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外卖员
劳动法案例讲评1
案例讲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案例讲评
1.案情: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 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 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 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 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 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 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 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 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讲评
9.案情:范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某汽配公司,任公司保洁职务,双方签 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该汽配公司二楼女厕 内向正在入厕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头部及身体上泼洒尿液,并与该经理发 生了肢体冲突。经过调查核实,某汽配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范某送达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 同。范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
案例讲评
7.案情:王某于2016年2月应聘某互联网公司,在个人简历学历一栏中,他 自报某名牌大学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因为某互联网公司要求 应聘者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而且王某也符合条件,于是王某 被顺利录用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某 的岗位为计算机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1个月内,互联网公司发 现王某在很多较为简单的工作任务中常常出现一些低级差错,于是对王某 学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后互联网公司向某名牌大学进行调查核实,发 现该大学并未向王某颁发过全日制计算机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互联网公司 遂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向 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的案例分享
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的案例分享在当今社会,灵活就业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者以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与传统就业形式相比,灵活就业者在劳动保障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
案例一:外卖骑手的工伤困境_____是一位外卖骑手,为了能多挣些钱,他每天都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穿梭忙碌。
一天,在送餐途中,他为了避让突然冲出马路的行人,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他与外卖平台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他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让_____陷入了困境,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费用让他不堪重负。
他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这个案例反映出灵活就业者在工伤保障方面的脆弱性。
由于灵活就业的工作性质,他们面临着更高的职业风险,但却往往无法享受到与传统劳动者同等的工伤保障待遇。
案例二:网络主播的社保难题_____是一名人气颇高的网络主播,她通过在直播平台上表演才艺获得收入。
然而,在社保缴纳方面,她却遇到了难题。
直播平台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而她自己对于如何缴纳社保也一无所知。
随着年龄的增长,_____开始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养老和医疗方面。
但当她想要自行缴纳社保时,却发现由于自己的收入不稳定,难以确定缴纳的基数和金额。
这一案例凸显了灵活就业者在社保缴纳方面的困惑和无奈。
由于灵活就业的特殊性,他们往往难以像传统就业者那样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而自行缴纳又面临诸多困难。
案例三: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争议_____是一位网约车司机,他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营运。
平台对司机有着严格的服务要求和考核标准,但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平台规定司机每天必须在线一定时长,否则会受到处罚,但却没有给予司机相应的加班费和休息时间。
此外,平台在订单分配、费用结算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导致司机的收入不稳定。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外卖送餐事故多发,何方为此承担责任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外卖送餐事故多发,何方为此承担责任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外卖送餐事故多发,何方为此承担责任两则来自上海市和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76起,骑手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其中骑手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94%。
数据一出,随即引起媒体的热议:“送餐小哥风险大,出事故谁承担责任?”、“别让骑手拿命送餐”、“外卖送餐交通隐患大,外卖小哥出事故无保障”、“外卖骑手事故多,交通安全应重视”,多方面多角度探讨了骑手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诸多问题。
外卖骑手出了事故之后由谁承担对骑手、对事故对方的责任这一问题,确系此类交通事故解决的关键。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结了一大批涉及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纠纷案,笔者梳理了常见的几种情形,选取了部分案例,归纳了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方式。
另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出发,对平安外卖的实现提出几点建议。
(一)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受雇于A公司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该公司与美团网运营商签订有《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约定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服务。
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保险单载明范围内为“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限额分人身及财产数额不等。
一次在送外卖途中,小李骑无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内,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将该A公司、网络运营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小李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本起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20万元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担。
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例王先生是一家外卖平台公司的配送员,公司对他的劳动关系认定为自由职业者,允许他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并按每单完成的费用支付报酬。
但王先生认为自己应当被视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因为他需要听从公司的指挥安排,公司规定他的服装和车辆标识,他无法自由选择订单接受或拒绝,公司还要求他参加公司的培训和考核并承担相应成本。
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劳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公司为其提供工作场所、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具体指令,王先生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内容和报酬标准,公司对他行使管理权,同时他又单方面承担着相应的经济风险。
综合以上特征,王先生应当被认定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而非自由职业者。
该案例表明,外卖员即使按照公司规定的业务模式进行工作,但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报酬标准,公司行使管理权进行指挥、监督和考核等,那么其劳动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正式员工而非自由职业者。
案例二:张女士是一名外卖平台公司的配送员,公司认定她为自由职业者,但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因为她需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需要按照公司指定的装备进行配送,不能自由选择订单,同时公司还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处罚制度。
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的劳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对她进行指令、安排和考核,她不能自主决定何时从事工作和选择哪些工作任务,不能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和使用工具,公司拥有明确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综合以上特征,张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该案例表明,无论公司是否因业务特点而对外卖员采用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但如果公司对外卖员进行具体指令、安排和考核,并行使明确的管理权和控制权,那么外卖员的劳动关系就应当被认定为正式员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以山西外卖骑手为例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以山西外卖骑手为例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网约配送员”等16个新职业信息,“网约配送员”正式进入《国家职业大典》。
美团研究院《城市新青年2018外卖骑手就业报告》显示,外卖骑手数量与各省GDP呈正相关。
外卖骑手有力支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居民消费升级和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互动转换。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我国目前为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8400万,外卖骑手是主要组成部分。
以美团外卖为例,2019年,美团骑手总数为398.7万人,比2018年增长23.3%。
2020年上半年,虽然受疫情影响,但美团骑手总数为295.2万人,同比增长16.4%。
新就业形态带给劳动者带来了自由的工作模式,工作安排更灵活、工作机会更多,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却随之而来。
本次调研选择外卖骑手作为调查对象。
首先,外卖骑手和快递员的用工模式基本相近,都包含了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和承揽协议用工模式,这种复杂用工关系在外卖骑手中更有代表性。
其次,外卖骑手相比快递员的职业伤害风险更为典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较为全面了解类似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社保权益保障等问题。
再次,快递员从业已有十年之久,而外卖骑手仅有五六年,新问题不断涌现,维护其劳动权益保障更为迫切。
一、调研方法和调查概况本次调研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太原、忻州、晋城、阳泉等地美团或饿了么外卖骑手的有关劳动关系、工作量与工作时间、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共发放问卷205份,有效问卷195份,其中在太原街头发放调查问卷61份。
定性调研主要是对外卖骑手进行深度交流,通过访谈、一对一面谈、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劳动过程、生活经历及劳动风险、职业伤害、劳动保护、工作遭遇等信息,其中,单独访谈了15位外卖骑手。
外卖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外卖员小李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李与外卖公司、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涉及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保险责任、工伤认定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6月10日,小李受某外卖公司指派,驾驶电动车送餐。
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李在送餐途中,与一辆逆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李腿部骨折。
2. 事故责任认定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逆行小轿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
3. 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小李与外卖公司、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小李认为,其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外卖公司则认为,小李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三、法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李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本人负次要责任,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肇事方逆行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1)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小李已认定为工伤,外卖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2)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方逆行行驶,导致小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已认定为工伤,外卖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外卖员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外卖员李某在某城市的一家知名外卖平台上接到了一单配送任务。
当天下午,李某驾驶电动车在配送途中与一辆逆行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花费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同时,由于事故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工作,其经济损失也相当可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2. 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的承担;3. 外卖平台的责任承担。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李某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正常行驶,而对方车辆驾驶员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对方车辆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的承担1. 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合理损失。
在本案中,对方车辆驾驶员应承担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2. 误工费用: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费用也应由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
(三)外卖平台的责任承担1. 根据外卖平台与外卖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卖员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外卖平台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外卖员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外卖平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卖员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李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的理赔条件。
因此,外卖平台应承担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1.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2. 法院判决对方车辆驾驶员赔偿李某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关于外卖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28岁,某外卖平台的送餐员。
自2019年3月起,张某在某外卖平台注册成为送餐员,以平台提供的APP接单,负责配送外卖。
张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平均每天接单量约为20单。
根据平台规定,送餐员每单可获得的报酬由平台抽成、基础费用和配送距离费用组成。
然而,张某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发现自己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应依法支付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而平台则认为,张某与平台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平台只提供接单渠道和配送服务,不承担劳动者的义务。
争议焦点:1. 张某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应承担哪些义务?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2. 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 劳动者是否取得劳动报酬;4. 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平台APP接单,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配送外卖,接受平台的考核和处罚。
平台对张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包括对其接单量、配送时间、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
张某在完成配送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张某与平台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平台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1. 支付工资:平台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张某的工资,不得拖欠。
2. 社会保险:平台应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 劳动保护:平台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张某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休息休假:平台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张某的休息休假时间。
5. 案例中,平台在以下方面存在违法行为:(1)拖欠工资:平台在张某工作期间,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新劳动法解读: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附带真实案例分析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
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在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二、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三、有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劳动。
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的劳动关系。
首先,网约配送员提供劳动力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支付给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报酬,也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的。
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用工合作企业是否对网约配送员进行了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
因此,如果用工合作企业对网约配送员进行了管理,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用工合作企业没有对网约配送员进行管理,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外卖小哥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外卖小哥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外卖小哥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而外卖小哥则是这个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通常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将食品送至客户手中。
这种工作形式使得外卖小哥与传统的全职员工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其次,外卖小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在认定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时,需要考虑到他们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有些平台可能会与外卖小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外卖小哥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也有一些平台可能会采取一些规避劳动关系的措施,比如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合作协议等方式,让外卖小哥成为独立承包商而非正式员工。
最后,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认定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外卖小哥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他们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报酬,那么他们与平台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外卖小哥劳动关系认定案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工作性质、平台关系以及劳动法规定等。
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准确判断外卖小哥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保障外卖员劳动权益的做法、成效和建议
保障外卖员劳动权益的做法、成效和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外卖行业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卖员作为外卖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了送餐服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强度大、薪资低、劳动保障不足等原因,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外卖员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针对外卖员工作环境条件恶劣的问题,一些外卖平台在配送过程中提供一定的保险和安全保障,确保外卖员在工作中能够得到保障。
其次,针对外卖员工作强度大的问题,一些外卖平台开始加强外卖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提高外卖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轻工作压力。
同时,在薪资方面,一些外卖平台开始规范外卖员的薪资制度,确保外卖员的劳动报酬合理。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要求外卖平台为外卖员购买社会保险,提高外卖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所有这些做法都为保障外卖员的劳动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外卖员的劳动保障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卖平台对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不够到位。
其次,一些外卖员因为教育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此外,外卖员的劳动强度依然较大,工作环境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一些措施:首先,完善外卖员的劳动保障制度,明确外卖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外卖平台的监管,确保外卖员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加强对外卖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再次,加大对外卖员的技能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同时减轻工作压力。
最后,改善外卖员的工作环境条件,提高他们的工作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保障外卖员的劳动权益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充分保障外卖员的劳动权益,才能保障外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一个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就业群体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群体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群体包括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他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新就业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起新就业群体法律案例,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背景2020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外卖骑手与顾客发生纠纷的案件。
该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因顾客未按时取餐,导致超时被平台罚款。
骑手认为顾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平台却只对骑手进行处罚。
骑手无奈之下,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外卖骑手作为新就业群体的一员,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以下是本案例分析:1.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平台与骑手之间虽无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的配送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平台作为配送协议的一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骑手的合法权益。
2. 顾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顾客未按时取餐,导致骑手超时,侵犯了骑手的合法权益。
顾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针对新就业群体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骑手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案中,骑手与平台之间的配送协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心得体会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新就业群体,我国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顾客、骑手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为骑手提供有力保障。
2. 提高骑手权益意识:骑手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平台加强自律: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为骑手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 媒体宣传引导:媒体应加大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报道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新就业群体,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的案例分享
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的案例分享在当今社会,灵活就业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者包括自由职业者、兼职工作者、临时工、个体经营者等。
然而,与传统的全职就业相比,灵活就业者在劳动保障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深入了解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的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外卖骑手的权益困境_____是一位外卖骑手,他每天风里来雨里去,为了能多送几单,经常连饭都顾不上吃。
然而,在工作中,他却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由于他与外卖平台之间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合作模式,导致他在工作中受伤后,难以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平台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这使得_____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要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
其次,外卖平台通过算法来控制骑手的配送时间,导致_____为了按时送达而不得不超速、闯红灯,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因为违规被处罚,所有的损失都要由他自己承担。
此外,_____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长期的高强度工作让他的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案例二:网络主播的劳动纠纷_____是一位颇有名气的网络主播,她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
然而,随着直播行业的竞争加剧,平台对她的要求越来越高,却没有相应地提高她的待遇。
平台经常随意更改分成比例,导致_____的收入大幅减少。
而且,平台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她的合作协议,理由是她的直播内容不符合平台的新规定。
_____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模糊,她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案例三:兼职教师的保障缺失_____是一名兼职教师,他在多家培训机构兼职授课。
然而,他发现自己在劳动保障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他没有社会保险,培训机构也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而且,由于兼职工作的不稳定性,他经常面临突然被解聘的风险,却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申论: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外卖骑手劳动权益
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今年多地持续的高温天气引发了公众对户外工作者劳动权益的关注。
在烈日酷暑下,城市中穿梭的外卖骑手,他们身影牵动着人们对劳动健康的担忧。
如何为外卖骑手提供更好的高温劳动保障?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
可以有所借鉴的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外卖送餐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适当给予补贴。
”通常来说,恶劣天气是指大雪、冰冻、低温、大风(扬沙)、高温炎热、强降雨和连续降雨等天气。
从这个角度来看,高温补贴应是外卖骑手在恶劣天气工作环境下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专项补偿。
但是,外卖行业的劳动参与方式较为复杂,存在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他们能够相对自主地决定是否工作、何时何地工作,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就业形态有显著区别。
因此,平台及相关用工方应结合实际情况,探索符合骑手需要、贴合骑手职业特性的高温补贴发放方式,各地原本针对普通职工制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将新业态劳动者灵活、自主的工作特点纳入考虑范围,以使补贴发放更精准合理。
除高温的劳动补偿问题外,更具有底线保障意义的是外卖骑手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北方冬季的严寒、南方夏秋季的台风等多样的恶劣天气,构成外卖行业劳动条件的组成部分。
因此,应对恶劣户外劳动条件所产生的健康损害也应成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覆盖的风险之一。
面对恶劣天气导致的劳动风险,职业伤害保障是人身伤害已经发生的事后救济制度,安全生产则是避免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制度。
如果我们从整体性的视角看新就业形态的各种职业风险与保障需求,会发现很多问题的连带发生是因为目前尚未建立典型平台用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体系。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19)
■ 02 劳动者因⼯负伤后犯罪被开除,能否享有⼯伤待遇 「案例名称」 劳动者因⼯负伤后犯罪被开除,能否享有⼯伤待遇 「案由」 申诉⼈:周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农场固定⼯。
被诉⼈:湖南某某农场。
法定代表⼈:汤某某,湖南某某农场场长。
1996年3⽉,被诉⼈停发申诉⼈周某每⽉定期发放的⼀百元⽣活补助费,申诉⼈遂以被诉⼈停发法定⼯伤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驻地某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照例发给申诉⼈⽣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周某,1980年11⽉顶替⽗亲在被诉⼈处招⼯参加⼯作,1987年8⽉参加抗洪抢险因⼯负伤,住院治疗3个⽉后出院,经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为⼯残5级,⼤部分丧失劳动⼒。
申诉⼈妻⼦黄某⽆固定职业,有两个⼩孩读书,全靠周某抚养。
1989年3⽉,周某因偷车农场下属饲料加⼯⼚猪饲料(价值约5万元)被当地某市某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同年4⽉,被诉⼈以申诉⼈盗窃公共财物,被⼈民法院判处刑罚,根据《企业职⼯奖惩条例》①第⼗⼀条、第⼗三条和劳动⼈事部《关予(企业职⼯奖惩条例)若⼲问题的解答意见》②第(⼋条)规定,开除申诉⼈周某公职。
被诉⼈从l 990年4⽉份起定期发给申诉⼈周某每⽉⽣活补助费⼀百元,直⾄1996年2⽉。
后因补诉⼈经济效益不好,在职⼈员⼯资也难以按时⾜额发放,决定从当年3⽉起停发申诉⼈⽣活补助费,并书⾯通知周某本⼈。
「分析意见」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应根据国家《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待遇。
但是,如果劳动者因负⼯伤后⼜因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被⽤⼈单位开除后,⼜不存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情形,原⽤⼈单位是否必须给予其⼯伤待遇呢?如果原⽤⼈单位在劳动者因⼯负伤后⼜被开除,考虑其家庭⽣活极度困难,-度给予劳动者⼀定⽣活费⽤,尔后⼜停⽌给予,原⽤⼈单位是否有法定义务⾮得继续给予呢? 根据劳动⼈事部1982年8⽉28⽇绪⼭东省劳动局《关于因⼯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
劳动保障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案例分析近年来,劳动保障案例屡见不鲜,其中的争议和影响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本文通过分析两个具体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问题的现状和挑战。
第一个案例是北京餐饮企业员工维权事件。
2024年,该企业被曝光拖欠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规定等问题。
员工们向媒体举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舆论声讨。
随后,涉事企业陷入舆论危机,不得不承认自身的违法行为,并承诺及时支付欠薪。
然而,该案例反映了目前中国部分劳动关系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低工资、违法用工等。
这也引起了社会对劳动保障制度的关注和呼吁。
第二个案例是上海互联网公司的加班问题。
该公司以培养年轻人才为主要定位,强调团队合作和创新。
然而,据媒体报道,该公司普遍存在加班问题。
员工们每天工作时间长,甚至有时需要连夜加班。
这一问题引起了员工的不满和抱怨,他们认为公司的价值观与实际情况不符,加班成为日常化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员工的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关注,也呼吁企业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分析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的劳动保障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仍然存在,如拖欠工资、非法用工等。
这表明部分企业对劳动法的遵守意识仍然比较薄弱,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长时间加班成为一些企业甚至行业的普遍现象。
尽管法律规定了加班的限制,但实际执行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强社会监督。
在解决劳动保障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同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其次,加大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指导与支持。
例如,加强对企业合规性的检查和指导,帮助企业实施合法用工。
最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维权机制的建设,保障员工权益的维护。
鼓励员工主动维权,并对维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
湖州市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湖州市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例湖州市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例:1. 案例一:小明在湖州市某外卖平台工作,平台要求他每天工作8小时,按照平台规定的线路派送外卖。
小明在工作期间使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装备进行送餐工作,平台规定他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小明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案例二:小红与一家湖州市的外卖平台签订了送餐员合同,约定她每天需工作6小时,并按照平台派发的订单进行送餐。
小红在工作期间可以自行选择送餐路线,并可以选择是否穿着统一工作服。
在此情况下,小红与外卖平台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3. 案例三:张三加入了湖州市某外卖平台,平台要求他每天工作10小时。
平台并未约束他必须按照特定的线路派送外卖,也没有规定他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
张三具备自主选择送餐路线和工作时间的权利,他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4. 案例四:李四在湖州市某外卖平台工作,平台规定他每天必须工作8小时,并按照平台的线路进行外卖派送。
平台还规定他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并且在工作期间使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装备。
根据湖州市劳动法的规定,李四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 案例五:王五加入了湖州市某外卖平台,平台要求他每天工作8小时,并按照平台规定的线路派送外卖。
平台并未规定他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也未约束他必须使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装备。
在这种情况下,王五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6. 案例六:赵六在湖州市某外卖平台工作,平台要求他每天工作10小时,按照平台规定的线路进行送餐。
平台还规定他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并且提供给他工具和装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赵六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7. 案例七:小七与湖州市某外卖平台签订了独立合同,约定她每天需工作8小时,并按照平台派发的订单进行送餐。
小七在工作期间可以自行选择送餐路线,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穿着统一工作服。
外卖员猝死劳动法观后感
外卖员猝死劳动法观后感《外卖员猝死劳动法观后感》最近看了一些有关外卖员猝死以及劳动法相关的内容,看完之后心里很不是滋味。
看到外卖员猝死的新闻报道时,我感觉特别震惊和痛心。
这些外卖员就像城市里不停转动的陀螺,为了生计不停地奔波。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那些描述外卖员日常工作的画面,风里来雨里去,争分夺秒地送餐。
他们大多骑着电动车,在大街小巷飞驰,不管多热的天或者多冷的天,手里始终紧紧握着那些装满食物的餐盒。
当时我就想到,在我们享受便捷外卖服务的时候,真的没有太关注过外卖员本人的安全和权益。
在了解到劳动法与这些案例相关的部分时,又让我陷入了沉思。
我原以为劳动法能全面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可看到外卖员猝死案例中涉及的一些争议之处,我有些不确定了。
例如很多外卖员并非直接与外卖平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可能存在于一些三方外包等复杂的雇佣关系里。
这些复杂的关系好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他们的劳动者身份,使得他们在权益保障上有诸多的阻碍。
在外卖员猝死之后,家属在寻求赔偿或者权益维护的时候,往往面临着重重困难。
像有家属表示,平台对于外卖员的关注似乎更多集中在送达时间等效率问题上,而忽视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看完后我明白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在随着经济发展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起来。
我们不能仅仅把问题归结于某一方,对于外卖员这个群体来说,应该有一个更明确合理的权益保障机制。
这不仅仅是劳动法应该完善的部分,也是外卖平台、商家等各方需要共同思考的地方。
企业在追求高效盈利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员工是支撑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劳动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劳动形式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注重像外卖员这些新兴工作形式群体的权益保护,否则类似的悲剧可能还会发生。
而且从人性的角度看,外卖员也是别人的儿子、女儿、丈夫或者妻子,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也是一个个家庭幸福的根基啊。
“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调查研究
“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调查研究“外卖小哥”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本文调查“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试图为“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贡献一份专业力量。
一、“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外卖小哥”的工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尤其2020年疫情防控以来,“外卖小哥”在现代这种高效便捷的生活和经营方式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
为此,我们将通过翔实的调查来找出“外卖小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并通过研究找出解决办法,这将对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外卖小哥”劳动权益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隐性就业歧视“外卖小哥”行业在招聘时对性别、年龄、学历、经验等各方面都没有特别的要求。
从表面看,“外卖小哥”的就业权利得到了保障。
调查发现,针对“外卖小哥”的隐性就业歧视大量存在:有些客户会要求“外卖小哥”帮助购买其他物品甚至会要求外卖小哥帮倒垃圾,这些明显超出“外卖小哥”职责范围的要求体现出了社会上部分人对“外卖小哥”这一职业的严重歧视;而有些“外卖小哥”自身对自己的职业也不是很认同,自己认为从事此职业见不得人,没有职业荣誉感。
(二)劳动合同订立权受到侵害调查发现,有28.95%的“外卖小哥”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另有近一半(48.68%)的“外卖小哥”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合同内容。
(三)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调查发现“外卖小哥”月收入有75%集中于4000~8000元/月,从绝对收入来看,“外卖小哥”的劳动报酬并不低,但从其薪酬结构来看,有67.11%的“外卖小哥”的薪酬结构采用的是提成制,由此可见,不低的绝对收入是在其严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下获得的,相对收入并不高;另外,依然有部分企业拖欠“外卖小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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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外卖员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
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他到人事部办理手续。
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的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的原因。
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答:⑴公司败诉的原因:①连续工作年限与补偿有效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的规定及其解释细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还有补偿有效期的问题。
如果是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的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的补偿。
但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的)。
②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是偏向劳动者一方。
由于2008年以后,
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的,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是断开的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的补偿金了。
③关于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的,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
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
⑵企业规避这一问题:①及时把握劳动合同的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是续签还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
②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