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管理效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内设审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管理机构要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审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对象的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2.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3. 对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审计对象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包括机构、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对审计对象进行选择和确定审计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风险和重要性,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 计划阶段审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和时间表。

审计计划要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2. 实施阶段审计管理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规范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全面。

3. 结果阶段审计管理机构对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意见要具体、明确、可行。

五、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并报告审计对象。

审核、批准或审批机关要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决定要通知审计对象,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六、内部审计报告保密内部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密,严格控制审计报告的传阅、复制和外泄,防止审计报告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形象。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引言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与高效对于机关的运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结分析,旨在提出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的建议,为公安机关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审计工作概述1.1 目标与任务公安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确保机关的运行合规、效率和透明度。

审计工作任务包括:•审计机关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检查机关内部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发现机关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1.2 审计工作流程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重点;•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文件、报表、记录等;•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核查;•分析数据,并通过抽样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制作审计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

二、审计工作中的亮点和优势2.1 应用科技手段公安内部审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科技手段,如数据分析工具、智能监控系统等。

这些科技手段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人为差错的可能性。

2.2 加强内部合作审计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岗位,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加强内部合作,构建了信息交流平台和协作机制。

这种内部合作的加强有助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2.3 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公安机关规定了审计报告的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通过定期发布审计报告,机关内外人员都可以了解审计工作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问题与挑战3.1 人员培训与专业素质公安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性较强,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由于审计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3.2 审计工作的落地难题审计工作给机关各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工作量,部分同事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仍有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五是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审计机关、,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同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三、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研究并作出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认识,全面履行打击、服务和参谋“三大职能”,同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做到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即可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一、公安机关与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涉案金额巨大,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因素,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机制、发现和打击能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亟需加强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合力,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审法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2000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审计机关要突出重点,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犯罪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特别是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之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见附件1)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见附件2),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见附件3),予以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后,及时将立案的决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将不立案的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犯罪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关公安机关,并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公通字[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

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

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

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

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机制,确保了政府各部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它起到了纠正错误、发现问题和改进管理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原理、流程以及其对公共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原理和流程1. 原理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是建立在法律和制度基础上的监督机制。

它通过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行为以及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督查,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2. 流程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1)立项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工作计划和优先领域,确定需要进行审计和督查的对象,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审计机关按照工作方案,对被审计和督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核实、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

(3)结果反馈阶段:审计机关将审计和督查结果以评议报告形式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也向社会公开。

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对评议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评议结果进行整改。

(4)整改落实阶段: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议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审计机关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二、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意义1. 提升政府部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可以发现政府部门在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而促使政府部门改进管理,提升合规性和透明度。

通过审计和督查的结果,政府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提高管理水平。

2. 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审计督查协调配合机制有助于发现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情况,通过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对那些透明度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活动进行审计和督查,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审办法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审办法发[2004]54号200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审计不仅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监督,更是保障经济活动合规、透明、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使审计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各个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

审计工作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相关监管部门等。

这些主体在审计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只有他们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执行者,承担着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出具报告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规范。

同时,审计人员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其业务流程和财务状况,以便更准确地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被审计单位则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

有些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审计是对其工作的挑刺和不信任。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审计的目的并非是要刻意为难被审计单位,而是帮助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防范风险,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和协调,及时解答审计人员的疑问,协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监督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等,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审计行为,维护审计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协调配合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审计机构需要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大量的财务和业务信息,而被审计单位也需要了解审计的进展和结果。

浅谈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伯增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1期摘要:本文结合工作经验,在公安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中找出对策,突破公安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瓶颈,让公安内部审计工作长足发展,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党廉政建设。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近年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在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党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制约公安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公安审计工作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

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对公安审计工作不够重视虽然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公安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但有的公安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独特作用,没有真正摆上重要位置。

甚至有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审计工作可有可无,不愿在审计工作上投入人力物力。

(二)机构、人员建设面临较大制约一是机构不健全。

目前,虽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均建立了独立审计机构,但绝大多数县级公安机关没有建立审计机构,有的即使设立了,也同纪委、督察部门合署办公,缺乏独立性,影响了工作职能的发挥。

二是人员少,素质低。

绝大多数公安审计部门人员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一名审计人员,数量上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现有审计人员绝大多数是学财务出身,业务知识单一,缺乏审计、工程、信息通信技术人才,不能满足开展工程审计、绩效审计、涉案财物审计的要求。

(三)转型升级压力大目前,公安审计工作存在层次不高,审计方式落后等问题,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从审计内容看,财务收支审计多,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基本没有开展。

从审计方式看,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没有对重要经济活动开展全过程审计监督。

如何加强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

如何加强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

如何加强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公安局作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机构,内部沟通与协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工作效率和维护社会安全。

一、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首先应建设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传递信息并共享资源。

这个平台可以是一个内部网络空间,包括文件共享、在线交流和即时通讯等功能,方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决策。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安局各部门能够共享案件资料、侦查线索和警情信息等,提高执法合作的效率。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团队建设为了加强公安局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必须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团队建设。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和合作方法,提高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同时,建立团队意识,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增强协作能力。

还可以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如户外拓展训练和团队游戏等,以促进团队之间的合作和相互支持。

三、建立沟通渠道和机制公安局内部沟通与协作的效果也与沟通渠道和机制的建立有关。

可以设立定期例会和工作座谈会,定期召开部门之间的沟通会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协调工作。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沟通人员或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并收集和整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安局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来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

例如,可以开发专门的移动应用程序,方便警务人员在现场及时上传案件信息,实现多方快速协作。

此外,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警情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供更加准确的犯罪预警和指导决策的依据。

五、加强跨部门协作机制公安局内部的沟通与协作不仅要在部门内部加强,还要加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可以建立跨部门工作组、专案组等,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共同协作解决复杂案件和涉及多部门的工作。

这样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专业优势互补,提升公安局的整体协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1.19•【文号】[89]公刑字12号•【施行日期】198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办案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89]公刑字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派员赴外地调查取证、拘捕收审人犯的工作中,多数都取得了协作地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双方互相协作,对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据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这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少数基层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办案,拘捕、收审人犯,追缴赃款赃物时,不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单独采取行动;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拘捕人员、搜查住宅,甚至采取“绑架”方式。

二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积极配合,甚至制造种种借口,阻挠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拘捕人犯和追缴赃款赃物;有的还向办案单位索要钱物。

三是个别发案地公安机关对通缉的案犯和请外地公安机关协助缉捕的案犯被抓获后,不派人及时押回。

上述情况屡有发生,特别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更为突出。

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制、办案规定于不顾,产生不应有的磨擦以致干扰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造成工作上的严重损失。

这种不良倾向必须尽快纠正。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的优良传统,首先从各级领导做起,从自己做起,增强协作意识,认真做好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按照一九七九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加强通报协查工作的通知》([86]公发40号文件)的精神,凡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缉捕、收审人犯,进行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必须办齐有关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总结

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总结

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成为了维护社
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以更好地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首先,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需要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之间
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渠道,及时传递有关情报和线索,以便能够更快地开展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联合行动的协调机制,确保各方能够有序地配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协同作战体系。

在面对重大案
件或突发事件时,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能够迅速组织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力量,以便能够迅速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再次,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各级公安机关
需要在行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对协作行动的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

最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需要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共识。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
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的合力。

总之,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级公安机关
通力合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通字[1992]132号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通字[1992]132号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

1992年10月30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总结

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总结
近年来,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一工作中,公安机关和司法审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案件侦办和司法审计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首先,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加强了案件的侦办和审查。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
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的优势,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依法立案。

同时,司法审计部门对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进行审查,保障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提高了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公安机关和司法
审计部门在案件侦办和立案审查中,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提高了案件的侦办效率,缩短了案件的办理周期。

同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和司法审计部门加强了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和司法审
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立案程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同时,公安机关和司法审计部门通过案件侦办和立案审查,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公安立案司法审计工作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和司法审计部门将继续加强合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工作协同配合

公安工作协同配合

公安工作协同配合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公安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不同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和配合。

本文将探讨公安工作协同配合并介绍一些有效的协调机制。

1. 协同配合的重要性公安工作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单凭公安机关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例如,在打击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需要与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紧密合作,以确保犯罪分子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与其他行政部门,如交通运输、消防和卫生等部门进行协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协同配合不仅有助于提高整体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意味着可以更快地获得准确的情报和数据,并能够更快地采取行动。

此外,协同配合还有助于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的交流和互相学习,提高整体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2. 协同配合的机制为了实现公安工作的协同配合,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建立了一套协调机制。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协调机制:2.1. 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各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和协商的平台。

公安机关可以与其他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一起,讨论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寻求解决方案。

会议的召开可以帮助建立工作的沟通渠道,减少信息孤岛,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流。

2.2. 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保障协同配合的重要手段。

通过共享情报和数据,各部门可以更快地获取所需信息,并及时做出响应。

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建立在物理设备或网络上,并应注重信息安全和保密,以保护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泄露。

2.3. 工作协议和合作协议工作协议和合作协议是公安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形式文件。

这些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任务分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打击跨国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等,公安机关还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加强国际协作。

3. 成功案例公安工作协同配合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

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总结会

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总结会

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总结会
近日,公安部召开了一次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总结会,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

会议强调了公安督察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安机关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会上,与会人员对公安督察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总结。

他们指出,过去一年,公安机关在督察审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不仅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还加强了对警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会议还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督察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对督察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会议最后强调,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要把握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中的作用,为建设平安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这次公安督察审计工作总结会,公安机关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为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相信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公安督察审计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单位犯罪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单位犯罪侦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部门紧紧围绕侦查工作主线,深入推进单位犯罪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单位犯罪侦查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效1. 强化组织领导,提高侦查能力(1)成立专门单位犯罪侦查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

(2)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2. 深入开展侦查工作,严厉打击单位犯罪(1)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对涉及民生、资源环境、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单位犯罪打击力度。

(2)深化线索摸排,提高案件发现率。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涉及单位犯罪的线索,确保案件线索不遗漏。

(3)强化侦查措施,提高案件侦破率。

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提高案件侦破率。

3.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1)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单位犯罪的合力。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打击单位犯罪,形成联动机制。

4. 深化源头治理,预防单位犯罪(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及员工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单位犯罪。

(2)开展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单位犯罪案件线索发现不及时,影响案件侦破进度。

(2)部分侦查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侦查工作效果。

2. 改进措施(1)加强对线索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线索发现率。

(2)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单位犯罪的合力。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深入推进单位犯罪侦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单位犯罪。

2.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单位犯罪的合力。

3. 深化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

4. 持续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工作水平。

总之,本部门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推进单位犯罪侦查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反腐败工作中,两个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两个机关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的效果。

二、加强协作配合,深化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形成横向联动和纵向协作,共同推进案件侦查和审理,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

在协作配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审计机关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立案侦查;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审计结果和相关证据,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协作能力。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协作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指导。

为了确保工作效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推进协作配合的深化和完善。

综上所述,建立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于深化反腐败工作,保护公共财产,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各级机关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谈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加强与审计机关合作的必要性

谈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加强与审计机关合作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审计机关在职能设置、工作任务上有交叉之处,为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加强与审计机关合作有很现实的必要性,对于扩大经侦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源提高主动出击能力、丰富经侦民警的办案手段、提高经侦部门预防经济犯罪的能力和强化部门间的交叉办案和协作管理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审计机关合作20xx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审计报告公布后,被媒体誉为“审计风暴”,因为该审计报告大规模的公开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揭露了一批令人惊心动魄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同样是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平稳健康运行,二者有其相似之处,所以,我认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更多的与审计机关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很现实的必要性: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审计机关的设置职能、工作任务有交叉点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该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以来是新设置的一个国家机构,从成立至今才21年。

经济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最重要职能,检查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正常的轨道上进行;检查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同时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

特别是20xx年8月19日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在全国审计理论研究研讨会上透露继续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今后5年全国审计工作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可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是审计机关的职能之一。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该说也是一个新生的部门机构,是近年来从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分化出来专司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

它依法对在经济运行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事件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的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
5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情况暨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就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等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打击经济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公安机关与审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调整,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比较严峻,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涉案金额巨大,已成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直接因素,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随着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在自身工作机制、发现和打击能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亟需加强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合力,切实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研究并作出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的认识,全面履行打击、服务和参谋“三大职能”,同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
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机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2005年12月,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做到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即可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

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建立了由公安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便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和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二、公安部和审计署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揭露和移送查处了一大批财经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2003至2005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33件,涉案人员3150人。

其中由审计署(包括派出机构)向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共计212件,涉案金额人民币421.51亿元,美元5645万元,涉案人员502人。

分年度看,2003年移送49件,2004年移送83件,2005年移送80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分行业看,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和经贸领域,两项合计占审计查出案件总额的86%以上。

为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协作配合作用,贯彻落实2005年10月21日国务院召开的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会议精神,2005年12月1日,公安部向审计署正式派驻了联络员。

派驻联络员工作启动以来,在公安部、审计署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公安部派驻审计署联络员办公室的组建任务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经
济犯罪的力度,密切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

2006年2月,又联合下发了《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6]16号),对双方原有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一是建立公安部和审计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联席会议成员由公安部和审计署领导及其内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的方针和总体要求,沟通交流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研究向国务院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派驻联络员作用。

为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会商,公安部向审计署派驻联络员,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审计署拟移送公安部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并提供参考意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三是改进案件移送,强化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保证移送质量,加强督办力度,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案件统一由审计署向公安部移送。

公安部和审计署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统计和掌握情况,跟踪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四是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

积极开展和有力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和线索,对
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是加强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公安机关采取举办培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增进交流,提高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同时,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扩大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

三、2005年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情况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成功侦破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抓获了一批经济犯罪嫌疑人。

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严打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排除干扰,全力攻坚,成功侦破了一批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影响面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6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挽回经济损失143亿元。

其中,郑维奇案、“黑天河”专案、“晋鲁”专案、“JK3号”伪造国际信用卡等大案要案被相继侦破。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贪污腐败案件,沉重打击了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赢得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和社会
各界的普遍赞誉。

——以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为重点,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005年,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
犯罪的“山鹰行动”、打击和整治假币犯罪的反假货币工作年行动、打击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打击传销网络犯罪的“鲁剑”行动、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的联合行动。

此外,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还根据本地经济犯罪的特点和突出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了打击虚假广告、打击手机短信诈骗、打击边贸活动中的合同诈骗、打击假烟假酒等区域性的专项行动等。

——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针对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的情况,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在警务合作、案件协查、追赃缉捕、情报交流、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将53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