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电大《财务案例研究》平时作业(1--4)参考答案10
电大《财务案例探讨》平常作业(1---4)参考答案答:(1)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四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层属于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3)股东会议的组成及功能。
(4)董事会及其功能。
(5)经理及其功能。
(6)监事会及其功能。
答:为何提出此问题:尽量避开中小股东遭欺诈或压制的状况发生。
爱护措施:(1)、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服务支配;(2)、仔细作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3)、规范关联交易,避开同业竞争;(4)、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内部监限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爱护。
答:必要性、迫切性:体制缘由使传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各种弊端的根源,其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经营低效,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使传统公有制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
通过改制重组上市的方式使国有企业加快快速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变,是众多改革方案中最有效的方法。
主要难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要满意六个方面的要求:1、满意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各利害关系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包括发行人自身连续三年盈利要求、企业重组的业绩计算、主要发起人和发起条件限制。
2、改制上市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拆股和社会公众股比例)设计。
3、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模式选择和设计。
4、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5、企业募集资金及其投向。
6、盈利预料和股票发行价格确定。
答:依据世界各国和中国的新股定价的阅历,目前上市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议价法和竞价法。
(1)议价法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议价法一般有两种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和市场询价方式。
①固定价格方式基本做法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依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
②市场询价方式当新股销售采纳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纳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依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法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
股东知情权上诉状原告:XXX公司股东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本案涉及XXX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原告XXX公司股东向贵庭提起上诉,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公正的裁决。
一、背景及案件事实陈述1. 原告XXX公司股东,持有XXX公司对应股权,合法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重要决策。
2.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存在着对原告股东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未及时、准确向股东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3. 被告XXX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借口,包括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对原告隐瞒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导致原告无法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重要事项,并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等披露重要信息。
”3. 公司章程与相关合同规定,股东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请求与理由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1. 立即停止对原告的知情权的侵害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内容。
2. 补偿原告因为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减少、投资机会损失等方面的损失。
3. 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上述请求的理由如下:1.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被告的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使得原告无法及时获得关键信息,影响了原告行使知情权,损害了股东权益。
3. 被告以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等为由拒绝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证据1. 原告提供的相关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
2. 证人证言及相关邮件、通讯录等邮件通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
张 权 利 , 并不 改 变 其 经 工 商 登 记 高 管 身 份 行 使 知 情 权 , 只 能 以 股 严 格 的 限 定 , 求 原 告 具 备 合 理 理 但 而 要 部 门 登 记 确 认 的 股 东 资 格 ,不 影 响 东 身 份 行 使 知 情 权 。并 月. 于 纯 粹 由 , 告 的 权 利 主 张 与 查 阅 凭 证 存 对 原
定 轰 人 、 行 篓。 、 理 执 f经
额 缴 纳 外 ,还 当 向 已 按 期 足 额 缴 东 知 情 权 纠 纷 的 适 格 被 告 , 司 法 但
应 某 认 为 许 某 _ 许 乓 对 司 时 纳 出 资 的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公 实 践 中 亦 出 现 将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 彳 、
勾 人账 { 分 ) Biblioteka 夺 其股 东知 情 权 。
法 也 是 规 定 股 东请 求 法 院要 求公
牟 司 毒 讲 蕞 为 应 莱 辟 牛枝 人
争 议 二 : 东 能 否 以 其 同 时 担 司 提 供 查 阅 。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些 股 但
未 史 际 突 出 贯 故 应 某 辞 非 法 昝 意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监 事 作 为 行 使 知 情 权 情 况 中 如 果 原 告 股 东 将 公 司 和 其 他
针枝 干发_ 1 = 『限 司( 下 简 钟 科 技 以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东 不 按 照 前 款 股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是 股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编者按为提高我院商事审判庭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能力、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机制,我院商事审判庭对于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
本期刊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为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一、常见审理要素及审查路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审查要素集中在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阻却条件五个方面。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就每个类型的要素都发生争议,个案焦点往往会因案情不同而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故在审判中可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上述五个方面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之展开审理。
(一)行权主体行权主体的审查关乎由谁来行使知情权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委托他人行权的许可问题。
1.关于原告股东资格诉讼双方对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行查明。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部分案件中会出现原告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或被告抗辩原告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有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
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类案在司法推理中的规范化运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办法》,设立并推行“类案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制度”。
然而,类案运用实践与制度规定预期之间仍存在落差,法官们普遍为何、何时、如何使用类案存在困惑。
本文从法官的司法推理过程入手,明确类案运用的实践价值、必要情形和规范方法,探析类案运用的规范路径。
一、类案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困境(一)错位的产生:司法实践与检索规定间存在落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类案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制度。
此后,地方各级法院陆续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为考察审判实践中法官实际检索并运用类案的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B市法院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为样本,分别以“在先案例(在先判决、在先判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参阅案例”为关键词,在“全文”和“(裁判)理由”部分进行检索。
发现审判实践中运用类案的情况存在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裁判中运用类案的整体数量很少。
从B市近三年的民事案件来看,运用类案的平均比例仅为0.03%。
二是在运用类案的案件中,在裁判说理环节加以论证的比重较低。
在上述B市案件中,该比例不超过25%。
说明即使案件裁判中涉及类案,也较多存在于当事人提出诉辩意见、举证质证、事实认定等环节,法官极少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类案论证法律推理过程。
可见,一方面,从全国到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呼吁并要求法官在实践中进行类案检索及参照运用;而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真正运用类案,尤其是进行说理的情形却寥寥可数。
类案检索规定与类案运用的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错位。
(二)错位的原因:法官对裁判中运用类案的困惑为进一步挖掘类案运用现状背后的原因,笔者采用了问卷形式进行调研。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非常重要的股东权之一,也是其他股东权得以行使的基础。
在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之下,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频繁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确立了股东知情权制度。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一起来看看吧!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篇11999年底,为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的“精英家园”项目,清大公司与北京中讯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嘉悦公司,嘉悦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讯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清大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嘉悦公司成立后,中讯公司凭借其股权优势控制了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监事及财务人员等,完全控制了嘉悦公司。
在中讯公司的控制下,嘉悦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清大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且嘉悦公司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向清大公司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致使清大公司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嘉悦公司一直不向清大公司分配公司盈余。
清大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应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享有公司盈余分配权”的规定,嘉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清大公司的上述权利。
清大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嘉悦公司均不予纠正,所以只好起诉至法院。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篇2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股东为施允生、王国兴、张育林等五人。
2007年9月,张育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淑君。
2009年4月8日,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他们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故此四申请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目录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二、韩泰轮胎垄断纠纷案三、搜狗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四、教辅参考材料“适当引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五、“燃烧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六、侵害斐珞尔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七、“葫芦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八、陆金所平台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公牛”电器商标侵权及仿冒纠纷案十、“大众”汽车商标侵权纠纷案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被告人李海鹏等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璩富荣、周宜俊、高卫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合议庭:刘晓云、刘军华、罗开卷】案情摘要“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海鹏指使被告人杜志豪、闫龙军、余克彬、王瑞河、张涛、王沛圳、吕沛丰、李恒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Wallof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海鹏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
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其并非公司立法上的概念,乃为公司法学者的理论总结。我国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基本一致,大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①]
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④]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那么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呢?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原告以公司原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
公司以缴付成本为理由限制股东知情权之诉案例
公司以缴付成本为理由限制股东知情权之诉案例
某公司股东因为想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向公司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公司以缴付成本为理由拒绝了股东的申请。
股东认为公司以缴付成本为理由限制了其知情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了以下的辩解:
1.公开信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太高。
2.公开信息可能会对公司的商业机密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经营利益。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判决公司需要公开其部分信息,但同时也允许公司以合理的方式限制公开信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这个案例表明,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同时,公司也需要进行适度的信息保护,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均得到平衡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够稳健地发展。
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评析的开题报告
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评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少数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问题,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少数股东在知情权上的保障与维权都是公司治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佳德公司是一家知名的中式月饼品牌,但近年来因为公司治理问题频频受到关注,其中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就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决议的知情权纠纷案,此案件因扣押佳德公司30%股票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件中相关股权交易的合法性及股东会议的决议效力等问题需要被澄清和解决。
本文将针对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进行评析,以期对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治理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该案件尚存的争议,总结该案件所具有的法律启示,提出对于少数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及主要争议点。
2. 佳德公司股东会的合法性及决议效力的法律分析。
3. 佳德公司股权转让的经济效益与合法性评价。
4. 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完善公司治理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对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进行综合评析,主要内容如下:1.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情况(1)佳德公司的股东变更及资本变动(2)第一次股东大会及决议(3)第二次股东大会及决议(4)少数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及决议的质疑和争议2.佳德公司股东会的合法性及决议效力的法律分析(1)股东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2)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评价(3)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的争议3.佳德公司股权转让的经济效益与合法性评价(1)佳德公司股权转让的经济效益(2)佳德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4.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完善公司治理建议(1)少数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2)少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四、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本文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佳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进行立论。
研究该案件对于少数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及公司治理的完善具有深远意义。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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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页数】3页(P43-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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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金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朱佳斌、陆丹丹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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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南松;陈洁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先行为违反道德义务,是否影响到与之相关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究竟如何?本文从公序良俗、无权处分和无效条款可转化的角度,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陈南松;陈洁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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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 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
上海一中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本报上海8月1日电(刘皓栾薇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周凯)由于民办学校不受公司法调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调整民间资本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民办学校举办人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充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
近日,上海一家民办学校举办者将该民办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行使对该民办学校的知情权。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终审认为知情权属于举办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校”),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佳华公司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某(佳华学校法定代表人)、赵某、王某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校董事会通过决议,约定唐某等人持有学校90%的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学校10%出资份额。
后因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终止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佳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校50%的出资份额。
2015年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校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材料,但佳华学校迟迟未作回复,于是佳华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佳华公司要求佳华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
庭审中,佳华公司认为,佳华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佳华学校则认为,学校仅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不受公司法调整,佳华公司对佳华学校不享有知情权,学校章程中也找不到其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佳华公司主张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案例标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案例背景:1998年,某股份有限公司于北京成立,经历了一系列的重组和扩张,逐渐成为了行业内的龙头企业。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一些股东开始怀疑公司高管层对于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工作。
2006年,一位团队合伙人杨先生针对公司高管层的信息披露不足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案例细节:一、2000年到2005年:公司迅速扩张期间的信息披露在公司快速扩张期间,高管层频繁进行内部交易,但对于这些交易的详细信息并未向全体股东公开。
杨先生认为,这种缺乏透明度的信息披露违反了股东知情权。
他要求公司提供这些内部交易的具体时间、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等详细信息,但未得到公司的满足。
二、2006年: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提起在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未果后,杨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他指控公司违反了《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并要求公司赔偿其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2007年到2009年:诉讼过程与辩论杨先生作为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详细描述了公司高管层的信息披露不足和对他的知情权的侵害。
他还邀请了专业律师团队,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使用了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作为支持证据。
公司则辩称其信息披露工作已经尽职,并不存在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四、2010年:法院判决结果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辩论后,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违反了《公司法》中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判决公司赔偿杨先生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司在未来的信息披露工作中更加透明、规范。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及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信息,并不得违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通过诉讼成功维护了他的股东知情权,并获得了赔偿。
此案例强调了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且对公司高管层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他们确保透明度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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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07.07裁判规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正文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场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于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
法定代表人:唐秀凤,该学院副院长。
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因与被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以下简称佳华学院)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佳华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其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
后因唐秀凤等人擅自终止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
佳华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但佳华学院至今未回复。
故佳华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章程的约定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佳华公司查阅、复制;2.佳华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佳华公司查阅。
被告佳华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佳华公司的诉请。
佳华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佳华学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组织,因此佳华学院的组织、活动、管理均不受公司法的调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4月,原告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
后因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终止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佳华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62号判决,确认佳华公司共持有佳华学院50%的出资份额,上述判决已生效。
2015年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因佳华学院未回复,故佳华公司诉讼来院。
另查明,被告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机关为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2010年4月9日,佳华学院章程约定“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且学院章程也未约定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
故原告佳华公司提出的诉请,没有相应的章程约定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问题。
一审未认定2010年4月9日被上诉人佳华学院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关于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权利的事实,而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2.一审认定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调整的范畴”,该定性不当。
虽然佳华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一审并未提出佳华公司作为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无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禁止性规定。
佳华公司作为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佳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佳华公司对佳华学院主张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佳华学院仅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不受公司法调整,佳华公司对佳华学院不享有知情权。
在佳华学院章程中也找不到其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依据。
2010年4月9日佳华学院的章程已经失效,即使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也无法得出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的结论。
举办者对民办学校要行使知情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相关规定,举办者就没有权利主张行使知情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佳华公司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被上诉人佳华学院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第一,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所指向的具体内容。
上诉人佳华公司认为,知情权是举办者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基础,否则根本无法行使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
作为举办者,佳华公司在知情权方面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主张,佳华公司不享有知情权,即使举办者享有“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利,也无法得出举办者享有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的结论。
法院认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包括知情权。
理由如下:首先,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诚然,单从文义上,尚难以确定合法权益是否包含知情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探求。
其次,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列举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在内的人身、财产权益;公司法则规定了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查阅权。
前述各种权利均归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故从整个法律体系构架加以阐释,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最后,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该等权利,但从逻辑上推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未脱离民事权利范畴,理应包含知情权。
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
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及行使监督权。
因此,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均为知情权所涵盖,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上诉人佳华公司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无举办者不能行使知情权的禁止性规定。
被上诉人佳华学院则主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相关规定,举办者就没有权利主张行使知情权。
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符合对法的价值判断。
理由如下:首先,“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享有对应的权利,知情权则是举办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佳华学院章程第二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举办者作为出资人的合理回报的实现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
其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有助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换言之,公办学校亦可以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享有的权益应当无异于其他举办者,知情权亦是公办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
最后,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总则是概括地表述,贯穿于法律始终的立法思想、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等一般性、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部分的立法规定对解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性作用。
因此,保障举办者的基本知情权,准许举办者了解民办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动、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是鼓励举办者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