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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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2020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最新版)

2020年土地复垦条例全文(最新版)

土地复垦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是恢复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解决人地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恢复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土地复垦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复垦规定。

欢迎阅读!土地复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是指对土地复垦条例中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细化的规定。

以下是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复垦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土地需要进行复垦,如矿产开采、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以及复垦的责任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2. 复垦计划的制定:规定了复垦计划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调查评估、目标设定、方案制定等。

3. 复垦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明确了复垦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以及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土地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政府财政拨款等。

4. 复垦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复垦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复垦技术方案的制定、复垦后的土壤质量要求、植被恢复标准等。

5. 复垦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复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包括监测评估、验收认定等环节。

6. 复垦效益的评估和利用:规定了复垦工作完成后的效益评估办法,以及如何合理利用复垦后的土地资源。

7. 复垦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确定了针对复垦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总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土地复垦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复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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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类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设用地、污染土地修复、农田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土地复垦项目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开展必要的环境评估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垦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土地复垦项目应根据目标要求,制定详细的复垦方案,包括复垦工程范围、工程量及工期等。

复垦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复垦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项目申请单位须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并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六条土地复垦项目应注重生态修复,加强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土壤改良和植被种植工作,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完成土地复垦工程后,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实施后续维护管理,确保复垦效果的持久性。

第八条土地复垦工程竣工后须进行验收,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第九条对于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项目申请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特点,确保复垦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本细则共设13条,详细规定了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细则,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复垦是指对已经变化用途或废弃的土地进行修复和恢复,以便再次利用。

复垦工程的实施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下面是一个关于建设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方案,以供参考。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的复垦对象是一个面积为X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区域,其中包括X%X%的建筑物、X%X%的道路、X%X%的绿化和X%X%的水域。

本项目的总目标是通过复垦,使该区域能够恢复为适宜人居居住和开展农业生产的土地。

二、复垦目标1. 恢复土地的基本性质:通过去除建筑物和道路的遗留物,保持土地的自然肌理和原始植被特征。

2. 净化土壤和水质:清理和处理建筑垃圾、废弃物,修复和改善土壤质量,并建设相关设施以净化水质。

3. 建设土地景观:通过植被恢复、绿化和景观建设,创造一个以自然为特色的宜居区域。

4. 生态恢复与保护:在复垦的过程中,注重生态的恢复和保护,保留并改善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并提供合适的生境。

三、复垦措施1. 清理工作:(1)清理建筑物和道路遗留物,包括拆除和清理废弃的建筑物、道路边坡的维修和修整。

(2)清理和处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包括分类和回收利用可行的材料,安全处理有害垃圾。

2. 土壤修复:(1)进行土地整理和改良,包括除草、翻耕、复盖和施肥等措施,在确保土地基本肥力的基础上,改善土壤结构和水分保持能力。

(2)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修复方法,以净化土壤,并确保复垦后土壤无害。

3. 植被恢复和绿化:(1)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工作,包括选择适宜的植物物种,进行植被种植、育苗和养护。

(2)设置绿化带和景观特色区域,以提升区域的美观度和居住环境。

4. 水质净化:(1)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2)修复水域,包括清淤、水生植物引种以净化水质,并建设湿地等设施进行水质净化和保护。

5. 生态恢复和保护:(1)保护和保留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植物和野生动物等方式进行保护。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一、总则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复垦工作要点

复垦工作要点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址要求和入库备案资料要件的相关内容(参考资料)一、建设用地复垦的定义1、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2、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二、选址条件:以村为单位进行块数、面积、位置分布等情况进行清理统计1、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土地复垦必须是土地权利人的自愿行为,即土地权利人知情并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拟复垦地块应注明权属(集体或个人)。

2、拟复垦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不能在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3、复垦地块不属于农民承包地且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如果权证遗失或没有权证的地块实地必须有房屋或可以作为曾经为建设用地证明的痕迹,如院坝、地基、残墙、粪凼、水池等构筑物或其中之一,荒废时间最好在三、五年以内的。

4、拟复垦地块不在退耕还林区和滑坡等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

5、高山移民、已在他处建房,废弃房屋短期内能够拆除的;6、不能处在多个房屋之中,处于大院子或寨子四周的可以;地块分布相对集中在同一村组,单个地块复垦后能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

7、单片复垦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亩,如果周围能够与耕地相连则复垦点面积可以不做限制。

过于分散且通达条件不好利用难度大的零星点不选。

8、拟复垦地块复垦后应有利于的生产经营管理、适宜农业耕作,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

三、入库备案资料要件内容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复垦工作动员会的会议记录及照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

N o n g y e j i n g j i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建设,颁布了新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本文我们主要阐述了复垦的定义及基本条件,复垦面积的认定以及地票价款分配。

针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复垦的定义。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且利用效率不高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中的工矿、仓储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二、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

(二)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三)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四)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必须是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是能拆除房屋并复垦成耕地的地块。

(七)土地权利人不再申请建新的,须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复垦规划设计中的注意事项需要针对不同的宅基地类型进行工程规划设计。

在具体规划中需要遵循合理可行性原则,便于人们生产生活,能够体现节约型原则。

具体从土地平整,水利,田间道路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平坦型的宅基地开展工程规划设计时,包括石坎设计,翻耕以及和客土。

根据实际情况将石坎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条石;田间道路在规划时需要综合农户的生产活动,按原有线路完成规划,包括维修和新修道路;农田水利在规划中需要包括沉沙凼和排水沟。

平坦型的宅基地通过平整地土地之后完成复垦后水平田块。

针对坡度型的宅基地在进行工程规划时,先对坡度区域完成降坡处理。

按照先清田坎基槽,在进行移动坡地土石方,最后平衡挖填。

坡度型的水利工程需要将最小比降至! ,如果沟底坡度高于"# 时,需要设置跌水池消能,经过施工后可复垦为坡式梯田以及水平田块。

农村在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过程中,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最终的项目效益。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条件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条件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地有哪些条件
某市民:尊敬的区国⼟房管局领导,我是永川区临江镇的⼀名村民,请问现在的农村宅基地还能复垦,还能有偿退出吗?如果能,请问需要些什么⼿续,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地有哪些条件
(⼀)⼟地权利⼈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积;
(⼆)申请复垦农村建设⽤地符合⼟地利⽤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以外的农村建设⽤地,需提供⼟地使⽤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户⼀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合法权益。

申请⼈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并提交本⼈⾝份证复印件、户⼝本复印件、房产证及⼟地证原件、银⾏账户、去向证明等资料。

《⼟地管理法》第四⼗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地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

复垦的⼟地应当优先⽤于农业。

第七⼗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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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什么?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地类型属于建设⽤地、符合⼟地利⽤规划、权属清晰、具备合法证明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复垦的程序和要求来进⾏申请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定。

⼀、重庆复垦的条件是什么? 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是:(⼀)现状为建设⽤地,且符合⼟地利⽤现状分类;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利等⼯程设施⽤地范围外,符合⼟地利⽤规划,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四)复垦后有合法有效、稳定的住所。

⼆、有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转让条件】⿎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户⼀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相应转让。

符合第⼗条宅基地‘⼀户⼀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条【回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经原批准⽤地的⼈民的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或者撤销有关批准⽂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权:(⼀)⾃批准使⽤宅基地之⽇起满⼆年未动⼯兴建的;(⼆)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后三个⽉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四)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之⽇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的;(五)宅基地使⽤权⼈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港、澳门居民、外籍华⼈),通过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九条【退出机制】⿎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户⼀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户多宅占⽤的宅基地。

已经复垦宅基地申请流程及条件

已经复垦宅基地申请流程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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撂荒地复垦实施标准

撂荒地复垦实施标准

撂荒地复垦实施标准
撂荒地复垦的实施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壤质量:撂荒地恢复耕地的土壤质量应达到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基本要求,包括土壤肥力、透水性、保水性等指标。

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当地的土壤类型和农作物种植需求确定。

2. 有机质含量:土壤有机质是维持土壤肥力和水分保持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撂荒地恢复耕地的有机质含量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例如土壤有机质含量应在2%以上。

3. 土地权属:在撂荒地复垦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确保土地的合法流转和有效利用。

同时,应尊重原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障其获得合理补偿。

4. 规划与布局:撂荒地复垦应结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功能和布局。

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 技术与资金:撂荒地复垦需要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复垦技术,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水利设施建设等。

同时,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管理与维护:撂荒地复垦后,应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包括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监测和维护、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等措施。

总之,撂荒地复垦的实施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落实。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复垦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优先复垦为农用地,鼓励多用途使用和综合开发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第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八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可能被损毁的土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三)土地复垦的质量要求和复垦措施;(四)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算;(五)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七)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农田复垦施工工程资质(3篇)

农田复垦施工工程资质(3篇)

第1篇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从事农田复垦施工的企业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这是从事农田复垦施工的基本条件。

2.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从事农田复垦施工的企业需具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这是对施工企业在土地整治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要求。

3. 水利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监理单位需具备水利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负责对农田复垦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负责施工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决策。

2. 土地整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土地整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农田复垦施工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三、施工企业信用要求1. 未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施工企业未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保证企业在行业内的良好信誉。

2. 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四、施工企业其他要求1. 独立法人资格:施工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农田复垦施工项目的法律主体地位。

2. 具备相关设备、技术力量:施工企业需具备从事农田复垦施工所需的设备、技术力量,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具备完善的施工组织管理体系:施工企业需具备完善的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确保施工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安全、环保地完成。

4.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施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证明其在农田复垦施工领域的实力和经验。

总之,农田复垦施工工程资质是企业从事农田复垦施工的基本前提。

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在农田复垦施工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农业、水利、土地等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一、农田复垦施工工程资质的定义农田复垦施工工程资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从事农田复垦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农村复悬项目申报

农村复悬项目申报

农村复悬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
1、土地权属清楚并由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①凡农民家庭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②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③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2、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报。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4、一个项目可由不超过2个片区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镇2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区可由不超过20个的片块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块可由不超过相对集中的10个点(图斑)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

5、选择危旧房屋拆除的复垦地块,户均可复垦为耕地的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6、复垦地块与周围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7、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8、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博罗县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确认办理要求是什么

博罗县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确认办理要求是什么

博罗县⼟地复垦⽅案审批及验收确认办理要求是什么对于博罗县⼟地复垦⽅案审批及验收确认办理要求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条件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地复垦条例》、《关于组织⼟地复垦⽅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由⼟地复垦义务⼈按照⼟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地复垦⽅案⼆、法律依据《⼴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全⽂条款表格《⼴东省第⼆批扩⼤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录》(2011年)全⽂条款《⼴东省第⼆批扩⼤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录》业经2011年5⽉27⽇⼴东省⼈民政府第⼗⼀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下放管理的⾏政审批事项(54项)委托管理的⾏政审批事项(6项)下放管理的⽇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委托管理的⽇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五条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复垦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的职责做好⼟地复垦有关⼯作。

《⼟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条⼟地复垦义务⼈应当按照⼟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地复垦⽅案。

《⼟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三条⼟地复垦义务⼈应当在办理建设⽤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地复垦⽅案。

⼟地复垦义务⼈未编制⼟地复垦⽅案或者⼟地复垦⽅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地,有批准权的国⼟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前已经办理建设⽤地⼿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后继续从事⽣产建设活动造成⼟地损毁的,⼟地复垦义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地复垦⽅案。

(整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整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整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一、总则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1.引言土地复垦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工程措施,对废弃土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进行修复和整理,以恢复其原有的生态环境和功能。

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是为了保护和恢复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的申报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通过本文档的指导,申请人将能够了解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的要点,准备和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

2.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的要点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应包括以下要点:2.1 申报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应提供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等。

2.2 项目背景和目的项目背景部分应简要介绍土地复垦的背景和原因,包括土地破坏的原因、土地复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项目目的部分应清晰地阐述土地复垦的目的,包括对土地的修复和整治,提高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等。

2.3 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详细描述土地复垦的具体措施和工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3.1 土地复垦范围清晰描述需要复垦的土地范围,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和边界。

2.3.2 复垦工程流程详细描述复垦工程的具体流程,包括土地的清理、整平、绿化、修复等。

2.3.3 资金和物资需求列出完成土地复垦工程所需的资金和物资清单,并估算总投资和每个项目的成本。

2.3.4 施工时间安排制定土地复垦工程的时间计划,包括施工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

2.4 环境保护措施详细描述土地复垦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2.5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阐述土地复垦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等。

3.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的步骤土地复垦施工方案申报的步骤如下:3.1 收集申报材料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准备好申报所需的材料,包括申报表、施工方案、资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填写申报表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在表格中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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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条件
某市民:尊敬的区国土房管局领导,我是永川区临江镇的一名村民,请问现在的农村宅基地还能复垦,还能有偿退出吗?如果能,请问需要些什么手续,什么条件,有时间限制吗?
对此,区国土房管局回复称,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文件要求,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银行账户、去向证明等资料。

由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复垦条件的户数达到50户及以上的镇街初审汇总后向我中心申报复垦项目。

补偿款的支付及时间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取得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并在重庆市土地交易所完成地票交易后,由重庆市土地交易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将退出宅基地补偿款拨付至退地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由于地票市场存在供需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您退地户从申报退出宅基地到领取退出宅基地补偿款的时间长短及价格波动存在不确定性,建议您慎重考虑是否申请退出宅基地。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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