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政策依据
单一来源采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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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1、释义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我国在《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第31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单一来源采购由于其自身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国和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广泛采用。
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指南)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订合同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5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1]采购,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协议)第7条规定了限制性招标,也与单一来源采购类似;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简称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2、适用条件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
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
《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投标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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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函〔2018〕56号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项合同400万
货物单项合同200万
服务单项合同100万
取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单项合同数额标准提 高了一倍,并且取消了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
一是调整了招标项目范围; 二是提高了招标规模标准。
招标公告
招投标流程名词
名词解释
评标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
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公示无异议后,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
名词
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
计算方法
离的技术指
3)投标报价 文件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4)偏离最优价 标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 扣分步长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 基本账户转出
5)客观分得分
条件
7)履约保证金的的数额和其他 形式的担保
6)主观分得分
点
8)标段划分,需要划分标段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
4)技术方案、 应答文件
澄清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告知
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 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始发售招标文 件之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根据
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
招投标流程名词
名词解释
资格审查(有限数量、合格) 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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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即采购机关只向一家供应商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无其他合适替代标;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追加合同以外且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的工程,须与原供应商签订;在原招标文件中作了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在招标通告发布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采购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购买由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或劳改机构生产的产品;经采购管理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采购方式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后,采购机关就可以通过向单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方法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一、提出采购理由和依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二、成立采购小组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组织洽谈。
采购小组由其纪检、财务、装备等业务部门3人以上单数组成。
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其他行业专家中聘请。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代理机构比照该程序组织采购。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等。
同时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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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九个章节,合计88条法律条文,对其中 26条招投标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分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第1、2、4、7、8、10、12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14、22、24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26、28、29、30、31、32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34、35、36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46、48、49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51、52、53、55、56、57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政策介绍
目录
一 《中华人民共目和录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二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三 相关地方政策分析 四 分公司与总公司篇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发展历程
10年一修订
2002
2003
2014
2022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
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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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原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文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例3:政府采购新建实验楼,需要采购一批钢筋。由于钢筋属于该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材料,所以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 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未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采购的不是钢筋,而是教学仪器设备,由于教学仪器设备不属于该 新建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不管到不到200万元,都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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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管理⽔平和资⾦使⽤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各类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程、货物和服务的⾏为。
⼯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选⽤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须通过归⼝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购置,切实提⾼资⾦使⽤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决策、执⾏、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根据实际⼯作需要,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程类有⼯程咨询类,⼯程施⼯类,其他⼯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类,实验仪器设备,⽣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商管理,⾦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点(精)
![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点(精)](https://img.taocdn.com/s3/m/b415d90610a6f524cdbf851b.png)
(4)涉及-、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 询价:采购表标的规格、标准统一,货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示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指南》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定合同方法即是单一来源采购。《协议》第7条规定了限制性招标,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即是单一来源采购。
议标
,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
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议标的程序 1、招标委员会确定议标日程 2、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议标,参加议标人员为双方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所涉及的问题如标书中的商务、技术、法律和其他方面问题。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询价、议标的区别 参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陕西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别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使用条件: 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71966e63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4.png)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及其标准格式的文本:1. 紧急采购:当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即将采购物品或者服务以保障工程或者项目的顺利进行时,可以不用招标。
紧急采购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根据公司采购政策,我们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采购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经过评估,我们决定不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选择供应商/承包商进行采购。
2. 单一来源采购:当惟独一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物品或者服务,并且不存在其他合适的替代方案时,可以不用招标。
单一来源采购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根据公司采购政策,我们在此次采购中惟独一家供应商/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物品/服务,并且不存在其他合适的替代方案。
因此,我们决定不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承包商进行采购。
3. 特殊专业性采购:当所需物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专业性,惟独少数几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可以不用招标。
特殊专业性采购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根据公司采购政策,我们在此次采购中所需物品/服务具有特殊专业性,惟独少数几家供应商/承包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经过评估,我们决定不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选择其中一家供应商/承包商进行采购。
4. 购买标准化产品:当所需物品是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时,可以不用招标。
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根据公司采购政策,我们在此次采购中所需物品是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经过评估,我们决定不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选择其中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
5. 采购额度低于规定阈值:当采购的金额低于公司规定的招标阈值时,可以不用招标。
采购额度低于规定阈值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根据公司采购政策,我们在此次采购中的金额低于规定的招标阈值。
因此,我们决定不进行招标程序,而是直接选择供应商/承包商进行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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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1、释义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我国在《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第31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单一来源采购由于其自身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国和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广泛采用。
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指南)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订合同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5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1]采购,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协议)第7条规定了限制性招标,也与单一来源采购类似;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简称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2、适用条件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
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
《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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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审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竞争性不足,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发生价格与质量的争议。
为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十一条明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深化总后物资采购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审价工作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分别采取谈判、交叉审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审价等方式组织实施。
作为卫生事业单位的采购组织者,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在政策法规框架下,围绕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审价的适用条件、需求编报、实施规程等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明确谈判审价工作由单位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需求单位、采购机构、审价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谈判审价工作。
主要做法如下。
明确适用条件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
合理采用该方式,能够简化流程、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若选择不慎重,也有可能造成竞争不充分、采购价格虚高,引发质疑或投诉。
各级、各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也往往将其作为审计检查的重点。
考虑到工作实际,我们把以下5个条件作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保护的原因,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用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的,即唯一性;二是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即配套性;三是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即一致性;四是年度计划以外临时增加且按正常工作程序难以完成的作战训练、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任务特别紧急的,即应急性;五是被单位安全保密委员会确认为涉及军队、单位安全保密项目,需要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即保密性。
规范需求编报需求编报由需求单位负责。
需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掌握的信息,在上报年度采购需求时,依权限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需求格式向采购管理机构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70dddf2fbcd126fff7050b5a.png)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选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招标人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是招标人。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3.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4.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乙级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可以从事200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只能办理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6.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的技术复杂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海关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规定
![海关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6e482e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0a.png)
海关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海关货物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质量,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平等竞争。
2.经济合理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
3.确保供应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确保货物品质稳定,供应量充足。
4.便民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简化流程,提供便利的服务,确保采购者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项目性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邀请招标: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和项目性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单一来源采购: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竞争性谈判: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程序1.编制采购计划:根据海关需求和预算情况,编制货物采购计划。
2.制定采购公告:根据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公告,公开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3.报名资格审核:对报名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采购要求。
4.投标文件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和技术规范。
5.竞争性谈判: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6.供应商评审:对入围供应商进行评审,选择中标供应商。
7.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货物质量、交货期等具体要求。
8.履约管理:对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合格货物。
五、采购合同管理1.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货物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等具体要求。
2.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合同。
3.采购合同的履行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负责解决或承担相应责任。
4.采购合同的验收流程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货物质量符合标准。
六、采购监督与评估1.采购监督:建立健全采购监督体系,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b57d3d0faeaad1f347933f8a.png)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从审计视角看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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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政 采购 方式之 一的瞥 一来源采购 .存采 购实践 中并 不像 公野招标 一样 被大规摸 使用 .由 于:单 一米源 采 购方式 的特殊性 .能 有效规避 琵争 .磬fl大采购 行为的 可操 作申宅。在实 践 中m现 7诸 多问题 。本文 敞单 一 来源 采f《fj蓐式适国情 形 .实 践中昕 出现 的问 题这 一角霞出发 .结 合球计 案铡分析 提 出 完善单 一来源 采购翩 嘘的 捆关政 策建汶 。继进 单 一束源 果购的继壤 发襞
明确规 定 。专业 人员 选定无 据可依 ,
大 不 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是 根 据 专 业 人
上 述 规 定 显 而 易 见 ,对 于 更 为 重 不 仅 大 大 削 弱 了 专 家 意 见 的 可 信 度 ,
员 对于相 关专 利 、专 有技术 等进 行论 要 的采购 结果—— 采购价 格和 采购 金 还促使这一 环节 成了 采购方和 供应商
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突 出 问 题
(二 )专业人员选定无依据 。
必须保 证原 有采购 项 目一 致性 或者 服
(一 )信息公开透明度低 。
根 据我 国 《政府 采购非招 标采 购
务配 套要 求 ,需要 继续从 原供 应商 处
根据 《政府 采购非 招标 采购方 式 方式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单一 来
符合 下列情 形之一 的货 物或者 服务 可 引起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高度关注 。
社会监督 ,很可能许多合格 的供应商还
以采 用单一 来 源采购 方式 :只 能从 唯
未看到公告就 已过了公示期 ,无形中对
一 供 应商处 采购 的 :发生 了不 可预 见 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存 在 的 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排除 。
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https://img.taocdn.com/s3/m/57d3d7fb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28.png)
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问:某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因项目性质特殊经报批后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请问该法律条款是不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答: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问题,目前有以下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表述中用了“应当”一词,应理解为排斥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是规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政策文件,是同一部门法体系下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不应把两者看成是相互排斥的矛盾体,而应当把两者看成是互为补充、内外联系、相互统一的法律制度。
此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而制定,该文件并不违背上位法,相反是《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和细化,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
因此,在考察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应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和选择。
此外,由财政部国库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等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目前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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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1. 国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和评估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和解决全国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2.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省级、市级两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协调。
四、政府采购预算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经济合理、节约型、公平竞争和遵守法律法规等原则。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依据实际需要,有关各项费用的测算应当合理真实,财政预算内的支出,应当列支财政拨款,财政预算外的支出,应当列支国家税务部门审批同意的政府采购基金。
五、采购方式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四种方式。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法定金额内或按照规定资质级别的供应商应优先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远远超出法定金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较小或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平等对待供应商,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购方式。
六、供应商资格及评审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技术能力和信誉等条件,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供真实的供应商资料。
2.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标准及采购项目的要求进行,未能提供真实资料及资格条件不符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供应商资格及评审工作,资格及评审的结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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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满足单位部门的工作需要,保证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实行合理的价格竞争和优质服务采购。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尊重供应商和招标人的权利,依法保护供应商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以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遵循节约型、绿色型、创新型原则,积极推动社会责任供应商参与采购。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推动采购需求与供给双方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第八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融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二章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第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
第十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是指在采购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包括采购主管人员和采购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擅自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规变相分包、违规调整招标文件等。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当保守采购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采购项目商业秘密、泄露供应商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的请托、索要、接受贿赂和其他利益。
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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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条例》第二章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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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条例》第二章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