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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
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
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
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招用数)10%以上的,并与招用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再就业专项贷款。
(十三)本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及重庆市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再就业专项贷款业务。
(十四)申请再就业专项贷款的各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使用商业贷款的一般条件:1、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和个人;2、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有基本结算帐户;3、新办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4、能为贷款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十五)凡是申请再就业专项贷款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申请再就业专项贷款报告》,并附招用下岗分流和下失业职工说明材料(说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填报《再就业专项贷款推荐表》一式两份,分别按(十五)、(十六)款要求报送。
(十六)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并提出推荐意见,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推荐。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后,还要负责为申请企业提供落实专项贷款的协调服务和为银行提供还本付息的协调服务。
(十七)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申报全套资料提出贷款申请,并填报贷款申请书。
(十八)开户行在接到专项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贷款评估程序并对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作出正式答复。
对同意发放贷款的按《贷款通则》办理发放手续,并向审核推荐部门和各自分行反馈信息。
(十九)贷款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利率执行国家法定利率。
(二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工申请专项贷款,需先到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然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的区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凭《下岗证》或《失业职工证》填报《再就业专项贷款推荐表》,再到开户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十一)再就业专项贷款要贯彻集中资金保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吸纳下岗失业工人较多的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
对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贷款纳入市级重点建设贷款目标一并考核奖励。
三、关于专项贷款贴息政策(二十二)申请再就业专项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因经营有暂时困难,可向市、区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
贴息基金由本级再就业基金安排。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贷款的贴息资金,并
主要用于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
(二十三)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贴息标准为:吸纳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30%、30-60%、60%以上的,分别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60%、100%安排贴息。
(二十四)凡申请再就业专项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在申请贷款时同时提出。
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单位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
其他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再就业办公室申请贴息。
(二十五)各级再就业办公室应在推荐贷款意见中提出贴息初步意见,银行评估承贷后,再下达贴息拨付计划,由同级财政按季支付。
四、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二十六)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列证明材料确认享受优惠政策:
1、《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对渝委发[1997]35号文件出台前,1994年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以后已经下岗未就业而又未办理下岗证的职工,原企业可按渝劳发[1998]10号文件规定填发下岗职工登记卡,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下岗证);
2、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职工下岗证明,并经同级劳动就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确认;
3、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十七)为了鼓励企业积极消化内部冗员,减少职工下岗再就业压力,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大型企业和市里确定的扩张型企业由市就业局)认定,可按本细则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八)本细则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有关问题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