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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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老城区最新发展规划

禄劝老城区最新发展规划

禄劝老城区最新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禄劝掌鸠河滨公园建设方案。

项目地点: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新老城区衔接带沿拿鸠河局地区。

临昆武高速。

建设性质:滨水公园及广场规划。

建设规模:项目规划河道段长850米。

项目建设分两部分一是滨河道平均宽30米(两岸)长850米,面积25500m2.三角地带(底280米,高约220米)广场地区面积30800平方米。

共计56300m2(不含河道)。

公共建筑设施占地7%,绿化占地面积不低于50%。

项目分析:禄劝旅游资源丰富,城市发展潜力大,掌鸠河作为禄劝的母亲河,对禄劝的经济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禄劝新城区规划紧邻掌鸠河岸,主要开发作为居住区。

本案位于新老城区连接带,邻东华村,练甸村,禄劝民族小学。

将作为公共绿地开放,起着人流疏散,美化城区,空间分割的作用。

落实禄劝发展策略:“兴水利保生态要两手抓”的方案。

规划目标:“编织禄劝人们的新生活”提出原因:因为方案正处禄劝老城与新城的交接处,而新城再建,所以在老城与新城之间修建一个开放性公园,显得极其重要。

1、从分利用现有的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将编织,魔方元素引出到室外景观之中,编织不仅仅只是在视觉上的温暖似家,在城市公共空间寻找往日里的亲密,更能从触觉上感知。

而魔方带人们进入到神秘的世界,探索的世界。

给人们一种开拓进取的精神。

2、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功能配置完善、和睦共生的生态,现代感强的城市开放性公园。

3、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使人们在奔波于新老城区之间,奔波于家里与工作点的时候能在生活的疲惫中找到心灵的解压,归宿之地。

4、建立整个禄劝县的地标性景观,并且通过这个城市开放性公园提高整个县的品质的,同时也促进昆明与四川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和谐发展。

方案核心:在于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公共绿化,提升城市品牌,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如水资源优势,河谷地形平坦但是不乏起伏的地形优势,连接新老城区的位置优势。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成为未来新城区的形象标志。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禄政办通[2008]116号【发布部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7【实施日期】2008.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禄政办通〔2008〕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发生排水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排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动全县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紧急情况下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城市排水设施事故影响城市安全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抢险人员生命安全。

3.快速反应原则:通讯联络快速、高效、畅通;抢险物资和设备准备充分,能够快速调用;抢险队伍能够快速集结,快速行动。

(三)适用范围发生在县内,需经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城市排水安全事故。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则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 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 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打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基本要求 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第六条所有的安置对象进安置点后与原村原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原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变,申报各项国家惠农政策,办理相关证照需通过原村组办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昆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改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委托审批事项为昆明市行政辖区已批准入库的村庄规划范围内,因农村村民建房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托管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磨憨—磨丁合作区托管范围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承接好委托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行使委托审批事项,对委托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规范高效行使。

要依法严格审查,全面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确保委托审批事项“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不得将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木府办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木府办发〔2023〕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木里藏族自治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利用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按照据实调查、集体会审、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准确认定。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木里生态环境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木里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各部门职责如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土地取得使用及规划审批实施情况,负责对企业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土地按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可以开发利用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对企业是否改变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性质和用途进行调查核实,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负责综合部门单位意见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组织召开认定工作联席会。

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10号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通过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安置方式。

留地安置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预留安置用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留地安置的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居委会)集体。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村民小组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预留安置用地需严格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安排作村民宅基地建设。

预留安置用地符合规定进行处置的,必须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禄劝县真金万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禁止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禄劝县真金万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禁止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禄劝县真金万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7
【实施日期】2012.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禄劝县真金万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
人口的通告
(昆政发〔2012〕63号)
为确保禄劝县真金万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及《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局发〔2012〕96号)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真金万水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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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管理部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四)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五)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六)记事栏填写:1.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

禄劝规划

禄劝规划

文 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编背景随着禄劝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乌东德电站的建设,禄劝县的城市性质、规模、用地结构等方面面临重大的改变和突破,为适应发展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原有总体规划加以修订。

第二条修编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要求暂行规定》,《昆明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禄劝县城总体规划》(1995年禄劝县人们政府),《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志》,《2005年云南领导干部经济工作手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回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已完成的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有关专业规划和研究规划,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第三条规划期限规划以2025年为规划期限:近期2005-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期到2050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本次修编规划,从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将现状禄劝县城及部分崇德乡行政辖区纳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的规划区范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禄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禄政发〔200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各有关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8年12月23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和省、市各级以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运转规范、廉洁勤政、高效透明的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云政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85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需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调剂名额,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名录管理。

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从事土地储备业务。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土地资源资产配置,促进“净地”供应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实现储备土地的经济价值,兼顾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禄劝县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71500元/亩。

一类Ⅰ-2区片范围:茂山、团街、翠华集镇规划区;屏山坝子(除县城主城规划区外),区片补偿标准:44960元/亩。

一类Ⅰ-3区片范围:屏山街道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35968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禄劝县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Ⅰ-1区片范围:县城主要规划区,区片补偿标准:71500元/亩。

一类Ⅰ-2区片范围:茂山、团街、翠华集镇规划区;屏山坝子(除县城主城规划区外),区片补偿标准:44960元/亩。

一类Ⅰ-3区片范围:屏山街道其他区域;东屏坝子、丽山坝子、翠华坝子(除翠华集镇规划区外),区片补偿标准:35968元/亩。

二类Ⅱ-1区片范围:中屏、撒营盘、九龙、皎平渡集镇规划区;茂山、团街、翠华其他区域,转龙镇所辖的村(居)委会(托管区),区片补偿标准:33000元/亩。

二类Ⅱ-2区片范围:撒营盘坝子、撒美老坝子、书西坝子、卡住坝子、中屏坝子、沙鱼郎坝子,区片补偿标准:26960元/亩。

二类Ⅱ-3区片范围:中屏、撒营盘、九龙、皎平渡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23520元/亩。

三类Ⅲ-1区片范围:云龙、乌东德集镇规划区,区片补偿标准:29660元/亩。

三类Ⅲ-2区片范围:云龙、乌东德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19440元/亩。

四类Ⅳ-1区片范围:则黑、汤郎、马鹿塘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24300元/亩。

四类Ⅳ-2区片范围:则黑、汤郎、马鹿塘其他区域,乌蒙乡、雪山乡所辖的村(居)委会(托管区),区片补偿标准:18992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开发利用整理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发利用整理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发利用整理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1 项目概况 ............................................ 01.1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01.2项目简介........................................... 22 报告编制依据 ........................................ 33 项目区概况 .......................................... 43.1自然条件........................................... 43.2自然资源........................................... 83.3社会经济条件..................................... 123.4土地利用现状..................................... 133.5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 144.1项目的合法性分析................................. 164.2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174.3项目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184.4公众参与分析..................................... 195 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195.1规划原则......................................... 195.2规划依据......................................... 205.3项目规划方案与总平面布臵说明..................... 205.4项目主要工程内容................................. 235.5项目工程进度计划................................. 326 投资估算 ........................................... 336.1投资估算依据..................................... 336.2投资估算,总投资及分项投资....................... 346.3投资进度计划..................................... 347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357.1土地权属现状..................................... 358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 358.1组织领导机构设臵................................. 358.2工程建设管理..................................... 368.3资金使用管理..................................... 379 效益分析 ........................................... 379.1社会效益......................................... 379.2生态效益......................................... 389.3经济效益......................................... 3910 结论与建议 ........................................ 4110.1可行性研究结论.................................. 4110.2问题与建议...................................... 411 项目概况1.1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岫岩县位于市南部,山地面积约占80%,素有“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之说。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年5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有效供给,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模适度、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主要以主任办公会的形式,统筹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决策部署土地储备供应有关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土地储备供应有关政策和制度。

第七条市储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及供应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第一篇: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县科协主席,授**县预留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的委托,由我代表工作组对《**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一个说明。

制定本暂行办法的背景近年来,我县抢抓西部开发等发展机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一批重点项目先后落户我县,引进项目落户我县必须要征用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更好地理顺项目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县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按照不高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水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农村预留安置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由于没有实施好三通一平、无地安置等种种历史原因,目前全县尚有800多亩预留用地未落实,牵涉到县城周边的个村委个自然村户农户,阻碍我县重大项目推进的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021年桂林市政府出台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21〕80号),对落实全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进行了规范;2021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21〕46号)文件,因与相关法律政策相违背,现已废止。

为妥善处理我县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并为我县今后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落实提供一个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3月中旬份开始草拟,由吕忠荣副县长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法制办、县财政局、县科协、**镇等部门,查阅了大量政策法规文件,参考了荔浦、临桂等周边县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反复讨论、仔细研究,并征求了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反复修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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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通过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安置方式。

留地安置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预留安置用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留地安置的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居委会)集体。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村民小组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预留安置用地需严格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安排作村民宅基地建设。

预留安置用地符合规定进行处置的,必须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以村民小组集体为单位,预留的预留安置用地按该村民小组在册水田面积的15%一次性测算,按征地需求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中分次或一次预留。

若历年征地已安排村民小组的预留安置用地达到上述标准,则不再予以安排;不足上述标准的,在本村民小组尚有土地的前提下可补足15%。

预留安置用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但若因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需要,本村民小组已无剩余或足够土地预留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相应的土地面积等量兑换。

本办法试行前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而又未留地安置的,不再补办预留安置用地指标。

第六条紧邻规划道路的预留安置用地面积算至道路中心线;未邻规划道路的,算至实际用地边线。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七条全县各乡(镇)的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在册水田面积数据统一测算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被征地村民小组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出具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预留安置用地指标,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

第九条预留安置用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后,由预留安置用地单位向发改、规划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改、规划部门根据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和所申报的项目,负责留地安置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查。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已完成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立项和规划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农地转用、征收、征用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

预留安置用地单位承担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税费。

所有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章规划第十一条预留安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预留。

留地安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村民小组的预留安置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

预留安置用地选址原则上在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确定。

鼓励有留地安置指标的村民小组互相协调,集中、连片开发预留安置用地。

因城镇规划调整预留安置用地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必须服从调整。

第十三条对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开发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相邻的预留安置用地的用途、规划和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时将预留安置用地相关手续一并纳入主体项目。

第十四条严禁倒卖预留安置用地。

严禁将预留安置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对符合城中村改造条件,需整体搬迁的村民小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住宅。

安排作为农民住宅的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报建设部门审核,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建设。

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用于留地安置的土地,在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后,原则上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因城镇规划功能需改变用途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现行土地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预留安置用地也可保留集体使用性质,办理只转不征手续,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划拨方式供地。

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留地安置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按照要求进行经营使用。

第六章建设和经营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集体以自主开发、建设、经营留地安置项目,或以留地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租赁等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十八条留地安置项目经营收益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部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留地安置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分配等事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留地安置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小组集体利用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基金,发展二、三产业。

鼓励失地农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动员村民自愿入股或将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收益入股,筹措资金,开发、建设预留安置用地。

第二十二条预留安置用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行为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预留安置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应在2年内开发建设完毕。

造成闲置或2年内不完成开发建设的,依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要求放弃安置留地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法定补偿标准,将预留安置用地折算成等质货币,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专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土地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公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7日印关于《禄劝彝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越来越多的城镇规划区村民小组,经历着从村民向市民、从村庄向社区的嬗变。

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推动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我县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积极争取预留安置用地项目。

这些留地安置项目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够准确、规划管理缺乏前瞻性、统一整合开发落实难、供用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使安置留地成为未来城镇“飞地”,使安置留地成为另一形式的“城中村”,给城镇和建设留下隐患。

为此,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强化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留地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强化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制定《禄劝彝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三)政府规章:《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禄劝彝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宗旨、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主要规定享受预留安置用地条件的范围和预留安置用地的测算标准。

第三章申办程序。

主要规定了预留安置用地申办程序及明确由预留安置用地单位承担留地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税费。

第四章供地方式。

规定预留安置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划拨方式。

第五章规划。

规定预留安置用地的选址原则和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和经营。

规定预留安置用地的开发利用及使用原则和留地安置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

第七章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留地安置的涵义。

留地安置是指在城镇建设中,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提供给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经营性用地,并由其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优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留地安置是在农业生产安置、货币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安置方式中选择的较为适合我县经济欠发达情况下的一种能保障被征地村民长远生计有效措施,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的有效安置途径。

但主要是要处置好预留安置用地项目的选择、安置用地的使用和城镇规划布局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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