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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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1.1 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总则
1 总则
1.2 本要点供审查人员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性 审查时使用,其他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可参照执 行。特殊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如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 层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须组织专 题研究、论证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除按本要点审查 外,还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22.2 设计说明书——2.2.6交通组织 1.交通流线组织、出入口和停车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道路宽度、坡度、扑救场地、回车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22.2 设计说明书——2.2.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应符合上阶段的审批要求。
3.2.6 需说明的
问题
对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技术问题按相关技 术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判定,必要时提交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3.3设计图纸
3.3.1平面图
(1).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应明确,交通流线便捷,满足相关规范的基 本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平面长宽尺寸或面积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3).楼梯、电梯、扶梯数量、位置、尺寸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4).卫生间、厨房、浴室的位置(四邻关系)和器具布置应满足相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22.3 设计图纸 ——2.3.1总平面图
5.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1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园林发〔2010〕132号重庆市园林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主城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水平,实现居住小区绿化达到生态、美观、适用、环保的标准,现将《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试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园林局。

附件: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二○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园林印发居住小区建设标准通知重庆市园林局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制(共印50份)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标准(试行)为加强对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提高重庆市居住小区绿化建设质量水平,使居住小区绿化达到生态、美观、适用、环保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的设计和建设。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小区绿化建设可参照执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在绿化改造时也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居住小区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建设和屋顶绿化建设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居住小区绿地居住小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周边绿地、道路绿地。

2.2林缘线、林冠线林缘线是指居住小区绿地中树林或树丛、花木边缘上树冠垂直投影于地面的连接线(即太阳垂直照射时,地上影子的边缘线);林冠线指居住小区绿地中树林或树丛空间立面轮廓线。

2.3客土指用质地良好、养分充足的非原生土壤或人工土壤来置换拟栽植地点不能满足植物生长条件的土壤。

2.4土壤理化性状指土壤物理、化学特性的总和,反映土壤的肥力水平及其综合性能。

土壤的物理特性主要指土壤质地、结构、水分含量及温度等,土壤化学特性主要是指土壤酸碱度、化学组成、有机质的合成和分解、矿质元素的转化和释放等。

2.5骨干树种指居住小区绿地中重点应用的、能形成小区绿化特色的树种。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2月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6)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3)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5)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7)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重庆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1.4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 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2)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 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3)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 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1.5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 •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 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 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 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4 地下架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 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 公共性,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 集中绿化面积。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种 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 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渝城管局〔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9〕7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民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渝民〔2019〕1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城市绿地名称的直观性和指向性,有效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地命名管理,规范城市绿地命名、更名工作,实现城市绿地命名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城市绿地的命名、更名和废名。

第四条城市绿地命名除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绿地命名应当尊重属地历史和市民情感,体现地域特色,展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6)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3)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4)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6)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园林技术规范条例(试行).doc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庆市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旧城改造、新开发区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6)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3)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4)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6)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合川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办法

合川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办法

合川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办法一、项目名称: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

二、办理依据: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批办法。

三、办理单位:合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委员会四、受理机构及地址: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市政园林委窗口,合川区瑞山路15号建设银行二楼。

五、办理时限:城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办理时限为8个法定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6个法定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程序:(一)接件:区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批核查由区市政园林委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接件登记,“窗口”负责核实来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并将核实后的报审资料加盖资料原件已核章后移交市政园林委园林绿化科签收。

(二)受理:合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科受理,园林绿化科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在1个法定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同时分管副主任在1个法定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决定不受理的报件,将报件材料连同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移交“窗口”,“窗口”在1个法定工作日通知报件单位并退还全部报件资料。

七、对决定受理的报件,按下面的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规划环节并联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办理部门:主办部门,区规划局;协办部门,区市政园林委。

2、办理过程:(1)初审:经办人踏勘现场(如场地内有现状植物移植砍伐、占用城市绿地的,依据报审方案,确定树木保留、移植、砍伐方案后,由市政园林委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合川区城市园林绿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审查来件资料,并将现场情况、来件资料情况等事宜报分管副主任。

3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合川区城市园林绿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所用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现场踏勘人需2人以上。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6)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3)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4)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6)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06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5—3114:21:25ﻬ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前言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建筑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ﻩ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8)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06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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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建筑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ﻩ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8)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条例
S1:规定应配套绿地面积 S2:实际规划可配套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面积或其折减面积) S1—S2:为建设项目集中绿化面积 F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上限 F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集中配套绿化建设费的下限 T1: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高级别 T2:建设项目所在区土地最低级别 X: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土地级别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担。园林绿化企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招投标。具备一定规模的,应当实行监理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质量要求】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同时竣工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 植物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绿地率审查与核定】 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该项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指标核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 成或不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责任单位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 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绿化面积不达标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未达到规定的绿化面积的,由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其绿化面积相差部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商品房同等 面积平均售价的10倍处以罚款。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介绍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介绍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录前言 (1)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2)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4)第一章建筑工程 (4)一、总则 (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4)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9)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7)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1)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4)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26)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32)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3)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 (44)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46)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47)前言(一)为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四)本要点包括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方面,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四大部分。

(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分设计说明书(含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概算书和设计图纸三部分进行编制,设计说明书也可与工程概算书合并。

(六)本要点由重庆市批准,由解释。

(七)主要编制单位:院《建筑工程》部分院《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部分院《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院《市政环境卫生工程》部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查》篇(八)主要编制人员: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第一章建筑工程一、总则1.1为指导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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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 一 条 为了推进重庆市都市区山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
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 三 条 凡在本市都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 四 条 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 五 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
(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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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
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本款第1目规定计算。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 六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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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1.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构筑物外墙1米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米起算。

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算绿地面积。

2.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3.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4.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5.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居住(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 七 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架空平台绿化的规定: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70%。

(二)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市园林局批准后,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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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 八 条 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的规定:
小区集中(公共)绿地是小区配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地的80%。

(二)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三)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平方米、宽度大于8米,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 九 条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一)地下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

城市建设项目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

(二)地下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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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米起算。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

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和架空平台绿化的绿化工程,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

第 十 条 屋顶绿化面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规定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 十一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 十二 条 都市区以外的区、市、县参照执行,应结合当地实
际,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园林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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