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由煤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修订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电气焊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任务。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电气焊作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井下电气焊操作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焊接材料的性能,根据焊接材料的特性选择适当的焊接电流、电压和焊接参数。

第十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并保持焊缝的质量。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在焊接结束后进行焊缝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焊缝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焊焊缝的检查和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焊缝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焊缝的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井下低压供电:指电力设备通过低压电缆、低压开关设备等将电力传输到井下供应设施的过程。

2.供应设施:指井下的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3.低压电缆: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缆。

4.低压开关设备: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开关设备。

第二章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第四条运营单位的责任1.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责任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责任1.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低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1.井下低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低压供电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与其他设施和管道发生交叉干扰。

3.低压电缆的敷设和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电缆的绝缘和接地效果。

第七条设施的巡视和维护1.低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缆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和更换损坏的电缆、开关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设施维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低压供电操作和维护第八条供电操作人员的要求1.供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熟悉供电操作的程序和规范。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电气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旨在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免受电气灾害的伤害,并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2.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涉及电气能源供应或控制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照明设备、电动工具、控制设备等。

2.2 工作人员:指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修人员等。

2.3 井下电气工作:指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的安装、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

2.4 电气灾害:指与井下电气设备相关的事故、火灾、电击等意外事件。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3.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3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并保留备份。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1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拆封、改动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

4.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4.4 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5.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5.2 井下电气设备的测试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和测试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6.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气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2 井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保障井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适用于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二、主管单位和责任人1. 主管单位:负责对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2. 责任人:井下施工现场的现场负责人负有全面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三、施工现场用电的分类1. 临时用电:指井下施工现场中为了必要的照明、通风、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所设置的暂时性用电。

2. 固定用电:指井下施工现场中为了针对性设备或设施的长期用电。

四、安全管理要求1. 用电工程的组织管理:负责用电工程的组织管理的单位应为有资质的电厂企业。

2.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有专职电气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3. 临时用电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进行进行设计、施工、维护,并对每个环节进行记录。

4. 井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5. 电缆的铺设和连接应采用专用电缆,并严格按照电缆规范进行操作。

6. 用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Ω,确保接地良好。

7. 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

8. 临时用电设备的进出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9.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10. 禁止使用老化、损坏的电线、插头。

11. 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洁,并做好防水、防潮措施。

12. 发现用电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修复。

13. 涉及高空作业的临时用电设备应经专业人员审核并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14.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漏电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15. 临时用电设备应设有漏电开关、过载保护等安全装置。

16. 临时用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用电设备的温度和工作状态,避免过热引起事故。

17. 临时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清理周围杂物,保持整洁。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是为了保障矿井电气设施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制定和修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由矿井企业的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二、责任与义务:1. 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矿工要遵守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三、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1. 对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防范电气事故措施:1. 加强电气设备的绝缘保护,定期检测绝缘性能。

2. 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及时切断电力供应,防止电气事故扩大。

3. 定期进行漏电检测,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良好。

4. 对电气设备进行防雷保护措施,减少雷击导致的电气事故。

五、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验。

六、培训与教育: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矿工进行电气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与检查: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部门和人员的电气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八、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履行电气安全工作职责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上是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执行细则和要求可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一日)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一、井下电气管理(一)井下电气工作应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电气失爆、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并应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二)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三)井下所有掘进头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双电源,做到采、掘分开供电。

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风流中电源.(四)新采区安装必须有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的供电系统设计图,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若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改供电系统设计图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安装,否则安装完毕进行交接时,电管组不予签字验收。

(五)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包机到人,挂牌留名。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为不完好设备。

(六)电气设备应上台,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为不完好设备。

(七)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爆论处。

(八)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电源使用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由安装、撤除单位维护。

(九)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十)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一)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器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压使用。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是对于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确保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行为安全可靠。

具体的“十不准”制度如下:
1. 不准使用老化、损坏或未经检修的电气设备。

2.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没有保护措施的裸露电缆。

3. 不准擅自改变或拆除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如保险丝或断路器。

4. 不准插拔带电器件,如插头、插座等。

5. 不准在湿润的地面或有积水的地方使用电气设备。

6. 不准在易燃气体或易燃物附近操作电气设备。

7. 不准使用粗糙或没有绝缘保护的电线和电缆。

8. 不准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负荷。

9. 不准使用没有经过防水处理的电气设备。

10. 不准在井下使用没有通过电气安全检测和维护的设备。

以上是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在井下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井下用电安全可靠。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安全管理,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井下电气焊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井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的培训及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在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作业区域的通风、照明等设施是否完善,并确保焊接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五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专人组织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设备,及时检测氧气浓度、有毒气体等环境指标,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六条在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隔热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必须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下进行。

第八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焊渣、焊丝等杂物,确保现场整洁。

焊接设备和工具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安全储存场所。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作业中,禁止使用无资质人员进行焊接,并禁止擅自更改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行为, 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煤矿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各级人员。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煤矿井下电气焊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全员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的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六章作业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所需环境和条件符合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井下电气管理各项规定(一)井下电气管理各项规定1.机运区井下电管队是机运区归口管理井下电气的职能单位,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行使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力,其具体职责如下:⑴在分管区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参加井下电气检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

⑵负责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和发证工作。

⑶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关于新巷道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同时将资料备案。

⑷负责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⑸负责审批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停电申请,同时监督施工过程。

⑹负责自修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工作。

⑺负责全矿井下用小型电器和电缆的发放及回收后的验收工作。

⑻定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限期解决!⑼参加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

⑽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2.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⑴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⑵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精心操作电气设备。

⑶了解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标准,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供电系统1.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并按《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井下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开关型号、容量等,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2.井下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安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3.掘进作业的局扇应实行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4.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5.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应使用带综合保护的干式变压器供电。

6.煤电钻必须使用专门的带综合保护的电钻变压器供电。

7.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规程》第448条的要求。

8.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9.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井下使用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10.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电气保护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2.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

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在瓦斯检察员的配合下,在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每月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4.变电工负责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电管队负责井下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及调整工作。

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规程》第九章第六节各条的规定。

(四)电气设备1.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4 条规定。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4.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5.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五)管理制度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在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检察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在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检察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后方准入井。

2.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3.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

4.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电管队、安监处、通风区、调度所和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才能实施,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

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所取得联系,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随意调整整定值按“三违”处理。

6.井下变电所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7.如局部通风机线路上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内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规程》第140、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8.井下电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更改一次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9.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规程》第475条规定,另外矿灯工每班发灯前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使用矿灯人员应在临下井前开亮,下井后不得随意转动矿灯开关。

(六)井下电气安全检查1.井下电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⑴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

⑵各种电气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⑶设备及小电完好。

⑷电缆及小线吊挂。

⑸照明、信号系统。

⑹各种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及电缆卫生等。

2.矿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电管队具体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3.电管队独立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周期性检查,每周一循环,由电管队具体安排,机运区分管区长负责监督。

4.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修单位的项目部经理、科、区长应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5.井下电气设备包机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每三天一次。

6.井下电气设备,每班运转前,必须由操作司机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外观检查,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负责监督。

以上各项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电管队定期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记,追究责任。

二、奖惩细则(一)电气设备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标明用途、负荷、整定值、设备型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否则每少一个罚款50元。

2.电管队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两次电气检查,检查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派人参加,迟到或无故不来者给予50元罚款。

检查要保证质量,严禁走过场,上井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处理,否则给予检查人员100元以上的罚款。

3.电管队每月度根据实际情况更改一次井下供电系统图,负荷变化时,井下变电所及时调整,变电所应悬挂配电系统图,并注明有关数据,否则每错一次罚款50元。

4.电管队每月进行一次远点试验,并做记录,每少做一次罚款100元。

5.施工单位的电管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漏电试验,每少做一次罚款50元。

6.严禁无计划停电,停电要写停电申请单,经矿值班、通风区、安监处、机运区、电管队审批,方可生效,否则给予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该单位1000元。

7.电管队要加强停电牌的管理,真正做到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违者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8.严禁破坏接地设施,违者进"三违"学习班学习,按规程要求不加接地设施的每台罚责任者100元。

9.工作面或掘进队的拆除或搭火由使用单位提前七天提出申请,搭火时应有供电设计,设计中应注明设备型号及所带负荷、电缆的规格及长度,以便电管技术人员进行短路值效验。

搭火时由电管队出具各开关整定值,施工单位须按给定整定值进行整定。

施工完毕后,经矿电管队按质量标准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使用中的供电系统出现不合标准的,由电管队出联系单,问题事实存在而拒签联系单的,每次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逾期不整改完的,将给予责任人500元/条的罚款并做停电处理,停电造成的后果自负。

严禁乱拆乱接,否则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10.井下在用各种综保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⑴综保甩掉不用。

⑵保险丝过大或用铜丝、铁丝代替。

⑶闭锁失灵。

⑷停不掉电。

⑸过交流接触器。

⑹甩皮带机各种保护装置。

11.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理的有关条款。

12.擅自停开局扇,降薪一级,,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13.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的,责任者属矿上员工的开除矿籍,分管区长、队长进“三违”学习班,并减发该单位月工资的25%;属施工单位的则责令施工单位将其开除,并给予该单位5000~10000元的罚款。

14.检查、检修电气机械设备时不验电、不上锁、不挂牌施工的,直接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另罚责任者200元。

15.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脱保运行或甩掉不用的,直接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另罚责任者500元。

16.防爆电气设备未经检查入井使用,罚施工单位机电队长200元,并按失爆论处。

17.电气设备失爆,直接责任者属矿上员工的开除留用一年,区分管领导、队长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减发该单位月工资20%。

属施工单位的则责令施工单位将直接责任者开除,并给予该单位5000元的罚款。

18.凡井下掉电而影响生产的一律由矿总值班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

三、奖罚标准1.每次检查结果,完好率高于95%,奖励1000元、低于90%,罚款为1000元,其它不奖不罚。

2.全矿井下设备完好率高于90%奖电管队1000元,出现一台失爆取消得奖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