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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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在外国纳税筹划已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对税法的主动认识和研究,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然而在我国纳税筹划一直都不太重视。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通过分析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资产摊销方法的筹划以及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等,旨在启示企业对会计核算方法、经营活动等进行恰当选择,以获取更大的税后收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方式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合理的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实践证明,在国家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税收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的前提下,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其次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这就要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最后通过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知道,纳税筹划行为并不是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纳税筹划与其有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行为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进行资金合理的筹划,进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行为。下面就结合具体的筹划方法谈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所选择的折旧方法也会不一样。在盈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在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案例1:某机械制造厂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 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请比较各种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税负的异同,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 077 6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直线法

年折旧率=(1-3%)÷5=19.4%

每年折旧额=400000×19.4%=77 600元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2÷5)×100%=40%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见下表:单位:元

(三)年数总和法

采用年数总和法下每年提取折旧额见下表:单位: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具体到本案例,在第一年年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50 000元、229 400元、237 066.75元。由此可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最少,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年数总和法,最次是直线法。所以实践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折旧方法。

二、资产摊销法纳税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一)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快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此时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分期摊销或五五摊销。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三、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机制改革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采取了一系

列重大改革措施。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原来对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未对转让的技术及转让方式从条件上加以限制,这样不利于突出高新技术转让的支持。为了进一步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技术转让,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新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2:S公司本年度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转让技术所得5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500=1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25%=375万元,节税500×25%=125万元。即由于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可全部减免所得税,该企业本年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125万元。

四、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筹划。比如,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常是分批进货的,由于市价的变动,同种原材料前后进货的价格往往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来换算材料成本。通常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将留于自己手中的材料转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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