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井下低压供电:指电力设备通过低压电缆、低压开关设备等将电力传输到井下供应设施的过程。
2.供应设施:指井下的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3.低压电缆: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缆。
4.低压开关设备: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开关设备。
第二章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第四条运营单位的责任1.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责任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责任1.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低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1.井下低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低压供电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与其他设施和管道发生交叉干扰。
3.低压电缆的敷设和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电缆的绝缘和接地效果。
第七条设施的巡视和维护1.低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缆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和更换损坏的电缆、开关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设施维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低压供电操作和维护第八条供电操作人员的要求1.供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熟悉供电操作的程序和规范。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违章操作。
2. 岗位责任:坚持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3.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工具,预防事故的发生。
4. 紧急应对:建立健全的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5. 持续改进:通过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不断提高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管理水平。
三、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的组织与实施1. 工作计划与安排1.1 工作计划编制:每次井下电气焊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安排、所需资源等。
1.2 安全方案制定:工作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井下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1.3 计划审核与批准:工作计划和安全方案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2. 作业人员管理与培训2.1 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气焊作业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
2.2 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岗位责任清单并定期进行复核。
2.3 定期培训与考核:进行定期的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最新的作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设施与装备3.1 防火防爆设施:对井下进行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评估,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提供灭火器材、防爆工具和防静电设备等。
3.2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参与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手套和防静电鞋等。
3.3 作业设备与工具:选用符合规定的电气焊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第四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一日)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一、井下电气管理(一)井下电气工作应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电气失爆、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并应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二)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三)井下所有掘进头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双电源,做到采、掘分开供电。
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风流中电源.(四)新采区安装必须有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的供电系统设计图,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若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改供电系统设计图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安装,否则安装完毕进行交接时,电管组不予签字验收。
(五)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包机到人,挂牌留名。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为不完好设备。
(六)电气设备应上台,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为不完好设备。
(七)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爆论处。
(八)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电源使用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由安装、撤除单位维护。
(九)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十)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一)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器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压使用。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安全,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灯具、电机、变频器等。
三、定义1. 防爆电气设备:指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能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2. 非防爆电气设备:指未经特殊设计和制造,无法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四、责任和义务1. 煤矿管理人员:(1) 负责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执行。
(2) 负责组织开展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2. 井下作业人员:(1) 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改动、拆卸电气设备。
(2)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问题时,及时上报煤矿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配合煤矿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设备选用和检验1.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并在购买前查验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明。
2. 新购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确定其防爆性能,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六、安装和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对电缆、灯具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设备的接地等防爆要求。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由获得专业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维修。
七、安全防范措施1. 煤矿井下应建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包括爆破信号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可燃气体的监测和报警。
2. 煤矿应配置防爆工具和设备,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和灭火。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是对于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行为安全可靠。
具体的“十不准”制度如下:
1. 不准使用老化、损坏或未经检修的电气设备。
2.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没有保护措施的裸露电缆。
3. 不准擅自改变或拆除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如保险丝或断路器。
4. 不准插拔带电器件,如插头、插座等。
5. 不准在湿润的地面或有积水的地方使用电气设备。
6. 不准在易燃气体或易燃物附近操作电气设备。
7. 不准使用粗糙或没有绝缘保护的电线和电缆。
8. 不准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负荷。
9. 不准使用没有经过防水处理的电气设备。
10. 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通过电气安全检测和维护的设备。
以上是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在井下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井下用电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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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井下电气管理办法
井下电器由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维修复用,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任楼煤矿机运管理规定执行。
机电科电管队联合安监处机运科等相关单位对各单位电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操作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按下述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罚款5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0元,单位20000元。
1、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者。
二、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留用察看处理,罚款3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0元,单位10000元。
1、井下电器设备出现失爆者。
2、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者。
3、电气设备保护甩掉不用、过交流接触器、卡继电器,造成停不掉电者。
4、造成电缆内护套损伤并造成芯线裸露者。
5、带电维护和移动电气设备,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闭锁开关施工者。
6、加强停电牌管理,做到“谁停电、谁摘牌、谁送电”,擅自送电者。
三、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1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元,单位1000元。
1、各单位破坏接地设施者。
2、低压供电系统检漏保护每日进行一次就地试验,不进行检漏试验者。
3、井下在用电机综保和皮带机综保保险丝选取不符合标准、闭锁失灵、停不掉电等情况产生的责任者。
4、现场检查井下检漏装置不起作用者。
5、井下四小线(包括电话班通讯线、通风监测线)电缆接头处应配备相应的接线盒,未按规定使用防爆接线盒出现“明接头”责任者。
四、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5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100元,单位500元。
1、井下电气设备承包到人,并具有设备责任牌,标明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荷、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用途、整定值及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任者。
2、各单位按时参加安监处、电管队共同组织的井下机电完好检查及机电例会,无故不参加者。
3、局扇检漏试验期间,无人监护自动切换开关切换情况造成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4、各机电队搭火、拆除必须填写申请单,未经电管队审批施工者。
5、严禁无计划停电,停电要填停电申请单,经矿值班、通防部、安监处、机电科审批后生效,未按程序执行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6、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经电管队检查验收,机电科、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未按程序执行者。
7、在井下车场内装设的高压配电点安装在峒室内,安设栅栏、警示牌,并悬挂供电系统图,漏电试验记录排版,未按要求执行者。
8、接到隐患整改联系单,逾期不处理者。
9、未经电管队或矿总值班人员同意,私自截电缆者,并按原值赔偿。
10、电缆回收后,发现一个齐头或者超过电缆线号做电缆接头使用者。
11、井下拆除的电机、开关负荷线未拆除或在喇叭口处截断电缆者。
五、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机电区长、队长各2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40元,单位100元。
1、包机人每三天、小班电工每班巡查一次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并做记录,未按要求执行者。
2、井下电气设备接线室或接触室内有水珠,不进行防潮处理者。
3、井下接地系统设置,取材要符合规程第486条规定,接地导线统一采用铜线鼻子压接,接地设置不合格者。
4、各采区、掘进巷道供电系统绝缘电阻每月测定一次,测定值于每月5日之前交到电管队,未按要求执行者。
5、井下馈电整定,不符合图纸及设计资料者。
6、井下开关不上架或小电不上板者。
7、井下开关、电缆发热,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者。
8、耙矸机负荷线及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护套长度达不到30米。
耙矸机停止作业时,其控制开关必须闭锁挂牌,未按要求执行者。
9、掘进迎头的电气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无有效防污措施者。
10、井下电气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者。
11、井下各修护地点修护完毕后电缆、信号线未按标准吊挂者。
12、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电缆钩吊挂整齐,未按要求执行者。
13、井下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未按要求执行者。
14、井下电缆与瓦斯管路严禁同侧铺设,未按要求执行者。
15、穿过风门的电缆,风门两侧加电缆走向牌,电缆走向牌用途栏标注模糊,无法识别具体负荷者。
16、电缆过墙处必须有穿墙管,穿墙管不得割开套在电缆上,缺少一处或发现一处割开套在电缆上者。
17、各单位不得私自库存小型电器和电缆,供电系统拆除后,二天之内,电缆交电管队检修,不得转接挪用,未按要求执行者。
18、井下各修护地点修护段电缆按措施要求进行防护,未按要求执行者。
19、井下电缆带电盘圈(采、掘机组例外),严禁用铁丝吊挂,违反规定者。
20、回收上井的电缆,电管队进行绝缘测试、耐压试验、干燥处理及热补等工作,合格后压号,经机电科、经管部验收,未按要求执行者。
21、回收上井的小型电器,及时交电管队进行防爆检查,更换修补零部件,合格后经机电科、经管部验收,未按要求执行者。
22、使用的电缆责任到人,严禁落地。
23、电缆钩严禁吊挂其它物品,未按要求执行者。
24、地面、井下电缆钩发现随意丢弃者。
六、出列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单位物资的原值赔偿。
1、丢失电缆及小型电器者。
2、小型电器回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小型电器少喇叭口或喇叭口破损无法修复;
(2)小型电器少盖板或盖板破损无法修复;
(3)电缆四通内少瓷座或瓷座破损;
(4)四通外壳破裂;
(5)防爆点铃少内芯。
七、矿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罚电管队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每人20元,机电科党政负责人每人40元。
1、小型电器丢失查不到责任者。
2、防爆灯丢失、损坏者。
3、塑料电缆钩乱丢乱放者。
4、私自截取信号线查不到责任者。
5、抗圈、堵板、防暴圈丢失者。
八、机电科加强小型电器的修复力度,减少新投入,材料费用纳入月度材料计划中考核。
防爆灯、信号线、塑料电缆钩、抗圈、堵板、防爆圈由机电科承包使用,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对使用单位纳入月度材料计划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