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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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渝环[2012]451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渝环〔2012〕45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标准样式及设计备案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2010〕14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技术评估相关文件的通知》(渝环评估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一、二、三季度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12年1-9月,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32家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编制的91份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进行了技术评估,其中,合格材料73份,合格率80.2%;不合格材料18份,不合格率19.8%,总体质量不容乐观(详见附表1)。

二、不合格备案材料情况18份不合格备案材料(详见附表2)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类:1.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照搬环评报告的内容,设计处理工艺、设计方案等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或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2.污染治理工艺及风险防范措施设计论证不充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不能满足要求;3.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缺少相关设计图说。

三、相关要求请被通报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备案材料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向我局建管处递交书面整改材料。

附件:1.2011年一、二、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统计表2.2012年一、二、三季度评估不合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明细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备注: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重庆钢铁集团三峰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完成一个项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2008年10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2008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08年修正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08年修正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其他
75、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印刷电路板;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76、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全部
/
77、电子配件组装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L石化、化工
78、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97、卷烟
年产30万箱以上
其他
98、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
其他
99、人造板制造
全部
/
100、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
其他
101、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全部
/
102、纸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103、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全部
/
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48、土砂石开采
/
全部
49、化学矿采选
全部
/
50、采盐
/
全部
51、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全部
/
52、水泥制造
全部
/
53、水泥粉磨站
全部
/
54、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全部
/
55、石灰和石膏制造
全部
/
56、石材加工
全部
/
57、人造石制造
全部
/
58、砖瓦制造
全部
/
59、玻璃及玻璃制品
/
全部
18、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渝环函〔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2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减排6%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范围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市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相关要求(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要求审批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许可浓度满足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现有重点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的行业特征,满足具有地方特 色的“三同时”环保设计备案、试生产检查等建设 项目环境管理的需要,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 我中心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规范》 。
通过本技术规范内容的培训,旨在使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开展及验收监测文件“验 收方案、报告书(表)及登记卡”的编制内容和格 式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质量,为环境管理部门的 行政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相关文件。
(2)验收目的
(3)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叙述并配图表。
(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性质、建设地点、生产
规模、总投资及环保投资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录F。 (2)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3)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主、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的建设内容,如 果工程建设内容较多,可列表说明。
(2)批复文件 ①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②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③ 环保设计备案审查意见书 ④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含附件:污染
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指标的批复) ⑤ 试生产(预验收)环保审批意见书 ⑥ 项目重大变更的报批资料及批复
(3)图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②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注有主要污染源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承担单 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13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 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 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 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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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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