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期末考试《律师实务》科目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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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大《律师实务》科目

1-4次平时作业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1次作业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律师具有的特征有__专业性、__服务性__、_受托性__、_公正性__。

2、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_古希腊___和__古罗马时期_,那时在诉讼中曾出现过__辩护士_、__保证人 ,由此逐步发展为律师。

3、专职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

5、律师素质的内容包括_政治素质_、__业务素质_、__心理素质_、作风素质_。

6、1912年9月,北洋政府先后制定_《律师暂行章程》、_《律师登陆暂行章程》、_《律师惩戒会暂行章程》_、_《律师甄别章程》_,并颁布实施,成为了我国正式进行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

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律师素质: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我国律师的职能

答:我国律师的职能是: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答:律师法的调整对象是:

(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权利义务等。

(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行业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3、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答: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4、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论述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由我国律师制度的本质和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工具。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律师的义务。

律师在执业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与其他行业一样,律师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独有的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自己的执业纪律,这也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的。

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莱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师还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要及时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有关部门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及时停止运用。

④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原则;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要保障。

首先,律师执业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例如,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税务机关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偷税、抗税、欠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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