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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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

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2.22

•【字号】渝体〔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体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全市健身步道建设,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对《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健身步道主要建设标准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第四章申报资助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步道,包括登山道、健走道、骑行道,主要开展山地运动、快走、慢跑等户外运动项目。

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健身步道要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合理规划,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创新机制,融合发展;高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基本原

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1月1日之后,按照相关建设和配置要求规划建设且完全免费对外开放的健身步道。健身步道将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资助。对于已享受过资助的健身步道,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五条健身步道资助资金来源为体彩公益金,资金资助周期为“十四五”期间。

第六条健身步道的资助资金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认定:

(一)市体育局负责建立全市健身步道项目储备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实、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核实、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资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健身步道主要建设标准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登山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要求:单行线宽度不得小于0.5米,双行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缓冲带每侧不得小于0.2米。

(二)路面要求:路面材料可就地选用石材或其他外来硬化防滑材料,表面需平整密实,不易积水。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步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山步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登山步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登山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步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在登山道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要考虑设置路灯、步道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健走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要求:健走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缓冲带每侧不得小于0.2米。

(二)路面要求:路面可选用合成材料、砾石材料、沥青材料、木质材料、砖制材料、天然材质等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彩色沥青或塑胶颗粒或橡胶卷材路面,路面应保持平整,不易积水。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步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走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健走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走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步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还要考虑设置路灯、步道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骑行道必须满足如下建设标准:

(一)宽度及长度要求:自行车道单行线宽度不得小于1.5米,双行线宽度不得小于2.5米,长度不小于10公里。

(二)路面要求:路面应为硬质路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彩色沥青或塑胶颗粒路面,路面应保持平整,不易积水。在可驶入机动车的区域要设置隔离带(墩),防止机动车进入。

(三)导示标识要求:在骑行道各出入口必须设置醒目的一级导示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骑行道的介绍和线路图;在各骑行道关键节点、功能区、岔路口要设置二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点或功能区介绍、路线图;每500米要等距设置三级导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骑行健身小常识、体育宣传元素等。所有导示标识可结合区县特色和骑行道特点设置。在临崖和临水等节点,要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健身劝示标识。

(四)附属设施要求:在骑行道沿途要统筹规划设置休息座椅、垃圾桶,有条件的要考虑设置路灯、骑行服务中心、固定式露营地、中转式露营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经费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将对各区县上年新建成的符合本办法建设标准的健身步道按每条建成公里数给予相应资助。具体标准为: 3—1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2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1—30公里的健身步道,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过30公里的健身步道,按前述标准累计递增计算资助。

第十一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健身步道中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维护保养等方面,不得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经费、偿还债务、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挤占、截流和挪用。享受资助的健身步道要按照《重庆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渝体〔2019〕369号)的要求,结合导示标识设置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

第十二条健身步道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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