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军事标准化管理和认证认可
【发文字号】99建设地字第2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99]建设地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于1994年正式颁发施行,对保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规范》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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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的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施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及其技术处理要求如下.一、钢筋工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按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工程结构的构造要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实施。
当抗震等级高于三级(含三级)时,人防构造还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3、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应配置双层双向钢筋.在顶层钢筋网和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小于拉结筋直径的6倍且不小于50mm。
4、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
05倍,即laF=1。
05La;搭接长度liF=1。
2~1.4laF。
在任何情况下,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当受拉钢筋d>28mm,受压钢筋d>32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二、混凝土工程1、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做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2、人防工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施工,宜少留施工缝,特别要避免垂直施工缝。
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的构件、各种管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3、浇筑混凝土时应按规定留置试块,其中每个出入口的防护密闭段、工程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各制作一组抗压试块。
防水混凝土还应制作抗渗试块,且抗渗试件应比设计提高0.2Mpa。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文号】厦人防办〔2005〕50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日期】 2005-07-1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人防工程设计通知【内容分类】人防驻厦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现将我办编写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5年7月11日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设计范围1、人民防空工程分为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和单建、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两部分。
其中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为5、6级的人员掩蔽部、物资库、车库部分),或上部有永久性建筑物的防空地下室,其局部超出上部建筑物投影范围以外的面积不大于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由各建筑设计院设计。
2、上部有永久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为5、6级的人员掩蔽部、物资库、车库部分),其局部超出上部建筑物投影范围以外的面积大于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属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单建、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及人民防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战时区域电站等专业性工程,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一)防空地下室设计面积应满足人防面积指标要求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m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市政府同意,对7月1日后报民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以下具体意见办理:①7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人防批文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执行。
②7月1日前取得挂牌出让土地的(以土地拍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总建筑面积的2%执行。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于 年 月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
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统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号文的要求 由建设
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 科研和高等
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
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扩散室 密闭通道 防毒通道 除尘室 滤毒室 简易洗消间 或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 厕所 染毒衣 物存放间等
度 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外墙最小厚度
管道层外墙的材料转换系数 其值可取第
条
中的 值
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其最小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
的要求 图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
表
城市海拔 剂量限值
抗力等级
室外地面
ts
防空地下室
图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
非全埋式的 级防空地下室 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 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
围内连通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 进风口 排风口 排烟口和
通风采光窗的布置 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
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许 染 不间断通
设备允许染毒
毒 风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防化要求 洗消
设正规洗消 设简易洗消
不设洗消
五、本次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㈠与现行(2003年发布)的《人民防空 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相一致;
⒈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如设常5级、 常6级); ⒉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 ⒊增加了新的低抗力等级(如核6B级); ⒋修改了部分标准和要求(如防护单元、抗 爆单元面积)。
⒈按建造方式 ⒉按战时功能 ⒊按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⒋按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㈢表达形式与内容(1.0.2.、说明 1.0.2.)
⒈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的各类工程,但 回避了指挥工程以及甲级防化工程(如 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具体规定;
⒉本规范适用于战时的各类工程,但对 医疗救护工程等未做具体规定。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前提条件: ①核6级、核6B级; ②地下室已占满红线;
⑵允许的做法 ①具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②没有连通条件的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三、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 防堵塞
㈠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3.3.3)
㈡防倒塌棚架的设置(3.3.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㈡门前尺寸(3.3.7.) ㈢防护密闭门的抗力(3.3.18) ㈣防护密闭门的设置要求
(3.3.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六、密闭通道、防毒通道、 洗消设施
㈠设置的位置、数量(3.3.2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㈡密闭通道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地理环境的不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分别是《建筑防空措施建设设计规范》(GB50352-2016)、防空洞穴设计技术(GB50353-2013)、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范(JB/T10988-2013)、《高强度钢筋混凝土防空洞穴建筑设计及竣工验收规范》(GBTT30613_2004)。
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地下室的抗冲击性能、防火性能、防潮及其他性能指标;地下室的形态设计要经过现场勘探,确定底部的地表高程,地下室侧面凹槽和外部护墙的深度、高度;应注意地下室的内建筑布局,尤其是门窗等洒水口的高度、距离防空洞穴窗口或顶楼窗口的距离,回填土和混凝土配制比例及方法和施工技术等细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风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防
风
室外
毒
空袭和染毒时不
间断通风 允
㈢贮水间、开水间
⒈贮水间(6.2.6.) ⒉开水间(3.5.3.) ⒊设置位置(3.5.4.)
㈣厨房(3.5.5.)
㈤防化通信值班室(3.5.6.)
㈥配电间(3.5.7.)
二、柴油电站
㈠电站的设置
⒈设置要求() ⒉电站的位置(3.6.1.) ⒊机组出入口(3.6.4.)
㈡固定电站(、3.6.2.)
⒈依战时功能确定 ⒉依抗力级别确定
⑴乙类防空地下室 ⑵甲类防空地下室 ⒊转换工作量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㈡转换措施应符合的规定(3.7.1.)
⒈转换措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⒉符合结构设计第4.12.节的相关规定 ⒊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6.1.2.、 7.4.3.)。
6-2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47: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4828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负责。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地下建筑所(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03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153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153号2003年6月3日)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1.3、3.1.5、
3.2.3、3.2.5、3.2.6、3.2.9、3.2.10、3.2.11、3.3.3、3.3.4、3.3.6、3.3.7、
3.4.6、3.4.10、4.6.8、4.6.9、4.7.1、4.7.2、4.7.3(1)、4.7.5、4.7.7、
4.7.15、
5.2.5、5.2.6、5.3.5、5.5.5、5.5.6、
6.4.8、
7.3.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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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设计图纸上应
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kw;200~1000kw的电站按~kw;>1000kw的电站按~kw。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范”表按有效面积确定,救护站一般按1个防护单元设计,急救中心宜按2-3个防护单元设计,中心医院宜按4-6个防护单元设计。
三、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
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
2、对于甲类人防工程,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的入口处要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外,满足“规范”条规定,若满足不了,要采用防堵塞措施。
四、根据“规范”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
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
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最低点。
对建在坡地、台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可采用顶板标高随坡地降低并在顶板覆土的方式,使防空地下室达到全埋的要求。
该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顶板的土中外墙覆土层宽度不应小于3m,且不应小于“规范”条规定的不利覆土厚度hm。
对于高出顶板的土中外墙,其等效静荷载值按核武器选用,6级时取130KN/m2,5级时取270KN/m2。
五、“规范”第条关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条件中第一点是“与具有可靠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这里的其它人防工程是指与该防空地下室结构上完全脱开,并通过一定距离的通道连接的其它人防工程,而不是与该防空地下室相邻的另一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六、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
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
当防空地下室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顶、底板等构件,应根据“规范”第条和条设计;未设在多层地下室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范”第条设计,作为疏散
通道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应按表或表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土中部分的疏散通道底板,应考虑土中压缩波作用,同时兼作下层普通地下室顶板的疏散通道底板,应按“规范”表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动荷载值。
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需要设墙的,以及设置在普通地下室内的战时通风竖井墙,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普通地下室一侧墙面应考虑核冲击波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6级时取110KN/m2,5级时取230KN/m2。
七、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
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
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八、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
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
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度按“规范”表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ζ<30o)的值采用。
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
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
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
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2,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
KN/m2,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2取用。
十、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十一、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十二、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2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
十三、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净高不宜小于。
十四、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