写记录,但对于高风险操作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必须书写()。

二、选择题:30分(每题1分)1、肿瘤上报病种为:()A、全部良、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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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

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

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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