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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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同。归纳 一下 , 主要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关于持股 比例 或数 量 , 一) 即起诉 权是 单 独股 东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 一是股份债权说 。该说认 为股 权 , 还是 少数股 东权的要 求。 对 提起股 东代 表诉讼 的股东是 否应 有持股 数量 或 如果公司不对 董事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为保全其 债 比例 的要求 ?理论界有不 同看法 , 有学者认 为任何 一个 权, 股东得代位公 司请求 董事 等赔偿 公 司所受损 害。 股东都应享有代表诉讼提起权 , … 该权利首先 来源 于股东
美 国纽约州 的公 司法 规定 , 持股 总数 不满 所发 行 总 数 公 司的股份 , 导致后继股东对诉讼行 为不甚 了了 ; 第三 ,
5 %的股东 , 或市价不满 5万美元的股东提起诉讼 的 , 法 防止 当事人通谋 , 将股份转让 给公 司设立所 在州 以外的 院可以令其提供 担保 。 欧共 体、 国、 国及我 国台湾 其他州 的居 民, 德 韩 从而将代 表诉讼 由州法 院管辖转 向联邦 地 区等立法例 则主张提 起代表诉 讼 的股东必 须持 有一 法 院管辖 ; 四, 公众 持 股 的公 司来 说 , 东人 数众 第 对 股
股东 的固有权 利说 。该说认 为 股东 之所 以拥有 代表诉 出资者 的地位 , 其次来 源于股东享 有 的公 司代 表权 , 即 讼 提起权 , 是因为该权 利源于股 东 的法律地 位 , 是股东 使某 股东 只有一股 份 , 也应允许其 提起代表 诉讼 ; l 有 3 权 之一 , 为股东 的固有权利。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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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究
中 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6 0 年第4 0 期
论段东 代表 诉讼的 原告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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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同样 状态 的股 东提起 诉讼 , 于原 告股 东 的起诉 行 为 的效 力, 对 对 于 公 司及其 他 股东 的效力 , 界 各 国的 立法 均 本 着禁 止 核避 世
免多 重诉 讼 , 承认 原 告股 东起 诉行 为的代 表 性 , 即股 东 代 表诉
讼 的判 决结 果对 于 其他 股 东 均有 既判 力 。

股东 代 表诉 讼 制 度是 决 策权 与 经 营权 相分 离 之后 , 小 股 在
股 东 的利 益 , 重 保护 小股 东 利益 。 国在 20 年 修 订 《 司 司 案” 能 是 中国 第一 起 股 东代 表 诉讼 案 , 着 我 05 公 可 涉及 到 大 股 东 的诚 法》时 引入 了这 一制 度 , 以说 这 样 的制 度 设 计动 机与 目的 是 信 义务 、 股东 权益 保 护 、 东代 表诉 讼 的 诉讼 结 构 安排 , 然 可 小 股 虽
份 和 地位 , 不 足 取 。 因此 , 东派 生 诉讼 的提起 所 基 于 的是 十 日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公 司百 分之 一 的 股份 。就持 股 比例而 言 , 故 股
种 共 益权 。 诉 讼 原 因 并 非属 于 作 为公 司机 构 的 股 东 自身 , 我 国《 司法 》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东 没 有做 任 何 规定 , 要 求 其 公 对 但 而是属于公司整体 , 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损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股 东 必 须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百分 之 一 以上 的股
良好 的 , 可是 认真 考察 其 在实 际 中 的运 作效 果 以及 该 制度 的 程 最 终原 告 获胜 , 由于 公 司法 中没 有任 何 规 定可 以引用 , 笼 但 而 序设计, 似乎 并 非 尽如 人 意 。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首先对原告张某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张 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52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因此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接着,法院对该案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 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
中心
01 引言
03 立法完善 05 结论
目录
02 司法适用 04 案例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解释为中心
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等法 律法规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演示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 为中心,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通过明确原告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细化诉讼程序和举证规则、强化法院的 职权以及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等措施,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从而更 好地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股东代 表诉讼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原告资格、法律适用和证据等因素,并积极引导当事 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以达到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
(3)强化法院的职权。可以赋予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时更大的职 权,如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4)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奖励机制。为激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可以设立相 应的奖励机制,如对胜诉股东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款项等。
案例探讨
以某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甲公司高管乙某在担任公司 董事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产借给丙公司使用,导致甲公司 利益受损。甲公司股东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乙某承 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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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归属于公司的专利权申请为个人名下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新修订第15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二.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等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深圳市海信汇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及其成员在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公司法》第152条(修订后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与公司在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应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前置程序的豁免,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诉讼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4.当事人列明:具备法定资格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具备法定资格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最⾼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 杨帆湖南⼈和⼈律师事务所⾼端民商诉讼部《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他⼈损害公司利益时,符合⼀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经过前置程序后,或符合前置程序豁免条件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此类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因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标准理解不⼀,部分中⼩股东⽆法有效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权益,部分中⼩股东却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制造诉累,有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初衷。

故此,本⽂主要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及前置程序要件,总结最⾼院相关案例确⽴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公司法》第⼀百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适⽤<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百⼋⼗⽇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以上法律法规是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的主体资格进⾏的概括性的规定,在实务中,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资格的维持也是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

展开剩余84%1、股东在起诉后因股权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持股条件的,⼈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民法院在(2015)民⼆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2015)民⼀终字第66号中均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股东,当该股东在起诉后将其享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已经丧失公司股东资格。

如受让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原告继续诉讼,则该原股东作为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权再以股东⾝份继续进⾏本案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案例分析说明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案例分析说明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有股 东都 能提起 股 东代表 诉讼 呢?本 文拟 通 过案 例 分析 说 明股 东代
表诉 讼是 否应 当适 用于 大股 东( 或 多数 股 东) 。
【 关键 词 】 股 东代表 诉讼 ; 主体 资格 ; 大股 东( 或 多数股 东) 案情 简 介


王某为 A 公 司股 东 , 向 A公 司借款 3 9万元 , 经公 司监事及 持股 4 0 % 的股东范某 多次催 款后 仍迟 迟未 还 , 范某 遂 向法 院起
诉王某 , 并将 A公司列为第三人。法院 审理 过程 中, 王某偿还 了
借款 。最终法 院审理认 为被 告 王某 已向第 三人 偿还 借款 3 9万
元, 原告 范某 主张的诉讼 标 的已履行 完毕 , 现原告仍 坚持诉讼请 求, 已无事实依据 ,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 向第 三人偿还借 款 3 9万
当包括 : ( 1 ) 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 时效 即将超过 ; ( 2 ) 被告企 图转移非法财产 ; ( 3 ) 其他紧急情形。
随着我国经 济发 展的 日趋 完善 , 以公司为诉讼 当事人的案件 愈来 愈多。有时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而公 司怠于行 使 自己权 利 的 时候 , 股东代表诉讼 的作用就能够发挥 出来 。上述案例 即是一个 股东代表诉 讼的典型。 股东代表诉讼 ,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 , 是指 由于公司的董事 、 监 事、 高管 人员 、 负责人 、 关联交易人 、 股权 控制人及其他 人的行 为 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后 , 可 以行使诉权 的公 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怠于行使职权 、 不行使诉权 追究 侵害人责 任时 , 作为公 司利益 的 直接承受者即公司的股东为 了公司利益 , 有权代表公 司并 以 自己 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有权行使公 司利 益归人权并追 究侵 害人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4年21期总第760期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利益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时,而公司没有及时给予救济,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小股东就可以浮出水面,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又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其理论内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演变成现如今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一个成立的公司中,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在一个正常的公司运作中,股东是以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作用,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一些具体的事务都是由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来操作的。

这在实际情况中,也就常常会出现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就需要“浮出水面”,来干涉董事等人的行为。

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公司法》151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制度的内涵,包括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前置程序问题等等。

1.提起诉讼的原因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指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受到直接和间接地损害。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诉讼当事人(1)原告。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两类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只要是该公司正常的股东就可以担任原告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原告就需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硬性条件,具体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该股东要持续180日或者180日以上拥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来说,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三位,甚至是数位,但是只要满足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原告。

(2)被告。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提起该诉讼的被告,主要是指该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第三人在正常的公司管理或者公司活动中对公司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作者: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7期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体资格以及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法制度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是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

《公司法》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限制。

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高管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

《公司法》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先要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这些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当提起诉讼而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股东为财产的委托人,公司为财产的受托人,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地运营、维护公司的财产和权益,当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因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股东作为财产的委托人享有通过诉讼直接救济公司的财产和权益,间接救济自己的权益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诉讼的一种,是公司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包括:(1)股东对董事、高管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对监事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对其他股东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4)股东对其他人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5)股东对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6)股东对董监高或其他股东利用担保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7)股东对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商业秘密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8)股东对清算组成员损害清算财产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等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1. 必须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时,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是否应为股东代表诉讼,关键看是不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

如果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就应当是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不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诉讼就是股东自益诉讼,比如股东为行使知情权提起的诉讼,股东为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因 此 哪些 规 则 需 要 细 化 , 序 上 如 何 进 行 , 们 有 必 要进 行 深 入 的 探 程 我 讨 , 期制 度 的完 善 。 以
列为诉讼参加人 。因为公司若作为诉讼参加人 , 或者支持被告, 或者 支持原告 , 这与代表诉讼的宗 旨相悖 。因此 , 将公司作为实质上的原 ( ) 东代表诉讼 的管辖 三 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 的管辖未作明文规定。 是侵害公司利益之人, 因此一般 由侵害公司利益人 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 起 算 点 , 要连 续 持股 lO天 即可 ; 三 , 只 8 第 起诉 前 10天 连 续 持 股 。 8
20 0 5年 l O月 2 7日通过 的新公司法第一次在我国确立 了股东代 表诉讼制度 , 开创 了我国历史先河。从没有到确立, 这无疑 是一大进 步, 为中小股 东提供了必要 的救济手 段, 保护 了中小股 东的利益, 但是 也是 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次建立, 难免粗疏 , 程序上欠缺很多更细致、 更 具体的规定, 缺乏一定的操 作性 , 下面就这些方面进行研讨 。
文章 编号 : 90 9 ( 0 90 —6 — 10 —5 22 0 )60 70 0 1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才有权提起股 东代表诉讼。 对“ 持股连续 l 0日” 8 的理解,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因此存在三种理解: 第一种 , 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起算 点, 自此连续持股 10天; 二, 8 第 没

我倾向于第一种 理解 。借鉴美 国的“ 当时持股原则” 我认 为, , 原则上 应将股东限定为不法侵 害行 为发生之 日起算 1 0日内持有股 份的股 8 之前, 但其行为或后果在原告成为股东之后仍在继续进行或对公司产 生影响, 则股 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的性质分析
我们分析⼀个事物的性质,其实就是对其进⾏归类,换句话说,性质分析即是在被分析事物的上位概念中为其找到⼀个适当的坐标。

因为股东代位诉讼是股东诉讼的⼀种,故⾸先须对股东诉讼进⾏⼀个类型化解读。

现代公司法中,股东的诉讼形式主要有个⼈诉讼(personalsu-its)、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su-its)和派⽣诉讼((derivativesuits)三种‘按照这⼀分类标准,股东代位诉讼属于派⽣诉讼。

因为股东代位诉讼不是股东因为⾃⼰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其发⽣是有特定前提的,这⼀点前已论及。

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更不能混为⼀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再赘述。

究其本质⽽⾔,股东代为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属于同⼀类诉讼,那就是派⽣诉讼,这也恰能说明两者(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之间的区别,因为他们是同⼀层⾯的两个彼此独⽴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拥有同⼀个上位概念(派⽣诉讼)。

依股东⾏使权利的⽬的不同⼜可划分为共益诉讼和⾃益诉讼两种类型。

所谓共益诉讼是指股东以⾏使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为⽬的的诉讼。

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和监督权,具体体现为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重⼤事项的决策,并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通过监督权监督董事、监事、经理、⾼级管理⼈员等的经营管理⾏为,规范公司的运⾏机制,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益诉讼是股东以⾏使从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权利⼀⾃益权⼀为⽬的的诉讼,股东的⾃益权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其中股东代位诉讼属于共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诉讼属于⾃益诉讼范畴。

股东代位诉讼 与他人仲裁条款

股东代位诉讼 与他人仲裁条款

股东代位诉讼与他人仲裁条款摘要: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概述1.股东代位诉讼的概念2.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3.股东代位诉讼的主要类型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践运用1.股东代位诉讼的适用条件2.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3.股东代位诉讼的实际案例分析三、与他人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影响1.仲裁条款与股东代位诉讼的关系2.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限制3.股东代位诉讼与仲裁条款的冲突与解决正文: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概述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这是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位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公益诉讼。

这些诉讼类型分别针对不同的公司法律问题,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实践运用要启动股东代位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股东必须证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的管理机构未能履行职责,无法维护公司利益。

其次,股东必须证明自己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后,股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东代位诉讼的程序中,股东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此外,股东还需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为例,该公司的股东发现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长时间未能收回,且公司的管理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讨欠款。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三、与他人仲裁条款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非诉诸法院。

当股东代位诉讼与仲裁条款发生冲突时,股东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

以下将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以本人名义起诉公司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特点在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群体性、
公益性等特征。

这种诉讼方式可以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进行维权,提高维权效率,对
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下列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公司决议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3、公司章程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4、公司中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5、其他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效力
股东代表诉讼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诉讼请求、证据提交、庭审辩论、宣判等环节。

诉讼结果对于所有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但能够获得单一股东赔偿,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公司治理和股权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四、股东代表诉讼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人和代表权益的界定、股东代表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严格代表人选举程序等方法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们加强研究和完善。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时 必 须 始 终 具 有 股 东 身 份 。各 国 《 司 法 》均 对 原 告 公
股 东 的资格 规定 了一 些限 制 。 国新 《 我 公司法 》的第 12 条也 作 了这一 方面 的规定 :( ) 股 时间合 格 : 5 1 持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股东 、 份有 限公 司连 续 1 0日以上 股 8
新 公 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文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罗娟
司法 实务 中的 可操作 性 。 新 《 司法》 第 1 2 条规定 : 公 5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有本法第 一百 五十条 规定 的情形 的 ,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股 东 、股份 有 限公 司连 续一 百八 十 日以上单 独 或者 合计持 有公 司百分 之一 以上股份 的股东 可 以书
持有 公 司股份 的股 东 。 为防止 恶 意竞 争者 出于干扰 公 司正 常运 营之 目的 ,而 在侵 害公 司 行 为发生 后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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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公 司股份 专营 诉讼 . 国导 人英 美 立法 中的 “ 我 当
面请 求监 事会或 者 不设 监事 会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 一百五 十条规
定的情 形 的 , 述股东 可 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 或者不设 前
董事 会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执 行董 事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监事 会 、不设 监 事会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监 事 ,
起诉讼 。 人侵 犯公司 合法权益 给公 司造成损 失的 他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 的股 东 可 以依 照前 两款 的规定 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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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股东是公司的股份持有者,是享有收益权、知情权的,如果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可以股东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司是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

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对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进行在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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