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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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一般义务2.1 最惠国待遇根据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给予与最优惠国家相同的待遇,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成员国不会因国别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条件。

2.2 国民待遇GATS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对自身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给予和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保证了国内服务供应商在服务市场上享有公平公正的条件,避免对本国供应商进行歧视。

2.3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GATS强调成员国应确保其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发布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措施等,并定期通报给WTO。

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信息的可获取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确保服务供应商能够对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

三、具体承诺3.1 承诺范围GATS要求成员国对其开放服务市场进行承诺,并将其提供的服务分为四个具体承诺的部门:商业、通信、建筑和工程、教育。

成员国应在这些部门中承诺一定的市场准入和国内准入。

3.2 市场准入成员国在进行市场准入时,应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条件,禁止歧视性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还可以选择对服务供应商进行限制,但应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通知和协商。

3.3 国内准入国内准入要求成员国不得以歧视性的方式对本国和外国的服务供应商进行不利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应确保其法规和政策对所有服务供应商均适用,并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3.4 规则和规范GATS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包括财务服务、电讯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等,旨在保护服务供应商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数字贸易协定depa条款
DEPA(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一项数字贸易协定,旨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贸易的便利化。

DEPA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自由流动:DEPA鼓励成员国之间实现数据自由流动,
消除非必要的数据本地化要求,确保跨境数据传输无障碍。

2. 数据隐私和保护:DEPA关注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成员国
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的隐私。

3. 电子商务:DEPA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包括减少电子商务交易的壁垒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4. 互联网中立性:DEPA强调互联网的中立性,成员国承诺不
对特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特定网络应用程序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5. 数字技术互操作性:DEPA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数字技
术的互操作性,以便不同的数字平台和技术能够互相配合和交互。

6. 合作与知识分享:DEPA鼓励成员国加强合作,包括共享最
佳实践、知识和经验,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DEPA的具体条款可能因成员国之间的协商而有所不同,以上
仅为一般性的描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4. 中日关税减让力度大,在各自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中日双方将在未来 20 年将 80%以上的税目 减至零关税。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汇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

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

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A类、AA类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A类、AA类企业享受便利措施

A类企业申报条件及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二、A类企业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1、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和税费的,计算机系统完成电子审核后,自动放行;2、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3、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4、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5、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6、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8、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9、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10、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12、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二)报关企业适用的便捷通关管理措施1、对于信用良好的A类及以上代理报关企业,可允许其为经海关批准的适用“事后交单”方式的企业代理报关;2、优先办理代理报关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3、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4、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和分支机构备案手续;5、海关根据企业申请,优先组织对该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6、优先办理代理的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备案、核销、结转等手续。

“海关A类管理企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一)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

(二)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

(三)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四)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五)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

(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

(七)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旨在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AEO指授权经营企业(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合规性、安全性、信用性的企业。

中国海关AEO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优化海关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企业的运营成本。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AEO标准,中国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A类企业为最优先审核,B类企业为一般审核,C类企业为一般审核比例较小。

AEO认证分为AEO高级认证和AEO一般认证。

AEO高级认证要求企业在安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能与海关实现信息共享、风险管理共担、合法权益保障共享等深度合作。

AEO一般认证要求企业在安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能力、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并与海关实现信息共享、风险管理共担、合法权益保障共享等广度合作。

通过AEO认证,企业能够享受一系列便利措施,如减免抽查比例、优先通关、简化手续等,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成本。

同时,认证企业也将受到更多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和信任,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系列AEO互认协议。

AEO互认是指中国海关与外国海关之间相互认可对方国家AEO认证制度,并给予互相优待和便利的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协议,包括美国、欧盟、韩国、新加坡等重要贸易伙伴。

AEO互认的实施促进了跨境贸易的顺利进行。

认证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享受互认国家海关提供的便利措施,避免了重复审查和多余的手续,降低了运营成本。

同时,互认还加强了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了贸易数据的可信度和安全性。

在AEO互认的基础上,中国海关还加强了与互认国家的信息共享和风险管理合作。

通过共享信息和联合风险评估,海关能够更高效地识别和管控风险,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2024年全球贸易便利化协议

2024年全球贸易便利化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贸易便利化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贸易便利化1.3 全球贸易1.4 协议范围第二条:目标与原则2.1 协议目标2.2 平等互惠2.3 透明度原则2.4 非歧视原则第三条:贸易简化措施3.1 清关程序3.2 单一窗口制度3.3 海关合作3.4 标准化文档第四条: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4.1 技术援助计划4.2 能力建设项目4.3 信息技术合作4.4 培训与交流第五条:信息共享与数据保护5.1 信息共享机制5.2 数据保护标准5.3 隐私权保护5.4 安全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程序6.3 仲裁机制6.4 执行与监督第七条:合作领域7.1 货物贸易7.2 服务贸易7.3 投资领域7.4 知识产权保护第八条:贸易促进措施8.1 促进贸易政策8.2 贸易便利化工具8.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8.4 市场准入条件第九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9.1 环境保护原则9.2 可持续发展目标9.3 绿色贸易措施9.4 资源高效利用第十条:合作机制与机构10.1 合作机制10.2 常设机构10.3 会议与磋商10.4 预算与财务第十一条:加入与退出协议11.1 加入条件11.2 退出程序11.3 保留条款11.4 生效条件第十二条:过渡期安排12.1 过渡期定义12.2 过渡期措施12.3 过渡期评估12.4 后续行动第十三条:例外与免责13.1 一般例外13.2 特定例外13.3 免责条件13.4 例外条款的适用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适用法律14.3 解释权14.4 签署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贸易便利化1.2.1 贸易便利化是指通过简化贸易程序、提高清关效率、减少贸易成本和时间,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做法和措施。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1. 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的一项重要协定。

该协定于1995年成立,旨在为各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提供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框架。

本文将探讨GATS的一般义务以及成员国在其中作出的具体承诺。

2. 一般义务GATS对所有成员国采取了一般义务,这些义务旨在确保服务贸易自由和公平。

是GATS规定的一般义务:2.1 最惠国待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对其他成员国提供与最有利待遇相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优惠待遇应当被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禁止歧视性待遇的存在。

2.2 国民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与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不得对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歧视性待遇,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

2.3 透明度和信息交换GATS要求成员国建立透明的框架,以确保各种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公开透明。

成员国需要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并向WTO提供国内服务贸易政策的通知。

2.4 全面的协商GATS鼓励成员国进行协商,以达成更进一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成员国需要在自愿、对等和相互有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具体承诺为了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GATS要求各成员国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和交叉部门作出具体的承诺。

是GATS中涉及的具体承诺:3.1 承诺范围成员国需要确定哪些特定服务部门在GATS的约束下,并做出相关的具体承诺。

这些承诺需要按照不同的服务部门进行分类,并表示成员国在这些部门上的准入和待遇承诺。

3.2 准入市场成员国需要在承诺的服务部门中确定准入市场的条件和限制。

这些条件和限制可能包括市场准入门槛、专业资格要求、国有企业的参与等,确保公平竞争和垄断行为的限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C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 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C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

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中国正式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中国正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议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

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中国有望从中获益颇多。

9月4日,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特命全权大使俞建华向世贸组织总干事罗伯特阿泽维多递交接受书,标志着中国已完成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

此前的8月,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出席东亚经贸部长系列会议时,已经对外宣布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决定。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将在2/3以上世贸组织成员接受后生效。

目前世贸组织共有162个成员。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世贸组织成立近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突破。

协定内容按去年11月,中国商务部披露的信息,《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3个部分、24项条款。

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过境自由、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

谈判历经挫折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但此后谈判进展缓慢。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去年7月31日是《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程序的第一个截止日期,WTO成员需在该日期前,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该协定议定书,将该协定正式纳入WTO规则体系。

此后,该议定书将交付WTO成员核准。

但由于印度、古巴、南非、阿根廷、玻利维亚等国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在农业问题上立场坚定,在最后一刻“反悔”,导致第一阶段的签字搁浅。

直到去年11月,美国和印度就《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议定书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文)

中国海关AEO制度及AEO互认(中文)
AEO制度与Fra bibliotek业信用管理制度
划分信用等级依据
以企业遵守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 关监管记录
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贸易安全状况, 是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2014海关总署82号公告) 高级认证---18条32项标准;一般认证----18条29项标 准;
AEO制度与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管理原则 诚信守法便利 失信违法惩戒 统一性原则 关企合作原则 动态调整原则
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中国海关AEO 《信用办法》第四条
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的便利措施
国际AEO互认 (高级认证)
B
为企业设 A 立协调员
便利措施
优先适用紧急通
C 关手续
提供专业的通关 E
培训和工作评估
D 适用较低的查验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AEO的受益 1.通过AEO制度本身获得的益处:
➢ (1)改善供应链管理。 ➢ (2)获得海关提供的便利措施。
①减少在海关通关的时间及成本; ②降低查验率; ③海关为AEO提供专门的客户协调员; ④成为海关简化手续的最先受益者。
➢ (3)改善与海关的关系 ➢ (4)提高贸易竞争力
订 C.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2008年4月1日实施,2011年1月1日修

AEO制度与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的和意义
•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保障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 •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AEO制度与信用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目前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加工生 产企业
规定了成员海关要 向达到供应链安全 的最低标准并采纳 最佳做法的企业提 供相应的便利。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1.1 本协定适用范围1.1.1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1.1.2 本协定还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流和贸易1.2 最惠国待遇1.2.1 成员应将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对任何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2.2 特殊例外情况下,可以豁免最惠国待遇1.3 国民待遇1.3.1 成员应将对本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对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3.2 特殊例外情况下,可以豁免国民待遇1.4 透明度和信息提供1.4.1 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有关服务规则、法规和程序的信息1.4.2 成员应确保对各项服务措施进行及时通知1.5 条件限制1.5.1 成员不得设置或维持限制进口服务的措施1.5.2 成员不得限制购买境外服务的权利1.6 国内规章1.6.1 成员应确保国内规章透明、合理、一致,并不会构成不正当限制1.6.2 成员应确保国内规章不会歧视性地影响服务供应商二、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2.1 访问市场2.1.1 国内市场准入应以非歧视方式进行2.1.2 成员应减少限制市场准入的规章和程序2.2 国内调整2.2.1 成员应确保国内调整不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构成差异化不利影响2.2.2 成员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以弥补服务提供者遭受的损害2.3 数量限制2.3.1 成员不得制定和执行数量限制措施2.3.2 成员不得制定和执行质量限制措施2.4 相对待遇2.4.1 成员不得对本国和外国服务供应商采取差异化待遇2.4.2 成员应确保跨境供应商享有与本国供应商相等的待遇2.5 支付和转移资金2.5.1 成员应自由允许服务提供者在国际收支中支付和转移资金2.5.2 存在特殊情况时,成员可以限制支付和转移资金附件:1.附件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全文2.附件二:《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修订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最惠国待遇:指对其他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等同于对任何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国民待遇:指对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等同于对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透明度:指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规则、法规和程序的信息并进行通知4.条件限制:指对进口服务进行限制的措施5.市场准入:指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准入国内市场的过程和条件6.数量限制:指制定和执行进口服务数量上的限制措施7.相对待遇:指对本国服务供应商和外国服务供应商采取相同的待遇8.支付和转移资金:指允许服务提供者自由支付和转移在国际收支中所产生的资金。

贸易便利化协定

贸易便利化协定
贸易便利化协定
学习目标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WTO建立后达成的第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本 章系统介绍了本协定产生的背景、宗旨;协定有关货物便利化 的规定;协定有关对发展中特别是对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 别待遇;协定生效实施的意义。
通过学习,应了解贸易便利化的含义,协定构成的框架,发展 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如何得到特殊与差别待遇,协定对WTO, 对WTO成员,对中国新型开放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 第二节 TFA有关货物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TFA有关成员待遇和组织机构的内容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实施的意义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 第二节 TFA有关货物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TFA有关成员待遇和组织机构的内容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实施的意义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成功 (二)WTO总理事会决定把TFA纳入WTO议定书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架构与宗旨
(四)进出口手续 (五)过境自由 (六)海关合作
1. 合作意义 2. 信息交换与保护 3. 信息的提供与拒绝提供 4. 关注信息的行政负担和程序安排 5. 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6. 有关双边和区域协定的规定
第三节 TFA有关成员待遇和组织机构的内容
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 殊和差别待遇
(一)原则规定 (二)具体规定
1.自行拟定执行条款类别 2. A 类条款的通知和实施 3. B 类和 C 类条款最终实施日期的通知 4. B 类和 C 类条款实施日期的延长 5. B 类和 C 类条款实施困难的处理 6. B 类和 C 类条款之间的转换 7. 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宽限期 8. 能力建设援助的提供 9. 委员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1.11.1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多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①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

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②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③中国的承诺按照本减让表所附下列文件列入减让表:《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S/GBT/W/2/REV.1号文件)和《关于频率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S/GBT/W/3号文件)。

2024年区域贸易协定解读

2024年区域贸易协定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区域贸易协定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区域范围1.1 定义1.2 包括的国家和地区2. 贸易条款2.1 商品范围2.2 服务范围2.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3. 贸易便利化3.1 海关程序和规则3.2 运输和物流3.3 边境措施和手续4. 投资政策4.1 投资范围4.2 投资保护4.3 投资促进和便利化5. 知识产权保护5.1 专利权5.2 商标权5.3 版权和相关权利6. 竞争政策6.1 垄断行为6.2 竞争政策和法规6.3 消费者权益保护7. 服务业7.1 金融服务7.2 电信服务7.3 专业服务8. 环境保护8.1 环境标准和法规8.2 环境合作和协调8.3 环境保护措施和政策9. 法律和争端解决9.1 适用法律9.2 争端解决机制9.3 执行和遵守10. 合作领域10.1 经济合作10.2 科技合作10.3 教育和文化交流11. 组织和管理11.1 协定机构11.2 决策和协商机制11.3 监督和评估12. 条款和条件12.1 生效条件12.2 期限和续签12.3 修改和终止13. 一般规定13.1 语言和解释13.2 通知和通信13.3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4. 签署和生效14.1 签署日期14.2 生效日期14.3 签署主体和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区域范围1.1 定义1.1.1 本协定所称“区域”是指由参与方共同确定的特定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欧洲、北美洲等地区。

1.2 包括的国家和地区第二条贸易条款2.1 商品范围2.1.1 各方同意在本协定下,对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工业品、电子产品等在内的各类商品实施自由化贸易。

2.2 服务范围2.2.1 各方同意在本协定下,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通信服务、专业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实施自由化贸易。

2.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2.3.1 各方承诺逐步降低和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区域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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