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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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

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4.17

•【字号】渝环〔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环〔201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加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职责

(一)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

实施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环评文件质量抽查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负责对外发布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从业行为信息、检查考核结果、质量管控不严或违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名单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对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等对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进行日常考核,并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日常考核情况上报我局。

二、加强信息收集,规范从业行为

(一)从业行为信息实行主动报送、多渠道收集、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主要通过环评机构报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和获取。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渝环发[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通知

(渝环发〔2007〕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

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

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引言

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

一、名称和编码

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

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

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

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

的监管。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

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

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

实施和监管。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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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__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__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

20__00___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

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编:1183__

联系人:电话:

__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__

身份证号:51___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渝环〔202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荣)环准〔2018〕033号

重庆昌华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海棠湾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审批如下:

一、项目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太阳浩组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环保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80889m2,总建筑面积244694.19m2,由5栋高层住宅、25栋多层住宅、1栋商业、地下车库和相应配套设施组成,总停车位1859个,总户数1393户。

三、项目预计总投资9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0万元,占总投资的0.44%。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由企业自行组织。

四、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环境危害等不良后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1、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场地施工废水一起排入沉淀池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施工中。在临时厕所旁修建临时简易生化池,生活污水经处理达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中严格遵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9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和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运输易撒漏物质的车辆必须改密闭式运输。装运废料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超载,限制车速,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文明施工,生活燃料使用清洁能源,施工期严禁燃煤和焚烧垃圾。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1 / 8

邮编:1183xx

联系人:电话: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北)环准〔2014〕031号

重庆恒伟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和由重庆忠庆环境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五金、塑料加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该工程在重庆空港工业园66号地块重庆云开工贸有限公司已建3号标准厂房内建设。该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营运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为:工程租用重庆云开工贸有限公司已建3号标准厂房3525m2,建设汽车冲压件、汽车注塑件、汽车胶管和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线各一条,年产汽车冲压件400万件、汽车注塑件400万件、汽车胶管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模具40副。劳动定员39人,实行8小时一班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7万元。

二、该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批准书附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辐射剂量控制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该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污水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工程厂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工程营运期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并排入生化池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中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经市政污水管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硫化废气经碱性水溶液吸收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生产车间安装机械通风换气。工程设立卫生防护距离50M。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环[2011]2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环[2011]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精神,环保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力求实效

本次检查是环保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评机构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广、时间长、力度大,其目的是为了整顿环评市场,提升工作质量,促进环评行业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对全市环评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我市正在开展的环评管理质量年活动中,各区县环保局和环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自查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

1.各环评机构应对照《通知》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三份)送至我局环评处。自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2.各区县环保局应按《通知》要求,检查2008年以来环评机构(含市外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表》(见附件3),如实反映环评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至我局环评处。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我局于即日起受理了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并拟验收合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验收调查报告全本附后查询。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89181938 89181939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箱:cqjgc2008@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邮编:40114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1 前言

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以下简称“水江铝土矿”),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城东30km处的肖家沟,隶属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五组。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矿区紧临水江~鱼泉公路,矿井距水江镇5km,距南川火车站30km,矿区总面积约0.8907km2。

2007年9月,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同年,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开展了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工作。2009年6月,重庆开元地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分别以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和渝地矿协储核审字[2010]007号予以批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8.11.14

•【字号】渝环发[2008]120号

•【施行日期】200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8〕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渝办发〔2007〕286号)、《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及《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渝办发〔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

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批项目核总量”和“增一降一”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质量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以新带老”、替代削减等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在中国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管理名录,旨在对

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敏感性及预测不确定性

进行分类管理。本文将从管理名录的背景、分类原则、具体分类及意

义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一、管理名录的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我国建设领域一

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估,

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然而,过去由于分类不明确,不同项

目的评价方式存在差异,导致环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不够,难以实现

环境管理的目标。

因此,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的管理,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

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环评的实施。

二、分类原则

管理名录根据项目的环境敏感性和预测不确定性进行分类,主要

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土地利用状况、生态系统特征以及环境

容量等指标作为评价依据。

根据分类原则,具体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敏感区域,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进行详细的环评分析;B类为中等敏感区域,项目对环境影响适中,需进行常规的环评评价;C类为一般区域,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只需进行简化的环评流程。

三、具体分类

1. A类项目

A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核电站、化工装置、垃圾填埋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型工程项目;

(2)天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内的工程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渝环办发[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环办发〔2013〕4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64)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工作,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程序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是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行为。原则上每周公告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无受理项目等情况时,公告时间顺延一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环准[ ] 号

(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该项目在建设。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营运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为: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批准书附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辐射剂量控制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废水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三)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四)噪声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五)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七)辐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八)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替代削减等)

(九)其它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项目开工前应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报我局备案。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

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试生产)。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

入正式生产。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

治污染、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盖

章)

年月日

抄送:环保局,环境监察队(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渝环〔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

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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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2010〕34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

—1—

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豁免名录△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6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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