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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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17-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A.港口、码头B.人工鱼礁工程C.造船厂、修船厂D.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答案】 B2、某设区的市级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中包括围填海等可能造成水生生物不良影响的工程,依据《规划环评条例》和环发【2013】86号文件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评管理的通知》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B.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C.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D.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答案】 B3、某市区一居民住宅小区旁新建一商业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错误的是()A.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降噪措施B.在商业楼基础连续浇铸夜间施工作业经批准后,向附近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告C.除商业楼基础连续浇铸外,夜间不进行未经批准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D.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答案】 D4、2013-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

A.生态用水B.景观用水C.农业用水D.饮用水水源【答案】 D5、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A.氨氮B.化学需氧量C.化学需氧量和氨氮D.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答案】 C6、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 第⼋⼗三条市和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环境监测⽹络,组织开展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次。

第⼋⼗五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擅⾃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六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情况进⾏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式。

检查记录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签名。

当事⼈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录像等证据证明。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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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4月27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章保护城市环境第六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护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保护环境的措施,组织环境的综合治理,处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四)协同做好自然资源保护;(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七)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农村小规模民用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不含国家级矿山)的临界值控制要求;2.小型水电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以及重庆市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改扩建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控制要求;3.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如堤防、水库、河道整治工程等,仅仅是为提高经济效益或防洪减灾需要,不包括航运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4.城市绿化、绿地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其建设规模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控制要求;5.与乡村振兴、农村发展等相关的重点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6.其它国家、重庆市确定的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

二、与上述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需要进行,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建设者应当执行下列环境保护规定:1.项目建设者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环境标准和排污标准,选用先进、适用、经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措施,采取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2.项目建设者应当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3.项目建设者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培训;4.项目建设者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上述项目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推进,共同促进重庆市的生态文明建设。

特此通知。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第一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九)存在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区江段及其上游严格限制在沿江河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内环线以内禁止建设燃煤项目,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区域禁止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都市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区域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渝环发〔201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规定,你单位拟建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渝环函〔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2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渝环〔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渝环〔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16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并经2017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评审批效能,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环评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分别报送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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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0-20577[ 发文字号 ]渝环〔2020〕57号[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6-19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7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序号项目类别一、畜牧业1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养殖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含发酵工艺、年加工1万吨(不含)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2工。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3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的肉4禽类加工。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加工,5淀粉、淀粉糖项目②。

6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②7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蛋品加工。

②三、食品制造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8制造。

②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10造。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11食品添加剂制造。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12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②四、酒、饮料制造业13 精制茶加工。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14造。

②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15料制造。

②五、纺织服装、服饰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16制造。

②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17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②七、造纸和纸制品业1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19 不涉及电镀或喷漆工艺,不涉及有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②九、金属制品业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组装的金属制品。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21修。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22修。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23造。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计算机制造。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电子器件制造。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的仪器仪表制造。

②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7使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容量2吨/小时(含)以下的锅炉;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28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6兆瓦(含),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光伏发电项目。

29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③十七、环境治理业31 VOC S等废气治理设施(不含新建脱硫、脱硝、除尘项目)。

32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33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

34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35 日处理50吨(不含)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②36 城镇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站(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除外)。

十九、房地产业37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且污水纳管的厂区内配套办公楼建设(不含实验、检测、产品制造等功能)。

38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39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学校(不含化学、生物、辐射等实验室)、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无医疗功能的养老院项目。

②40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无医疗功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4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以下批发、零售市场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

②4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②43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②44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②4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4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旅游中介。

4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②4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洗浴场所、汗蒸店(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49 公园(城市公园、植物园)。

②50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停车场、公交枢纽。

②51 加油、加气站(新建、扩建除外)。

②5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②5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产生危险废物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54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陵园、公墓。

②5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且无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②二十一、水利56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57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58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④的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59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等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60 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61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62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63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64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65换和维修等项目。

66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67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④的城镇天然气管网68(含调压站);企业内部天然气管线。

69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④的人工煤气管网、分70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自来水管网;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工业区内及企业内部供71水管线。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72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73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

②二十四、核与辐射74 光纤敷设。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含已建变电站内电气75与设备的增设、增容、更换)。

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76率小于300W的设施(设备);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3MHz~300000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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