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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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2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服务发包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单个项目单项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等三类服务供应商,均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开展随机抽取的发包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单项中介服务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或公开招标两次流标的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四类服务供应商,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原则上一批次项目中一家中介服务供应商只能抽取一次。

随机抽取是指:首先通过择优选取、批次采购等方式确定中介服务供应商随机抽取范围,待具体实施中介服务时,在确定的随机抽取范围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单个项目单项中介服务供应商。

纳入随机抽取范围的中介服务供应商须在《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

(一)确定随机抽取范围的方式一是以诚信等级为标准择优选取随机抽取范围。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系统”公示的信用信息等级,合理划定最低诚信等级,并对划定后的最低等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按诚信等级高低择优选择,合同金额大、成果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应优先在诚信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以此类推。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陈可兵与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可兵与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可兵与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陈克梅【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陈克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可兵;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陈可兵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可兵【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伍宏学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邱德宏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伍宏学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邱德宏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伍宏学邱德宏李枝斌李明【代理律所】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可兵;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金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陈可兵请求开州区规自局支付紫水乡金龙村片区4-7片块剩余的复垦补偿款115483.62元及利息,即要求开州区规自局履行支付紫水乡金龙村片区4-7片块的土地复垦补偿款的职责,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州区规自局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土地复垦补偿款的职责。

陈可兵在2011年9月27日与紫水乡政府签订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中载明的建设用地面积确为1016㎡,但该面积除含陈可兵户的土地复垦面积之外,还包含傅传春户等权利人的房屋面积,陈可兵对傅传春户在该片块中拥有227㎡土地复垦面积的事实亦无争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渝农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16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16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1年10月8日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日期,按以下顺序确定:(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三)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下,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占)用者在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开发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农业项目用地。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土地使(占)用者自起算之日起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4 号《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资料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备案资料
(一)前期测绘成果
1.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500测绘成果;
4.测绘资料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成果
1.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签字); 2.项目片块1:500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指标核定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0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费用进行监管;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初验。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渝规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7〕64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渝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共同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制定村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村规划编制应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等为依据,遵循保护生态、有利生产、合理布局、改善生活、因地制宜、尊重传统、村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充分考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为重点,引导村域土地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第四条村规划包括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建设规划等内容。

涉及传统村落保护或有整治需求的村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村整治规划。

第五条村域现状分析应包含:区位关系、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气候条件、资源情况、人口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与主要设施、经济活动、相关规划及管制要求等。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解读

N o n g y e j i n g j i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建设,颁布了新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政策,本文我们主要阐述了复垦的定义及基本条件,复垦面积的认定以及地票价款分配。

针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分析。

一、复垦的定义。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且利用效率不高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中的工矿、仓储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二、复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

(二)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

(三)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具有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四)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必须是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复垦宅基地必须是能拆除房屋并复垦成耕地的地块。

(七)土地权利人不再申请建新的,须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复垦规划设计中的注意事项需要针对不同的宅基地类型进行工程规划设计。

在具体规划中需要遵循合理可行性原则,便于人们生产生活,能够体现节约型原则。

具体从土地平整,水利,田间道路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于平坦型的宅基地开展工程规划设计时,包括石坎设计,翻耕以及和客土。

根据实际情况将石坎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条石;田间道路在规划时需要综合农户的生产活动,按原有线路完成规划,包括维修和新修道路;农田水利在规划中需要包括沉沙凼和排水沟。

平坦型的宅基地通过平整地土地之后完成复垦后水平田块。

针对坡度型的宅基地在进行工程规划时,先对坡度区域完成降坡处理。

按照先清田坎基槽,在进行移动坡地土石方,最后平衡挖填。

坡度型的水利工程需要将最小比降至! ,如果沟底坡度高于"# 时,需要设置跌水池消能,经过施工后可复垦为坡式梯田以及水平田块。

农村在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过程中,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最终的项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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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单个片块涉及的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成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1、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片块实施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加耕地质量等级。

申请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
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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