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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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渝环[2012]451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2年前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的通报(渝环〔2012〕45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标准样式及设计备案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2010〕14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技术评估相关文件的通知》(渝环评估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一、二、三季度在我局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12年1-9月,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32家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编制的91份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进行了技术评估,其中,合格材料73份,合格率80.2%;不合格材料18份,不合格率19.8%,总体质量不容乐观(详见附表1)。

二、不合格备案材料情况18份不合格备案材料(详见附表2)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类:1.备案材料编制单位照搬环评报告的内容,设计处理工艺、设计方案等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或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2.污染治理工艺及风险防范措施设计论证不充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不能满足要求;3.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缺少相关设计图说。

三、相关要求请被通报的备案材料编制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备案材料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于2013年1月15日前向我局建管处递交书面整改材料。

附件:1.2011年一、二、三季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技术评估结果统计表2.2012年一、二、三季度评估不合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明细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备注: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重庆钢铁集团三峰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完成一个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1 / 8邮编:1183xx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
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3.04.09
•【字号】渝环发[2013]30号
•【施行日期】2013.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
通知
(渝环发〔20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将2011年以来审批的环评中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名单予以公布(未在名单内的建设项目按环评文件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理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请各区县环保局督促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

市局今后将按季度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名单。

二、各区县环保局对在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环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渝环发〔2011〕74号)和《重庆市建设项
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三、市环保局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抽查监理报告,并纳入考核。

附件:2011年以来审批的环评中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送审稿)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调整情况a水利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n7630天然水收集与分配1、水库其他/补充水库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无变化2、灌区新建5万亩及以上其他/灌区改造项目降为编制报告表,改造项目不涉及选址问题,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补充引调水工程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缩小报告书范围,部分报告书降为报告表3、引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n7620水资源管理无变化4、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划分环评类别,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可能对环境影响重大调整报告书和报告表范围―1―环评类别项目类别5、地下水开采报告书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登记表其他/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和(二)中的重要湿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调整情况无变化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无变化b农、林、牧、渔6、农业垦殖/全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a01农业a01农业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分类管理名录条款修改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和富营养化水域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农产品基地分种植基地和加工基地,农产品加工属轻工类;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此类项目审批有林下经济作物种植项目,如海南;此类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很小,可填写登记表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7、农田改造项目/8、农产品种植、林下经济作物种植基地项目//全部a01农业降级,报告书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表降为登记表9、经济林基地10、森林采伐//全部全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a024木材和竹材采运大型养殖项目主要会占用土地,消耗水,产生粪便等,可以做农肥等综合利用,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其他可填写登记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根据农牧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划分11、养殖场(区)/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a03畜牧业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降级,部分报告表降为登记表―2―环评类别项目类别12、围栏养殖/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a03畜牧业a041水产养殖a0190其他农业说明此类项目,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可填写登记表;主要是对水环境的影响,可编制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分析和专项评价调整情况降级,报告书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表降为登记表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无变化无变化无变化无变化升级,报告表升为报告书/全部13、水产养殖项目14、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全部///c地质勘查15、基础地质勘查1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17、矿产地质勘查(包括探矿活动)///全部全部全部///m7474基础地质勘查m7471能源矿产地质勘查m747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d煤炭18、煤层气开采全部//b0720天然气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编制报告书煤炭开采、洗选、储存、集运可合并为一个类别;选煤场规模与煤炭开采相匹配,一般在煤炭开采项目内包括,单独建设选煤场占地较小,选煤废水可作到不外排,矸石可综合利用,编制报告表即可;19煤炭开采、洗选、煤炭开采储存、集运选煤、配煤、储存、/集运、排矸场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合并类别20、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全部///c4120煤制品制造无变化无变化e电力2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d4411火力发电―3―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d4412水力发电说明调整情况22、水力发电全部//此类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移民等诸多问题,对环境可能造成升级,报告表升重大影响,编制报告书;为报告书补充项目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农林生物质气化发电产生的污染单一,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即可满足环评要求缩小报告书范围,部分报告书降为报告表23、生物质发电24、综合利用发电25、其他能源发电26、送(输)变电工程沼气发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垃圾填埋气烧、生活垃圾焚烧发发电、农林/电生物质气化发电单纯利用余利用矸石、油页岩、热、余压、石油焦、污泥、蔗渣余气(含瓦/等发电斯、煤层气)发电潮汐发电;总装机容利用地热、量500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等/的风力发电且涉及发电;其他环境敏感区的风力发电500千伏及以上;330千伏及以上且涉其他/及环境敏感区的d4419其他电力生产d4419其他电力生产无变化(一)和(三)d4414风力发电d4415太阳能发电d4419其他电力生产d4420电力供应无变化(一)和(三)无变化无变化f石油、天然气27、石油开采全部//b0710石油开采增加页岩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1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1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环发[19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法依据。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

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民知《条例》、懂《条例》,并自觉遵守《条例》。

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煤媒介宣传普及《条例》,报道和表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事例,揭露和批评违背《条例》的不良行为和违法案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其他
75、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印刷电路板;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76、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
全部
/
77、电子配件组装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L石化、化工
78、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97、卷烟
年产30万箱以上
其他
98、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
其他
99、人造板制造
全部
/
100、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
其他
101、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全部
/
102、纸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103、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全部
/
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48、土砂石开采
/
全部
49、化学矿采选
全部
/
50、采盐
/
全部
51、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全部
/
52、水泥制造
全部
/
53、水泥粉磨站
全部
/
54、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全部
/
55、石灰和石膏制造
全部
/
56、石材加工
全部
/
57、人造石制造
全部
/
58、砖瓦制造
全部
/
59、玻璃及玻璃制品
/
全部
18、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渝环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工作,严格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相应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以下简称“三场一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上述“三场一通道”列为敏感目标,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对涉及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对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规划,应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上述敏感目标中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采砂、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重要保护水生物种资源及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公布的“三场一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8.11
•【字号】渝环函〔2020〕517号
•【施行日期】202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20-192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附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渝环〔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扬尘排污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扬尘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税额征收标准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环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环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环〔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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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渝环〔2010〕341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二、列入《豁免名录》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
—1—
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

四、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管理。

五、《豁免名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豁免名录△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各环评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6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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