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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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2000年5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布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5•【字号】渝府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0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停止执行78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中的设备和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5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5.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重计委生〔1998〕681号)6.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计委固〔2000〕679号)7.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增加招标内容的通知(渝计委技〔2001〕1859号)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8〕190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87号)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1999〕131号)1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0〕4号)1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渝建发〔2000〕141号)1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01〕59号)1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77号)1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1〕183号)1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库区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1〕192号)1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2〕4号)1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建发〔2002〕41号)1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130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路〔2001〕373号)21.重庆市机械设备成套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锅炉设备实行招标采购的通知(渝套招发〔1998〕001号)2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移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1〕112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药监市〔2002〕134号)2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和物品采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广纪〔2000〕1号)25.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广财〔2000〕9号)26.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的规定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2〕17号)28.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局关于加强江北区建设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江区计经发〔2001〕62号)29.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计招稽〔2001〕7号)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额移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23号)31.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机招办〔2002〕1号)32.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执法的通知(万州计招稽〔2002〕1号)33.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23号)34.万州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建委发〔2002〕建管70号)3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万州府函〔2002〕99号)36.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1998〕60号)37.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发〔2001〕24号)3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意见(秀山府发〔2001〕91号)39.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石监察发〔2002〕21号)40.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石监察发〔2002〕48号)4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石柱府发〔2002〕104号)4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石计〔2002〕204号)43.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潼府发〔1999〕41号)44.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建设委员会、潼南县监察局关于潼南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建委〔2002〕53号)45.中共潼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潼南县交通局、潼南县监察局关于“一小时潼南”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潼交发〔2002〕139号)46.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垫府发〔2000〕159号)47.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2〕36号)48.巫溪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梁平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发布《梁平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梁水电〔2001〕68号)50.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梁平分局等部门关于梁平县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02〕67号)51.梁平县卫生局、梁平县物价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关于印发《梁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卫生发〔2002〕118号)52.荣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荣建委〔2000〕168号)53.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荣建委〔2000〕177号)54.中共荣昌县纪委、荣昌县监察局、荣昌县计委、荣昌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荣建委〔2001〕169号)55.荣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荣昌县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02〕64号)56.璧山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府发〔1999〕125号)57.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58.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59.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60.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6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0〕64号)6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城乡建委和监察局关于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沙府办发〔2001〕62号)63.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沙坪坝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沙建委发〔2002〕第119号)6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双府发〔1999〕48号)65.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0号)66.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1号)67.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2号)68.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3号)69.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租赁办法》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4号)70.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守则》和《双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员守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5号)71.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双桥区监察局关于印发《双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双建委发〔1999〕76号)72.丰都县建设委员会、丰都县监察局转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丰建发〔1998〕221号)7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丰都府发〔2002〕4号)74.丰都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丰建委发〔2002〕23号)75.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建委发〔2000〕46号)76.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云建委发〔2001〕41号)77.云阳县建设委员会、云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委发〔2002〕24号)78.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水财文〔2002〕15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ΟΟΟ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渝府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市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市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

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渝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渝建发200942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一国家出资;二国家融资资金;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种情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为道路、桥梁、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会展中心、大型歌舞剧院厅、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商场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确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和应当招标发包而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筑管理权限的划分,市级管理权限中国家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市级管理权限的其他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二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三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或者施工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施工,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五施工企业或者以施工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并且该施工企业具备承担该工程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六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七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八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发包人拟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发包的,必须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发包人应将发包方式、招标方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发布时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开接受报名;条件不成熟的,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接受报名.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三标段划分情况;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五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种组织形式.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应当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第十八条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将以下内容设定为必备资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招标人还可选择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班子资格、其他要求作为附加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设定承包人或者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提高.第二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及有关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其他资格预审所需资料的目录;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格式.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全部参与投标.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方式的备案;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三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五实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七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投标答疑;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十设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控制价,并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二组织当众开标;十三组织评标;十四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十五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十六公示中标结果;十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八送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十九签订施工合同,送施工合同备案.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第二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砂浆或其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设定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但重大偏差的判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明确、详细,体现竞争性,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存在歧义或者严重缺陷.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也可以就招标文件或者与投标相关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之间应当内容一致,对澄清要求所作的答复不应当标明来源.第三十一条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招标人可以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以是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投资概算或者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工程概算,也可以是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确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审定,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鼓励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的方法.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担保方式、额度和有关要求等内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同时明确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额度.支付担保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国有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为限制和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或超低价竞标,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招标的,鼓励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第三十四条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并在以往工程经历、技术装备和能力、项目经理资质和经历、财务状况、以往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任务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对结构形式简单、施工工艺不复杂、工程总造价较低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经招标文件明确,可以取消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报价.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中标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范围、内容和金额.限额以上并以暂估价列入总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担保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次招标中再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第四十二条开标记录应当清楚、正确地记录如下事项:一招标工程项目名称;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出席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四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五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结果;六宣读投标函部分的主要内容;七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八其他应记录的事项.负责记录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姓名.第四十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济、技术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评标准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和熟悉招标文件,遵守评标纪律,掌握工程项目的情况;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校准投标报价,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审核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确定有效的投标文件和无效的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被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当众公布评标结果;六评标委员会签字认可公布的评标结果记录,确定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七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八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澄清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诱导或者要求投标人作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九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7•【字号】重府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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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 2010-2-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另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经出台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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