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与换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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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运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部门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人事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2.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分管副总负责审批,行政人事部进行复核。

3.各部门主管/经理和行政人事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四条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申报部门分管副总审批通过后,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因客户要求(申报加班审批手续时须附正式书面合同)致使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1.2公司项目执行统筹安排加班的;

1.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加班:

2.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

日、节假日完成的;

2.2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2.3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第五条计算加班规定

凡需加班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经理核签后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同意,送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突发情况下需要加班而来不及填写《加班申请表》者,须于加班次日补写《加班申请表》,未填写《加班申请表》而加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

1.有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1.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行政人事部核算加班时间,需按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1.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1.3申报加班审批手续不齐,又未能在24小时内补齐的。

2.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计算加班

2.1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的)

第六条换休

1.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换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换休,原则上加班以后第二天换休,如实在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换休,可在两个月内换休,超过三个月没有换休的,将作废处理。

2.加班均按1:1比例进行换休,换休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换休。

3.项目期间执行项目管理办法,事后公司统一安排换休时间。

4.连续换休一次不得超过3天,换休3天以上须报常务副总经理特批。

5.员工换休须提前一天填写《换休申请单》,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行政人事部复核后方可休假。

6.换休离岗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如出现工作断档和责任事故,将给予经办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7.换休不得用于冲抵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

8.加班打车报销规定:加班时间超过晚上21:00,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实际加班结束时间,加班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呈常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交财务部核实报销出租车费。报销出租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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