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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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
管理办法
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以下简称单位数字证书)和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单位数字证书的申请及使用须遵守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http://)。
2.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3.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一致的参保单位。
4.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行为的参保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存在欠费。
3.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
特别提示:
※没有单位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前须到证书受理单位设置的证书受理点(证书受理点详见北京数字证书社保网上申报应用服务网站:http:
//)申请单位数字证书。
※已有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并已经开通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参保单位,如需使用已有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时还需填写及携带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书》一式一份。
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先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持以下材料于每月5―22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开户手续:
⒈《申请表》
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⒋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
已具有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并已经开通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参
保单位,还需携带一份单位签章的《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书》。
三、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更改密码。特别提示:参保单位同一日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如连续录错登录密码十次,系统自动锁定账户至次日6时。
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一、网上申报人员增加
(一)职工新参统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时,须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
医疗增加原因包括:新参统
2.参保单位于申报次日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行业统
筹、军队)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须按规定携带两张一寸照片。
3.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
4.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前可先查询该人员缴费状态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当月导入成功符合新参统条件的人员,如当月未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新参统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的,则当月新参统职工未增加。
(二)参保人员的转入及恢复缴费
1.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险种登记、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非带薪上学恢复、复员恢复缴费、转业恢复缴费、失业转就业、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其他原因恢复缴费;医疗增加原因包括:失业转就业、外区调入、本区调入、其它。
2.办理四险增加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四险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同时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
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3.办理医疗增加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医疗增加审核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网上申报人员的减少
(一)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时,须分别选择四险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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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相应的减少原因。
四险减少原因包括: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死亡、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往本区、转往他区、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
医疗减少原因包括:参军、上学、本区调出、转往外区、转往外埠、失业转街道(镇)、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农民工失业、判刑、劳教、失踪、出国定居、转外国籍、死亡、其它。
(二)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办理减少原因是转往外(本)区的,转出成功后,无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转出审核。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